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树和小豪:金融风险学习笔记(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07 15:48:17
12、与风险相关的几个基本概念12.1、风险因素--指引起风险事故发生变化的因素,即引起风险事故发生的潜在条件。风险因素包括实质、道德和心理等三类。   12.2、风险事故--又称风险事件,指在风险管理中直接或的间接造成损失的事件。12.3、损失--指非计划、非预期、非故意的经济价值的减少。损失是风险事故的结果,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即实质性损失,间接损失包括额外费用损失、收入损
失和责任损失。12.4、风险的测量角度--包括风险的数量、风险的质量。风险的数量是指可能损失的风险,一般通过评级机构来进行判断;风险的质量是指损失的可能性,通过量化客户违约的可
能性和确定弥补违约的资产来加以确定。12.5、风险成本--指由于存在的风险使得市场参与者承担的成本。风险成本包括:一是发生损失的成本,二是不确定性自身的成本。12.6、风险程度--所承受最大的损失12.7、波动--未来的不确定性12.8、概率--实际发生的可能性12.9、严重性--实际上可能遭受损失的量12.10、时间界限--风险期的时间越长,风险越大12.11、相联关系--风险之间的相互关系12.12、资金--“经济资金”
13、风险的特征13.1、客观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13.2、普通性。广泛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13.3、复杂性。人类还没有完全认识和控制。13.4、偶然性。风险发生的时间、程度、结果不定。13.5、必然性。分析历史数据能够发现规律。13.6、可变性。环境和技术的变化可能产生新风险。

14、以《巴塞尔协议》主导的全面监管(一) 《巴塞尔协议》14.1.1、资本分类  (1)核心资本:股本、税后留利中的储备金。  (2)附属资本:未公开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呆帐储备金、带有资本性质的资本债券、长期次级债券。  ■一级资本比率=核心资本/风险资产总额≥4%  ■二级资本比率=附属资本/风险资产总额  ■核心资本/总资本≥50%  ■资本对风险资产比率=(核心资本+附属资本)/风险资产      总额 =一级资本比率+二级资本比率≥8%  ■长期次级债券的金融/一级资本≤50%  ■附属资本内普通贷款准备金/风险资产≤1.25%14.1.2、风险权重的计算  (1)表内资产风险权重  根据《巴塞尔协议》,表内资产分类,分别给予不同的权重    ■0%风险权重的资产:    a.现金;    b.币值稳定、并以此对央行融资的债券;    c.对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国,或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达成与借款总体安排相关的特别贷款协议的国家的中央政府或央行的其他债权    d.用现金或者用OECD国家中央政府债券作担保,或由OECD国家的中央政府提供担保的贷款。    ■20%风险权重的资产:    a.对多边发展银行的债权以及由这类银行提供担保,或以这类银行的债券作抵押的债券;    b.对OECD国家内的注册银行的债权以及由OECD国家内注册的银行提供担保的贷款;    c.对OECD以外国家注册的银行余期在一年内的债权以及由OECD国家内注册提供担保的贷款    d.托收中的现金款项    e.对非本国的OECD国家的公共部门机构的债权,以及由这些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   ■50%风险权重的资产:   a.完全以居住用途的房产作抵押的贷款   ■100%风险权重的资产:   a.对私人机构的债权   b.对OECD之外的国家的中央政府的债权   c.对公共部门所属的商业公司的债权   d.房屋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   e.不动产和其他投资   f.所有其他资产
(2)表外业务信用转换系数  ■100%信用转换系数表外业务:  a.直接信用替代工具,如保证和承兑  b.销售和回购协议以及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  c.远期资产购买、超远期存款和部分缴付款项的股票和代表承诺一定损失的证券  ■50%信用转换系数表外业务:  a.某些与交易相关或有项目  b.票据发行融通和循环包销便利  c.其他初始期限在1年以上的承诺  ■20%信用转换系数表外业务:  a.有自行偿付能力的与贸易有关的或有项目  ■0%信用转换系数表外业务:  a.类似初始期限在1年以内的,或可以在任何时候无条件取消的承诺均属此列 表外风险资产=∑表外资产×信用转换系数×表内相对应资产的风险权重
14.1.3、1992年资本和资产的标准比例和过渡期的实施安排14.1.4、各国监管当局自由决定的范围    其目的是为了在全球建立统一的监管标准,但同时也考虑到各国所存在的差异,这样的安排可以充分实现银行之间的公平竞争。   5、《巴塞尔协议》的意义和局限 (1)意义:见书P35,共四点;(2)局限:见书P35共3点
(二)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或”巴塞尔协议“是”1988年协议“的最新修订版,在世界范围内有超过100个国家正在使用。新巴塞尔协议是国际结算银行(BIS)下属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
员会(BCBS)提出的一套政策指导方针。新巴塞尔协议希望通过调整资本充足率评估和银行业潜在风险的关系,完善监管体系,加强市场纪律,以保障金融系统安全和稳健地运行
;并在保持现有资本水平的情况下,维护公平竞争。新巴塞尔协议在实行后,将在委员会成员国家和采用新协议的非成员国家中,形成新的资本结构体系,这将保证银行实行稳健
的风险管理战略。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主要内容: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共775条,9个附录。    新协议由三大支柱组成:           一是最低资本要求;           二是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           三是信息披露。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规定      新协议在第一支柱中考虑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并为计量风险提供了几种备选方案。关于信用风险的计量,新协议提出了两种基本方法:第一种是标准法;第
二种是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又分为初级法和高级法。对于风险管理水平较低的银行,新协议建议其采用标准法来计量风险,计算银行资本充足率。根据标准法的要求,银行将
采用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来确定各项资产的信用风险现状。当银行的内部风险管理系统和信息披露达到一系列严格的标准后,银行可采用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允许银
行使用自己测算的风险要素计算法定资本要求。其中,初级法仅允许银行测算与每个借款人相关的违约概率,其他数值由监管部门提供;高级法则允许银行测算其他必须的数值。
类似地,在计量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方面,委员会也提供了不同层次的方案以备选择。
第二支柱--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1、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四大原则。原则1:银行应具备与其风险状况相适应的评估总量资本的一整套程序,以及维持资本水平的战略。原则2:监管当局应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的评估情况及其战略,以及银行监测和确保满足监管资本比率的能力。若对最终结果不满意,监管当局应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原则3:监管当局应希望银行的资本高于最低监管资本比率,并应有能力要求银行持有高于最低标准的资本。原则4:监管当局应争取及早干预从而避免银行的资本低于抵御风险所需的最低水平,如果资本得不到保护或恢复,则需迅速采取补救措施。   2、监管当局检查各项最低标准的遵守情况。银行要披露计算信用及操作风险最低资本的内部方法的特点。作为监管当局检查内容之一,监管当局必须确保上述条件自始至终得以满足。委员会认为,对最低标准和资格条件的检查是第二支柱下监督检查的有机组成部分。   3、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包括监督检查的透明度以及对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的处理。
第三支柱--市场纪律          委员会强调,市场纪律具有强化资本监管,帮助监管当局提高金融体系安全性的潜在作用。新协议在适用范围、资本构成、风险暴露的评估和管理程序以及资本充足率四个领域制定了更为具体的定量及定性的信息披露内容。监管当局应评价银行的披露体系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新协议还将披露划分为核心披露与补充披露。委员会建议,复杂的国际活跃银行要全面公开披露核心及补充信息。关于披露频率,委员会认为最好每半年一次,对于过时就失去意义的披露信息,如风险暴露,最好每季度一次。不经常披露信息的银行要公开解释其政策。委员会鼓励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多渠道披露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