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闻联播:法治论坛 -> 无罪辩护之法律依据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13 21:32:30
无罪辩护是律师为被告人辩护经常采用的一种辩护方法。若无罪辩护成功,被告人就会免除牢狱之灾,甚至会躲过杀头之祸。

但是不管是从犯罪构成理论入手所作的实体无罪之辩,还是从程序违法着手做无罪辩护,也或是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下手进行疑罪从无的辩护,律师都不能撇开事实,更不能疏忽了对法律的重视。

常见的无罪辩护的法律依据是:

其一、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既是“犯罪人的大宪章”,又是“善良公民的大宪章”。

其二、无罪推定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无罪推定原则意味着任何人在被法院宣告有罪前都是无罪的,法院是行为人构成犯罪与否的唯一法定裁判者。

其三、非法证据排除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十二条: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审查,并以被告人审判前供述作为定案根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检察人员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被告人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非法言词证据据。

只要言词证据被确认系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那么就应当予以绝对排除,将不能作为定案根据。“证据之王”口供一旦被排除,或者重要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不做定案根据之后,控方的证据体系就会受到巨大冲击,从而会导致疑罪从无。要说明的是,目前因非法手段取得的书证、物证,是有条件的排除,不是绝对排除。

其四、刑事案件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

证据确实、充分是指: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

(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

办理死刑案件,对于以下事实的证明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

(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发生;

(二)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三)影响被告人定罪的身份情况;

(四)被告人有刑事责任能力;

(五)被告人的罪过;

(六)是否共同犯罪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七)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事实。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刑事案件的证据必须要达到“确实、充分”,否则就要疑罪从无,作出无罪判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对此作出了详尽释义,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若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疑罪就应当从无。

其五、犯罪的概念

《刑法》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必须同时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刑罚惩罚性,否则,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具备了其中的二个犯罪特性,也不是犯罪行为。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没有达到犯罪标准,就不认为是犯罪。

其六、刑事责任年龄

《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这是对刑事责任年龄所作的特别免责规定。若行为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犯罪主体不适格,即使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刑罚处罚性,依法也不做犯罪处理。

其七、精神病人

《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是对精神病人特别的免责规定。若确系是精神病人发病时造成了危害结果,鉴于犯罪主体不适格,纵然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刑罚处罚性,依法也不做犯罪处理。。

其八、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一款规定了正当防卫的定义,正当防卫要同时具有动机的正当性、时间的时效性、对象的特定性、限度的适度性。第二款规定了防卫过当的情形,第三款是无限防卫的规定,若不法侵害系法律特定的暴力犯罪,防卫人的防卫行为可不受防卫限度约束,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其九、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首先,共同犯罪必须要同时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与共同的犯罪行为,否则不构成共同犯罪。其次,过失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若过失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其十、辩护人的法定职责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法》第三十一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无罪辩护既是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之一,又是辩护律师的职责之一。



(段建国律师系开物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副主任,北京市优秀刑事辩护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律协刑事诉讼法委员会委员,《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约评论员,《中国辩护网》、《中国无罪辩护网》首席律师,出版有《中国式律师营销》、《大律师法庭攻守之道》等书,电话:13501331448,邮箱:djglawyer@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