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普雷幻灵120 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过程中应明确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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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过程中应明确的几个问题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23日 来源:莱芜市国税局 字号:【 大 中 小 】

   在日常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过程中,有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和税务人员会经常遇到以下几个问题,现进行明确。

    一、固定资产销售后的纳税申报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可根据购买方的要求,按照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与其他货物或劳务一并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开具普通发票,减半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中第10行的“4%征收率”栏次中按照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固定资产的销售额和税额填列 “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减半缴纳的部分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的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中填列。

  二、辅导期纳税人预缴税款后的纳税申报

  (一)辅导期纳税人可能由于专用发票增量而预缴税款,在本期应纳税额合计小于本期预缴税款,也就是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的第24栏数额小于第28栏数额的情况下,第34栏“本期应补(退)税额”出现负数是正常的运算结果,不是错误数据。

  (二)辅导期纳税人按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也可抵减下期应纳税额。

  (三)在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如果纳税人同意,可继续抵减以后各期应纳税额。

  三、免税货物及劳务的纳税申报

  (一)除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外,纳税人免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中第16行或17行的相应栏次填列,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

  (二)纳税人用于免税货物而购进的货物或劳务,如果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必须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14行将进项税额进行转出,否则将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0行中形成错误的“期末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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