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在人脉电脑版:应收货款损失税前扣除需报批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14 07:58:03
近日,某企业一位财务人员来电咨询,2009年2月—2010年8月该公司向大信企业销售产品1649万元,尚有欠款409万元。2010年9月大信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倒闭。该公司向法院起诉,经法院执行追回货款109万元,尚有300万元的货款不能清偿。2010年12月法院裁定终止执行确认此笔300万元货款为损失。如今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在即,这笔货款损失是否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在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08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两种方式。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有:(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上述列举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要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若企业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同时第八条规定了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如果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的,经税务机关同意可适当延期申请。
 

  因此,该公司当年发生的应收货款损失不属于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损失范围,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