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a3 b3 c3=3abc:开国少将家属状告广州文联副主席侵害名誉权一审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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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乐乐
上传时间:20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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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东峰,广州文联副主席,著名的军事题材作家,2002年出版了《开国将军轶事》一书。在书中写到叶飞将军的章节里,吴东峰参考《叶飞回忆录》,写到了“王胜事件”:抗日战争胜利后,叶飞将军率山东野战军一纵进驻山东华丰。华丰有一日军仓库,物资甚丰,由二旅之一营看管。纵队规定,待清点后分发各旅,而二旅则以看管之便,偷运物品。事发后,纵队政治部副主任汤光恢、纵队副政委谭启龙先后到现场阻拦,二旅官兵了无避意,副旅长王胜更傲气十足,并嘱加快运送。叶飞将军闻之大怒,乃率一警卫驱车前往,始入仓库门,二旅官兵望其神姿即如鸟兽散也。副旅长王胜亦大惧,束手就擒,称罪不迭。叶飞将军将其捆绑带回,关禁闭半日。
今年4月16日,吴东峰在《北京日报》发表《杀了我的头也不检讨——叶飞上将二三事》;5月底在个人博客上发表《混血儿叶飞》,这两篇文章中对“王胜事件”的描述与《开国将军轶事》中的相一致。今年4月底,吴东峰发表在《北京日报》上的文章被某报纸转载,王胜将军的遗孀正巧看到,她认为吴东峰的描述篡改了《叶飞回忆录》中的内容,对王胜将军使用了几处贬损的词语,客观上侵害了王胜将军的名誉。
今年6月,王胜将军的遗孀和儿子一起将吴东峰告上南京白下区法院,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6万元。
作家对开国上将叶飞往事的描写,不慎引发了开国少将王胜家属的质疑,进而引发了一场名誉权官司。日前,南京白下区法院认为作家的用词虽有不妥之处,但是没有构成侵权,故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已经提起上诉。
法院判决不构成名誉侵权 王胜将军家属已经上诉
经过两次开庭审理,法院近日作出了一审判决,在指出吴东峰的部分描述“不妥”的同时,驳回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被告在作品中对这一历史事件的描述在基础情节以及逻辑关系上与《叶飞回忆录》是相一致的,只是在用语上运用了诸如“傲气十足”、“如鸟兽散”、“束手就擒”、“称罪不迭”等词语存在文学加工是否恰当的问题。
在判决书中法院对这几个词是否恰当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从创作目的上分析,吴东峰的作品不存在贬低王胜将军的名誉;从创作内容上分析,他所描述的基本事实仍然是忠于《叶飞回忆录》的,并非虚构、捏造事实,更非揭露个人隐私,在创作过程中,适当地对情节进行加工可以提高文学作品的艺术性、可读性;从用词手法方面分析,吴东峰所用的几个词语属于行为描写的范围,而非人格评价,并未达到侮辱、诽谤的程度。”
不过话锋一转,法院也觉得被告方的文字不妥。“但考虑到王胜将军是我军著名将领,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为中国革命和军队建设奉献了一生,受到了国家的肯定,因此这几个词语固然让文章显得栩栩如生,更具有文学色彩,但对于王胜将军描述确有不妥之处,容易使其亲属、战友以及广大对其怀有敬仰之情的人们难以接受甚至产生误解,这方面被告应当引以为戒。”
最后法院结合以上观点认为,被告的作品中在依据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对“王胜事件”进行了艺术化的处理,但未有虚构、捏造事实的行为,也未达到侮辱、诽谤的程度,被告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近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的判决让原告方感到失望。原告方委托的葛勇武律师说:“虽然法院认定那些描述‘有不妥之处’,‘应引以为戒’,但仅仅这样不足以消除那些文字所带来的影响。另外,我认为侵犯名誉权未必一定是要达到侮辱、诽谤的程度,原告方的文字事实上已经侵犯了王胜将军的名誉权。”
原告方不服这个判决,已经提起了上诉。
除了王胜将军的家人,吴东峰的文章还引起了茅山新四军纪念馆的不快。今年8月4日,纪念馆就发出声明,其中称该文列举的有关事例和语言表达方式,有不妥之处,应作删除或修改,同时被告应向王胜将军的家人道歉。
昨天,茅山新四军纪念馆馆长史建和说,与粟裕、叶飞等将军一样,王胜将军也曾经在茅山地区的抗日斗争中建立过卓著功勋,王胜将军的光荣事迹在纪念馆中也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他得知此事也感到十分难过。他说:“就好像没有多少人打仗能像粟裕将军那样,是真正的百战百胜。不管是什么人都有瑕疵,谁能无过?谁的工作没有失误?王胜将军有那么多英勇的事迹不写,非要抓住他的一个伤疤,而且用词也明显不妥,这就是误导,也是侵权。”
“我们对一审判决结果是比较满意的。”吴东峰的代理律师之一孙钻律师说,“我觉得一审判决是客观公正的,我们已经收到了对方的上诉状,会积极应诉的。”对于一审判决书中的“有不妥之处”一说,孙钻说:“我们还是坚持我们的观点,这是文学创作中的修饰,没有侮辱、诽谤,没有什么不妥的。”
来源:新华网-现代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