诛仙cg:民政部关于吉林大学等校友会成立登记的批复汇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05 19:26:14
民政部关于吉林大学校友会成立登记的批复
来源:民政部门户网站  时间:2010-01-14 10:22

民函〔2010〕5号


 

 

吉林大学校友会发起人:

你们关于成立吉林大学校友会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决定准予吉林大学校友会成立登记。该会业务主管单位为教育部。

吉林大学校友会成立登记后,应当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照我部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为吉林大学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校友会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我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校友会的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应及时报我部备案。

 

                             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

 

民政部关于北京理工大学教育基金会设立登记的批复

来源:民政部门户网站  时间:2010-01-14 10:21

民函〔2010〕4号


 

 

北京理工大学教育基金会发起人:

你们关于设立北京理工大学教育基金会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决定准予北京理工大学教育基金会设立登记。该基金会属非公募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工业和信息化部。

北京理工大学教育基金会设立登记后,应当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照民政部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为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基金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我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基金会的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应及时报我部备案。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一日

 

民政部关于中科院研究生教育基金会设立登记的批复

来源:民政部门户网站  时间:2009-12-01 16:08

  民函〔2009〕301号

中科院研究生教育基金会发起人:

  你们关于设立中科院研究生教育基金会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决定准予中科院研究生教育基金会设立登记。该基金会属非公募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国科学院。

  中科院研究生教育基金会设立登记后,应当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照民政部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为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基金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我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基金会的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应及时报我部备案。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民政部关于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不得提供公益捐赠回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民政部门户网站  时间:2009-04-28 11:20

民发〔2009〕54号


 

各业务主管单位:

自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基金会积极筹集资金,努力规范运作,通过多种措施加大捐赠资金募集和使用的公开透明,不断提高公益捐赠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推动了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

为了进一步规范基金会的募集和接受公益捐赠行为,严格管理和使用好公益资金,现通知如下:

一、基金会接受的公益捐赠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不得在接受的公益捐赠中提取回扣返还捐赠人或帮助筹集捐赠的个人或组织。

二、按照捐赠协议,基金会可以在接受的公益捐赠中列支公益项目成本,项目成本必须是直接用于实施公益项目的费用,属于公益支出。基金会应当有效控制公益项目的成本,尽可能将公益捐赠更多地直接用于受助对象。

三、基金会应当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向捐赠人公开,并向社会公示公益捐赠的支出使用情况,接受捐赠人和公众的监督和评价。

今后,登记管理机关将加强对基金会捐赠使用的监管。一旦发现有提供回扣的情形,将依法严肃处理。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接收公益捐赠,依照以上精神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民政部关于吉林大学校友会筹备成立的批复

来源:民政部门户网站  时间:2009-04-15 14:43

民函〔2009〕100号


 

吉林大学校友会发起人:

    经审查,你们申请筹备成立吉林大学校友会的条件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意筹备成立。请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自准予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成立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完成筹备工作后向我部申请成立登记。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

 

关于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办理外国人就业和居留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社会组织网  时间:2007-11-27 13:51

民发〔2007〕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外事办公室、公安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公安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外籍工作人员的管理,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规定,现就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聘用外籍工作人员的就业与居留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拟聘用外籍工作人员,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登记管理机关制定的表格和《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并提交《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有效文件。

二、业务主管单位核实身份且同意后,将有关材料转送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在《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上加盖印章。在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基金会登记专用章”。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登记的基金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确定加盖的印章。

三、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向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办理就业许可的申请,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和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进行核准,对符合条件者,发放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四、拟入境的外籍工作人员凭就业许可证书和被授权单位的签证通知函(电)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署办理职业签证。

五、免签或者持非职业签证入境的外籍人员如需在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工作的,应当按照本通知第四条有关规定出境赴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署重新办理职业签证。

六、持外交护照的外籍人员如需在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工作,应当改持普通护照,并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办理就业及居留手续。

七、外籍工作人员入境后凭就业许可证书、职业签证等证明材料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就业证。

八、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中的外籍负责人(首席代表)可以免办就业许可,凭民政部批准文件(加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基金会登记专用章”)和被授权单位的签证通知函(电)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署办理职业签证,入境后凭职业签证、民政部批准文件(加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基金会登记专用章”)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劳动保障部门直接申请办理就业证。

九、取得就业证的外籍工作人员,入境后30日内凭职业签证、就业证、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公函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许可,并依法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十、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工作的,参照本通知规定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办理相关就业手续。

 

民政部 外交部 公安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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