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达药业何时上市交易:李庄遗罪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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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庄遗罪细节作者:王思璟,徐凯来源:财经网来源日期:2011-4-9   李庄被控在上海孟英挪用资金案中涉嫌引诱、教唆证人改变证言,其律师则提出审判和侦查管辖权双重异议

  再次被诉至法院一周后,李庄遗罪案情节渐次曝光。

  2011年4月8日凌晨,李庄辩护人、魏汝久律师事务所主任魏汝久律师在其博客上公布了李庄遗罪案起诉书。

  起诉书显示,2008年,李庄在担任上海金汤城沐浴有限公司(下称金汤城)法人代表孟英挪用资金案辩护人时,涉嫌以帮助证人徐丽军索回投资款为名,引诱、教唆徐丽军改变证言,触犯了《刑法》306条第一款,涉嫌辩护人妨碍作证罪。

  由于案发地址为上海市徐汇区,此前的4月7日,魏汝久已向重庆市江北区法院提交“关于要求将李庄漏罪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的管辖异议申请书”(下称管辖异议申请书),认为重庆市江北区法院对此案不具有审判管辖权,还认为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不具有侦查管辖权。

  据《财经》记者了解,4月7日深夜,李庄之妻李艳芳,其子李亚童,及律师魏汝久已在上海会面。除魏汝久外,另有几名律师亦为李庄家属提供咨询意见。

  上海旧案

  2008年6月,金汤城法人代表孟英被诉至上海徐汇区法院。检方指控,孟英收到自然人徐丽军的100万元投资款后,将其中50万元存入自己银行账户,用以归还个人贷款,触犯了挪用资金罪。

  起诉书指控,时任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李庄作为该案辩护人,为帮助孟英开脱罪责,以帮助证人徐丽军索回投资款为名,引诱、教唆徐丽军违背客观事实,改变证言,将投资款说成徐对孟英的个人借款。

  “2008年7月30日,徐丽军按照李庄的授意,向法院进行了虚假陈述。李庄的上述行为干扰了孟英案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起诉书写道。据《财经》记者了解,孟英最后被认定挪用资金罪成立,但获刑较轻: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三年执行。

  在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提交的证据中,包括徐丽军、孟英等人证言。但工商资料显示,截至案发,金汤城股东中并无徐丽军。“按照《公司法》,没有工商变更,这笔款项就不能算投资款,只能算债权,也就是李庄为孟英辩护时所说的个人借款。”一位律师表示。

  此外,李庄之子李亚童还透露,2005年,徐丽军曾对孟英委托的另一位律师表示上述款项为借款。

  管辖异议

  针对李庄遗罪的侦查,早在李庄伪证案二审判决之前便已启动。

  魏汝久在管辖异议申请书中透露,卷宗显示,2010年1月27日,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即收到对李庄涉嫌妨害作证的举报,并将举报材料转交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局,该局于2010年1月28日立案初查。

  2010年2月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其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成立,处1年零6个月刑期。次日,李庄被送至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在入监手续完成后不到两小时,即被押回江北区看守所继续侦查。

  迄今,李庄被关押于江北区看守所已逾1年零5个月。在管辖异议申请书中,魏汝久称,李庄判决生效后其未了刑期超过1年,依法不得在看守所执行刑罚。同时,该案侦查主体违法,应由犯罪地即上海方面侦查,重庆警方并无侦查权。

  此外,魏汝久还对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4月2日,重庆检方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法院管辖。

  对此,魏汝久则称,李庄被指控的犯罪并非在其“正在服刑”的不足两个小时内发现的,而是早已发现,故上述司法解释并不适用。

  尽管一直被侦查讯问,但李庄在看守所待遇不差。“给他安排了一个单间,换上了座便器,还特意铺上了地毯。看守所工作人员问他有什么想要的,李庄说想抽烟,他们还给他找了几支雪茄。”魏汝久说。

  但对李庄及其物品的看管非常严格。“去年庭审结束后,李庄让我快去看守所领他的笔记本,按照规定庭审结束就能领了,但看守所却不给我。”李艳芳称。

  结合4月1日重庆官方消息,此间,重庆公安方面不仅对李庄在代理龚刚模案中涉嫌合同诈骗立案侦查,还接到上海、辽宁、四川等省市案件当事人举报李庄违法犯罪的线索。这其中,就包括上海孟英挪用资金案。孟英案据称亦与辽宁方面有关。

  起诉书显示,至3月28日,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将此案移送检方审查起诉时,李庄涉嫌合同诈骗罪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两项罪名。但经检方过滤,最终仅以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起诉李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