设计电影海报多少钱:淳安县旅游消费推荐场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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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旅游消费推荐场所管理办法淳政办发〔2007〕195号转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千岛湖旅游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旅游业经营业主综合素质,创建和谐、公平、诚信的消费环境,促进旅游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县政府决定在全县旅游服务业开展“旅游消费推荐场所”评选认定活动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旅游消费推荐场所”信用评价对象是指千岛湖景区和城区依法登记从事餐饮业、宾馆业、特产销售、休闲娱乐业等旅游服务的经营者。行业信用评价范围由各行业协会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确定。 第三条 “旅游消费推荐场所”采用信用评价的方法产生。信用评价实行统一标准、分步实施、分类公布。工商分局、旅游局、卫生局、物价局开展部门信用监管,形成信用监管基础分。行业协会会同县旅游协会、消费者协会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形成信用评价分,两者综合得分即为信用评价综合得分。 职能部门信用监管的评价标准由职能部门自行制订,行业协会信用评价细则由各行业协会根据行业章程和行业规范标准制订,标准制订要突出公平交易、品牌建设、质量规范、服务标准等影响行业长远发展的内容。 第四条、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正、科学、严格”的原则,并对评价标准、程序和结果向企业和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监督。第二章 申报程序 第五条 “旅游消费推荐场所”采用行业协会推荐和自愿申报两种方式进行。行业协会会员为旅游消费推荐场所当然参评单位。 第六条 各旅游服务行业申报资格条件由行业协会确定。 第七条 申报表及相关资料由各行业协会统一印制发放。 第八条 申报单位按规定时间将填写后的申报表及相关材料递送到行业协会。
第九条 行业协会根据申报情况,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各职能部门。第三章 信用评价的内容与分值 第十条 信用评价的主要内容及分值设置: 一、工商分局、旅游局、卫生局、物价局根据日常信用监管进行评分,各职能部门有信用监管基础分20分,合计信用监管基础分为80分。 二、行业协会依据行业信用评价细则进行评分,行业信用基础分为20分。 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采用在信用基本分基础上加分(信用积累)与减分(信用流失)办法进行。企业有信用资产积累的,视情加分;违反法律法规并受到相应行政处罚或者有不良行为的,视情减分。 第十二条 信用等级根据企业的基本信用状况、信用资产积累、信用资产流失三项的综合得分,确定相应等级。等级分为AAA、AA、A、B、C、D四类六级,经营者信用评价的等级达到A级以上的,为旅游消费推荐场所。第四章 信用评价的实施 第十三条 旅游业推荐场所信用评价每年进行一次。在每年10月30日前,对其企业的信用状况作出评价。 第十四条 旅游业推荐场所信用评价所依据的信用信息,主要在业务工作和行业规范管理中形成;也可以接受企业申报。 企业申报信用信息,应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有关荣誉、表彰信息应当提供相关证明。 相关管理部门应当保障企业信息的安全,非依规定程序不得修改、增补、删除企业信息。工作人员对企业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可公示的信息外,不得自行向第三者披露。 第十五条 各部门和行业协会将评价结果报送县工商分局,根据评价模型自动形成评价结果。 被评价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重新提供同期信用数据,经行业协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其真实性、准确性后,予以重新评价。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经评选荣获千岛湖旅游服务业示范企业、旅游消费推荐场所的单位,由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县旅游行业协会和其他有关行业协会授予相应牌匾,并作为五好经营户、消费者信得过单位、价格信得过单位等荣誉的重要评选依据。 第十七条 旅游服务业示范企业、旅游消费推荐场所由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县旅游行业协会和其他有关行业协会通过相关媒体、网络、刊物和游客集中场所向社会公布,并列入策划宣传。对未列入所在行业“旅游消费推荐场所”的,不列入策划宣传范围。 第十八条 被评为“旅游消费推荐场所”在第二年年度评价中达不到最低分值的,予以摘牌。 第十九条 被评为“旅游消费推荐场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时予以摘牌: 1、一年累计受到消费者投诉三次经认定属于经营者责任的; 2、一月累计受到消费者投诉二次经认定属于经营者责任的; 3、发生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的; 4、发生群体性投诉的; 5、欺诈游客情节恶劣的; 6、对职能部门调解消费者举报投诉不配合,对形成的争议调解结果无理由不执行的。 7、其他经相关部门认定的事项。第六章 评选纪律 第二十条 参加评审的工作人员要严于律己、清正廉洁、秉公办事。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
第二十一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淳安县旅游消费推荐场所称号的经营者,一经查出将撤销其荣誉称号。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淳安分局负责解释。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第九条 行业协会根据申报情况,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各职能部门。第三章 信用评价的内容与分值 第十条 信用评价的主要内容及分值设置: 一、工商分局、旅游局、卫生局、物价局根据日常信用监管进行评分,各职能部门有信用监管基础分20分,合计信用监管基础分为80分。 二、行业协会依据行业信用评价细则进行评分,行业信用基础分为20分。 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采用在信用基本分基础上加分(信用积累)与减分(信用流失)办法进行。企业有信用资产积累的,视情加分;违反法律法规并受到相应行政处罚或者有不良行为的,视情减分。 第十二条 信用等级根据企业的基本信用状况、信用资产积累、信用资产流失三项的综合得分,确定相应等级。等级分为AAA、AA、A、B、C、D四类六级,经营者信用评价的等级达到A级以上的,为旅游消费推荐场所。第四章 信用评价的实施 第十三条 旅游业推荐场所信用评价每年进行一次。在每年10月30日前,对其企业的信用状况作出评价。 第十四条 旅游业推荐场所信用评价所依据的信用信息,主要在业务工作和行业规范管理中形成;也可以接受企业申报。 企业申报信用信息,应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有关荣誉、表彰信息应当提供相关证明。 相关管理部门应当保障企业信息的安全,非依规定程序不得修改、增补、删除企业信息。工作人员对企业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可公示的信息外,不得自行向第三者披露。 第十五条 各部门和行业协会将评价结果报送县工商分局,根据评价模型自动形成评价结果。 被评价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重新提供同期信用数据,经行业协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其真实性、准确性后,予以重新评价。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经评选荣获千岛湖旅游服务业示范企业、旅游消费推荐场所的单位,由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县旅游行业协会和其他有关行业协会授予相应牌匾,并作为五好经营户、消费者信得过单位、价格信得过单位等荣誉的重要评选依据。 第十七条 旅游服务业示范企业、旅游消费推荐场所由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县旅游行业协会和其他有关行业协会通过相关媒体、网络、刊物和游客集中场所向社会公布,并列入策划宣传。对未列入所在行业“旅游消费推荐场所”的,不列入策划宣传范围。 第十八条 被评为“旅游消费推荐场所”在第二年年度评价中达不到最低分值的,予以摘牌。 第十九条 被评为“旅游消费推荐场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时予以摘牌: 1、一年累计受到消费者投诉三次经认定属于经营者责任的; 2、一月累计受到消费者投诉二次经认定属于经营者责任的; 3、发生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的; 4、发生群体性投诉的; 5、欺诈游客情节恶劣的; 6、对职能部门调解消费者举报投诉不配合,对形成的争议调解结果无理由不执行的。 7、其他经相关部门认定的事项。第六章 评选纪律 第二十条 参加评审的工作人员要严于律己、清正廉洁、秉公办事。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
第二十一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淳安县旅游消费推荐场所称号的经营者,一经查出将撤销其荣誉称号。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淳安分局负责解释。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淳安县旅游消费推荐场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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