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手机sim卡:人肉中国美术馆馆长范迪安“奉旨剽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14 23:24:46

人肉中国美术馆馆长范迪安“奉旨剽窃”­

                    作者:曹喜蛙­

自由学人、书法家黄以明状告中国美术馆馆长范迪安剽窃的官司,已经于日前在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有关开庭的盛况各大媒体都进行了轰轰烈烈的报道,尽管记者的报道挂一漏万,但犹抱琵琶半遮面的场景一幕又一幕的在上演。­

有关记者质疑被告黄以明是否在炒作,这里笔者只想说一个事实,那就是大家去百度、谷歌搜索下,看到底是自由学人、书法家黄以明一方发的新闻多,还是中国美术馆馆长范迪安一方发的新闻多,到底是谁在炒作?尽管中国美术馆馆长范迪安的律师在法庭上一再淡化或企图忽略掉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的《生活报》是一份所谓的地方媒体,但大家看看在这个官司的过程中是黄以明还是范迪安接受的所谓地方媒体及非专业媒体的记者采访多。­

至于范迪安的律师所质疑的所谓范迪安的剽窃动机问题,这里我要讲一个“奉旨剽窃”的寓言。­

首先我肯定作为一个美术评论人或策展人,范迪安先生确实是道行很深。自从1980年毕业于福建师范大学美术系后,到1985年又从中央美术学院读研究生、获硕士学位后留校任教。在担任中国美术馆馆长前,曾任中央美术学院院长助理,中央美院副院长,研究部主任。应该说这一路都是范迪安自己个人奋斗的结果,在这个意义上说范迪安确实没有了“剽窃”黄以明那篇文章的动机。­

范迪安确实写过大量的评论文章,也主编过不少美术文集,包括他策划的“水墨本色”、“第25届巴西圣保罗双年展”、“都市营造――2002上海双年展”,甚至第五十届、五十一届“威尼斯双年展”中国国家馆、中法文化年“20世纪中国绘画展”、巴黎蓬皮杜艺术中心“中国当代艺术展”等他也都是策展人,“艺术之巅”系列艺术推广活动的艺术总顾问也是范迪安。有这样大的成就或辉煌的范迪安还要剽窃别人的文章吗?似乎真的不需要再“铤而走险”。­

但我们不要忘了人的欲望的不可穷尽,任何不可预想的结论肯定都有一个看上去荒谬但其实非常合理的原因。人类的耻辱史上那么多聪明一世的人为什么晚节不保?不就是因为一个小小的欲望吗,或者权力欲、或者财富欲、或者名誉欲或者性欲,能有多少意外?其实很少。­

作为一个才华横溢、前途无量的艺术界奇才,难道范迪安就不能有一点点自己小小的无限膨胀的欲望吗?如果有,那是很正常的,也不是罪过。别的不说,至少从中央美术学院副院长调任中国美术馆的馆长,也是需要一点点欲望吧?我不敢说范迪安先生从副院长调任馆长做了什么见不得人的交易,但我敢肯定这个馆长对范迪安来说总算一种人生奋斗成功的标志吧?如果范迪安先生不承认是自己把自己从副院长“策展”成“馆长”,哪到底谁是现任中国美术馆馆长范迪安的“操盘手”?假如不是上帝,那肯定另有其人。现在的网络搜索很发达,我们不妨到网上搜搜那几年谁与范迪安走的很近,所谓得意忘形,相信会有点蛛丝马迹。­

经过一番“小人之心”的猜测,加上多次的搜索锁定,本人发现那几年与范迪安走的很亲密的人远在天边近在眼前,那就是黄以明状告范迪安时候的第二被告——宝岛雕塑家萧长正。不信请看:­

1、2005年10月在美国举办,由范迪安担任策展人,由中外文化交流中心、美国肯尼迪艺术中心承办,由桂林愚自乐园等单位协办的《移植的风景——中国当代雕塑与装置展》。这个展览可能是范迪安第一次与萧长正接触或合作,那时萧长正在桂林愚自乐园担任艺术总监。桂林愚自乐园是那个展览排名第一的捐资单位之一,有图为证,见附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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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图一)­

2、2006年9月,在范迪安出任中国美术馆馆长的图文报道中,新闻配图范迪安的身后站着的就是萧长正见附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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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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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2007年1月,范迪安当选2006年度十大艺术新闻人物中,公开发布的新闻所选用的图片依然是萧长正站在范迪安身后,有图为证,见附图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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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三)­

以上资料、图片均来自的百度、谷歌的公开搜索结果,喜欢编故事的朋友可以由此编出一个精彩的故事,像个悬案一样,可以猜出范迪安的幕后操盘手可能是宝岛雕塑家萧长正,或者萧长正的老板——桂林愚自乐园的董事长、宝岛商人曹日章先生。­

从范迪安担任策展人、在美国举办的《移植的风景——中国当代雕塑与装置展》,到范迪安担任策展人、在中国美术馆举办的萧长正个人雕塑展,宝岛商人曹日章先生都是出资人之一,顺此猜测范迪安担任中国美术馆馆长亦有可能是由人出资的,这么猜想是有点“小人之心”但绝不是没有一点点可能,但如果真的是这样的话那问题可能大了,小了说范迪安被宝岛商人收买,大了说中国美术馆被宝岛人实际控制了。啊呀,不能往下想,太恐怖了。­

还据说,范迪安专门为萧长正的个展写了几百字的前言,但从各方资料表明萧长正对黄以明给他写的评论特别中意,包括他们的共同老板或曾经共同的老板曹日章也很喜欢那个“广西结巴”黄以明的文章。如果真的是这样,那范迪安“奉旨剽窃”也不是没有可能,因为老板不满意呀。何况此前范迪安确实不知道“中国出了个黄以明”,所以即使自己亲自“剽窃”一下也不算什么“铤而走险”,那简直如入无人之境。所以,所谓范迪安剽窃缺乏动机之说,纯粹是低智商的无稽之谈,他哪知道堂堂中国美术馆馆长、功成名就的范迪安也有自己小小的苦恼啊,只不过范大馆长宰相肚里能撑船,人家不告诉你而已、不说出来而已。­

本文纯粹是臆想、猜测,小小的网络搜索游戏,请勿对号入座。­

最后特别鸣谢本文出镜人物,感谢自由学人、书法家黄以明先生!感谢中国美术馆馆范迪安先生!感谢宝岛雕塑家萧长正先生!感谢宝岛爱国商人曹日章先生!其余人等就不一一鸣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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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著名策展人\大连美术馆艺术总监程美信的“猜测”:­

来自程美信艺术国际博客­http://blog.artintern.net/blogs/articleinfo/chengmeixin/87237    

范迪安“剽窃案”的罗生门现象

 

程美信

 

  中国美术馆馆长范迪安被指控涉及学术剽窃,当事人黄以明不仅对自己被剽窃文章进行了公证鉴定,还对范迪安提出人民币一百万的诉讼索赔。在媒体渲染后便成了美术界的重要新闻,范迪安直到2010年2月3日才透过权威媒体发表声明,否认自己涉及学术抄袭,除了对当事人黄以明著作被人剽窃表示同情之外,还声称自身名誉权遭到侵害,到时将采取法律手段。在声明中他还指出“黄以明仅凭某些网站署名‘文章作者:范迪安’,就认定是本人所为,把网站的过错视为本人过错,这严重违背事实,也是“莫须有”的指控。”

 

  从黄以明《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全文来看,他的文章的确被作者署名“范迪安”《我的森林与自然精神》一文原封不动地抄袭1470字左右。那么,从抄袭内容来判断,范迪安直接参与剽窃的可能性几乎等于零,尽管他是体制内的文化官僚,以他的专业修养和理论功底,还不至于亲自去抄袭一篇内容极为业余的散文式评论。即便如此,范迪安在整个“剽窃门”中仍难脱干系,他所说的网站在转载文章时署名失误,是毫无根据完的一面之词。相反,美术界的“署名”潜规则才是真相所在,因为领导官员与学术名家一向只挂名不做事,并坐享现成,除了人情世故之外,为钱授名售名也是常有之事。首先,被署名的“范迪安”是一个实在的人,而且还是国家美术馆馆长;另外,范迪安是萧长正2006年在中国美术馆做展览的策展人。这意味着“范迪安”被署名存在一个不为人知的可能真相,雕塑家萧长正是整个剽窃案的潜在关键人物。不论是网站错误还是范迪安被人署名,但在整个剽窃门中的直接受益者却指向了萧长正。遵照中国美术界的潜规则,家萧长是付出实际代价并拥有合法使用“范迪安”的署名权利,至少在他这次展览中拥有策展人的评论文字。进而言之,萧长正能够进入中国美术馆做个人展览,并请馆长范迪安担任艺术策展人,这本身就有不寻常的幕后关系。严格的说,萧长正有三种途径可以进入中国美术馆做展览:一是作品名气、二是势力背景、三是金钱交易,最后一种结论显然符合他的情形。此外,身为国家美术馆馆长出面给在本馆里做个人展览的艺术家当策展人,这既不符合学术规范也存在滥用职权的嫌疑。也就是说,萧长正以策展人“范迪安”的名义发表一篇吹捧自己的评论文章是天经地义的,他的错误就是做事不慎(可能是助手文员的马虎行为),或者说他太满意了黄以明从前为他写的赞美文字,否则就不会出现那篇冠以“范迪安”的七拼八凑的文字。可见,范迪安指称网站转载文章署名错误是缺乏充分证据的,他被署名更不是的孤立现象,网站失误不会凑成如此巧合。

 

  目前看来,能够为范迪安出来解套的,除了网站之外,还有萧长正或某个潜在的助手文员。尽管萧长正是涉及抄袭事件的主观人物,一旦黄以明和范迪安较劲起来,他将是“得不偿失”最大的受害者,好在范迪安拿他本人无可奈何,所谓“拿人手短”,并且会出面替他摆平,否则将殃及鱼池。从学术规范的立场来看,范迪安涉及授(售)名的学术不端;同时还有“职权**”的行政责任。问题是在一个潜规则风行的国度里,权钱交易已是一种社会行为的润滑剂。国家美术馆馆长代表了学术和行政的双重权威,这对于名利江湖的美术界可谓是“一字值千金”,这是萧长正让他出面主持展览以及黄以明纠缠不休的重要原因。在市面上不少见范迪安给人展览、画册的写文作序,真假虚实不说,它说明了中国文化艺术被一个庸俗陋习的社会潜规则所束缚。

 

  黄以明显然只会是见好就收,他和他的律师必定清楚范迪安轻易一动即可“金蝉脱壳”,让网站小编辑、某个小办事员出来认错抵罪便万事大吉,到时别说一百万索赔,坐在被告席上的肯定是黄以明。从目前公开证据来看,黄以明缺乏有力证据去证明范迪安抄袭他的文章著作,除非2006年萧长正在中国美术馆做展览时,有展览当时的宣传资料和画册上署名有“范迪安”文章存在抄袭,表明作为策展人范迪安事先得知这篇冒名或抄袭文章的存在,即使他默认也是一种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除此之外,看不出黄以明在法庭上有任何的胜数把握。之所以,范迪安在声明中严厉警告,表示要捍卫自己的学术名誉,追究黄以明通过媒体大肆宣传他涉及剽窃的名誉侵害责任。黄以明最新表态似乎软了下来,声称只是讨个“说法”,让范迪暗和萧长正公开道歉,不是为钱为名,并透过江湖兄弟向范迪安赠送书法,完全是一派江湖作风,什么“直视无前气如虹,五湖三岛在胸中,莫怪相见不相揖,只见山翁不见公”。

 

  黄以明深知跟范迪安蒲对公堂是没有好结果,他本不过利用范迪安的名气使自己名重一时而已,让人们清楚他的一篇文章被著名美术界大碗和中国美术馆馆长范迪安的抄袭,显耀他是位何等了不起的学术高人。可他那篇文章是“……,三生万物”的玄虚内容,完全在抄袭古人一点的牙慧词藻,根本没有学术价值,只有那些江湖艺人才拿它当作理论万金油,不仅用它给自己脸上贴金子,还充当胡吹乱捧的万能理论,一会儿台湾《艺术新闻》杂志、一会儿韩韩国“世界生命文化论坛”、一会儿俄罗斯《科学院世界文明》杂志,其实是江湖术士的“狗皮膏药”,只能迷误不明真相的局外人。问题在于中国人社会有像萧长正这样的雕塑家、有像范迪安这种文化官僚、有像黄以明这样的江湖人士,他们在整个剽窃事件中,全然成了说不清、道不明的“罗生门案”角色,既是受害者又是受益者。然而,真正遭到践踏的却是社会的制度、公众的情感、学术的尊严、艺术的真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