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符咒会有什么副作用:侵犯原告的吊唁权被判赔礼道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14 13:45:37
被告隐瞒了母亲去世情况 侵犯原告的吊唁权被判赔礼道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报讯 家住北京的丁来与母亲温女士共同生活,因为隐瞒母亲去世的情况,被姐姐丁蓉、妹妹丁兰诉至法院,要求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日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丁来向丁兰、丁蓉赔礼道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丁兰、丁蓉起诉称,父亲丁先生与母亲温女士生育三儿二女,二原告与被告系兄妹、姐弟关系;父亲丁先生于1999年去世后,被告以没有生活来源为由把自己的房屋出租,强行搬到父母承租的房屋和母亲共同居住;原告多次看望母亲,每次被告都把门关上不让原告进门,原告多次都不能看到自己的亲生母亲;2010年3月30日清明期间原告等人为父亲扫墓,发现墓碑上母亲已于2010年3月17日去世,原告找到被告问母亲因何去世,被告不予理睬。

  原告认为,被告在和母亲居住期间,对于母亲去世的情况没有尽到告知的义务,致使原告丧失了对母亲吊唁的权利,这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给原告精神上造成极大的伤害;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庭上,被告丁来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尽到了赡养义务;二原告与被告一直关系不好,为了房屋进行过多次诉讼;原告与母亲的关系处得不好,与母亲也进行过房屋的诉讼,还申请强制执行,所以这么多年一直没有进过家门;母亲生前写过多份证明,是自愿与被告同住,且与二原告关系一直不好;二原告从2004年至母亲去世,一直没有与母亲联系过,被告对原告不负任何义务;老人死亡非常快,后事处理也很快,总共几天的时间,在这段时间内被告没有联系上二原告。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丁兰、丁蓉与被告丁来系姐弟妹关系,双方因房屋纠纷导致关系不和睦,已有数年;1999年,原、被告之父去世;2003年左右,原、被告之母温女士与丁来一起共同居住生活;2010年3月17日,温女士去世,丁来于2010年3月20日将温女士火化并安葬,期间未告知丁兰、丁蓉。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古以来,中国乃重孝道的国家;吊唁权也是一种特殊的人格利益,老人故去,子女进行吊唁乃人之常情,亦是受法律保护的一项权利;本案中,丁兰、丁蓉与丁来虽关系不睦、互不往来,但母亲去世,作为与母亲同住的丁来有义务将母亲去世的消息告知丁兰、丁蓉,使丁兰、丁蓉享受均等尽孝的机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丁来辩称其尽到了告知义务,但其并未出示任何证据证实,故对其辩称,法院不予采信;丁兰、丁蓉未能参与吊唁,受到精神损害,故丁兰、丁蓉起诉要求丁来赔礼道歉,法院予以支持,虽丁兰、丁蓉的精神受到损害,但并未造成严重的后果,故对其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雪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