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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个个成了法律专家? 
博主:王明洋  发表时间:2011-05-08 08:04:13 
 
    供销总社原处长挪用4亿公款获刑10年遭质疑。湘潭大学法学教授欧爱民担忧,近年来个别“精明”官员研究法律后,出现“少贪多挪”现象。出现此种趋势主要是,相比贪污受贿,挪用公款风险较小。按照现行法律,挪用公款最高刑为无期徒刑;而贪污受贿只要够上10万元,即过死刑门槛。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冯卫国说,从立法的角度考虑,我国现行的相关立法还有一定缺陷,这不利于有效打击腐败犯罪。(2011年05月06日国际在线 )
    我们喊“以法治国”喊了三十多年了,针对贪污腐败的“屡禁不止”“愈演愈烈”,我们曾举出许多他们不得不腐败的理由,诸如“人治”,“以权代法”“以权压法”“监督流于形式”等,不一而足。如今,又添一种说法:“法律滞后”,亦即法律有明显漏洞,让贪腐分子钻了空子。也就是说,现在贪腐的根子似乎不在“人治”,不在“权大于法”,不在“监督流于形式”等,而在于法律的有漏洞,不严谨,根子在于有关法律专家的水平素质还普遍不高。现在,我国似乎并不存在“人治”,而是“法治”。如果上述的这个贪腐案不是严格按照法律文本,不是依照法律程序来审判,如何能发现有关法律存在明显漏洞?如何能发现,贪官也在学习研究法律,并且“活学活用”“立竿见影”?原来,针对各级官员的“贪腐”,我们总是责怪,贪官不学法不懂法,是个法盲。如今,各级贪官不仅学法懂法,而且还会“用法”,比“法律专家”研究得还要深还要透,比法律专家站得还要高,看得还要远。真可谓“青出于蓝而胜于蓝”。这都是人家在“百忙当中”抽时间挤时间学的呀。那些所谓的“法律权威”“法律专家”应该感到汗颜!不管贪官的学习动机如何不纯,学习态度如何不端正,毕竟“学有所获”,而且在无意中,填补了我国法律上的某些“空白”或“漏洞”。仅凭这点,就应该向人家表示“感谢”。“三人行必有吾师”,贪官怎么了,贪官亦有可学可取可圈可点之处!既然贪官都开始学习钻研法律了,说明我国的学法普法运动确实已经“深入人心”,并已取得可喜成绩。谁还敢说我们不是“法治”国家?
    常说,“有压力才有动力”。贪官的学习法律并且有所发现、有所“建树”,恰恰说明这个道理。做为“法律权威”“法律专家”在贪官面前的“自愧弗如”“相形见绌”,说明他们还没有感到相应的压力。我们提倡“以法治国”,还得依靠这些所谓“专家”“权威”给提供严谨科学的法律依据。漏洞百出的法律必然导致“以法治国”的“漏洞百出”,比如总是让“贪官”牵着牛鼻子。我们总不能“引狼入室”邀请贪官参加我们的法律“智囊团”吧?真是那样的话,这法律利剑再“寒光闪闪”,你又指向谁呢?真是“尴尬人难免遇尴尬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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