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用窗帘:政府不可诱民入罪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13 22:40:39
政府不可诱民入罪 文:叮叮当当 “ 钓鱼执法”在2009年10月14日上海的孙中界断指证清白事件之后终于成为一个热点词语,遭到全国人民的炮轰。其实,公权机关采取钓鱼方式执法早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只不过一直没有产生这么一个统一而恰当的称呼罢了。交警在车辆习惯超速的地方隐藏起来拍摄、社保局工作人员假扮患者暗查医院违规套取社保资金行为、警察假扮嫖客查处卖淫嫖娼犯罪等,实际上都是一种”钓鱼执法”行为。不可否认,采取这种方法查处违纪违法行为非常高效,往往都是“人赃俱获”抓现行,被抓者无可辩解只有自认倒霉。但是,我们总觉得这种方法有什么不妥之处,似乎不够光明磊落,又似乎有些违法嫌疑,但具体不妥在哪里?违了什么法?又一下子说不清楚。

            法律上的正义有两种: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实质正义就是在事实真相上要确保处罚得当,有罪者受罚,无罪者不受罚。程序正义就是在调查、判决一个人是否有罪的过程中要确保手段和程序得当,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侵犯个人权利。过去我们对程序正义不太重视,看重的是实质正义,强调的是“不放过一个坏人”,忽视了“不冤枉一个好人”。为了打击犯罪,侦破案件,不惜采用刑讯逼供、私闯民宅、非法拘禁等方法,甚至还有像王必成警官那样打着“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旗号胡乱许诺的诱骗证言的行为。正因为我们不重视程序正义,所以才有了湖北佘祥林、河南赵作海等等许多冤假错案。西方法律中有一种“毒树之果”的说法,指的是通过采取不正当和违法手段获取的犯罪证据,采用这种证据可以打击犯罪,但对法律来说就像吃下了毒树上结出来的果实,最终会中毒而死。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就是因为警察非法闯入民宅调查取证而被法院不予采信之后无法再取得确凿证据而明知辛普森有罪但不得不无罪释放。“钓鱼执法”钓上来的就是一颗“毒树之果”,毒害的不仅仅是法律的公正性,还有公权力的自我克制和社会公德的榜样作用。

              类似 “钓鱼执法”的行为在法律学界里的名称是“诱惑侦查取证”,这种手段应当被严格限制在针对涉毒、涉黑、涉及国家安全等几种严重犯罪侦破时才可以被迫使用,并且受到严格的司法审查,只能是用于“提供机会型”而不能用于“犯意诱导型”。影视中常见的“卧底”、“线人”、“污点证人”就是这种。之所以法律要做这样的规定是基于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是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在社会学上的意义则是对政府公权力侵犯个人权利的防范所需。“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而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    公权力有一种内在的扩张冲动,如果不严格加以限制,必然会侵犯到个人权利。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开始使用“钓鱼执法”的时候,那些“钩子”确实针对的是那些非法营运的“黑出租”、“黑营运”车辆,但是当“钩子”们以及城管们尝到甜头以后,就会故意设圈套陷害那些无辜的和善意的老百姓,孙中界事件以及其他事件中“钩子”的两个行为就明显反映出了这种圈套:一是停车之后抢着去拔车钥匙,二是身上携带录音设备。这种执法已经远远超越了查处非法营运的初衷,演变成了一种欺诈敛财行为,是对公民的犯罪。“碰瓷”我们都知道,利用假文物、假易拉罐中奖、假奖牌、假美元等诈骗我们也知道,故意往地上丢钱然后借口分赃趁机掉包诈骗我们也知道,这些都是公安机关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但是仔细想想,“钓鱼执法”与这些行为实质上是完全相同的,不都是事先设了一个套等人来钻然后进行诈骗钱财的吗?不同之处就在于“钓鱼执法”打的是公共利益的旗号而已。

                《政府不可诱民入罪》这个题目不是我想出来的,这是1951年6月台湾的《自由中国》上发表的一篇社论的标题,内容是揭露政府机关和治安军警为谋得破案奖金,而预先设计圈套诱民入罪的骗局。这篇社论当时在台湾掀起了一场轩澜大波。后来《自由中国》迫于压力,发表了《再论经济管制的必要》,向最高当局赔罪道歉。世间事情真有如此巧合,今天的中国发生的事件竟然与60年前的台湾发生的事件如此相似。借用此题目以表向《自由中国》致敬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