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家江恩证券分析系统: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是否仍为合法凭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14 04:45:53
问:2006年6月起试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作为报销凭证,试用期2年,现在是否仍然可以使用?如果不能使用,如何取得合理的税前扣除凭证?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暂时保留的票种规定,考虑到目前有些全国统一使用的票种暂不宜取消,决定保留“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换票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规定,为了保证现行税制和特殊行业的管理需要,在原有统一式样的票种中暂时保留7种,即发票换票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自开、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代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代开)、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根据上述规定,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是目前还是保留的票种,仍可作为报销及税前扣除凭证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