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尔号貂蝉的胸:通奸罚款1500元”: 村规民约不能异化为合法伤害权(2011-04-27 21:16:27)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14 14:54:43
通奸罚款1500元”: 村规民约不能异化为合法伤害权(2011-04-27 21:16:27)

“通奸罚款1500元”: 村规民约不能异化为合法伤害权

 

杨 涛

“无理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情节较轻者每人罚款200—300元”,“乱搞不正当的男女两性关系(指通奸),各罚款1500元”,“(调解)民事纠纷案一宗收费200元”,这是广东连南县香坪镇盘石村《村规民约》中规定的相关内容。(《南方农村报》4月26日)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因此,村集体组织制定村规民约本无可非议。但是,如今许多地方的村规民约却完全异化了,诸如浙江省台州市小板桥村规定“未经村两委许可上访,扣除粮食补偿款1年到10年”;重庆市大足县某村村规中有“不是处女不分地”的条款;再如盘石村的“通奸罚款1500元”。

   纵观这些“雷人”村规民约,大多数有一个特征,那就是程序违法,按照规定,只有村民会议才能制定村规民约,因为村规民约既然是全体村民意志的体现,必然由全体村民来共同讨论,但许多地方,却是由村委会会议来代替村民会议制定村规民约。当然,有些地方的村规民约的确是村民会议制定,但多半还是体现村委会甚至是村支书、村长等少数人的意志。更重要的是,很多村规民约明显与法律、法规相冲突,本身就是违法的。比如说,“未经村两委许可上访,扣除粮食补偿款1年到10年”,上访本是公民合法权利,村规民约有何权力限制公民权利;再比如说,“通奸罚款1500元”,《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村规民约有何权力规定罚款,村委会又有何权力来收取罚款?

   村规民约之所以会异化,那是因为有那么一些人需要它异化。因为异化的村规民约给予了某些人以“合法伤害权”。村规民约通常从形式上讲,是全体村民自愿同意订立的约定,是村民自治的体现,那么,村规民约就有了合法的外衣,那么,一些人就可以用这种异化了村规民约来打击不听话的村民、方便乡村管理或者借此敛财。

需要村规民约异地的当然是某些乡镇政府官员,因为诸如“未经村两委许可上访,扣除粮食补偿款1年到10年”、“无理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情节较轻者每人罚款200—300元”,都是对乡镇政府有利,乡镇政府官员怂恿、默许这些异化的村规民约,一方面让村民自我约束,另一方面又做到了官员不能明目张胆做的事情。所以,我们看到,如此“雷人”村规民约屡屡出现,却从来没有看到过具有监督职责的乡镇政府出面纠正。需要村规民约异地的还有一些村集体干部,他们需要用这些异化的村规民约来实现对村民的控制,同时,异化的村规民约又为他们创收和敛财提供了条件。例如盘石村村规民约的20条规定中,涉及罚款或收费的有16条,罚款金额5到5000元不等,事项涉及破坏公共秩序、通奸、盗窃、偷杉木、牛羊吃(别人家)蔬菜、鸡鸭吃(别人家)谷子等方面,内容十分详尽。

乡村治理是一个很复杂的事情,中国古代,皇权难入乡村,村规民约对于村民自治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即便是今天,村规民约的作用也不容忽视。但是,今天的行政权力深深地渗透到乡村社会,行政权力对乡村的过度控制,使得村民自治处处显示出行政控制的影子,村规民约往往异化为“合法伤害权”的工具。今天的村规民约要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应当特别要强调村民自治的色彩,要让村规民约程序合法,体现村民意志;要体现法治的价值,村规民约的内容不能违背宪法与法律;制定村规民约的同时,还要特别强调公民的权利,村民对于不合法的村规民约有权说“不”,并有通畅的救济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