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题汇报ppt:深圳是国家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14 16:32:11

 

 

深圳是国家吗?

    4月10日,深圳市公安局副局长申少保在“治安高危人员排查清理百日行动”的新闻发布会上非常骄傲地向与会记者说:通过系统筛查和公安机关实地排查,警方加大了对治安高危人员的排查清理力度,已有8万余名治安高危人员离开了深圳。

  接着,他又解释了深圳警方对“治安高危人员”的界定。第一类,同时满足“有前科、长期滞留深圳、又没有正当职业”等条件的;第二类,同时满足“在应当就业的年龄无正当职业、昼伏夜出、群众举报有现实危险的”;第三类,涉嫌吸毒、零星贩毒、涉嫌销赃的;第四类,使用假身份证入住旅馆酒店、租房的;第五类,长期滞留深圳、明显靠非法收入生活的,比如涉嫌卖淫的失足妇女;第六类,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员,对他人有危害的;第七类,扬言报复社会,有可能产生极端行为的;以及其他一些未列举的,对群众安居乐业有现在或潜在危险的。

  驱逐离境一词常见于外交辞令,主要用于国与国之间。驱逐本意是驱赶或强迫离开。在当代历史上,上世纪60年代,居住在印度尼西亚的华侨曾遭到印尼政府的野蛮屠杀和驱逐,10多万华侨遭遣返。1978年越南反华政府对居住在越南的华侨进行了驱逐,数十万华侨被迫回国,这种歧视性的驱逐给华侨造成了相当大的灾难,为此,中国对越南采取了自卫反击的军事行动,有力地打击了越南反华政府的气焰。

  笔者做梦也不会想到,中国最具包容性的城市,在改革开放中兴起的一座现代化大城市——深圳竟然会采取这种野蛮的方式对待自己的同胞,将8万余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公民驱逐出深圳,笔者斗胆问一句:深圳是国家吗?

  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划分目录,深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区,隶属于广东省,并非国家。既然不是国家,小小的一个城市的公安局有什么权力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公民离境呢?又是谁赋予了他们这种权力的?

  上述七类人员如果属于犯罪分子,将他们绳之以法,逮捕归案,送进监狱即可;如果是恐怖嫌疑分子,加强监督或监控管理即可;如果只是所谓的治安高危人员,只能对他们采取疏导、教育的措施,为什么要驱逐离境呢?如果能够将他们赶到美国去或者日本去,我想他们中间的某些人可能会感谢深圳市公安局呢。可是,深圳公安局仅仅是将8万余治安高危嫌疑人员驱逐出深圳,既没有将他们送出国,也没有将他们送回家,而是驱赶到了兄弟城市或区域,这真是:“各人自扫门前雪,哪管他人瓦上霜。”

  深圳市公安局这样大规模地驱赶公民出深圳境内的行为,不知是否得到了人大的授权?如果得到了人大的授权,不知道人大依据的是哪一条法律?如果人大既没有授权,也没有参与监督,那么深圳市公安局今天可以借开大学生运动会的名义将公民驱逐,明天又可以借另外一个名义,将公民驱逐出境,其它城市纷纷仿效,那么我们公民岂不成为了城市的皮球,谁都能够踢来踢去。

  “奥运会、世博会、亚运会都做过一些类似这样的事情,只是方式不同而已。”申少保针对深圳驱逐8万名公民的行为补充说。

  上行下效,前面的王八已经爬过去了,后面的王八就可以跟着爬过去。为什么就不会想一想奥运会、世博会、亚运会的做法是否合法?是否尊重了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从宪法的规定来看,只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没有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就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土地上居住、旅游或者从事各种合法规定的活动,即使没有获得深圳市的常住劝,也有权在深圳滞留,因为深圳是中国的,而不是一个国家。

  深圳市公安局借故将上述七类“治安高危嫌疑人员”驱逐出深圳的做法显然是违背宪法所规定的条款,这种与奥运会、世博会、亚运会相类似的对治安高危人员“约束”和“驱逐离开”的社会管理手段的行为有违法治精神。

  深圳市公安局的做法不仅是违法的,而且是缺德的。将8万人驱离出深圳,这种做法是一种不作为或乱作为的行为,是一种甩包袱的做法,是极端自私的做法。让这些人到别的地区去,难道就不会引发其他地区治安问题?难道就不会给其他地方带来管理上的难度?驱离了这8万多人,就能保证大运会圆满召开。按照深圳公安局的逻辑,为什么不把其他深圳人都驱离呢?因为今天是遵纪守法的,明天就不一定是遵纪守法的,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扰乱治安呀,都是嫌疑犯呀,尤其是公安局的,还佩有枪呢。

  其实,将8万余“治安高危人员”驱离出境的做法也是无效的,起码也是部分无效的,今天被驱赶出去,明天他们还可以再来深圳,甚至会带着仇恨和报复心理来到深圳。

  8万余人员中,尽管他们中有的曾经做过违法的事情,他们中也有可能会将来危害深圳,但只要在今天没有,你就无权限制其人身自由,更没有资格将其驱逐。

  驱逐本国公民,绝不是一个法治国家应该有的行为。作为主管治安的公安局,只能采取加强引导、管理和监控的措施,来对待所谓的“治安高危人员”。同时,对于没有正当职业的人员,政府应该履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采取更为人性化的措施,甚至可以为他们安排就业,解决他们的生活问题,消除他们可能违法或犯罪的前提因素。

  幸好深圳不是一个国家,否则,就不知道这8万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在深圳公安局不能驱逐的情况下将对他们怎样处置?既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区,就必须遵守宪法所规定的条款,维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和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

  尊重宪法,尊重每一个公民,这应该是政府和各级政府执法部门首先要想到的,也是应该做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