贞观之治 迅雷:毛泽东拒绝命名“毛泽东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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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拒绝命名“毛泽东宪法”

作者:吴光祥 

    1954年6月14日,毛泽东主持召开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一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和《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决议》。最后,毛泽东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讲话。他开头第一句话就是:“这个宪法草案,看样子是得人心的。”“这个宪法草案所以得到大家拥护,大家所以说它好,就是因为有这两条:一条是正确地恰当地结合了经验,一条是正确地恰当地结合了原则性和灵活性。
    在讲话的最后,毛泽东解释了关于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为国家之元首”的条文。他说:“有人说,宪法草案中删掉个别条文是由于有些人特别谦虚。不能这样解释。这不是谦虚,而是因为那样写不适当、不合理,不科学。在我们这样的人民民主国家里,不应当写那样不适当的条文。不是本来应当写而因为谦虚谨慎才不写。科学没有什么谦虚不谦虚的问题。搞宪法是搞科学。”毛泽东的这一解释是针对傅作义的发言而作的说明。傅作义在发言中说:“最后我愿意提到,在召集人会议上,大家一致同意写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国家元首。可是被毛主席抹去了。但是这并不能抹去亿万人民衷心的爱戴。愈谦逊愈伟大,愈伟大愈谦逊。”
    会议结束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即正式公布,郑重地交付全国人民讨论并征求意见。在随后的两个多月里,全国各界共有一亿五千多万人参加了宪法草案的讨论,并提出了许多修改和补充意见。如:8月4日,中共中央华南分局给中央一个电报,说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有代表提出提案,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毛泽东主席最高荣誉勋章。中共中央秘书长邓小平接到这份电报后,立即报送毛泽东。8月6日,毛泽东在这份电报上批示:“请即复不要通过此项提案。”在全民讨论中,还有人提议把这部宪法命名为“毛泽东宪法”,也被毛泽东拒绝了。
    (《环球视野globalview.cn》第364期,摘自《内蒙古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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