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柏嘉水溶彩铅:通辽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种子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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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大常委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

 

---(2011年5月 19 日通辽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 次会议通过)

 

监 督 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贯彻执行情况

承办责任单位:通辽市人民政府

承办责任人:通辽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贺海东

监督责任单位:通辽市人大常委会

监督责任人:通辽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王玉伟

办理时限:6个月

 

通辽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认真听取了执法检查组关于我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情况的检查报告。这些年来,我市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没有出现大面积的假冒伪劣种子现象,但也确实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常委会认为:深入贯彻实施《种子法》是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加强和巩固农业基础地位,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增加农民收入,这对于我们农业大市来说尤为重要。根据目前我市种子市场存在的问题,常委会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种子法》宣传贯彻力度。市政府及主管部门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种子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发改、财政、工商、质监监督等有关部门要配合做好《种子法》的学习贯彻工作。针对当前贯彻实施《种子法》中存在的实际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和各种有效方式,进一步加强对《种子法》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不断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贯彻《种子法》的自觉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让农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自觉抵制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提高维权意识和鉴别假冒伪劣种子的能力,并及时监督检举违法行为。要利用新闻媒体、宣传墙报等多种有效形式,在基层广泛开展群众性的普法活动,使《种子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有计划、有目的地加强基层种子管理与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水平和执法意识,减少和避免不作为或乱作为的行为。不断提高种子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贯彻实施《种子法》的自觉性,帮助农民群众提高鉴别假冒伪劣种子的能力,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
切实加强种子种苗执法体系和队伍建设。《种子法》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商品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行政管理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与生产、经营单位在人员和财务上必须分开”。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快种子种苗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步伐,切实做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各负其责,明确各级管理机构的执法职能。市政府及林业部门要尽快设立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站,以保障林木种苗的有序发展。各级政府要合理核定和落实种子种苗管理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将执法经费和人员工资,以及种子种苗检测机构的设立和检验检测设备的购置、升级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改善执法手段和条件,保障执法工作需要市政府要组织农业、技术监督、工商管理等部门,定期对种子、种苗市场开展专项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种苗和坑害农民的违法行为,对一些重大案件要依法严肃处理,公开曝光。

      (三)加强种子市场经营和档案的规范化管理。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集中统一的经营市场,坚持良种良法与农业技术推广相结合,与现代农业发展相结合。从而实现生产、经营、服务、管理于一体的“4S”店体系,使种子、种苗的生产、经营、销售逐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各旗县市区种子经营主管部门要制定统一的种子购销档案文本,规范种子购销档案管理。要加大对种子经营市场的巡查与档案管理专项整治,对在种子购销档案管理中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确保种子经营的来源与去向明晰,确保农民购买种子后发生纠纷可追溯源头。

      (四)严格种子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按照《种子法》要求,主要农作物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非主要农作物如红干椒、蔬菜、葡萄和林木等商品种子种苗生产及引进实行备案登记制度。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者要具有一定的经营资格。对商品种子种苗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实质是确定种子市场的准入资格。要按种子法的规定,严格执行对种子种苗生产许可和经营许可发放“两证”的规定,保证发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收费管理。市政府要组织农业、林业和公安、工商管理等部门齐抓共管,联合执法,共同对种子种苗生产经营行为开展专项检查。各级种子种苗执法管理机构,要改进执法方式,强化对种子种苗市场经常性的监督管理工作,改变当前一些地方存在的重事前审批、轻市场监管的状况。各级种子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根据规范市场的需要,定期开展种子经营市场专项整治活动,对无经营许可证或无效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要坚决取缔。要严格执行“两证”发放程序,按法定有效期审核。要在种子经营的旺季开展经常性的专项检查和综合执法,加大对流动种子商贩的治理力度。对弄虚作假骗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代销证、原包装种子销售证和非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备案登记的,其许可证件由审批机关注销,申请人及法定代表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的许可证、销售证、代销证和备案登记。要加强种子经营网络建设,以适应千家万户农民群众的需要。

(五)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认真负责,齐抓共管。种子是农业、林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科技进步的重要载体,种子、种苗产业的发展,对于农业、林业乃至全市的农业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作用。4月18日,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中提出,种业是国家战略性、基础性的核心产业,是促进农业长期稳定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各级政府部门要根据“十二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的要求,大力实施农业种子工程,将良种选育、试验、生产、更新、推广列入农业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要保证农业和林业部门专业人员编制,购置必需的检测设备,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以保证各项活动的顺利开展。农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坚强对种子市场管理。要加快种子种苗产业化进程,研究制作适合本地区的优良品种,定期发布新品种推广使用的广告信息,并形成制度,推进种子种苗生产、加工、销售、管理一体化经营。进一步壮大我市种子种苗繁育生产和经营产业。工商物价部门要研究探索种子经营企业的整合工作,扶持信誉好、实力强的种子公司加快发展,使之成为我市种子企业的龙头产业,并鼓励它们对全市种子企业吸收兼并或连锁经营,提高准入门槛,以规模求规范,以规范求质量,逐步改变目前种子生产和经营企业小、散、乱、差的现状。要加强市场价格监管 ,坚决防止随意涨价,乱涨价,涨价幅度过大过快等不正常现象。广电部门及各种新闻媒体要严格控制广告宣传工作,发布种子广告应当通过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审查通过,不得发布。以确保种子市场规范运作,确保种子质量安全可靠,确保农业生产稳定发展和农牧民稳定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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