豌豆笑传15免费阅读:关于允许我市担保机构进入诉讼担保领域的建议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10/06 18:40:28
据温州市工商局统计,我市自2001年成立首家信用担保公司以来,截止2007年底,共注册各类担保机构239家。而有近200家是近两年猛增的,如此迅猛的发展与温州民间资本雄厚以及担保的市场需求不无关系。然而,峰涌进入担保行业的民间资本大多数找不到合作银行,出现了“有钱无处用”的窘境,于是找不到合作银行就取代银行,不仅吸存,还变着法子放贷,请律师出谋划策,打法律的擦边球,严重扰乱金融秩序。
一方面是信用担保机构无米下锅,另一方面是诉讼当事人无法提供担保。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诉讼担保主要有:一是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二是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三是解除财产保全担保,四是先予执行担保。由于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相对笼统,目前我市各级法院在具体作法上不尽一致;一般要求当事人就申请保全的金额打入法院账户;有的允许存单或银行存款证明作担保;也有的允许相应财产权利凭证如房产证、土地证原件拿到法院作担保;如是信用担保,个人是绝对不行的,法人信用担保看情况,一位资深法官说,“对我们来说,担保机构与其他企业法人是一样的,一般是不行的,个别全国知名的大企业,我们也是允许信用担保的”。如此操作的结果是当事人无法担保财产保全担保,因为很少有财大气粗的当事人银行有起诉金额的存款准备,而相应的房产证、土地证又往往抵押给了银行,进一步的结果是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担保,法院也就怠于采取保全措施,最终的危害就是导致执行难。
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途径就是允许我市担保机构进入诉讼担保领域。我国《担保法》第七条规定,“具体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而法律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保证担保首当其冲,但诉讼领域几乎行不通,原因就在于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相对滞后,法院无法判断保证人是否具备代偿能力,担保机构正好弥补了这一情形,因其设立的目的就是专业提供保证代偿服务,其代偿能力在设立之初就已经过政府多个职能部门严格审查,人民法院无需再行审查。
为此,本人提出以下建议:
一、市经贸委作为温州市信用担保行业协会的主管部门应主动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商我市担保机构进行诉讼担保领域的具体问题,促成联合发文,为担保机构进行诉讼担保领域铺平道路。
二、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以及信用等级确定各担保机构可以担保的相应数额的幅度。
三、除非当事人愿意办理抵押登记,人民法院不应采取收取当事人房产证、土地证原件作担保的作法,因为此种作法一方面违反《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增加了法院的保管责任。
发言人工作单位及职务: 党派:民革
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一级律师 界别:民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