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城开场致敬科比:邓析之死与律师的“原罪”(新世纪周刊 201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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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析之死与律师的“原罪”

本文来源于财新《新世纪》 2011年第16期 出版日期2011年04月25日 财新传媒杂志订阅

  春秋末期,郑国出了两个法律家,缔造了中国法制史上最早的佳话。

  一个是子产,他执政时期,一改过去的统治者“法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于公元前536年,将新制定的法律条文铸在青铜鼎上,史称“铸刑书”,据说是中国有史可考的第一部成文法。成文法打破了统治者对法律的垄断,也给被统治者凭借法律“维权”的机会。

  另一个是邓析,他擅“名辨之学”,“数难子产之政”,甚至自编了一部法律公之于世,刻在竹简上,即所谓“竹刑”,并私授法律,聚众讲学。相比据庙堂之高的子产用青铜铸的“铸刑书”,处江湖之远的邓析编制的“竹刑”更易传播,方便老百姓掌握。

  不仅如此,邓析还“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词”,帮人打官司,替人解纠纷、出主意。据说他“与民之有讼者约,大狱一衣,小狱襦裤”,收入相当可观。

  这个“在野法律人”,应该算是中国史上第一个律师。可惜他掀起的新潮被认为导致“郑国大乱,民口欢哗”,遭遇执政者的不满,于是,公元前501年,继子产、子大叔之后而任郑国执政的姬驷把邓析杀了,罪名是未经允许私自制定法律“竹刑”。但讽刺的是,邓析虽然死了,但是他的“竹刑”后来却被执政者采用,成为国家的制定法。

  邓析的命运预示着中国律师的命运,自此之后,辩士和讼师历来不遭统治者和“主流价值观”待见,他们被认为“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日变,所欲胜因胜,所欲罪因罪”(《吕氏春秋》),此可谓中国律师的“原罪”,“讼棍”之污名延续千年。

  而直到2400年后,沈家本主持清末变法,才将“律师”正式引入中国。1980年,中国在文革后重建法制,律师制度恢复。律师性质逐渐从“国家法律工作者”变为“社会法律工作者”,近年来“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性质又被强调,律师被要求“讲政治”。显然,李庄即属于“不讲政治”的负面典型。

  在转型国家,律师的角色发挥和律师职业环境的情况,往往是整个法治大环境变化的“晴雨表”。近年来的争议和分歧,意味着中国法治正站在一个前路不测的十字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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