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笔的基本功:夏俊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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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俊峰案夏俊峰是沈阳一小商贩。 2009年5月16日,夏俊峰和妻子在马路上摆摊被沈阳市城管执法人员查处。在勤务室接受处罚时,夏俊峰与执法人员发生争执,用随身携带的切肠刀刺死城管队员两名,重伤一人。2011年5月9日上午,夏俊峰刺死城管案终审宣判,辽宁省高级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夏俊峰因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人物简介  夏俊峰是辽宁省铁岭县人,与妻子在沈阳摆摊为生,每天有百十元的收入。夏俊峰有一个儿子,2011年就九岁了,夫妻俩想通过摆摊赚钱改善儿子的学习条件。夏俊峰一家共五口,家里固定的经济来源是夏俊峰60多岁的父母。夏俊峰的母亲每个月退休金800元,父亲是环卫临时工,每天扫街,月工资700元。

编辑本段杀人被捕

  2009年5月16日,夏与妻子在沈阳市沈河区南乐郊路与风雨坛街交叉路口附近摆摊时,被沈阳市城管执法人员查处,后夏俊峰随同执法人员到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沈河分局滨河勤务室接受处罚。  检方指控,在接受处罚期间,夏俊峰因故与申凯、张旭东等人发生争执,遂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先后猛刺申凯胸部、背部,张旭东胸部、腹部及张伟腹部等处数刀,致申凯、张旭东死亡,张伟腹部损伤程度为重伤。案发后夏俊峰逃离现场,于当日15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

编辑本段一审判决

  据夏俊峰家属透露,夏俊峰在庭审中称,自己先被踢了一脚,后又被打了下身,弯下腰时摸到口袋里的小刀,划拉了几下自己也不知道。辩护律师认为,该案的起因是2009年5月16日沈河区城管申凯、张旭东等十几人进行野蛮执法。夏俊峰不属于故意杀人,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2009年11月15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夏俊峰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认为,被告人夏俊峰在与城管执法人员因摆摊占道问题发生争执后,持刀在被害人办公室行凶,造成2人死亡、1人受重伤。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遂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本段终审判决

  2011年5月9日上午,沈阳小贩夏俊峰刺死城管案终审宣判,辽宁省高级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夏俊峰因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夏俊峰称,自己在勤务室被申凯、孙旭东两名城管队员殴打,一时激怒拿刀乱刺。但辽宁省高院认为,没有足够证据表明夏俊峰“遭到了明显的、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行为。”  且由于缺乏目击证人,夏俊峰的自卫杀人一说成为孤证,终审法庭未予采纳。  5月9日9时,在沈阳市看守所的临时法庭,法官宣读了上述刑事裁定书。夏俊峰的妻子张晶旁听了宣判。夏俊峰的辩护律师认为,“故意杀人”的罪名不能成立,夏俊峰应为正当防卫。  据张晶介绍,在法官宣读期间,夏俊峰一直保持沉默,宣读完裁定书之后,夏俊峰情绪失控,大喊“你们撒谎”。张晶表示,“目前最后一关只剩最高院复核了,我们将继续向上申诉。” [1]

编辑本段案件焦点

  庭审的焦点是夏俊峰在扎伤两名城管队员时是否挨打。在执法局,夏俊峰刺死、刺伤3名城管,他称是遭殴打后自卫,但现场无其他目击者。11点左右,夏俊峰在滨河街行政执法中队的办公室里,刺死了执法队员申凯和张旭东,随后出来又刺伤执法车司机张伟。  被捕后,夏俊峰称自己在办公室遭到上述3人殴打,因此被迫用随身携带的小刀自卫,杀死了2人。  夏俊峰在接受警方讯问时称,进入办公室后,有3名执法队员,曹阳没有动手打他,后来去上厕所。申凯骂他,然后动手打他,“他用拳头打了我头部两下”,张旭东随即也来打他,申凯还用茶杯打他。  “这时我急了眼,从右裤兜里掏出刀对着他们乱扎,然后就跑了。”夏俊峰说,他还削断了自己的一根手指。  在办公室现场,目击者只有3人,其中两人为死者,另一人是夏俊峰自己。  申凯的母亲李佩霞说,事后听申凯的多名同事介绍,申凯和张旭东没有打夏俊峰,当时申凯在开处罚单,夏俊峰突然扎了张旭东,申凯上前阻拦也被扎了。夏俊峰的辩护律师范玉龙指出,申凯的尸检鉴定中,其身上有多处伤痕,而申凯在街头并未参与殴打夏俊峰,那么这些伤显然是在办公室与夏俊峰发生冲突时留下的。  “夏俊峰在闹市被打不还手、东西被抢不还手,反而在办公室里,执法人员说服教育时却无缘无故用刀伤害申凯和张旭东,这合常理吗?”范玉龙在辩护词中称,该案是执法人员违反法定程序执法并殴打夏俊峰导致的,夏俊峰具有自卫情节。“我们两个队员都是一米八几,如果不是没有防范,怎么可能两个人都被他杀死?”沈阳市城管行政执法局沈河分局一名副局长认为,是夏俊峰突然拔刀行凶,报复执法人员。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夏俊峰被殴打,因此不具有防卫情节,最终判其死刑,并赔偿受害人家属65万余元。终审判决书中指出,当天执法人员亮明身份后,对液化气罐进行登记保存,夏俊峰阻拦,双方有拽、夺液化气罐的肢体接触,不属于殴打。而且在二审调查时,夏俊峰也否认有殴打行为。其承认是主动提出和执法队员回队里,再接受处罚,不存在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而且夏的伤痕更符合双方拉扯形成的状态,证人证言也不能证实有殴打的情况,因此正当防卫的意见不能成立。此外,法院也驳回了夏俊峰“自首”的辩护意见。夏俊峰的妻子张晶在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说:“当时我在场,还有好多人都在现场看到了夏俊峰挨打。我们找了6个证人证明夏俊峰被打了,这些证人都愿意到法庭作证,但是没有获准出庭。”在法官宣读判决书后,夏俊峰高喊“不服,他们乱说。”[1]

编辑本段家人反应

  夏俊峰妻子张晶表示,在案发后,他们一家的生活陷入困境。“孩子不敢下楼玩,看到小朋友就躲。因为有人围着问他,‘你爸爸是不是杀人啦?’我就靠每个月我姐给我900块钱,夏俊峰爸妈每个月1000多的收入来维持一家四口的生活,还要每个月给夏俊峰寄500元生活费。可是我们都愿意赔偿受害人。”张晶说和夏俊峰年迈的母亲都去找过被害人的家属,“带着水果去看人家,给人家下跪,想问问人家要多少赔偿。可是人家不谈。”张晶表示,为保丈夫一命,将继续申诉。[1]

编辑本段夏俊峰案二审辩护词

  作者:滕彪  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夏俊峰的辩护人,我首先向被害者家属表示同情;不管夏俊峰有罪与否,两个公民的死亡总是让人非常遗憾的。我也将向法庭表明,两名城管和夏俊峰一样,都是城管制度的受害者,今天的法庭注定是一场没有赢家的战争。我们要极力避免的是一个悲剧引发新的悲剧,一个错误伴随着新的错误。  法律就是法律,我们不能把法律之外的个人情绪和政治压力等因素放在法律之上。依照诉讼法理以及刑事诉讼法第186条之规定,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一审判决是否正确。我要向法庭证明的是,一审判决认定夏俊峰构成故意杀人罪,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控方指控的罪名根本不能成立;一审判决判处夏俊峰死刑,则是量刑错误,与相关法律规定相违背。  一、 一审判决认定夏俊峰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定性错误。  1、案发之前夏俊峰并不认识两被害者,无冤无仇,该案的起因是2009年5月16日沈河区城管申凯、张旭东等十几人进行野蛮执法。  证人史春梅、张杰、贾子强、尚海涛、张忠文证明,“城管把人抓住,就抢煤气罐,(香肠竹签等)东西扔了一地。妻子不让扔,十几个城管围着夏某就开始打,夏求别打了也没放过,打得夏某来回倒,站也站不住。”夏俊峰的一只鞋被城管人员踩掉留在现场,在一审时已经作为证据提交并出示。夏俊峰的供述,“城管像土匪一样把锅碗瓢盆往地上扔,我们求饶,说今天周六,他们说‘别废话’,一城管打我后脑勺……”妻子张晶的证词也证明了夏俊峰被十几人推搡殴打。城管祖明辉的证词也承认,夏俊峰的煤气罐“被我们夺下来,放在货车上。”(卷三34页)  2、在野蛮执法之后,城管强行将夏俊峰拽上车,并带到办公室进行殴打。这样,被害者申凯、张旭东当时的行为就构成了非法拘禁罪。  证人史春梅、张杰、贾子强、尚海涛、张忠文证明,是城管人员强行将夏俊峰拽上车,而不是夏俊峰主动上车。夏俊峰的供述、妻子张晶的证词也证明了这一点。(2010年2月25日夏俊峰询问笔录:“三四个城管拽我到他们车里。我挣扎反抗,不想跟他们去。”)张伟的证词是“夏俊峰主动上车”,这与而张晶、尚海涛等5人的证词相矛盾,一审判决书对此没有任何解释。辩护人注意到,张伟的证言前后矛盾,不足采信。比如5月16日笔录,张伟提到夏俊峰刺了他一刀后又追他,但没追上。矛盾之处是:夏俊峰怎么可能追不上一个大腿已经受伤的人?又如,5月16日案发当天的笔录明白无误地说,“没看见”申凯和张旭东被谁刺伤(卷三17页);但一个多月后的6月22日笔录却说“夏俊峰背对着我,正在用刀扎张旭东。”(卷三20页) 这显然不符合记忆规律,是在说谎。考察当时情境:城管野蛮执法,商贩避之唯恐不及,城管人多势众,不愿空手而归;夏俊峰在光天化日、众目睽睽之下仍被殴打,前去虎狼之地将会如何,可想而知。因此“主动上车”之说,只有城管人员的证词,其实只是城管人员的想象而已。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行政处罚法第19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有公安机关行使。行政执法沈河分局及城管人员当然无权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强行将夏俊峰拽上车并限制在办公室的行为,已经符合非法拘禁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根据夏俊峰的多次陈述,秃头的城管人员先是辱骂他“你怎么那么能装B呢”,继而用拳头打他的头部,两人对夏俊峰拳打脚踢,秃头还拿桌子上的铁茶杯砸他。可见申凯、张旭东当时的行为不但构成非法拘禁罪,而且具有殴打辱骂情节,属于法定的加重处罚情节。《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同时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3、夏俊峰在被羁押时,就要求警官将其胳膊上被打的伤拍摄下来,这有力地证明了被城管殴打的现实。  夏俊峰在被抓到办公室之前并没有受伤,案发之后数小时后即被抓捕,刺伤只能是在城管办公室被殴打所致。据夏俊峰陈述,当时他的“两个胳膊都有伤,青一块紫一块。大腿根部有很大一块淤青。当时没照相。脖子、后背都有青紫,头上还有包,但都没照相。左耳朵二个月都一直耳鸣。当时只照了胳膊,法庭出示的两张照片就是。”夏俊峰被殴打至身体多处青紫,事件发生过程又仅有数分钟,说明夏俊峰被城管殴打而被逼自卫。但一审判决书对案卷中的、法庭出示的这两张照片竟然只字未提。对这么关键的证据避而不谈,说明一审审判机关已经丧失了起码的中立性。  4、从死者的伤口形态分析,当时张、申两人正在俯身对夏俊峰进行持续殴打。  死者申凯左胸和背部刺创,死者张旭东左胸部上方刺创,并且均有左上右下走行或右上左下走行的刺创。  首先,非要害部位的刀刺不符合故意杀人的特点,如果是故意杀人,在极短的时间内,不可能去刺扎无关紧要的部位。  其次,申凯身高1.82米,张旭东身高1.80米,而夏俊峰才1.65米,如果都是站立姿势,不可能在胸部以上形成左上右下走行或右上左下走行的刺创;当时夏俊峰为半跪姿势,右手持刀,只有向前上方和向左肩后乱捅,才能形成被害者胸部上方的左上右下走行或右上左下走行的刺创。这也表明夏俊峰被踢成半跪姿势后,申凯和张旭东仍未停止行凶,而是俯身继续对之进行殴打。  最后,夏俊峰身体矮小,张、申二人身材高大,权力、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差距悬殊,且在城管办公室被限制人身自由,夏俊峰主动殴打两名执法队员,绝不符合常理;只有突然而紧急的防卫,使张、申不及闪躲,才能解释张、申二人身上刀伤的部位、走向和次数。  5、夏俊峰进行防卫时所使用的小刀,并非事先准备;而且当时情境下用刀防卫,完全出于本能。  夏俊峰所用的刀是平时切肠用的,并非有预谋准备。他并非一开始就掏出刀,也不是突然想起身上有刀;他是被城管人员猛踢下身时,用手去捂痛处,才摸到了揣在兜里的小刀。完完全全出于防卫的本能,他才摸出刀来进行反抗。  6、夏俊峰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故意伤害、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夏俊峰的陈述,“到了执法队。陶冶先下车,开门。张旭东问:你农村还是市里的?我说:“这还有什么区别啊,摆摊的,都不容易。”刚进屋,后来又进来一辆车,下来一个人(后来知道他叫申凯),他进屋就骂我,开始打我,用拳头打在我脑袋和耳朵上,我就想往外跑,和申凯面对面了,马上张旭东就把我脖领子抓住了不让我跑,也打我,用拳头叮咣打,张旭东和申凯就把我夹中间了,张旭东用脚踢我大腿根部,特别痛,我右膝盖被踢跪地下了。我就去捂痛的地方,就摸到刀了。”  当时,夏俊峰被非法拘禁的状态在持续,被野蛮殴打的状态没有停止。在行凶者的非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的过程中,夏俊峰被迫进行防卫,符合正当防卫的全部要件。  7、夏俊峰的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两死一伤的后果,但并非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一般而言,在面临非法侵害时,如果用较缓和的手段能制止侵害时,就不要用激烈的防卫手段;当侵害行为已经被制止时,就不应再继续对侵害者进行伤害。而对“必要限度”的把握,必须结合当时的环境、体质、精神状态、可能的反抗手段乃至相关的社会背景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在当时的情况下,夏俊峰处在被非法拘禁状态,两城管人高马大,除了拳打脚踢之外,还用了铁杯子等工具虐待夏俊峰,后面极可能有其他城管队员陆续进来,此时,除了用随身携带的摆摊用的小刀,没有任何其他的办法可以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夏俊峰说,在那种情况下,“任何人都会做出同样的反应”,这是最典型的正当防卫的心理状态。  根据夏俊峰当庭回答本辩护人的提问,他根本无法确定,自己被殴打何时结束以及会有何种结果。城管野蛮执法人所共知,城管打人事件几乎天天都有,而城管殴打公民致死的案件也不在少数。在互联网上Google“城管 野蛮执法”有261,000条结果,“城管 打死小贩”有602,000条结果,“城管 暴力 致死”有782,000 条结果。  2000年9月6日,四川眉山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管理中队郑光永、吴顺乾、驾驶员张卫东等人上街整治乱摆摊设点将杜某乱拳击伤,唐德明被甩下货车身亡。  2001年5月29日,宁夏灵武市城建局城市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强行没收锅灶时,将杨文志打死,并打伤杨建荣夫妇等人。  2001年11月12日,因与市容执法人员发生争执,安徽宿州市个体工商户张福才在多名执法人员的推搡与踢打中身亡。  2002年1月18日,重庆市沙区城管人员在检查市容卫生过程中与沙区双碑村陈家连生产队的个体户余波发生争执,开执法车从余波腹部碾过致其死亡。  2002年11月18日,26岁的青年郭战卫在西安被莲湖区数名城管殴打致死,与他同行的一名跟车青年也被打成重伤。  2003年1月2日,广东潮州市庵埠镇一名三轮车夫在与几名城管人员争执中丧命。  2003年2月,西安市雁塔区城管在小寨兴善寺东街清理占道经营时,一工作人员竟将摆摊的孕妇金昌艳推倒在地,并在金的肚子上踩了两脚。后经医院检查,金昌艳腹中的胎儿不幸死亡。  2004年7月20日,广州天河区员村街道办城管人员在野蛮执法过程中将外来商贩李月明打死。  2005年7月20日,经营蔬菜的56岁江苏农妇林红英被城管人员打死。  2005年11月19日,江苏无锡城管打死小贩吴寿清。  2006年2月16日,上海市普陀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第九分队将上海市民李秉浩殴打致死。  2006年10月9日,广西来宾市象州县的一名流浪汉被喝醉酒的城管队队长覃宗权殴打致死。  2007年1月8日下午15时40分左右,山东济阳县经一路宏伟酒业经营部老板李光春被11名城管打死。  2008年1月7日,湖北天门竟陵镇湾坝村魏文华路过该市竟陵镇湾坝村时,发现城管执法人员与村民发生激烈冲突。他掏出手机录像时,被城管人员当场打死。  2008年7月30日,重庆市渝中区两路口综合执法大队的周某等4名执法人员在大田湾体育场附近将正经营的摊贩刘建平殴打致死。  2009年3月30日,江西萍乡市开发区横板村16组村民陈某被该区城管人员一、二十人群殴致死,事后家属抬着尸体封堵了境内320国道路段,抗议城管暴行,引发近万名群众围观。  2009年10月27日,昆明市福发社区城管分队在野蛮执法时与一三轮车夫潘怀发生冲突,并将其打死。  2010年6月1日,深圳城管与老太发生争执活活碾死老太.  与本案不无关系的是,死者之一申凯经常殴打商贩,在滨河派出所应有报案记录,比如,2008年7月份,一卖雨伞女商贩的胳膊被打骨折了。我们在庭前已经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但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小于辩护人申请取证的范围;而且即使没有查到报案记录,并不等于报案记录不存在;报案记录不存在,也不等于没有伤害商贩的事实。而沈河城管经常性的野蛮执法,即使没有本案商贩的证词,也是本地民众众所周知的事实。  不要以为这些和本案没有直接关系的事实真的与本案无关。这些事实(不管夏俊峰本人有没有清楚地了解全部城管暴行),在一个具体的案件里已经成为相关参与者的常识,或不言自明的社会认知或潜意识。这些社会事实已经深深嵌入行动者,成为行动者做出反应的理所当然的、无需思索的条件。从另一个方面说,城管把公民打残打死却受不到相应的刑罚制裁甚至完全没有任何制裁,这也是城管和商贩共知共享的“社会事实”。城管打人成本极低、具有殴打的动力,而夏俊峰则当时对伤害后果无法预期:被打死是完全可能的。  夏俊峰当时完全被打懵了,以至于他在防卫时失去了右手食指;以至于他完全不记得是否用刀捅了张伟,以至于发生了他完全没有料想到、也根本不希望发生的两死一伤的后果。在夏俊峰极为紧张的情形下,在极其短暂的时间内,要求他清晰地估计对自己的伤害后果、清楚地计算防卫行为的后果、明确地掌握防卫的分寸和尺度,这无疑是一种过分的苛求。我国新刑法将1979年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修改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改为“造成重大损害”,增加了无限防卫权的条款,从而降低了界定防卫过当的标准,扩大了正当防卫的范围。其立法主旨显然是为了鼓励公民勇于同不法侵害者作斗争,提高公民抵抗暴力犯罪的积极性。  8、判决认定夏俊峰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和动机,缺乏证据支持,与事实不符。  前已表明,夏俊峰的主观心态是自卫,是在被非法拘禁、遭到非法侵害时想要制止暴力并尽快逃脱的心理。张、申两人被捅了几刀之后没有立刻死去、还能站立起来并说话,说明夏俊峰根本不想杀死他们。而耽误治疗造成死亡的可能原因之一。(一审提交的证据表明,从出事到送医院抢救用了19分钟,但从出事地点打车到463医院只需要5分钟,其中还等了一个红灯。根据城管祖明辉5月16日的证词,120迟迟未到,这耽误了最宝贵的抢救时间。)  本案证人城管队员曹阳称:“我出来看见申凯向勤务区的后门走,走到我身边就倒在我怀里说:‘我被炸串那小子扎了’之后就倒下了。这时我又看见张旭东用手捂着腹部站在办公室里,能有两秒钟左右,没说话就倒地了。”可见,夏俊峰刀刺自卫完毕后,张、申两人仍可以勉强步行或站立。也就是说,夏俊峰在两名城管仍可站立说话时已经逃离,并没有采取进一步伤害手段以确保剥夺其生命。因此,曹阳的证词也可以证明夏俊峰并无杀人之故意。  沈河城管人员在大庭广众之下,毫无顾忌地殴打夏俊峰,强抢其维持基本生存的用具,在夏俊峰爱人下跪求饶的情况下仍然毫无怜悯,谁能相信他们把夏俊峰强行带回城管办公室却能耐心而温柔地对他说服教育?夏俊峰在闹市区被打不还手、东西被抢不还手、在自己爱人苦苦求饶时不还手、在被拽上车时不动手、在下车后进办公室之前也不动手,却在进了办公室、失去了逃跑机会的时候,主动用刀伤害申凯和张旭东?一审判决认定夏俊峰具有杀人的故意,完全违反逻辑,不合情理。综合夏俊峰被抓、被打、被迫防卫的整个过程来看,根本不具有积极追求或放任被害者死亡的主观心态,其行为模式也与故意杀人的行为方式完全不同。  9、一审和二审庭审中,全部证人均未出庭,证人证言未经过当庭质证。  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8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出庭作证的证人,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等双方询问、质证,其证言经过审查确实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出庭证人的证言宣读后经当庭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第141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一)未成年人;(二)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三)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四)有其他原因的。”而陶冶、曹阳等关键证人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况。  作为有重大影响的涉及公民生死的夏俊峰案,竟然没有任何证人、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这不仅反映出公诉人、合议庭的轻率,而且直接关系到本案的定性是否正确。张伟的证词前后矛盾,陶冶、曹阳的证词和张晶、史春梅、张杰、贾子强、尚海涛、张忠文的证词相矛盾。谁说真话谁说假话,经双方质证后自然可见分晓。证人不去面临挑战性的问题、不去回答合理的质疑、不让法庭观其颜色、听其气息、辨其言辞,如何能够排除人们心中的怀疑?如何让旁观者信服判决的公正性?  二、 一审判决夏俊峰死刑,属于量刑错误。  1、被害人有重大过错,不应该判死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0条之规定,行政法规需要对法律已规定得行政处罚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行政处罚法》第8条,行政处罚种类只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并没有所谓扣押和暂扣工具一类。沈河城管扣押夏俊峰的经营工具于法无据。  城管执法人员对夏俊峰进行行政处罚的原因是被告无照经营,可是城管事先并没有确认其身份,也就无法在行政处罚前得到其进行过工商登记的相关证据。城管人员当日也未询问夏俊峰是否进行过工商登记。根据行政处罚法,执法人员应首先向被告出示证件,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此当日城管执法程序存在严重瑕疵。  被害者先是野蛮执法,后是野蛮犯罪;非法拘禁于前,暴力伤害于后;滥权悖德在先,践踏法律在后。沈河区城管尤其是张、申二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是本案的最重大的起因,被害人对其自身的死亡不仅有过错,而且有重大明显过错。被害人的过错或犯罪行为直接引起了矛盾的激化和夏俊峰的防卫反应。《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纪要》规定:“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夏俊峰有自首情节并如实坦白全部事实。  3、夏俊峰平时表现良好,没有犯罪记录。其邻居朋友的联保信已向法庭提交。  4、夏俊峰真诚悔过,向被害者家属表示道歉,并愿意积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5、由于属正当防卫,虽然造成两死一伤的后果,但夏俊峰的行为几乎没有社会危害性。相反,正当防卫应当受到法律的肯定和社会的表彰。  6、退一万步说,即使防卫过当,也应该免除或减轻处罚,处以缓刑或短期徒刑,这才符合刑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2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防卫过当的情况下,防卫人主观恶性极小,社会危害性非常轻微。防卫过当由最初的正当防卫转化而来,而正当防卫的本质是社会的有益性,犯罪的本质是社会危害性。因防卫过当而构成犯罪,是非常轻微的犯罪。按照刑法,“应该”也就是“必须”而不是“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而且首先考虑“免除处罚”,实在不能“免除处罚”的,也必须“减轻处罚”。  即使夏俊峰因防卫过当而犯罪,那也绝非故意杀人罪。至于他因为防卫过当构成何种罪名,则不是辩方的事情,辩护人不能指控委托人。本辩护人今天要做的事情是证明控方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三、 结辩:维护司法尊严,避免司法专横;慎重适用死刑,避免滥杀错杀。  本案的一审判决简单而蛮横,对控方证据照单全收,对辩方证据视而不见;对证据之矛盾未加解释,对无法解释的证据干脆不提;不但无法排除重大怀疑,而且把全部疑点之利益均归于控方。在这份死刑判决书的字里行间,可以看到法官比控方更积极;法官意图成为迫不及待的行刑者。不难看出,这份判决书是先有了结论,然后加以勉强的论证企图掩耳盗铃、瞒天过海。为了得出夏俊峰故意杀人的结论,竟超出检察院的指控:控方称“夏俊峰因故与被害人申凯、张旭东等人发生争执,遂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先后猛刺被害人……”,而判决书认定“事态已经平息后被告人持刀行凶”。显然,“发生争执”不是“事态已经平息”,夏俊峰是因为“争执”而拔刀刺人的。法院没有也无法解释“事态已经平息”与检察院指控的“发生争执”的矛盾。  这份6500多字的判决书,“说理” 的部分只有400字,主要有如下两段:  “本案定性问题。经查,被告人夏俊峰持刀连刺被害人身体要害部位数刀,从凶器类型、刺击部位、力度、刺击次数均反映出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客观上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故对控方的意见予以支持,对辩方的意见不予采纳。”  “凶器类型”如何能反映出被告人有杀人的主观故意?欲置人死地者用切肠用的小短刀?“刺击部位、力度、刺击次数”如何能反映出被告人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如何解释创口的方向?如何解释背部创口?如何解释夏俊峰离开时两城管并未当场死亡?刺击瞬间,三个人是何种姿势?为何是这种姿势?被刺第一刀时如何反应?为何有这种反应?被刺者人数、身高、心理、社会地位均占优势,为何能让夏俊峰得手?被害人死亡结果有无其他因素,比如耽误救治?  再如,判决书称,“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系遭殴打而进行防卫一节,经查,证人陶冶始终距案发地点仅数米,其证言未能证实存在殴打一节,此节只有被告人陈述,无其他证据证明,认定此节证据不足。故本案不具有防卫情节,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不存在重大过错。此争议问题对控方意见予以支持,对辩方意见不予采纳。”稍一分析,就可见其荒谬之处。  1、判决书对辩方有哪些证据支持夏俊峰遭城管殴打几乎不提,也完全没有引用其论争过程。  2、陶冶虽然距现场仅数米,但由于陶冶“把门关上,没听见什么声音”(卷三24页),他既没有看到夏俊峰扎人,也没有看到被害人打夏俊峰,这是很正常的,并不能因此否认被害人殴打了夏俊峰。按照判决书的逻辑,陶冶没看到夏俊峰用刀扎人,难道就否认了夏俊峰用刀扎人?  3、夏俊峰遭城管殴打并非“只有被告人陈述”,此节除夏俊峰本人的没有漏洞的完整陈述外,还有夏俊峰手臂受伤照片、被害人刀伤部位及方向、被踩掉的鞋底、张晶、史春梅、张杰、贾子强、尚海涛、张忠文等证人的证言等等,这些证据并非单独存在,而是能够互相印证夏俊峰被殴打的事实。  4、判决书认定“本案不具有防卫情节”,却没有解释杀人动机,更没有解释矮小的夏俊峰何以有能力以一对三,极短的时间内用小刀造成高大凶狠的城管队员两死一伤。  5、判决书认定“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不存在重大过错”, 不存在“重大”过错,就肯定不是“不存在任何过错”了,那么是什么样的“过错”?被害人何以有过错?这种过错和夏俊峰的刀刺行为有何关联?这种过错何以完全没有考虑在量刑当中,何以执意要判处夏俊峰死刑?一审判决书之专横粗暴可见一斑。  审判长、审判员:  1997年城管出现以来,弊端早已显现,所犯罪行累累,可谓民怨沸腾。迄今未有一部全国性的《城市管理法》或者行政法规,城管“执法”从来于法无据;执法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领导机构缺失;法律监督缺位,僭越公安权力;城管队员法律身份不明,素质参差不齐,打手流氓混迹其中,借执法之名、行夺财谋私扰民害民之实,所在多有。在法律地位不清、权力制约不力的制度之下,城管人员的暴力习惯,也就成为城管制度的需要,成为这种制度的一部分。法外暴力用于补充规则之不足,用于弥补身份威信和法律威慑之不足,因此也就不再是个人化的;法外暴力既是变态的“城市管理”“城市形象”需要,也就必然是普遍存在的,得到居庙堂者的默许;法外暴力得不到民众和媒体的有效监督和法律的严肃制裁,也必然会滋长城管人员使用暴力的积极性。运用暴力而极少受到处分,这滋长了城管队员的阴暗心理,这被城管的作为“特权”和有身份、有面子的标志。法律和政治地位暧昧不清,势必用谋财、泄愤、与民争利来弥补。暴力一旦开始,就具有自身的惯性,在具体制度的纵容之下,在群体心理的传染之下,就会成瘾、成为习惯。我相信张旭东申凯在妻子或孩子面前,绝不会表现其人性的残忍和暴力的轻率,他们在家庭的场域之下遵循爱和良善的原则,而在城管集体执法的场域之下,则被施暴的欲望和激情所吞没。——尽管本辩护人为了夏俊峰的利益和本案的正确定性,必须指出申凯和张旭东当时行为的违法犯罪性质,但我对他们绝不仅仅是谴责。他们,是我的同胞,与我们一样生活在这个不完善的世界之中;他们,毫无疑问,是城管制度的受害者。我对他们抱有深切的同情;我能真切感受到他们家属失去亲人的哀痛;他们自身的和家庭的不幸,也是整个社会的不幸。  城管制度已经让两个家庭破碎了,我们难道非得让第三个家庭破碎吗?我们已经失去了申凯和张旭东两个公民,我们已经有几十个公民被城管打死,我们已经为野蛮的城管制度付出了沉痛的代价,难道我们非得用司法的公正性为城管体制的弊端和城管队员的野蛮背书?难道我们非得把司法当做城管的复仇之手,置夏俊峰于必死之地,让父母失去儿子、让妻子失去丈夫、让9岁的孩子永远失去父亲?  审判长、审判员:  在全球反对死刑的潮流之下,绝大多数国家已经立法或事实上废除了死刑,保留死刑的国家一般也只针对谋杀等最为严重的暴力犯罪。难道我们不但要把死刑适用于经济或非暴力犯罪,而且还要适用于防卫过当或者正当防卫的案件吗?因正当防卫被执行死刑,曹海鑫的悲剧成为河南司法史上洗刷不掉的耻辱,我们难道在21世纪的今天在辽宁重新上演这一悲剧吗?  两个公民的死亡是社会悲剧,但如果判处夏俊峰死刑,则是一个明显的巨大错误,是社会难以承受和接受的悲剧,中国司法也将长期笼罩在夏俊峰案的阴影之下。如果夏俊峰被判死刑,必将有更多无辜、无助的商贩死在城管手下;如果正当防卫而被判死刑,那么一个人在正当防卫之后,可以继续疯狂地杀人而不必承担更多的责任,因为一个人只能死一次;如果正当防卫而被判死刑,那将不再有罪与非罪、善与恶、生与死的界限,我们社会中本已非常可怜的规则的力量,也必将被邪恶、混乱和野蛮所摧毁。  不夸张地说,正当防卫的公民被判死刑,对整个社会的影响将是灾难性的——暴徒将更加气焰嚣张,公民面对非法暴力时的反抗必将畏首畏尾;邪恶将得到支持,受害者被暴力犯罪侵害之后,又再次受到法庭的侵害。面对非法侵害时的防卫行为不仅是美德而且是本能,但反抗行为非但不受到保护赞扬反而受到谴责甚至要被定为死罪,那么我们今天的判决所要伤害的,就不仅仅是夏俊峰的法定权利,而且将是整个法律的尊严、社会的伦理和民众的是非判断。  我希望今天法庭的判决,能够说明我们的司法体制还有起码的是非观和独立性;我们希望夏俊峰案的司法过程,能够让人们看到我们这个多难的民族,还能够从苦难中反思,并坚定地站在法治和人道主义这一边。  此致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滕彪 2010年7月  

衔接相关评论:

肖雪慧:事关生死,判决怎可如此轻率?

肖雪慧 西南民族大学教授

  在舆论关注的沈阳夏俊峰案中,公众对此不能释怀:“我这边没有证人出庭”——— 这是夏俊峰对二审辩护律师说的。5月9日二审判决,听完判词,夏俊峰情绪失控,大喊“你们撒谎”。

  他说他这边没有证人出庭,二审判词是承认的;他大喊“你们撒谎”,对此,我倾向于信,一、二审判词在关键问题上的漏洞和强词夺理表明背后有问题。

  这个案子的庭审关系被告生死,证言或鉴定书真实与否,只有经控辩双方对其当庭质证,才能断定。例如刀伤鉴定,一、二审判决书都只叙述扎了几刀、所扎身体部位、深度,二审辩护律师提出的被告与受害人的身高、进刀方向,这些问题就需要鉴定人上庭接受当面质证。因为,恰恰是被一、二审判词回避的这两点对于判断事发时双方身体姿态并据此判断夏俊峰是否自卫至关重要。再如,夏俊峰有无被打,是判断被害人有无重大过错的关键点之一,城管方面证人跟六位自愿为夏俊峰作证的证人的说法迥异,也需通过当庭质证来查证。其中,夏俊峰被拽掉的那只鞋的鞋底,从网上看照片,是非常结实的运动鞋之类鞋底,究竟什么状况下、怎样的力度才会把穿在脚上的鞋底拽掉,也必须让证人到庭陈述、接受质证。

  但无论一审二审,法庭都在无一证人或鉴定人出庭接受控辩双方当庭质证的情况下,对冲突双方的证人证言采取了一边倒做法:采信城管单方面证言却断然否定被告方证人证言。事实上,因为提供证言的城管人员跟死者伤者不是同事就是冲突的直接参与者,其证言在跟冲突另一方不吻合的情况下,可信度至少是得打折扣的。

  法院不通知证人、鉴定人到庭,是违反刑诉法的重大程序漏失而非小小程序瑕疵。可是,二审判决书竟以对最高法司法解释断章取义、掐头去尾甚至移花接木的做法来掩饰,称:“关于辩护人提出证人、鉴定人应出庭质证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8条明确规定:‘未出庭证人的证言宣读后经当庭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一、二审法院对证人证言均当庭质证,并依法确认,没有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判词隐匿了公诉案件对证人出庭的要求,隐匿了何种情况下才能允许不出庭,坚称“没有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令人瞠目!

  纵览一、二审判决书,悍然对夏俊峰作故意杀人定性,却只字不提杀人动机。故意杀人要有动机,动机是什么?这是不可回避的。而且,最高法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第52条“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中,第四款即“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

  最后不得不说,该案因小贩“违章”而起且最终演绎成悲剧。这种悲剧在全国很多地方不断发生,早该进行制度反省。如果某种规章把涉及各大小城市总数不下百万的劳动者置于不违规便难以养家的地步,这样的规章就属恶规。如果部门利益再混迹其中,以罚款、缴获战利品为目标,那么,对每个以这种方式谋生的人更成为一个随时会掉进的陷阱。而在一些部门的职能错位和暴力惯性之下,无视底层民众人格尊严,抓、打、爆粗口成常态,这种部门及麾下人员跟街头谋生群体处于隐形战争状态,随时一触即发。http://view.news.qq.com/a/20110514/000012.htm  

夏俊峰案:需要有公正的司法给民众信心

http://view.news.qq.com/a/20110514/000008.htm
城管与小贩的战争,日前再次被沈阳夏俊峰案引爆。2009年5月16日,33岁沈阳小贩夏俊峰在城管勤务室里刺死城管中队长申凯和队员张旭东,并刺伤一人。在2009年底,沈阳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将夏俊峰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辩方正当防卫、自首等诉求均未被采纳。而2011年5月10日,辽宁省高级法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目前本案有待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最终的死刑复核。

  本案引起了互联网内外的高度关注,就像以往出现过的、力量并不均等的主体对抗一样,民众的态度出现一边倒的倾向。有论者将其定义为城管与小贩之间矛盾的再次显现,毕竟这对因各类个案惨剧实际上已然频频对立的主体,内中纠缠了太多关涉城管执法惯常劣迹、城管制度本身甚至城市管理思路等个案之外的话题。诚然,这些判断都没有错,但不能混淆的是,公众对于本案的大部分愤怒、忧虑与悲情,可能不是源自对城管个体、职业及其制度的固执偏见,而是因为两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暴露出来的诸多程序和实体问题。

  昨日有媒体刊载了本案二审主审法官苗欣对网友关注热点的所谓“详解”,这是夏俊峰案二审裁定作出之后,主审法官第一次正式回应舆论质疑。但很遗憾地看到,该回应文本并未真正直面网友这段时间以来的所有质疑,基本处于一种自说自话的状态,而其“详解”的文字也大多照搬于判决文书。当然,法官在媒体上对所审案件进行答疑解难并非规定动作,其对案件认定以及法律适用的理由陈述应当在正式的法律文书中充分进行。但本案的现实是,“6500多字的判决书,说理的部分只有400字”,没有充分说理却给出了颇被诟病的结论,即便是进而在媒体上的答疑中也只是照搬而未被补足。

  关于本案的种种疑点,以及案件审理过程中无法让人释怀的程序错漏,这些天来不少法律界人士进行了连篇累牍的讨论。但即便是主审法官的最新“详解”,也并未对此进行回答。其中最核心的一个问题便是,辩方提供的六名证人为何不被法庭允许出庭作证?在六人自愿出庭作证的情况下,而且是“证人出庭难”这一大背景下的可贵自愿,为何得不到两审法庭的积极回应?城管究竟有没有打人?主审法官在答疑中坚持夏俊峰“始终”供述行政执法人员对其并无殴打行为。但在本案辩护律师滕彪的辩词中,夏俊峰却有“城管像土匪一样把锅碗瓢盆往地上扔”、“一城管打我后脑勺”等文字供述,出现这样的措辞反差是否起码表明本案的一些重要事实存在疑点?那些赫然在目的种种自相矛盾与选择性偏听,让人们无法对两审法院的中立性保有基本的信任。可以说,本案两审判决对控方证人证物的一边倒式采信,是出现公众对本案结果一边倒式质疑的重要诱因,更何况这种证据采信过程对说理采取了惜字如金的态度。

  不是所有的人都拥有足够充足的法律知识储备,但这并不妨碍公众基于常识对本案诸多细节进行逻辑推演。而这些推演所得出的结论,在大部分时候应当也是司法活动遵循正常程序能够得出的,或者起码是应当提出质疑并进而求解的。凶器类型,在主审法官眼里以及司法文书中均被作为认定夏俊峰“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的依据之一,但平日切香肠用的刀子如何与主观故意挂钩,却一直未见有说服力的解释。更何况,答应去城管机构讲道理的当事人,为何在没有任何冲突的情况下动了杀念,而且据说被害人申凯连街头针对当事人的所谓起了“争执”的“执法行为”都没有参与,在如此毫无主观动机的情况下,夏俊峰如何平白就生出了杀念?究竟是不是正当防卫,在那间发生血案的房间里发生过什么,个中疑团在本案已然二审情况下依然无法完全解答。

  从一开始,这就注定是一个悲剧,它事关三个无辜的家庭,也涉及到所有人在价值判断和底线坚守上的艰难拉锯。夏俊峰案,需要有公正的司法给民众信心。在个案当事人命悬一线的关键时刻,如何以一个真正经得起历史考验的公正判决,来为已然疏离、断裂甚至变得有些对立的社会情绪解套?即将开始的最高院死刑复核程序,注定将备受各界关注。
 

王杨:小贩夏俊峰该不该被判死刑

http://view.news.qq.com/a/20110510/000047.htm 

王杨 媒体人

两年前的5月,因为与前来执法的城市管理工作人员发生冲突,沈阳小贩夏俊峰捅死了两名城管——申凯和张旭东。就在昨日,法院做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夏俊峰死刑。

此案的焦点一直都是夏俊峰是不是正当防卫。据夏俊峰家属透露,夏俊峰在庭审中称,自己先被踢了一脚,后又被打了下身,弯下腰时摸到口袋里的小刀,划拉了几下自己也不知道。辩护律师认为,该案的起因是城管申凯、张旭东等十几人进行野蛮执法,夏俊峰不属于故意杀人,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但是,夏俊峰律师的辩护意见没有被采纳。在法院的终审判决书中,认定双方有拽、夺液化气罐的肢体接触,不属于殴打。

夏俊峰的妻子张晶说,“当时我在场,还有好多人都在现场看到了夏俊峰挨打。我们找了6个证人证明夏俊峰被打了,这些证人都愿意到法庭作证,但是没有获准出庭。”更为吊诡的是,不管是一审还是二审,所有的证人都没有出庭,没有经过当庭质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必须出庭,证词必须要经过当庭质证。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一)未成年人;(二)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三)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四)有其他原因的。”这个司法解释中的“有其他原因的”貌似给了这些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借口。但是,这个案子的判决关于一个人的生命,更是一个受到瞩目的重大案件,所有证人都不出庭作证实在说不过去。经过了当庭质证,这些证人的证词才能算“经得起推敲”,对于案件的当事人才能算得上公平和正义。显然,这不符合正义的要求。

那么,即使我们尊重法庭认定的事实,夏俊峰是“故意杀人”,不属于“正当防卫”,这个判决的量刑又合理吗?恐怕值得商榷。事实上,近年来,少杀、慎杀是大势所趋。“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成为原则,要杀的都是罪大恶极的,所谓罪大,指的是客观方面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所谓恶极,指的是主观方面恶性极大、人身危险性大。在2006年的北京小贩崔英杰杀城管案中,判决书说,“其(崔英杰)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性质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考虑崔英杰犯罪的具体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崔英杰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崔英杰最终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参考这个判罚,夏俊峰行为也许性质很恶劣、后果很严重,但是到底属不属于“罪大恶极”,就该斩立决呢?恐怕不是。

大概有11条能够影响死刑量刑的司法“潜规则”,其中有一条是“被害人一方存在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出自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1999]217号)即使夏俊峰没有被殴打,但是在判决书中也认定,“在执法人员对液化气罐进行登记保存后,双方有拽、夺液化气罐的肢体接触”,而在双方的拉扯中,夏俊峰的身上形成了伤痕。所以,被害人一方显然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判“斩立决”量刑太重。

如今,终审判决结果已经出,好在2007年开始,死刑核准权被收归最高法,每年大概有10%的死刑核准会通不过,夏俊峰得到重判还有一丝希望。按照司法程序,最高法的三位法官会组成合议庭,分别查阅卷宗并提审被告人。在以前最高法的司法实践中,有过一些因为程序或证据出现失误而发回重审的案件,按照这个标准,夏俊峰案没有一个证人当庭作证,当然是法院程序和证据上的失误;即使不认定一审、二审程序有误,夏俊峰案的量刑情节也该得到考虑。最高法《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在对被告人作出有罪认定后,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的量刑事实,除审查法定情节外,还应审查以下影响量刑的情节:(一)案件起因;(二)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三)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四)被告人平时表现及有无悔罪态度;(五)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情况,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六)其他影响量刑的情节。”

开发商雇凶杀死钉子户因为“积极赔偿”而被改判死缓;局长手段残忍地杀死副局长,因为认定有“自首情节”而被改判死缓。我们期待,在死刑核准这最后一道门槛,夏俊峰能够得到公正的审判。而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强调防止错杀的关键并不是死刑复核程序,“一审是关键、二审是基础”。
 王石川:“夏俊峰案”拷问城管制度http://view.news.qq.com/a/20110510/000034.htm

那把小刀本来是用来割香肠的,2009年5月16日,33岁的小贩夏俊峰用它刺死城管中队长申凯和队员张旭东。2009年11月11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夏俊峰死刑,夏不服提起上诉。最新消息传来,二审维持死刑原判。

这起悲剧放在不长却复杂的城管史中,多么熟悉——2006年北京无证摊贩崔英杰刺死海淀区城管副队长李志强一案,与此案极其相似:相同的原因,相同的情节,相同的结果,甚至连凶器都相同——都是香肠刀!不同的是,崔英杰最终被判死缓。再往前追溯,相关悲剧的情节中,不只有摊贩刺死城管队员,还有城管队员打死摊贩,甚至打死建筑公司总经理——2008年初,湖北省天门市水利建筑公司总经理魏文华,因用手机录下城管执法情景,惨遭城管队员群殴致死。

悲剧一起又一起,令人错愕而黯然,原因究竟在哪?针对夏俊峰一案,在沈阳市沈河区当了24年人大代表的中科院教授冯有为感叹,“他们都是制度的牺牲品”。这是执法者权力无限度扩张,老百姓的权利却没有得到保障的失衡下的恶果。诚哉斯言!

毋庸回避的是,当前,城管存在“一重一多”现象,一重,即承担的任务繁重,城管动不动就被推到一线,大大小小许多事情都交给城管;一大,即手中的权力多,城管到底有多少权力,又有多大自由裁量权?很难说得清。有人粗略统计,城管执法覆盖13个领域:市容、环卫、城市规划等,拥有三百多项职权,有城管队员甚至自称,只要没人管的事儿民众就会找城管。一方面是任务重,另一方面是权力大,这是城管气势汹汹、怒向摊贩的主要原因。

不少城管队员原本出身社会底层、基层,甚至也是被侮辱和被损害的群体。有的城管队员本来也是摊贩,但摇身一变为城管后,不多久便暴戾而傲慢起来,对昔日的摊贩吆五喝六、拳脚相加,这种“制度化生存”委实耐人寻味。

当前诸多因城管执法引发的悲剧,往往源于体制积弊。诚如学者所言,如果不能从根本上、体制上解决问题,就会有两种极端结果,城管要么暴力执法,要么不作为。而在当前语境中,惟一可行的路径就是约束城管权力,从制度上保证城管执法时“循规蹈矩”,保持克制。

犹记得,湖北天门城管打死魏文华事件发生后,坊间情绪激烈。有网民追问:孙志刚死了,用生命让我们反思了城市收容制度;魏文华死了,用鲜血让我们拷问着城管制度。相关制度不能变革,类似魏文华案、夏俊峰案的悲剧,还会在公众视线内一再发生。
 

刘昌松:小贩杀城管案程序公正吗

刘昌松 律师

原题:商贩刺死城管案审理应彰显程序公正

判决书中称“证人证言也不能证实有殴打的情况”,这些证人是否包括辩方证人?夏俊峰妻子所说的6个证人是否属实?若辩方证人确实未被获准出庭,原因是什么?有待司法机关做进一步的解释和说明。

据人民网报道,5月9日,沈阳小贩夏俊峰刺死城管案终审宣判,终审维持了一审对夏俊峰的死刑判决。一年前,夏俊峰与妻子在摆摊时被城管查处,后与城管发生争执,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将2名城管刺死,1名重伤。夏俊峰称自己被城管殴打在先,属于正当防卫,其辩护人也持同样的观点。夏俊峰家属找到6个证人证明其被打,均未被获准出庭作证。

应该说,如果没有法定的或酌定的从宽情节,夏俊峰用尖刀致两名城管执法人员死亡、一名城管人员重伤的行为,在我国还保留死刑制度的背景下,两审法院均判处其死刑的结果,是可以接受的。

但法谚有云: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到底是控方所言的故意杀人,还是辩方所言的正当防卫,唯有在严格程序正义保障下得出的实体正义结论,才能使得被告人和社会公众心服口服。

有报道称,本案除执法双方外,缺乏目击证人,而夏俊峰妻子却向媒体称:“当时我在场,还有好多人都在现场看到了夏俊峰挨打。我们找了6个证人证明夏俊峰被打了,这些证人都愿意到法庭作证,但是没有获准出庭。”这有些令人费解。

司法实践中,如果证人基于害怕遭到打击报复等原因,不愿意出庭作证,那司法机关也多不勉强。但本案的情况却是,被告方向法庭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证人也愿意出庭作证,而司法机关却不准许。如果被告人家属的说法属实,真不知道法院拒绝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依据在哪里。

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第151条规定,法院应当在开庭的3日前向证人送达出庭通知。最高院关于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程序规定更是明确,法院应当通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的5日以前提供出庭作证的证人名单。

如果双方都对基本事实没有争议,没有证人,证人不出庭作证,问题也不大。现在的情况是,被告人夏俊峰是否遭到多名城管人员狠踢下身等方式的暴力执法,控辩双方分歧甚大。而这一分歧与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以及是否判处死刑,均有密切联系,也是舆论关注的焦点所在。

当前的判决书中称“证人证言也不能证实有殴打的情况”,由此判断,本案是有证人的,但都是哪些证人?是否包括辩方证人?夏俊峰妻子所说的6个证人是否属实?若辩方证人确实未被获准出庭,原因是什么?有待司法机关做进一步的解释和说明。

本案社会关注度极高,期待最高院在核准该死刑案时,慎重对待案件中的每一个疑点,在程序上让人感到无懈可击,给双方以公道,给国家法治以信心。
   

五岳散人:一个小贩的死与生

 

2009年5月16日,辽宁铁岭到沈阳谋生的小贩夏俊峰先生与妻子在摆摊,被沈阳的城管人员处罚,要扣押其小煤气灶。然后他随城管到其办公场所接受处罚。在城管的办公室里,身高只有1.65米左右的夏俊峰先生面对着三个城管——— 其中两个身高1.80米之上的时候,因为法庭所谓的“争执”,取出随身携带的小刀杀死了其中两人、重伤另外一人。2011年5月9日,夏俊峰先生被当地法院二审判处死刑。

此事蹊跷的地方在于,根据夏俊峰妻子所述,当时有多人现场目击城管并不是所说的争执,而是对夏俊峰先生进行了殴打。但这些证人在自己愿意出庭作证的状态下,并未被法院允许出庭作证。而夏俊峰先生的律师在辩护书中称,有很多证据不被法庭采信,疑点也不予质证,完全采用城管与公诉方的说法,这是一场并不公平的审判。

一次审判是不是公平,相信那应该由法律界人士来判断,我等远在千里之外,并无能力做这样的判断。但这并不妨碍我们通过已知的事实来对照一下我们已经熟知的社会现实。比如说城管平时是如何对待小贩的,他们又是如何对待拍照的路人,或者可以回忆一下城管所协助的强拆工程,最后回忆一下北京曾经发生过的退伍军人崔英杰刺杀城管的事件。这是一个具有典型意义的事件,我们能看到很多东西,不只是生活所迫以及铤而走险这么简单。

从某种意义上说,杀人与被杀的人都是这个社会当中的平凡人,他们所处的岗位与地位不同,最终发生了这样谁都不想看到的事。我们都是普通人,生来并没有特别的善或者特别的恶,是这个社会让这些人分隔成了两部分:城管与小贩。然后在社会的底层他们相遇了,整个社会的矛盾在他们身上起了冲突。一个是为了自己的工作、一个是为了自己的生存,然后大家就都没有了自己想拥有的东西。

或者这段描述能够让我们更为清楚地看到事情的本质:“辽宁盘锦一男子用日本刀重伤两名强拆者……对面的房门也被踹开,借着过道透出模糊的光线,他看到店主杨东明手持一米来长的日本刀,一刀捅到踹门者的前胸,拔刀时他向右一挥,将旁边一人的手臂砍伤。”在这段类似武侠小说的描写当中,拆迁的辅警与被强拆者并无个人的怨恨,甚至他们都是生活当中的好人,但就是在这个场景当中狭路相逢了。

这就是整体之恶作用在个人身上最明显的例子,而最近两年来,这样的暴力事件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高,去年我撰文说2010年是暴力抗争元年,看来这两年的事情佐证了这个判断。但任何还有理性的人都知道,许多暴力事件其实是底层民众在整体社会的压力之下互害的结果,社会矛盾衍射到了底层的民众,相互之间的恶意已经发自内心,从而使得暴力更多地成为了常用选项。

虽然有时候这种暴力可以提醒某些恶政的执行人不要太过分,但并未能够解决这种矛盾冲突,因为在生存权面前,暴力抗争是最后也是最有效的选项,恶政的执行者也不会有意识地选择枪口抬高一寸,这对于他们来说也是一个生存的问题。两者相互叠加,一个小贩的生与死,可能会转化成很多小贩的生与死,这里可能还要加上很多城管的生与死。戾气升腾了。
 

曹林:小贩的对讲机能对付城管吗


曹林 编辑

原题:不妨善意疏忽小贩的对讲机

善意地疏忽、容忍对讲机,给小贩躲避的出路,起码能让冲突保持在可治理、可控制的状态。

记者近日在北京华威桥附近发现,为对付城管,卖红薯的小贩配了对讲机。当一名商贩发现城管时,便会通过对讲机通知其他人及时躲避。

不得不佩服小贩的“与时俱进”。2006年年初时媒体曾报道,北京有城管队员在执法时从小贩身上查获了一本“防城管作战地图”,图上不仅详细标明了各繁华地段城管队员上下岗的时间,更有详尽的逃跑路线,小贩称地图是自己在多次被城管查获后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制成的。

从过去的“盯防基本靠吼”,到“防城管作战地图”,再到如今“耳朵上别耳机的对讲机”,技术进步了,不过技术的本质没变,都是在“防”,而目的则是为了“逃”。与处于攻势的城管相比,被执法的小贩永远处于被人赶得东逃西窜的“防御”境地。而小贩防御技术的升级,主要是应对城管进攻技术的提升。当“基本靠吼”不行了,“作战地图”也防不住了,于是有了现在的对讲机。

这是一场以技术对抗技术的攻防战,为了生活的小贩,面对城管装备的升级,无奈地提升着应对围追堵击的防卫能力。都说城管与小贩是猫鼠大战,对讲机的出现,又为这场沉重的街头战争,加了一个有点儿滑稽的注脚。小贩的账算得精细:置办烤红薯的大桶加上脚蹬三轮车成本300元,烤红薯每天可赚60元到70元;一年内可能数次被抓,既会丢设备又会被罚,而对讲机200多元,这种投资似乎很值。

公众从小贩的对讲机看到的,是小贩谋生的辛酸,寒冷的冬天卖个烤红薯本就不易,还要时时提防城管,从微薄的收入中挤出200多元钱买对讲机防城管。不过,有关部门则从这种悲悯中发现了非法。北京无线电管理局表示,目前,暂无法判断商贩使用的对讲机是否合法。不过,使用对讲机设台必须在无线电管理局登记。这或者就是一种社会的两难吧。

不能指望城管以后不驱赶卖红薯的小贩———既有体制下,这种期待不切实际,只期待他们能否对小贩手里的对讲机,保持一种善意的疏忽,不要把他们逼进死胡同。小贩只是为了谋生,他们实际上理性而卑微地在围追堵击的夹缝中寻求生存空间,只要有可能,就会选择躲避和退让。只要有一点儿微薄的利润空间,他们就会卑微地退让。虽然对讲机贵,但权衡后至少还能有点儿收入。如果砸碎他们的对讲机,可能同时也就砸碎了他们的饭碗。一旦没有了活路和退路,下一步背水而战的他们,又会做什么呢?

就现在来说,对讲机尚只是防城管的装备,并非小贩手中的“武器”。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最好不要激化城管与小贩之间的矛盾。如果被逼入绝境,出现的也许将是对抗性、有破坏力的“武器”。善意地疏忽、容忍对讲机,给小贩躲避的出路,起码能让冲突保持在可治理、可控制的状态。
 

洪巧俊:警察遭强拆城管殴打的另一种解读

洪巧俊 评论作者

昆明市公安局民警张俊接到母亲的电话,说辖区城管要强行拆除小区内的违章建筑,让他回家收拾东西。不料,张俊刚到门口表明自己身份时,却遭到拆迁执法人员的围殴,被20余名城管持铁棍打断腿。据目击者称,张俊被殴打时,对方扬言“打的就是警察!”(1月3日《春城晚报》)

我们常看电视,小偷也好,歹徒也好,只要听到警察喊一声:“我是警察!”于是他们都会仓皇而逃。其实在生活中也大都如此,但这一次警察张俊说自己是警察,人家却扬言“打的就是警察!”因为对方根本就不怕警察,他们也是执法人员——昆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有趣的是,当张俊说:“我是市公安局的,也是执法者,执法要文明。”张俊说完时就听到对方一句狂喷:“你敢用手指头指我,兄弟们,拿下。”这声音是多么熟悉,在电视剧中的黑帮头子、土匪首领就是这么喊的。再说,拿着铁棍执法还讲什么文明?

城管打人已经不是什么稀罕事,但是城管打警察却是稀罕事。不少人说,城管打警察是“大水冲了龙王庙”。他们都是执法人,执法人打执法人不是大水冲了龙王庙,一家人不认一家人吗?这是一种误读,他们虽然都是执法人,但在这个时候,他们所站的立场却是不相同的。在城管执法人员眼里,警察张俊是在维护自家的利益,而城管执法人员是在维护当地政府的利益,他们是代表当地政府来强拆的,当地政府就是他们强有力的后盾。所以说,你是警察,不错,但这时你却是个体,个体的力量是弱小的,而政府的力量是强大的。

执法者执法时无比强势,而当其脱下“执法者”的帽子,成为个体的“管理对象”时,就受到强权的反噬,成为受害者,这样的事例比比皆是。如拆迁办主任强拆别人的房子,自己的房子也被强拆;信访办主任围追堵截上访者,轮到自己上访时也被别人堵访……由此可见,任何人离开了公权力都是弱势的,不知打警察的城管人员是否意识到这一点。

一个人能量再强大,离开公权力就是弱势的。湖北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遭遇也说明了这个事实。妻子在法院工作10年却被辞退,身为法官的冯缤穿着法袍多次上访。其结果是冯缤并没有维护到妻子的合法权益,自己却也被免除职务。一个法官维护妻子的劳动权益,最后遭遇到免职的报复;一个警察回家收拾东西,却遭到拆迁执法人员的围殴,并被打断了腿。其实这背后是权力对公民权益的极度冷漠。警察可以说我是警察,法官可以穿法官袍子维权,老百姓说什么,穿什么呢?

一个人能量再强大,离开公权力就是弱势的。很多人并不是不知道这个道理,但当他们在行使公权力时,就往往缺乏这种自省的精神,甚至滥用公权力,侵犯公民权利。在滥用的公权面前,任何公民都会被遭殃,即便是一名法官,抑或是警察。不管是穿着法袍上访的优越,还是“打的就是警察”的“无畏”,其实都说明了一个问题,那就是对个体权利的不尊重,公民权利缺失保障。

可以说,当公民权利得不到尊重和保障时,任何人一旦成为个体时,面对公权力都是弱者。

凯风:城管打的是警察还是公民?

凯风 广州媒体人

昆明市公安局民警张俊接到母亲的电话,说辖区城管要强行拆除小区内的违章建筑,让他回家收拾东西。不料,张俊刚到门口表明自己身份时,却遭到拆迁执法人员的围殴。据目击者称,张俊被殴打时,对方扬言“打的就是警察!”(1月3日《春城晚报》)

城管大战公安,总是能够激起公众莫名的兴奋。因为两个权力机关拳脚相向,给予人们的不仅是“大水冲了龙王庙”的深层想象,更是对于所向披靡的城管遭遇正义凛然的公安时撞击出制度火花的期待。然而,一句“我是警察,也是执法人员”却遭到“打的就是警察”的围殴无疑破除了人们的幻想。

“打的就是警察”与其说是城管队员狂妄到无视警察身份的地步,不如说城管队员有充足的自信认为围殴警察并不会引起城管与公安之间的恶目相向,因此也就不存在城管队员对于公安机关的无端蔑视,更不存在对于警察的毫不在意,存在的或许只是对于一个有着警察身份的普通公民的狂妄叫嚣。

缺乏公安机关支撑的警察也只是普通的个体,而毫无权力的个体在城管面前只不过是一个个缺乏申辩机会、丧失实际权利的弱小公民而已。在公民权利无法得以伸展的社会,在权力无法受到制衡的社会,无论是享受公车待遇的退休政协副主席,还是拥有话语权的知识分子,抑或掌握合法暴力的警察,还有那些为权利不停奔波的升斗小民,都无法遏制强拆背后的权力和利益之手,更无法摆脱强加于身上的无端苦难。

与其说“打的就是警察”,不如说打的就是公民。当政协副主席的身份不受待见时,耄耋之年的杨维骏老人是否意识到公权力的狂妄?当警察的身份失去效力的时候,不知道被围殴的民警是否看到公民权利的孱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