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通讯好发吗:有毒食品层出不穷,谁之过?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14 14:56:23

有毒食品层出不穷,谁之过?

   

  这些年,“毒米”、“毒面粉”、“毒粉丝”、“毒瓜子”、“毒狗肉”、“毒月饼”、“毒火腿”、“毒银耳”、“红鸭蛋”、“红辣酱”、“假劣药”、“注水肉”、“致癌多宝鱼”、“有毒大闸蟹”、“大头婴儿奶粉”、“三聚氰胺奶粉”、“染色馒头”、“瘦肉精” “红心鸭蛋”、“有毒多宝鱼”、“线虫福寿螺”、“毒龙虾”……昔日美味如今让人谈食色变。记者追踪采访发现,食品安全其实并不乏监管者,其“监管链”的近10个环节都有“重兵防守”:农业、质监、卫生、工商、检验检疫……但这些部门都是“铁路警察,各管一段”。人们在追问:本应环环相扣的“监管链”究竟断在哪?是国家相关部门监管缺位,失职? 或是法律制度不健全,“免检”? 或是企业道德观念淡薄,黑心? 或是官商勾结,利益? 
   在监管层面,政府部门认为我国现阶段正是食品安全事故的高发期,因为公众对食品安全的要求在不断提高。各个监管部门都抱怨不好管,因为从事食品生产、餐饮的小商贩、小公司众多,监管难度太大。然而,这并不能成为监管不力的借口。在监管体系上,已经经历多次调整,形成如今的多个监管部门分段监管的格局。如果分段监管的各监管部门都能够尽心尽责地管好分管的那一段,食品安全应该不再成为问题。

    多年的经验证明,一个事情如果一个部门管不了,多个部门必然也管不好。消除监管真空地带、建立无缝对接的监管理念已经提了这么多年,但在执行上依然不到位。而监管部门根本就没有做到尽心尽责,总是事后监管、被动监管、消极监管。总是在媒体曝光了之后、上级领导做了批示之后才去监管、执法,反之就没有动力去监管。一些监管部门有时候真是很愚蠢,有的甚至在检查前通知企业,那能检查出什么问题,监管部门的工作总是流于形式,企业怎么会不钻空子。
    对食品安全应该是零容忍,对监管不力的政府部门与相关责任人都要做出严厉处罚,该撤职的要撤职,该降职的要降职,不能总是无人为监管缺位负责。现有的监管队伍已经足够了,却总是监管不好,总要有人为此负责。

专家认为,每一种食物从最初的生产、运输,到后来的加工、销售、食用,哪个环节出了问题,都可能造成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因此,预防的关键是加强源头监测。

食品安全事件频发,我们的监管部门在做什么呢?面对屡出食品丑闻,以后我们还可以吃什么!如果说,监管只是成为一道空文,监管只是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之后摆摆样子,秀弄一下身姿应付舆论应付消费者,而后又在几杯小酒几个礼包之后放任不管,安全哪里能够得到保证。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罪在谁呢?是黑心的厂商还是监管部门。按照正常的逻辑,是缘于无良的商家,才造成了食品安全事故的多发,但事实上在于监管部门形同虚设才造成了这些不法厂商的可乘之机,在暴利的驱使与人情关系左右之下监管成了摆设造成的。而在另一方面,在事故发生之后,罚几个钱警告一下,停业整顿,以罚代刑的法不责众的结果也是让不法厂商铤而走险的最直接因素。法律寻租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毒食品存在的空间。

制造有毒食品之所以会不断出现,除了制作者的利益驱使以外,我们还能不能找到其他什么原因吗?为什么,我们如此众多的法律条文,如此庞大的各种执法机构在制假出来前全都形同虚设。为什么?没有监督吗?谁在监督?为什么不监督?为什么不责成有关监督部门去监督?

每当我们看到一个新的制假被查出来时,都是在该产品销售了很长时间后被“发现”的。为什么不能在第一时间,在他们还没有毒害消费者之前就查处呢?我们不是有那么多为加强领导而收归条管的监督部门吗?其实,如果我们认真关注一下每一次的查处结果就不难发现,除了制假的真接责任人之外,没有其它任何人为这些事情负责。也就是说,所有负有监督职责的人都没有被问责,更不要说与制假者同责。这就是问题的根本所在!制假者利益驱使,监督者严重失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更有把制假者当成摇钱树的蛀虫。把默认制假当着自己的生财之道。于是乎,消费者就只能是为其买单了。

 如果,我是说如果,如果每查处一起制假事件,相关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人与制假者同样都要受到法律的惩罚,其上级主管部门也要被问责(不是简单的检讨,而是端掉一些人的饭碗),不管是工商也好、3.15也好、质量监督部门也好或者是地方政府。我相信,用不了多少时间,必能将制假制服。令人遗憾的是,事情出了很多件,但我们一次“如果”都没看见。这就是为什么我们不能根除制假的根本原因所在!这就是我们为什么生活在没有安全保障的空间的原因所在!

当我们为制假者的胆量叫绝的时候,千万不要忘记为那些代表国家负有监督职责的执法人喊一声,你们太胆大了,你们的行为是职务犯罪!

在这次两会之上,重庆的王立军代表曾经联名诸多的人大代表,建议食品安全最高刑罚可至死刑。虽然说在与国际接轨的今天,在尊重生命取消了诸多罪名死刑的今日,在食品安全事件严重侵害极大多数人群的前提之下,设立食品安全的最高刑罚还是很有必要的。但最重要的一个问题在于,地方部门能否办到秉公无私,能否做到严厉追责,对这类案件的涉事人员绝不循私,绝不因为保护地方产业而对危及人民生命安全的事件说不呢?否则再有严厉的法令也是一纸空文!

食品安全事件的可怕在于,并不是这一食品倾刻间剥夺了人的生命,而是在于那些监管部门能否担起真正的责任,能否做到真正的监管,反之我们在未来的生活里,我们不知道该吃什么,或是明知有毒也要吃下去,这才是最可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