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帅郑姝音的故事:“宝马碾童案”为何判四年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10/06 01:13:56
“宝马碾童案”为何判四年
4月29日,备受关注的“宝马车碾压儿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官当庭做出一审判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伍某有期徒刑4年。…[详细]
价值百万的宝马X6、四次碾压幼童、小区录像完整记录过程……这个案件想不引起轰动都难。《宝马四次碾压该当何罪》这个专题已经对“撞伤不如撞死”做了深入的理性分析,并且也预料到了判决结果。
那么到底本案的一审判决在法理上讲是否合理,又有何依据?
本案被告是一名14年驾龄的职业司机。
2011-05-01 第 1644 期
今日话题
根据“疑罪从无”原则,故意杀人罪不成立
四次碾压的惨痛场面确实很难让人不想到“故意杀人”
尽管犯罪嫌疑人伍某和被害儿童一家素无过节,但是在本案,伍某还可能有另一动机——出于“撞伤不如撞死”的考虑。(“撞伤不如撞死”的荒唐与不负责任,《宝马四次碾压该当何罪》中已经做了详细的阐述。)
本案的录像在网络上早已被广泛传播,画面十分残忍,让人愤慨。确实让一般人很难相信伍某不是“故意杀人”。而如果伍某是以“故意杀人”这个罪名被定罪的话,最高能够被判到死刑。…[详细]
五大故意杀人疑点:每一个都无铁证证明“故意”,都能找到其他理由合理解释
本案中,有几大疑点被反复地讨论,而公安机关为此也做过模拟实验,央视《今日说法》栏目曾经对此有过报道。
★第一次碾压之前的疑点。
1.倒车前,伍某坐在车中,能不能通过后视镜看到儿童?
当时在下雨,后视镜中影像会变模糊。(有模拟实验证实)
警方的模拟实验发现,事发时司机伍某应该只能看到孩子的头部,但是监控录像显示事发时正在下小雨,车辆后窗如果有雨水滴落的话,孩子的影像会变得很模糊,司机伍某在案发时很可能从后视镜中看不到车后有孩子。
2.倒车雷达报警响起时,伍某为何不及时做出反应?
雷达报警后,刹车反应时间可能来不及。(有模拟实验证实)
试验结果显示,当车尾距离障碍物为1.3米时,雷达就开始发出警报声,距离越近警报声越响越急促,试验证明案发时如果司机伍某注意力集中碰撞是可以避免的,但是反过来说如果伍某稍一走神,或者倒车时加了油门,是很容易撞到孩子的。
3.本车还有倒车雷达影像,这个影像一定能够拍到孩子,伍某看到了吗?
伍某还未等到车载雷达启动就开始工作。(是否有侦查证据,待进一步说明。)
警方的实验表明,这款车从挂入倒档时起,倒车影像4秒钟左右可以启动。警方仔细查看了监控录像,伍某挂入倒档倒车灯亮起5秒钟之后,越野车才开始倒退,这意味着这个时候倒车影像系统一定会拍摄到车后的孩子,那么伍某为什么仍然继续倒车呢?一审判决认定伍某还未等到车载雷达启动就开始倒车。另外还有一种说法是,这款车的雷达影像并不是默认启动的,需要司机手动选择。
★第二次碾压之前的疑点。
4.第一次碾压之后,司机为何在10秒之后继续把车往前开,造成第二次碾压?
伍某感觉到了车辆颠簸,但是对颠簸原因没有正确判断。
第一次碾压之后,无论通过后视镜还是倒车雷达影像,都已经看不到孩子了。最后法院采用的说法是,伍某没有及时正确判断车辆颠簸的原因而将车辆往前开。在《今日说法》节目中,有这样的描述,伍某感觉车有颠簸感,不知道是什么东西,就想着天气也不好倒车速度也慢,不应该是碰到什么活物或者行人。而办案人员在去年9月接受采访时也表示,嫌疑人交代他感觉到碰到东西,碰到障碍物,他说(以为)是纸箱子、垃圾袋之类的东西,按照他交代就是这种习惯,开车以后碰到障碍物,然后再上一下,过去以后然后停车再下来看看,到底是碰到什么了。有网友解释这种习惯是在认为不是活物的前提下避免伤害汽车底盘的做法。
★第二次碾压之后的疑点。
5.为何在下车查看时挂了倒档,造成第三次和第四次的碾压?
伍某可能当时太紧张,无法证明他是故意挂倒档,并且他还有拦车的努力。
本案最可疑的是,伍某在下车时按了倒档而非停档,按照该车的设计,这两个档位不容易弄混,而伍某的解释是当时觉得非常紧张。另外,在伍某发现儿童后,车子开始自行倒退,录像表示他做了拦车和拉车的努力。但是,遇害儿童的父亲最初接受采访时认为这是他设计好的,不过到底伍某在意识到撞到人的短短时间内是否就做好了“撞伤不如撞死”的精确计算,并且连“表演”动作都设计好了,恐怖就算他是最精明的经济学家和法学家,也不能断定能马上算出来。…[详细]
本案的证据无法一起构成完整、有说服力的证据链条证明故意
闻名世界的辛普森案,几乎是铁证,但是由于取证程序上出现了失误,陪审团无法排除辛普森被栽赃的可能,只能宣判它无罪。具体到本案,尽管伍某四次碾压的行为和解释看上去不合常理,但是,却无法确定伍某明明知道撞到了人而产生了“撞死不如撞伤”的想法,因为确实存在着他不知道自己撞到人的可能性。不过需要说明的是,上文的五大疑点中,一、二都有模拟实验证明,三到底是被告人口供还是有别的证据并不清楚,需要司法机关进一步说明。而四、五则肯定是根据被告的口供,被告人的口供是利于自己的,问题是这口供到底是否有合理性,能够被别的证据推翻?
实际上,视频、警方实验也无法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故意碾压”,事发时小区来往人很少,也没有什么目击证人。另外,有录像可以证明,案前司机确实没有看到男孩,惨剧发生后下车后用手拦车和自首情节也就使得更难推定被告人存在“主观恶意”。
2005年发生的河北青年马英豪二次碾压致人死亡案中,马也一直否认自己故意而为,但是完整的电子监控录像、几个目击证人的证言以及侦察机关的实验等等大量的证据一起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于是他被定罪。马案有有力的目击证人(案发时就坐在马身边,并明确告知撞到人了),警方的现场勘查和实验也几乎排除了“非故意”的可能。…[详细]
虽然感情上让多数人难以接受,但是这样的司法理性应该受到尊重
余祥林和赵作海的冤案让我们见识到“有罪推定”的司法耻辱,而与之相反的是“疑罪从无”原则。在刑事案件中,理性的司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首先推定为无罪,将各种可能性和动机都纳入考量范围,不偏不倚地展开客观调查。而一个法治的社会,民众应当理解司法的这种“刻板”与“固守”,尊重司法的超情感理性与中立,因为它是捍卫我们每一个人自由与权利的终极保障。所以,在感情上,可能我们对这个判决结果很难接受(之前的调查中,98%的人认为这是故意杀人),但是,判决体现出来的司法理性很可贵,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下一个“赵作海”。检察机关两次将案件退回公安部门,要求补充证据也是很负责任的做法。…[详细]
现在四年的量刑合理吗
本案不是量刑更轻的“交通肇事罪”
到底是“交通肇事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也是本案庭审辩论的焦点,前者比后者的量刑要轻许多。
辩方律师的理由是这个小区是开放式的,汽车可以随便进出。最后法官裁定,交通肇事罪发生地点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的道路上,而本案发生在相对封闭的小区内,并非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所以最后认定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这个认定很公允,虽然无法认定被告人伍某是故意的,但是他多次疏忽大意显而易见。…[详细]
有了两个减刑因素,按照目前的司法实践,四年刑期并不偏颇
“过失致人死亡罪”量刑为三到七年,但是本案是四年,算是轻判。
首先,被告人的确存在自首情节。案发后的录像显示他离开,很多人都以为他逃逸,但是完整的录像和电话记录表明,35秒之后他和车主一起从单元门走了出来,他的电话也显示,他拨打了两次120,一次110。这点没有疑问。
其次,在去年12月,被害人亲属和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和车主一起赔偿了65万元(含22万元精神损失费)。被害人还写了书面谅解书,“对伍某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建议司法机关可以对伍某从轻公正处罚。”…[详细]
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在刑法中有规定,而后者则在一个司法解释中出现,算是“花钱买刑”的“潜规则”。
考虑到被告是一名驾龄14年的职业司机,客观上量刑应该更重才对
有自首情节只是可以减刑,并非一定要减刑。而“花钱买刑”的非正义性一直被诟病,并不正当。所以即使有着两个理由,轻判也不是势在必行。
交通肇事类的过失犯罪和一般过失犯罪不同,其实危害的不是特定的对象,而是公共安全,另外,这类犯罪,其实都可以算作“业务类过失犯罪”,指的是担任某种职务或从事某种职业的人在业务活动过程中,由于违反了业务上的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结果的行为,这里的“业务”指的是具有危险性、性质上要反复实施的技术类或技能性活动,驾驶就是其一。而在许多国家,“业务类过失罪”都比“一般类过失罪”判的重。作为驾驶员,上车前认真地检查再开车,遇到异常情况应该马上停车检查,这就是要对公共安全负责的义务。何况伍某还是一名有14年驾龄的职业司机。从这点上说,他应该被判得更重。
在司法判决中感情不能替代理性,这是公平与正义的要求。不过在如此多交通肇事发生的情况下,如何调整相关法律法规,起到威慑和教育作用也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