诛仙和御剑情缘手游:王振川:推进反腐败几个根本问题的解决--中国共产党新闻--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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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川:推进反腐败几个根本问题的解决 记者 史小今 2009年07月28日09:52   来源:《理论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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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王检察长您好,首先感谢您接受我们的采访。反腐败已成为当今世界和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反腐败工作。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请问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您觉得我国当前反腐倡廉工作核心是什么?

  王振川:我理解,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反腐倡廉建设的核心应该是要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实施惩防并重,既一手抓惩治,又一手抓预防。当前要进一步提高对惩防并重战略的认识,积极研究和实施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新方法、新措施,切实推进腐败有效治理,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继续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作出新的贡献。

  首先,坚持惩防并重战略是治理腐败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

  治理腐败问题上,我们党走过了一条从探索到逐渐成熟的道路。坚持惩防并重,正是这一探索历程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

  在党创建和夺取政权的过程中,毛泽东同志多次强调,务必在全党提倡艰苦奋斗的作风,务必认真反对贪污、浪费、官僚主义。建国初年,震惊全党的刘青山、张子善贪污案发生后,他又亲自过问,下决心予以严惩。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执政党的党风问题是有关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要坚持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惩治腐败。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强调“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推动反腐败从侧重遏制转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逐步加大治本力度的轨道。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坚决惩治腐败是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有效预防腐败更是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志。确立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颁布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提出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工作领域,标志着我国反腐倡廉工作规律的认识进一步深化,反腐败工作也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由此可见,在坚持与腐败不懈斗争的历程中,党对腐败问题特别是治理腐败的方针、措施等的认识日益深刻全面,逐渐从强调严厉惩治转变为坚持惩防并重,提倡科学治理。惩防并重的战略,也由此成为党治理腐败实践经验的重要总结和科学选择。

  其次,坚持惩防并重战略是社会转型形势下应对腐败的必然选择。

  腐败犯罪的高发,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密不可分。改革开放以来的三十年,是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历史关口。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已经和正在发生深刻变化。这既为反腐败提供了有利条件,又决定了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在短期内难以完全消除。教育不扎实、制度不健全、监督不得力是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重要原因。反腐败斗争的形势还比较严峻。仅仅2008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就查处违纪违法案件128516件,全国检察机关共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33546件41179人。且腐败形式日益多样化、智能化、跨国化,查处的难度加大。因此,当前,在应对腐败问题上,既要毫不手软地严厉惩治腐败分子,发挥震慑作用,有效遏制腐败现象的蔓延;又要抓好预防,及时发现、消除滋生腐败的因素,巩固和发展反腐倡廉的成果,有效解决和根治腐败。做到惩治和预防腐败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正如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这是从根本上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从源头上解决腐败问题的必然选择。

  再次,坚持惩防并重战略是顺应国际反腐败趋势的时代要求。

  坚持惩防并重是国际社会治理腐败的重要发展趋势。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在严厉惩治腐败的同时,注重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廉政立法日趋系统、严密。以美国为例,经过二百多年的发展,美国已形成了一套相当完备的防腐保廉制度体系。其内容既包括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又涵盖公职人员行为准则;既有政治捐款的制度规范,又有行政公开的法律保障;甚至对涉外贿赂也作出详细规定,可谓细密、周全。而新加坡的反腐败立法,更是讲究惩防并重。在建立强大的廉政机构,运用特别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打击腐败的同时,也大量制定预防立法,对财产申报、从业限制等预防措施作出详细规定。

  在国际立法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可谓世界各国在反腐败中坚持惩防并重注重国际合作共同诉求的集中体现。《公约》高度关注腐败造成的巨大危害,主张开展国际合作预防和控制腐败。预防措施构成《公约》的重要内容,在《公约》第二章,共通过十条具体措施明确预防腐败的具体做法,与第三章惩治腐败的定理执法具体措施相呼应,构成《公约》惩防并重的整体体系。我国已签署、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并高度关注借鉴国际合理的腐败经验,因而坚持惩防并重战略,无疑是我国顺应国际趋势作出的必然选择。
记者:近年来,中央三令五申,严厉惩治和预防腐败,但是腐败问题仍然屡有发生,这其中肯定有其深刻的根源。您觉得腐败产生的深层根源是什么?解决腐败问题的治本之策是什么?

  王振川:胡锦涛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将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与加强党的建设结合起来,“要把科学发展观作为检验党的建设的重要标准。”这一论断深刻地剖析出腐败发生的深层根源,高瞻远瞩地指明了解决腐败问题的根本之策。

  发展不仅是经济增长,更是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腐败的发生,其根源就在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没有实现又好又快地协调发展。或是政治体制机制滞后于经济发展要求,或是落后文化传统、消极社会氛围影响严重。因此,全面推进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协调、科学发展,是解决腐败问题的长远之计和根本之策。

  这其中也有几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反腐败要围绕发展、服务发展。

  反腐败要围绕发展进行,努力为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要以改革的姿态,积极推进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领域的机制体制创新。破除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现代政治文明要求的制度性障碍,减少制约发展、损害公平正义、滋生腐败犯罪的权力寻租空间。要紧密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反腐败放在发展的全局进行谋划和部署,使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相适应。找准服务大局的切入点和结合点,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重大战略方针的实施创造政治保障。当前,要紧紧围绕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重大战略部署的实施,做好反腐倡廉工作,使之成为发展的推动力。

  第二个问题,反腐败不能影响发展。

  要注意反腐败的力度、进度、节奏、方式,既不能无所作为,也不能贪功冒进、急于求成。坚持做到查实问题是成绩,澄清是非也是成绩,既严明党纪国法,坚决查处违纪案件,又支持改革创新,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特别是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在具体查办案件中,尤其要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注意严格区分改革、创新失误、失败与违法犯罪的界限,经济纠纷与违法犯罪的界限,一般违规违纪与违法犯罪的界限。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为改革、创新和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在涉及企业生产经营时,更要慎用强制手段和查封、扣押、冻结账户、财产等措施,实现反腐败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三个问题,要克服腐败与发展问题上的错误认识。

  在当前反腐败斗争中,要注意克服腐败与发展关系问题上形形色色的错误认识。主要是要坚决摒弃“腐败有益论”、“腐败难免论”和“先发展后治理”等片面、错误观点。不少人在思想上认为,“腐败是经济发展的润滑剂”,对经济发展有好处;“腐败是改革开放必须付出的代价”,是经济发展中不可避免的;“先发展、后治理”,“对腐败可采取边腐败、边发展、边治理的策略”,等等。这些错误认识极大地混淆了人们的思想,严重干扰了反腐败的正常进程,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腐败的滋生蔓延,我们对此不能掉以轻心,必须认真加以克服。

  我们党的性质决定了党同腐败是水火不容的,腐败只会严重削弱党的执政能力,损害党的形象和威信,破坏党群、干群关系。同时,腐败极大地吞噬了社会财富,加剧社会贫富差距,累积社会矛盾,是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的一颗毒瘤,不尽早清除,必然后患无穷。所谓腐败有助于发展,反腐败影响发展的种种观点,掩盖了腐败的巨大危害,本末倒置,极为错误。要继续加强反腐倡廉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在全社会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社会风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依法公平有序发展。

  记者:腐败就其本质而言,就是对权力的滥用、异化。怎样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对权力的科学配置和有效监督,从而从源头上治理腐败?

  王振川:我认为抓好以下几个环节非常重要。要正确把握行政权力与市场调节的关系。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行政权力的监控调节。但行政权力介入经济应该是有限的、有边界的。现在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一些政府部门直接参与市场竞争,过度介入经济活动,极大地破坏市场竞争的公平性,扼杀经济主体的活力,为权力寻租提供空间,导致腐败滋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趋完善,应进一步改进行政权力与市场调节的关系,改变行政权力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角色地位,还原行政权力中立管理者、公正仲裁者的应然状态,使其主要发挥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要深化行政审批、财政、金融和投资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中介组织和行业自治组织的自我管理和约束机制,加强越位权力的清理,建立权力退出机制,减少行政权力与经济活动的联姻机会,压缩权力寻租空间,促进市场竞争公平公开有序进行,保障行政权力规范廉洁行使。

  要合理配置权力,减少腐败发生的机会和条件。权力过于集中是我国政治生活中一个不健康、不正常的现象。在很多单位、很多部门,权力过分集中于某些个人,大事小事都依赖领导拍板,民主风气不浓,监督机制不畅,极大地增加了腐败发生风险。为减少腐败滋生机会,需进一步科学配置权力,改变权力过于集中的局面。抓好反腐倡廉建设,必须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做到关口前移,防范在先。要按照党的十七大要求,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需要指出的是,在权力配置中,要正确处理好两方面的关系,一是权力集中与分散的关系,既要防止权力集中带来腐败,又要防止权力过于分散带来效率低下等问题;二是上位权与下位权的关系,既要保证上位权对下位权的组织、领导、监督,同时严格规范相应的运作程序,又要充分发挥下位权的能动性。

  要建立健全对重点人群、重点岗位的监督制约机制。实践证明,权力集中、资金密集、项目集中、自由裁量权大的领域,涉及的利益直接重大,常常为权力相对人密切关注,极易形成腐败机会,是腐败犯罪的高发地带。有效治理腐败,必须建立健全对重点人群、重点岗位的监督制约机制。当前,要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人事任免权、司法裁量权的监督制约,进一步完善权力行使程序,严格执行轮岗换岗制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进一步加强对权力行使的监督制约,减少腐败发生机会。

  要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的作用。监督是防治腐败的有力武器。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必须)“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是党关于权力监督问题的重要论述,应当以此为根据,切实采取措施畅通监督渠道,扩大监督形式,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的作用,把党内监督与人大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结合起来,把同体监督与异体监督结合起来,把过程监督与结果监督结合起来,切实增强监督合力。

  要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党内监督是最重要的监督,必须以强化党内监督带动各方面监督。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拓宽监督渠道,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党内监督搞好了,就会为其他监督创造良好的条件,监督工作就会走向良性发展的轨道。

  要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是宪法明确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必须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完善监督范围和内容,强化监督措施和手段,积极解决检察机关不能监督、不敢监督、不善监督问题,保障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

  要进一步加强舆论监督。新闻媒体是公众权利的有力捍卫者。最近一个时期查处的云南“躲猫猫”事件、江苏周久耕事件等,就是舆论监督的结果。新时期必须注意利用和发挥新闻媒体特别是网络等新兴媒体强化监督、揭示腐败的作用。
记者:目前腐败的表现形式已经从早期的权力与金钱直接交易转向利用职务从事职务外活动、投资、资产等方式,怎样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从政用权行为的管理,从而有效杜绝新出现的腐败现象?

  王振川:我认为抓好以下几个环节非常重要。

  一是建立完善公职人员从政用权行为规则。

  公职人员代表国家履行职务,行使权力,理应在日常生活及行为方式上受到一定的限制。借鉴世界各国公务员管理制度,可从以下几方面建立完善公职人员行为规则。

  严格规定公职人员接收馈赠的范围和数额。接收馈赠虽不能直接认定为受贿行为,但同样严重损害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形象,并可能干扰公职人员行使权力的公正立场。因此,廉政制度成熟的国家如美国、加拿大、英国、德国、新加坡等,都对公职人员接收馈赠的范围、金额大小、报告上交等作出严格规定,值得我国借鉴。如美国《联邦政府组织与雇员法》规定,政府工作人员不能向上级官员赠送礼品,不能接受比他工资低的工作人员的礼品。

  科学规范公职人员的兼职行为。国家公职人员在学术机构、商业机构中兼职,是我国近年来愈演愈烈的现象。兼职行为,特别是在营利性机构中的兼职,极大地损害了国家公职人员的中立形象,导致社会资源分配不公,助长了学术、商业竞争不端行为,是一种新形式的腐败,应采取措施,严格限制公职人员兼职的条件、期限、领域,改变国家公职人员兼职过多过滥的现象。西方国家为了使公务人员把主要的时间和精力用在公务活动上,也为了避免公务人员发生公私利益冲突,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对国家公职人员兼职特别是有偿兼职作了严格限制。对于公职人员经商,予以明确禁止。《美国官员行为准则》规定公务员一年内兼职收入不得超过公职年薪收入的30%;不能因一次出席活动、一次讲话、一篇文章而接受多于2000美元的酬金。

  严格执行公职人员任职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避免腐败发生的一项重要制度。主要在于防止公共权力被亲属、家庭所控制而发生违反职权原则的现象。党的组织人事政策及国家行政法律法规都对国家公职人员任职回避作出了明确规定。如《公务员法》就分别规定了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三种回避类型。但行政回避制度关于行政回避范围的规定过于原则和模糊,回避制度执行情况不理想的问题突出,应进一步研究完善和严格执行公务员回避制度。

  建立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和从业限制规范。利益冲突是指公务人员从事可能与其公职存在利益冲突的私人投资、经营行为;从业限制则要求公职人员的配偶、子女、直系亲属不得从事与其职权范围直接相关的业务。利益冲突与从业限制均是公务员管理的重要内容。如美国法律规定,任何政府官员或雇员都不得故意亲自或实质上参与同自己有着财产利益关系的特别事项。《从政道德法》对公职人员离职或退休后从事与其职务或工作有关的商业活动规定了1—2年的“冷却限制期”或终身的“禁止期”。我国虽然有这方面的规定,但是存在零散不系统、法律规定缺失和落实不严格的问题。

  二是健全公职人员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鉴于公职人员身份的特殊性,对于可能影响其职权行使的重大事项,如婚姻变更,房产购买,出国出境,子女违法犯罪等,应及时报告,登记备案。我国目前党内文件或许多地方性法规都存在相关规定,但执行状况并不理想,应进一步探索完善相关规定,健全公职人员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特别值得提出的是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财产申报制度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要求公职人员在任职期间必须如实申报自己的财产状况及其变化情况,如果发现其财产状况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对不能说明财产来源的,要给予法律追究。财产申报制度是促进廉洁、预防腐败的有效措施,被称作“阳光制度”。20世纪60年代以来,不少国家先后制定了财产申报法规,美国的《政府官员行为道德法》、法国的《政治家生活资金透明度法》、新加坡的《反贪污法》、墨西哥的《财产登记法》、韩国的《公职人员财产登记制度》等,都对官员如何申报财产作了详细规定,建立了财产申报制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也对财产申报制度作出明确规定。我国目前主要通过199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及2000年中共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发布的《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实行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及财产申报,但实践效果并不理想,存在申报范围过窄、申报监督缺位、配套制度不全等诸多问题。

  应进一步借鉴国外经验,落实申报监督责任,健全相关金融配套措施,出台权威国家立法,建立科学合理的财产申报制度。

  三是加强反腐败法律体系的建设和执行。

  依法反腐是国际反腐败经验的重要总结。随着法治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反腐败法律体系亦日趋完善。当前,需借鉴国际经验,多方努力,继续推进反腐败立法进程。同时,还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切实保证已有反腐败法律的执行力,促使国家各项廉政措施真正得以贯彻落实。

  要加强公务员管理方面法律的建设和执行。以《公务员法》为主体,尽快出台《公务员财产申报法》,利益冲突规范,公务员行为准则等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加强公务员管理,严格公务员从业纪律和职业操守,保证公务员队伍廉洁高效。

  要加强行政程序方面法律的建设和执行。在现有的《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政府采购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加快制订行政听证、信息公开、公正执法、救济申诉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同时还应下大力气提高公务员队伍法律素质,实现公务员懂法守法,依法从政。

  要尽快完善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反腐败法律体系,需要金融监管方面法律法规的支撑配套。要多方征求意见,完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期货、信托、基金等金融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完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彻底堵塞腐败资金的流通渠道。尤其要重点加强和完善反洗钱和金融实名制方面的法律制度。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已出台和实施了有关反洗钱和金融实名制方面的规章制度,在实践中也产生了一定的效果。要进一步加强对实践经验的总结,加大对大额、可疑金融交易的监控和银行客户身份的审查,并在条件成熟时上升为法律。

  要完善责任追究方面的法律体系。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等腐败行为,必然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必须进一步完善腐败行为责任追究方面的法律法规,促进党内纪律追究、行政处罚、刑事责任承担等不同层面责任之间的衔接配套,建立层次分明、严密科学的责任追究体系。

  同时还要加大查处力度,保证对腐败行为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充分发挥责任追究法律体系的威慑效应。要及时研究制定问责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积极研究《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进一步完善贪污腐败犯罪的刑法规定和追诉程序,建立腐败犯罪缺席审判制度、没收财产制度、举报人保护制度、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等,建立健全执法合作、司法协助、人员遣返、涉案资产返还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强化侦查措施和手段,使惩治腐败犯罪的法治网络更加严密。

  来源:《理论前沿》2009年第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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