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4 控制台 物品:1951年,武汉,纪凯夫案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07 11:25:50
解放初期的1951年,武汉市一所医院里一名普通工作人员,被诬告偷窃了人民币1200万元(旧币,即现在1200元,下同)。这么一个并不算大的案子,竟然惊动了中央最高领导——毛泽东主席,他亲自下令给这个案子的受害者平反,并处分了武汉市的不少领导干部,《人民日报》为此发表了社论。后来,这个案件两次翻案,37年后才终于最后定案。这就是当时轰动全国的“纪凯夫案件”。
医院发生盗窃案
1951年4月12日下午6点,武汉市第二医院职工下班后,医院工作人员发现总务科
的存款被盗,保险柜被打开,现款1200万元(旧币)丢失,有些钱散落在走廊里和院长
、监委办公室的地上。顺着地上散落的钞票,迫寻到办公室外面的阳台,看到一边的
电线磁头上挂着一个花布包,医院监委、党支部书记王清在阳台上站着.
工作人员纪凯夫、杨世民等向王清报告此事,并取下花布包打开一看,里面包的
是钞票。经检查,布包内以及地上的钞票与保险柜的存款数目相符。王清即吩咐纪
凯夫等把地上的钱捡起,把花布包拿到室内,纪凯夫还打电话向公安四分局报了案。
四分局来人后作了多方询问和了解。到底谁偷了钱?看法很不一致,因钱未丢失,未
作及时处理。
14日深夜,公安四分局把纪凯夫拘留。
作出拘留纪凯夫决定的是市卫生局副局长宋瑛和二医院党支部书记王清。依据是:纪凯夫历史上有政治问题,哥哥纪憨曾是国民党特务,纪凯夫表现牦别积极,是别有用心的“贼喊捉贼”伎俩。但私下里有人反映宋瑛是挟私报复,他怀疑纪凯夫等人曾给他写过匿名举报信。
一般人虽怀疑王清,议论纷纷,但不敢公开讲,医院党支部组织委员、医务科科
长孙麦龄认为这样处理不公,于4月15日到中南局纪律检查委员会反映此事。时任中
南局组织部副部长兼纪委秘书长的李之琏,直接参与了这个案件的处理。案情反映
上来后,李之琏深感疑点很多,于是建议由武汉第四区委牵头,召集有关单位开案情
分析会。从各方面的情况来看,拘留纪凯夫的确证据不足,而王清的行为则都是现场
的表现,疑点很多,应进一步审查。会议作出决定,由单位将纪凯夫保释。
一个本不复杂的案子,到此似乎应该水落石出了,然而事情却在起变化。卫生局
副局长宋瑛在区委会上没有发表不同意见,会后却向分管政法工作的副市长周季方
作了汇报。宋瑛一味认定是纪凯夫陷害院领导王清。周季方在没有认真调查取证的
情况下,下令将纪凯夫再次逮捕。市长吴德峰、市委书记张平化、武汉市委也都支
持周季方的做法,这当然和宋瑛的反映有关。市卫生局负责人鼓动手下的干部为王
清积极奔走,向中央和上级领导部门控告李之琏等纪委领导“包庇特务,陷害老干部
”。市公安局对此案的侦破工作则专门对纪凯夫下功夫,追究不出问题就刑讯逼供
,连续60多个小时的审讯不准休息。对这种情况,中南局纪委虽曾及时指出疑问,但
没有效果。
此时又从香港寄给纪凯夫一封信。原文如下:
凯夫同志:
久未得消息,近来工作开展如何?盼照党方指示,迅速推进,并随时作报告,以作
党方之依据及参考。
此致
公祺!
同志 依律
10月22日
对于香港来信,产生两种针锋相对的看法。武汉市方面认为,这是特务机关来信
无疑;中南局纪委方面则认为,这不能作为纪凯夫是特务的证据,本来事情就没有搞
清楚,又多了香港来信添乱,使得案件更加扑朔迷离,一度陷入了僵局。
毛泽东亲自批示
为弄清真相,中南局纪委、中南军政委员会监委等11个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经
过20多天调查,掌握了大量的人证、物证,证实“纪凯夫事件”纯粹是医院盗款人王
清与市卫生局副局长宋瑛合谋制造的一起冤假错案。检查结果还认定:王清伙同宋
瑛合谋嫁祸于纪凯夫。检查组于12月中旬结束了调查工作,撤离医院,并起草了对此
案的检查报告。
当时,党中央刚严肃查处了天津张子善、刘青山贪污腐败案,如今武汉又冒出了
“纪凯夫事件”,毛泽东极为气愤,立即让中央组织部副部长兼中纪委副书记安子文
,给中南局书记邓子恢打电话,下令马上开除武汉市副市长周季方的党籍,逮捕法办!
当时,邓子恢对该案的调查处理尚未听取全面汇报,故而他在电话中迟疑地表示
:“需要这样严重处理吗?”并请安子文向毛泽东反映一下能否轻一些处理。毛泽东
态度坚决,毫不改口。他让安子文再次给邓子恢打电话,要邓子恢亲自去看望纪凯夫
表示慰问。
不久,毛泽东又给邓子恢加发电报:“武汉市副市长周季方压制民主,打击报复侵犯人权,立即逮捕法办。”
毛泽东要求邓子恢开除吴德峰的党籍。
邓子恢思想上一时想不通,很委婉地表示说处分似乎有些严重了。
谁知毛泽东斩钉截铁地要安子文转告邓子恢:“你不开除他,我就开除你!”
邓子恢立即召集中南局常委开会,传达中央指示,研究对武汉市委和市政府主要
负责人作如下处分决定:市委书记张平化,给予当面警告处分,并降为副书记;市委第
一副书记兼市长吴德峰和第二副书记兼纪委书记谢邦治,均给予撤销工作处分……
中南局还决定将陷害无辜的王清和宋瑛开除出党,并移交司法机关法办。让邓子恢
为难的是如何对周季方进行处理。
因为周季方是红军老干部,解放战争中,他随邓子恢驰骋华东战场,逐鹿中原。接管城市后,他勤勤恳恳,工作出色。那一天,邓子恢让中南局纪委副书记钱瑛在饭店准备了一桌饭菜,特地将周季方请到餐厅,由邓子恢宣布中南局关于开除其党籍、逮捕法办的决定。他语重心长地劝周季方吸取教训,正确对待党的决定,努力改造自己。
对张平化、吴德峰、谢邦治等人的处理,邓子恢同样给予关心。事后,邓子恢多次向毛泽东、刘少奇等中央领导申述意见。几经周折,中央才同意给这些同志重新安排了工作。
时代变迁波澜再起
此案处理后,在若干年内没有人提出异议。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后,宋瑛
、王清等在“纪案”中受处分的人,起来造反,声称“纪案”是头号走资派刘少奇炮
制的。他们的子女同当地造反派相串联,组成“纪凯夫事件调查组”,在武汉、北京
等地展开了对有关人的访问和调查,到上海批斗孙麦龄(孙于1956年调到上海,在肿
瘤研究所工作),并从上海中医学院(孙当时的工作单位)造反派那里拿走了孙保存的
有关“纪案”的原始材料,在北京召开座谈会散布造反派关于此案的观点,在武汉查
抄有关档案并强迫过去提供过真实情况的人修改证词,按照他们的要求作假证。
这些造反派的翻案活动,很快反映到周恩来总理办公室,总理办公室派人对他们
进行了劝阻,指出“纪凯夫案件”的处理是毛泽东主席亲自指示的,劝他们停止串联
各回原地,等待处理,他们才偃旗息鼓。
粉碎“四人帮”后,“纪凯夫案件”又被翻出来。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拨乱反
正、实事求是纠正过去冤假错案的要求,在“纪凯夫案件”中受处分的人也提出了
申诉。湖北省纪委向中组部反映当时负责该案的李之琏在处理中存在问题。提交了
《关于“纪凯夫事件”的复查报告》。
1981年10月27日,中纪委决定组成“纪凯夫事件”审理组,本着实事求是、有错
必纠的原则,对“纪案”进行了全面认真的审理,肯定了当时中南局对“纪案”的处
理,认为主要事实根据是正确的,定性是准确的,纠正了对当时某些人员过重的处分
,予以了撤销、更正。在薄一波、胡耀邦等领导的亲自过问下,经过党组织和有关部
门的反复调查,“纪凯夫案件”终于有了一个最后的结论。
1988年6月10日《关于“纪凯夫事件”一案审理情况的备案报告》经中纪委常
委会讨论通过。文中说:原中南局1952年对此案认定的主要事实证据确凿,认定的性
质是正确的,全案不能推翻。原处理正确的不予改变。给予吴德峰、谢邦治、朱涤
新同志的处分偏重,予以撤销。原给予周季方的处分,湖北省委已于1979年10月批准
撤销,可不再改动。纪凯夫没有政治历史问题,他和王守正在盗款案中也没有问题。
李之琏同志在任中南局纪委秘书长期间,参与此案的处理,是职责范围内的正常
工作,原湖北省纪委“纪凯夫事件”复查组对他的指责是不符合事实的。
至此,“纪凯夫案件”最终落下了帷幕。
案件的另一方则是如下观点
被掩盖的“纪凯夫事件”真相
(2011-10-13 20:38:24)
记改组原中共武汉市委、市人民政府党组的重大历史事件
张思言
湖北省经济综述志研究员
前言
1952年发生在武汉市,却震惊全国的“纪凯夫事件”,是一起假借党纪之名、用行政手段干预、阻止和取代司法办案,最终以政治方式强行作定论的案件。几十年来,随着政治环境的改善和相关档案材料的不断解密,并经由中共湖北省委等组织的复查,进一步把长期被掩盖、除体制之外真正制造此案的“人为原因”揭露了出来,把原中南局纪委秘书长李之琏,为其老婆打保姆受处分事因而实行报复,利用一桩疑似“盗款未遂案”向中央多个部门及负责人编造的种种谎言,用以栽赃、诬陷武汉市委相关领导干部,及其公安办案人员的伪证摊在了阳光下!更为严重的是,经核查当年那个压制定案,要中南局立即逮捕武汉市委领导人的“主席指示”,在档案中居然找不到原始的凭据,没有实证,因此凸现出,隐藏在此“事件”背后,竟然有利用领袖威望,讹传“圣旨”,一手遮天的虚造!又据查实,1952年2月《人民日报》转载《长江日报》的社论及有关“纪凯夫事件”的报道,均系由李之琏一手炮制,其中子虚乌有地给周季方、宋瑛、彭其光等受害人扣上“组织陷害集团”、“伪造香港特务来信”、“混进党内的反革命分子”等罪名,借党报的影响流毒全国,使受害者几十年蒙受不白之冤,乃至惨死不得昭雪!
澄清该案的发生与形成,以及长期反复得不到更正所折射出的问题,不仅涉及新中国民主与法制所走过的艰难历程,同时也是关系到还新中国第一届中共武汉市委、政府这一段重要历史的清白!特别是,此案当年在全党、全国宣传、学习,至今还起着蒙蔽公众的恶劣影响。因此,为正本清源、阻止谬误的讹传,今天我们有责任重新用法制的准则来考量,揭开因历史局限形成的迷团,戳穿因人为因素制造的谎言,真正从中汲取教训,杜绝历史的悲剧重演。
历史背景:
1949年5月16日武汉解放,5月24日以吴德峰为市长、周季方等为副市长新中国的武汉市人民政府成立;6月11日以张平化为书记、谢邦治等为副书记的中共武汉市委成立;华中最大的城市——武汉市,被定为中央直辖市。
1951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公布,随即,捍卫、巩固新中国政权的“镇反”工作在全国展开,成为全党和各级人民政府首要的核心工作。此时,颠覆与反颠覆、破坏与反破坏、“镇反”与反“镇反”的斗争异常尖锐,并使得社会各方面的问题也错综复杂!
一、“前因”:陈处舒受撤职处分,是引发“纪案”的导火索、
1950年7月,武汉市立二医院副院长陈处舒(中共党员;该院院长系党外民主人士)因殴打、虐待组织配给她的保姆王国珍(南下工作队员),被武汉市监察部门查处。当年5月,刚从“鄂西北剿匪指挥部”指挥长任上,因伤残转业到武汉市检察署任处长的王清,参与了对陈的查处工作。在陈处舒被武汉市人民政府党组责令停职检查期间,二医院医政科长孙麦龄、文书纪凯夫、职员马骏、王守正等联络多人签名,到市政府为陈请愿,遭到副市长周季方批评。陈处舒因是时任中共中央中南局纪检委兼组织部秘书长李之琏的妻子,夫妇俩亦曾数次托人找吴德峰市长说情,但遭拒。鉴于陈的态度,于50年底,经武汉市人民政府党组决定,给予陈处舒撤职处分,王清于51年2月底由市检察暑调二医院任监委(党组织的负责人)。但该问题并没有就此了结,反而复杂化,由此,陈处舒等人与武汉市委参与处理该问题的组织和相关干部结下了怨恨,还因怀疑市卫生局负责人宋瑛与她受处分有关,(陈处舒受处分时宋瑛当时在北京开会,并没参与其事。宋瑛曾为八路军模范军医;)伺机报复,因此形成此后发生一连串问题的内因,并为后来“纪案”的发生埋下祸根!
二、“事件”的起端——蹊跷的“盗款未遂案”。
1951年4月12日下午6时15分左右,刚下班时武汉市二医院总务科会计室的保险柜被人打开,大部分成扎的钞票分多处、撒落在长约30米U型的走廊上,从走廊财务室一端,直至另一端的院长、监委、文书合用的“大办公室”门前,地板上成扎的钞票中,有部分捆扎钞票的牛皮纸条断裂开;余下的小部分以壹仟元小面额居多,用一块花布紧紧包裹着,是在警方清理现场时由医院文书纪凯夫提着,称是挂在“大办公室”阳台外的电线瓷壶上,被人发现取进来的。(后经查证,包钱的花布是医院监委王清家的桌布
案发后,纪凯夫电话向邻近的公安四分局(相距约100多米)报案,几分钟左右,第一个到现场的警察王瀛争在纪凯夫的引导下先查看财务室,后顺走廊细看多处撒有成扎钞票的现场,直到走廊的另一端进入“大办公室”,推开监委室的门,见到了在里边的王清。寒暄了几句后,王赢争便叮嘱纪凯夫“要保护好现场”,自己就下楼去打电话通知警力增援。可是,等王赢争打完电话返回现场时,走廊地上的钞票却被归拢了。此时,纪凯夫提着一包用花布包着的钱,称是他又在“大办公室”凉台外的电线磁壶上发现的。因案发现场被破坏,使赶来的警力采用警犬嗅别、提取指纹甄别等侦察手段使去作用。但经当场清点,撒落在地上的钞票,加上纪凯夫后来“发现”的那包钱,共计约1200万元旧币,(等于人民币1200元)与账目核对,基本分文未失。此时,在布包中还发现了一个皮带圈。
案发时,因监委王清在“大办公室”内,钞票撒落的方向也指向“大办公室”,当晚纪凯夫散布是王清作案,还断言王清有开保险柜的钥匙,并为销毁证据已将钥匙从窗口丢出。果然,次日上午在院大门口对着“大办公室”阳台的花坛明显处,(阳台与花坛相距约十米)人们拾到一把配制的保险柜钥匙。根据上述盗款未遂案的现场及相关情况,辖区公安分局认为该案有诸多蹊跷和疑点,其性质不象是一般的“盗案”。第一个到现场的民警王赢争,就因报案人纪凯夫参与了破坏现场,(有人反映纪用脚把钞票归拢)对其动机产生怀疑。
三、公安局两次拘留纪凯夫;李之琏直接插手办案。
王清、纪凯夫都成为有待排查的对象。辖区公安人员除走访目击证人取证外,先找王清了解发案时恰在办公室等相关情况。王清称,下班后自己已回家,是因纪凯夫来家通知有“紧急文件”才返回医院办公室的。他得知发生“盗案”是在警方未到医院之前,也是由纪凯夫到监委室报告“发生了盗案”,二人还沿走廊到财务室查看了现场。王清说他当即吩咐纪凯夫“赶紧把财务人员找回来”,自己先返回了监委室,不一会儿,警察就到了。经核实,当天下班时院方确实收到一份会议通知,但并不是急件。警方认为其中暴露出的疑点:1、王清返回医院办公室为什么与纪凯夫有关;2、一发案,纪凯夫怎么就预知另有一把配制的钥匙并被扔掉,而不怀疑保险柜是靠常用的钥匙打开的可能;3、那包纪凯夫声称是挂在凉台外电线瓷壶上被发现的钱,是在什么时间、被什么人怎样发现,又是怎样取下来的;(现场勘查,凉台边距称是挂钱的电线瓷壶有近两米远,不用工具是很难取下的。)4、民警向纪凯夫郑重交代要保护现场,为什么他非但不制止,反而用脚把钞票归拢,参与了破坏现场;5、如果作案人是为了偷钱,但现场显示,作案人得手后经过了两个可下楼的楼梯,却为什么不迅速离开现场,反是把钞票分多处,一堆一堆撒到走廊上,明显不象是因偷盗行为慌张所至。为此,公安四分局于14日晚传讯了纪凯夫。但因其辩解谈不清相关问题,警方决定暂不宜让他回家。对此,公安分局向总局治安处写了书面报告,履行了相关手续。可是,公安机关依法排查案件,传讯纪凯夫的正常工作,一下子却惊动了中南局纪检委的李之琏和其妻子陈处舒。
就在第二天,15日(星期日)上午,该院医政科长孙麦龄(并非案发现场目击者)到已调离的前任副院长陈处舒家,报告纪被传讯未归的消息,陈的丈夫李之琏参与了谈话。据查证,在这之前的案发当晚和第二天即13日白天,孙麦龄已分别两次向陈报告发生该案的相关情况。
孙向陈密切“汇报”的行为是耐人寻味的,可是因陈处舒的丈夫李之琏,有中南局纪委兼组织部秘书长的职务背景,所以夫妇俩与孙之间的密切往来和对案情的特殊“关注”,后来被冠上组织之名,诡称是接待“上访者”。也就在当天(15日)午饭后,李之琏带孙赴武汉市四区委书记苏苇处,商量由苏出面与公安分局交涉,要求放人。当晚,孙麦龄提出以他的名义保释纪凯夫。由此,李之琏就开始介入司法机关对“盗案”的调查工作。
另一方面,武汉市卫生局负责人宋瑛作为市二医院的上级主管,于17日上午赴市政府,向分管卫生、同时也分管政法工作的副市长周季方汇报二医院发生的“盗案”。这之前,宋瑛曾于15日晚由卫生局党总支书记张洁陪同,亲赴公安四分局在保释纪凯夫的簿上签字,纪凯夫得以回家。事实上,宋瑛此时并不赞同拘留纪凯夫,当她向副市长周季方汇报情况时,周已得知此案子的蹊跷情节,考虑到“镇反”期间问题复杂,为排除干扰,保障公安机关对案子进行侦破,他认为没有必要采纳宋瑛“暂不宜抓”的不同意见,于当天(17日)责令市公安总局治安处,继续对纪凯夫实施拘留审查措施,他在第二天的市委会议上还作了汇报,并征得同意。周季方与纪之前从不认识,更无私怨,十几天后即调离武汉市转任中南民政部副部长,再也没过问过此事。(详见中共湖北省委的《复查报告》。)但是,后来在李之琏拟定的原中南局的“纪凯夫事件”结论中,却把上述过程歪曲、捏造为“宋瑛强令四分局逮捕纪凯夫”;“求助”、“伙同”周季方,对纪凯夫实施“压制民主、侵犯人权、打击报复”;又诬称宋瑛、周季方与并不相识的市公安总局办案负责人彭其光组成“阴谋陷害集团”,并将此诬陷的内容印成小册子,成了当时全党上下学习的教材。
四、武汉市委排除“双线”办案的干扰,引发矛盾加剧、
据孙麦龄的日记证明,17日(星期二)晚(并非15日),李之琏又来到四区委,参加由他授意、由四区委书记苏苇主持的“会议”。他未经过市纪检委组织还私下叫来他的老关系,时任武汉市纪检委检查处(科)长的王世勋。(此人因背着市委与李之琏炮制“纪凯夫事件”有功,后被破格提升为武汉市委常委兼组织部长)李之琏说:公安拘审纪凯夫不公正,王清才是作案嫌疑人,他是党员、领导干部,“党的纪检查机关不应推卸责任”。会上,由根本不在案发现场的孙麦龄介绍有关王清作案嫌疑的“案情”。宋瑛虽被邀参加,但她不知该会的性质,认为应由公安机关把案子查清。但由此时起,对该案的调查却形成“双线”办案的格局,一边是公安机关的全面侦讯;另一边却是根据李之琏授意、由王世勋出面,以检查党纪之名针对王清的调查。上述在四区委“聚会”的内容,后来被李之琏演绎说成是“基层党组织的决议”。
4月30日,当武汉市委书记张平化、市委副书记兼市纪检委书记谢帮治闻知上述矛盾后,便一同亲往案发现场进行察看,并找来“两方人员了解情况”。接着,他们按正常的组织隶属关系,以武汉市纪检委名义正式致函中南纪检委,意在排除李之琏的个人行为,指出:“经我们数日来详细检查了解,……无论是盗款或陷害,均须查清钥匙、包袱皮(王清已承认是他的)两大物证。这非纪律检查机关所能胜任,……此案件交由公安机关全责处理,查清盗案或陷害后,与党员有关者再以党纪论处”。(见附件)当年中共武汉市委的这一意见,强调的是应分清职权,按程序、凭证据办案的法制原则,避免以行政的方式、“长官的意志”对案子预先作定论。可李之琏竟将此视之为“宗派思想”,“偏袒王清”,扣上“对抗上级”和“压制基层组织意见”的帽子。这样,从一开始该案的侦办工作就受到干预,出现了极不正常的情况。
多年以后,李之琏心虚,为掩盖个人干预此案的违法行为,称自己是受已故上司钱瑛部长的委派,是“职权范围内的正常工作”。但通过钱英的证言便可看出问题的端倪:“盗案发生在51年,开头就是在二医院的上海同济大学的孙麦龄告到中南局,他就找了李之琏。当时我不在家,我们有个副部长孔祥祯,李之琏告诉了孔祥祯,孔祥祯说让武汉市委先查,我们不要插手。我回来后,孔和李都向我说此事,我同意孔祥祯的意见……并请示李雪峰,李雪峰也同意市委查,李之琏就不满意,因为牵涉到他老婆陈处舒”。(见钱瑛的证言)
五、公安依法办案、作案人浮出水面。
李之琏不断以中南局纪委名义对市二医院的案子进行干预,当然引起武汉市委领导的关注,也使本可以在基层公安分局查清的案子,不得不提到市公安总局的议事日程。但为坚持“以证据定案”的原则,市公安总局召开了专业性的刑侦案情分析会,认为既然财务室的门和保险柜的门均无被撬痕迹,作案人直接用钥匙开保险柜作案的机率极大。因此,重点先查清现场拾到的那把仿制的保险柜钥匙的情况,是何人所为,便成为侦破此案的关键。7月3日,公安总局责令总局保卫处从分局接办此案,查清仿配保险柜钥匙的情况。(此间,市委的态度使李之琏改变了涉案方式,他多次以中南纪委之名要求市委作出撤消王清职务的决定,但因案情还没结论,市委没有采纳。王清此时由公安机关安排在受监控的其它医院住院,接受排查。)9月初,公安总局保卫处经过深入调查查明:仿配钥匙的时间是在1951年3月22日中午11时30分至13时30分之间;其间,因该钥匙的材质和形状特殊,需到别处现翻砂毛坯,故制作时间共用了一个多小时之久。并经查证,这天因更换财务人员,原钥匙曾短暂经王清之手。被调查中王清称,因当天上午没有找到接替出纳工作的王守正,他便暂时将保险柜钥匙和此时又交来前任出纳的其它钥匙及一堆杂物,一齐放入了不能锁的办公室抽屉内,便下班回家了,直至下午上班他才把保险柜钥匙交给了接任出纳的王守正。又经查证,王清有当天中午(3月22日)没有外出的旁证,王清当时的警卫员靳廉杰,也是随王清一同转业到二医院的,公安人员向他调查时,他正在干部学校学习,他如实向公安机关确认,现场的布包皮是王清家用桌布,但因王清从不过问家务,对家里的物品不熟悉,故他无法认定该包袱皮是不是自己家的。靳廉杰还介绍、王清的生活习惯、衣着特征,讲述了他为什么能记得和证明王清3月22日中午没有外出的理由,以及当天中午他跟王清在家没有外出的过程细节。当然,因他与王清的特殊关系,此证言并不能作为问题的定论,还需与其它证据进行综合认定。(但是后来在中南局作出定论时,为了改变靳廉杰的上述证言,竟对他实施逼供,要他改变曾向公安机关证明“王清3月22日中午没有外出”的内容。在威逼之下,使他只得表示“记不清了”。这样,他原来作证的内容,后来竟成为扣在公安办案人员头上的罪名,说此证言是办案人员为包庇王清编造的“伪证”。对于此事前后问题的真相,靳廉杰多年来十分忿懑,遂将此问题真相写成书面材料,进行了法律公证,立此存照。(见附件))后又经查证,当天中午王清回家后,纪凯夫、王守正二人曾逗留在院长、监委、文书合用的“大办公室”内,(纪有办公室的钥匙)并之后的作为不明。鉴于上述调查情况,要弄清事实真相,查清究竟谁是配制保险柜钥匙的人,就只有请经手配制钥匙的铜匠和目击证人来进行识别。3月22日配制钥匙那天,是铜匠行业的节日——老君节,许多铜匠都聚集在茶馆里,又值午饭之时,故目击证人较多;加之制作该钥匙所需时间较长,此人不断与多人发生对话,还找人兑换过零钱,所以给铜匠及证人们留下了很深印象。不过,在警方寻找到这几位铜匠及证人之前,他们因不了解调查的意图,怕惹麻烦,所以有意返回老家避风头。但这一切正说明,铜匠及证人根本不是象李之琏所说“记忆不清了”。经警方向铜匠和多位目击证人(共七人)讲明了是帮着政府抓坏人,使他们消除了顾虑,并积极配合警方反复在不同场景下进行当面识别、指认。根据证人们提供的证言,与派在二医院内线侦察人员所获取的配制钥匙嫌疑人的所有细微证据包括:身型、口音、发型、手表、皮鞋款式、着装质地、式样等,一一进行反复地核对、核证,最后从众嫌疑人中认定仿配钥匙的不是王清、也不是纪凯夫,而正是发案时任出纳的王守正。将王守正的作案嫌点与调查所取得的证据进行分析:1、发案时两把保险柜原钥匙均在王守正手中。2、如果是持有第三把钥匙的人作案,仅有配置的保险柜钥匙,而无财务室的门钥匙(门虽是虚掩着,但别人并不知道,随时都会撞上返回的人。)就冒然可在不足十分钟的短时间内打开保险柜完成作案,几乎是不可能。3、既然是有备而来,用包袱皮把柜中全部的钱取出,但又为什么不拿走,却是把大部分成扎的钞票分多次、多处撒落在几十米长的走廊里,把余下小部分钞票留在包袱皮内。再者,落在地上捆扎钞票牛皮纸条的断裂也很奇怪,经警方现场摸拟试验,不用手撕,牛皮纸条是不可能断裂的,显现出走廊上出现的钞票不象是因慌张而失落,却有人为故意的痕迹,所以案件的性质也并非偷盗。4、大部分员工都知道,按财务制度每天下班前保险柜里的现金都必需送存银行,柜中不得留钱,以往都是这样执行的,但为何唯有这天例外,柜中留有钱,旁人怎么知道?5、王清是山西陵川人,而铜匠们都是湖北孝感人,彼此口音应不易沟通,如有接触,其特征必应留下极深印象,可是经公安总局保卫处李冷处长亲自主持,由铜匠们对王清进行当面辩认,结果是否认,铜匠们一再强调:此人是湖北当地口音,留分头,还擦了油;穿青蓝色呢制服上装,黄皮鞋等,这些特征均与王清留平头,戴帽子,穿布鞋的“土包子”装束完全不符,而与王守正十分吻合。6、王清23年生人,放羊娃出身。37年元月参加红军,从战士升任团长,从无城市生活经历,更未接触过保险柜和懂得基本的使用知识。(该保险柜还是法国人留下的洋货,即便是有钥匙,也未必会使用。)王清刚率部参加鄂西北剿匪,因伤病复发,转业进城才半年多。他于51年2月底调市二医院任监委,至3月22日发生配制钥匙之时,不过才20多天,一个偶然,短暂经手钥匙之时,就预谋另配钥匙,准备日后在自己还很陌生的新单位实施偷盗,甚至不顾公款若被盗,自己也要承担领导责任的后果,这在作案时间和作案心理上都是不合乎常理的。
按办案程序,武汉市公安机关为及时获取检查机关的意见,便邀请了中南、武汉市两级检查机关,以及市监察委的领导召开案情听证会。(也邀请了中南纪委的李之琏,但他没有到会。)会上中南检察暑副检查长周光坦、武汉市监查委唐午圆副主任和两级检查机关的代表,一同听取了李冷处长关于公安机关对此案侦察、取证的经过和初步结论的报告。并经由周光坦、唐午圆及到会检查人员与所有铜匠、证人们直接见面,当场询问关于证言中的问题,对公安机关的取证工作进行核实,他们一致认为:武汉市公安机关对此案的侦察思路是正确的,取得了很大进展,使案情明朗化;所获取的证据和铜匠、证人的证言,也是真实可信的。当时为了慎重起见,会议作了录音。(可是,该会议的录音内容,尤其是与会检查人员询问铜匠及证人的对话,事后竟被李之琏说成是武汉市公安机关“对抗上级”的物证,于52年2月,李之琏以中南纪委名义,强行从市公安总局保卫处把该录音带、连同两把原保险柜钥匙和配置的钥匙等物证一起收走,销毁了办案证据!)接着,武汉市公安总局写出了《专题侦察报告》(此件现存武汉市公安局)。此时,又因铜匠程贞雁等人提示:制作该钥匙时,因来人很着急、不断催促,使该钥匙加工得很粗糙,凭经验和常识,保险柜、金库的锁不同于一般,是很精密的,这样粗糙仿配的钥匙是不可能打开保险柜的。为此,经办案人员刘珠月与院方多位财务人员对仿配的保险柜钥匙进行试验,果然证明该把配制的钥匙并不能打开保险柜,“连插进去都很难”。(注:刘珠月生前的多次证言,已作司法公证。)由此,进一步印证了前面的调查结论,即该案配制钥匙者的目的不是用于偷盗。该钥匙被扔在院大门前、人人上下班都必需经过的花坛边明显处,是个幌子,是为了把侦察视线从王守正那里转移到王清身上;这也正是纪凯夫未卜先知、一发案就散布王清持有保险柜钥匙,已将之扔掉的可疑之处,主动报案无非是“贼喊捉贼”,发案时,能打开保险柜的两把原钥匙,确实都在出纳王守正手中。侦察结果使案情明朗化:这“不是一般的偷窃案,而是一个有目的、有计划阴谋布阵的陷害案。这个案件的酿成,可能不只一个人所为”。于是,武汉市公安总局决定“拘捕王守正,暂不释放纪凯夫”,以便进一步查清共同作案的细节。但由于涉及李之琏以中南纪委名义的干预,为了稳妥和谨慎起见,中共武汉市委于51年10月12日向中南局并中央,及时报告了武汉市公安机关准备实施的破案计划。(见附件)上述按组织原则和正常司法程序办案的事实,充分显示了中共武汉市委和武汉市公安机关,对侦办此案的每一个步骤都是是极其慎重和严谨的。而李之琏所散布“市委限期10月10日前破案”,公安机关侦察结论“是在赶时间”和“急功近利”云云,纯系歪曲。李之琏指责办案人员所谓“作伪证”和“刑讯逼供”,更是蓄意的诬陷。可以看出,由于李之琏以中南纪委名义不断地干预,此时中共武汉市委、政府和辖区公安机关,是在顶住压力下行使自己的职权,谨慎到对一件普通刑事案件的侦破,武汉市委还得向中南局,乃至党中央写报告,已超出正常的司法办案程序,显出事态异常!
六、谎报卫生局处理“匿名信”问题,为罗织宋瑛罪名扩大事态、
针对公安机关的侦办结论,李之琏也在不遗余力地四处活动,为达到阻绕办案的目的,除亲自下到四区委外,他又抓住数月前一件已处理完结的事大作文章,以谋得上方的支持。1950年9月1日,由中共中央书记处政治秘书室转来一封化名“陈颉”,状告宋瑛局长的匿名信,称其担任市一医院院长时有失职、渎职等问题,没有能力担任局长。但经组织查证,其内容明显失实,更不用说其内容有矛头直指刚解放的人民政权,编造什么“群众流泪骂政府”的恶毒语言(有原件可查)。在市卫生局机关党总支开会研究此问题时,曾在二医院工作过的总支委员张洁发现,匿名信使用的是二医院的材料稿纸,字体象王守正的,在未报告宋瑛的情况下,找来熟悉王守正字体的纪凯夫、马骏和王守正本人前来识别,核对该信的笔迹。卫生局总支调查一封内容荒诞,语言恶毒的“诬告信”,其行为妥否,有待辨正,但无论如何也不是宋瑛本人或指示“追查控告人”。一星期后王、纪、马三人状告市卫生局和宋瑛局长,称“追查匿名信是违法、侵犯人权”,来扩大事态。后中共武汉市委、市纪检委对此问题进行了全面核查,由市纪委领导人亲自主持,于1951年3月21日作出处理结论:
1、“ 控告信(匿名信)反映的问题……与事实不符……与宋瑛关系不大,但宋瑛作为主持全面工作的副局长缺点是有的”。
2、“机关党总支……作出追查控告人的决定是错误的……核对笔迹的作法更是不对的,所以应当作出深刻检讨”。
为此,宋瑛代表党组织和个人在党内外的会议上连连作了公开检讨,并受到党内口头警告。此问题的处理结论,武汉市委又以专题报告直接回复了中央书记处政治秘书室,中央书记处没有再提出新的意见,按常理,此事业已了结。可是,当武汉市二医院“盗案”发生后,李之琏却再三重提这起已由市委报经中央书记处处理过的事情,以达到给宋瑛罗织罪名的目的。他先是以中南纪委之名从武汉市纪委王世勋那里要走有关材料,后又以中南局纪检委秘书长的身份,将其中片面的内容提供给《人民日报》驻汉记者,绕过武汉市委和中南局,以“党报专栏”的名义和路径,作为“侵犯人权”的典型案例转报告给中央纪委,要求予以重处。(详见记者沈石的信)随后,他将以此得到中央纪委领导人征求中南纪委意见的批示,玩弄办文技巧,不谈此事已经市委处理完结,回复“同意”人民日报记者的“意见”,造成宋瑛在事隔数月后,又为已经处理过的同一问题,在一个月内连续三次受到不断加重的处分。而且,《人民日报》还于51年8月18日、9月11日,先后发表指名批评宋瑛等“侵犯人权”的文章。
这样,借党报舆论的宣传,宋瑛的问题被扩大,并人为地与二医院“盗案”混淆在一起,成了“迫害”此案中嫌疑人纪凯夫、王守正的“坏干部”。在接着“纪案”的结论中,又给宋瑛等人加上了对纪凯夫、王守正实施“借端报复” 的罪名。而这样,纪凯夫、王守正反成了中央党报上赞扬、庇护的对象,与武汉市公安机关认定纪、王二人在二医院“盗案”中,有“栽赃、陷害他人”的侦察意见大相径庭,从而在舆论上压制了中共武汉市委的意见和公安机关的侦讯结论。由于造成党的高层组织间的矛盾,因此导致日后对该案件的判定工作完全脱离了正常的司法体系,而陷入“以权代法”的反常局面。最终,让李之琏炮制“纪凯夫事件”、为他老婆的问题实施报复的目的得逞。
七、以“联合检查组”取代公安办案、没有定论的“检查报告”还被李之琏“调包”。
更有甚者,在炮造宋瑛问题的同时,李之琏又谋划出以临时组成“中南联合检查组”取代司法办案的招数。椐李之琏本人称:“此时中南纪委向中南局领导提出,有必要由中南一级有关部门联合协助市委检查处理这一案件。中南局并将中南纪委的要求批转给武汉市委:“可供你们参考”。可是李之琏这一说法是否属实,究竟是什么人代表中南纪委提出过此项建议,中南局又是否作过此批示呢?经查证,有关组成“中南联合检查组”的问题,档案中只查到李之琏个人在写给中南局书记邓子恢的信中拐弯抹角地提出过此建议,既未见到中南纪委的报告,也未见到邓子恢和其他中南局领导的批示。姑且不谈要以这个“联合检查”取代司法给一起刑事案作定论的合法性,但可以肯定的是,李之琏为阻饶司法机关办案,又有了新的手段:要临时另组班子、另起炉灶,以权势迫使公安机关和整个武汉市委的相关组织都处于被“检查”的逆境。果然,于11月21日,由中南纪委牵头,十一个单位派员(非司法刑侦专业人员)组成“中南联合检查组”进驻武汉市二医院,取代司法机关直接办案。由此导致中共武汉市委和市公安总局破案意见的报告没了下文,办案工作搁浅,破案计划无法实施。
“联检组”的介入历时20多天,没有取得,也不可能取得能被法律认同的新证据,最终连一份明确的、符合司法要件、规范的结论也没有,现存档案中仅留下一份注明十一个单位代表的名字,部分人认为王清有作案嫌疑,少部分认为纪凯夫也可疑,也有人同意市公安机关的侦查结论,还有人中立、不表态的《检查报告》的讨论草稿,时间为51年12月26日。可是奇怪的是,在1952年1月28日中南局突然作出处理《决定》时,公布于报端、列举了九条给王清定罪的依据,却是另外一份由李之琏亲笔编写的《简要报告》,该报告的撰写时间却是在12月20日,竟早于《检查报告》讨论草稿前6天;落名也与档案中的不一样,变成了“联检组”正、副组长二人,也并非本人亲笔签暑,副组长罗启霖就声明,在见报前他并未见过此报告。这一事实表明,在“联检组”《检查报告》的草稿还未产生的前6天,李之琏的《简要报告》就已提前出笼,档案中该《简要报告》底稿的笔迹证实,是由李之琏亲笔提前撰写好的,在定案时顶替了“联检组”的报告,公然调了包。李之琏如此炮制“案情报告”,他在后来出版的《纪凯夫事件始末》一书的第38页中虽进行了辩解,对时间倒置的问题只字不提,把私下编造的理由说成是中南局组织交给他的紧急“任务”;但还是不得不道出:此时“我没有参予对此案的检查,有些细节还不熟悉”,“因为检查组的书面报告只写出草稿……,而中央的指示很紧迫,不能有丝毫等待……只能以主席电报指示为准照办”。(注:关于“主席电报指示”的问题后面专谈)由此充分地暴露出,当年处理此案时那种目无法纪的混乱和人治办案的随意性,以及此时李之琏混水摸鱼的阴谋行经。联检组长樊德志在“联检组”结束后,也曾在给邓子恢书记的信中称“不能肯定王清作案”,可竟然还是依据李之链的伪报告定了案!彼时,孙麦龄、王守正、纪凯夫的哥哥纪憨(与二医院毫无关系)也都公然参予了“联检组”的“调查”、“汇总案情材料”等工作。在此还需特别提及的是,纪憨是后来被事实证实的国民党中统局成员,他在1958年接受历史问题审查时,向湖北省公安厅有这样一段自我交待:“1946年初,我奉中统局指示和二弟纪凯夫回汉口接管了中央药房,……我让二弟纪凯夫任副经理主管内外经营,……解放初,许多友人离汉去港,……我在邮电局有职业掩护,但药房是会暴露的。因此我与二弟商量,还是离开药房去公家办事。……1951年医院发生了盗案,纪凯夫涉嫌被公安机关传讯,后又被拘捕。我原对此事不敢出面,……医院科长孙麦龄找我,……要我以家属名义向省、市、中央各部门告状。我开始不敢写,怕暴露自己。孙科长说:不要怕,有中南局纪委秘书长支持你。……在他的授意下,我执笔以我父亲纪玉山的名义控告卫生局长宋瑛等陷害纪凯夫的控告信,……控告信的分送是孙科长定的,……后来检查组进医院,孙科长要我参加医院盗案调查委员会整理材料,有一份一万多字的材料是我和王守正帮助整理和抄写的”。(该交待材料现存档于湖北省公安厅)可见,“纪凯夫事件”的炮制者是与国民党中统成员和作案嫌疑人串通的,因此不能排除,该案发生的成因除了李之链要为老婆翻案的私利外,还有隐藏着很深的政治图谋。
八、纪凯夫违反监规受处罚,反栽赃公安人员“刑讯逼供”、
当年认定公安办案人员对纪凯夫“刑讯逼供”等罪名,是由李之琏一伙编造的不实之词,是蓄意给办案人员栽赃的产物。从51年7月3日,市公安总局保卫处受理此案的工作步骤是清晰的,是把精力集中在调查仿配保险柜钥匙的经过上。由于当时铜匠及证人的指认并未涉及纪凯夫,此间保卫处也根本没有为案情问题提审过纪凯夫,因此根本不可能发生“刑讯逼供”问题。而事实正相反,51年6月,保卫处尚未受理此案前,根据当时中央“清理积压案件”的指示和经市委批示,市公安机关从全市组织了一批保卫干部,对在押人员积压的案子进行清理,纪凯夫因案情尚待查清,属于暂被搁置的一类。当清理到纪凯夫时,因清理人员对前期案情不了解,照例询问姓名、职业和在押原因等问题,纪先一言不发,后破口大骂,并当着女记录员脱掉裤子,赤裸下身,在场警员当场制止这种耍流氓行为,强行给他穿上裤子,因违反监规,又给他带了手铐。此事的发生和纪凯夫受到处罚,与“盗案”的实质问题并无关联,但很快反映到总局保卫处彭其光那里。彭其光当时是保卫处副处长兼侦察科长,也是总局“清理积案”负责人之一,他此时并未受理调查二医院“盗案”的工作,只是将纪凯夫无理取闹的情况报告给总局朱涤新局长,朱局长因知市委领导过问过二医院的案子,又带彭到张平化书记处作汇报。平化书记指示:一定要向案犯讲明违反监规错误的严重性,对其进行教育;同时指示:公安机关一定要严格按政策办案,避免有人在此案的问题上找“岔子”。根据张平化书记的指示,彭其光亲自来到拘留所,解除了纪凯夫的手铐,同时对他进行了严肃的教育,纪凯夫当时表示接受批评,承认了错误。此后,保卫处根据平化书记的指示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也再未提审过纪凯夫。可是中南局在“纪案”的定论中,却强行给彭其光加上在办理二医院盗案中对纪凯夫“刑讯逼供”等莫须有的罪名。
还因当时破案工作的需要,公案机关经履行手续,从家乡临时把铜匠和证人请来,安置在机关与干部们同吃同住、还配发误工费及生活必需品,并对证人实施必要的保护,这种依靠群众办案的正常作法,后来也竟被李之琏诬陷为“非法拘押铜匠和证人”、“逼供、诱供”,以此推翻铜匠们的证词,并加害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26年后,湖北省委、纪委复查此案时,找到其中健在的5位铜匠和证人,他们一直非常清晰的记得当年事情的细节,一致否认了原中南局《决定》中关于“拘押铜匠”和“逼供、诱供”的认定,并提供了与当年武汉市公安机关取证时,指认作案嫌疑人内容一致的证言(该证言现存湖北省纪检委)。
九、香港来信真相、
随着案子的深入调查,纪凯夫的嫌疑不仅没有排除,共同参与作案的问题浮出水面,同时还出现了其它方面的问题。51年10月25日,武汉市公安总局邮检部门从香港邮件中截获了一封写给纪凯夫的来信,其内容十分可疑:“久未得消息,……盼照党方指示迅速推行……彼方干部刚愎自用,……上次同志联络数人,略予惩处,……同志所为,党方所持”等等。经手此事的警员刘丙申,提出有深入调查的必要,经请示,“要继续观察”,此信暂被搁下。一个多月后,刘丙申无意中在党的报纸上批评宋瑛的文章中看到纪凯夫的名字,当时,纪凯夫虽然在押,但党报上却把他作为正面人物报道,这无疑是在给公安办案施压,当然与李之琏有关。于是刘丙申赶紧把香港的来信向总局领导作汇报,12月初,朱涤新局长将此信批示给保卫处,经把信的内容“彼方干部刚愎自用,联络数人,略予惩处”与纪凯夫近期和在“盗案”中的一系列活动对照,发现他的行为和社会履历有重大疑点。(如前引述纪憨交代的内容一致。他是1921年生人,此时已三十有余,也与后来“青年团员”的报道也不符。)当李之琏得知此情况后,先是否定给纪凯夫的信是来自香港,他亲自找邮政局局长李进,经查由香港进内地的邮件清单,证明该信确系来自从香港,但他仍打包票说:“信虽是香港来的,也不能说是特务机关写的……即使是特务机关写的也不能证明纪凯夫是特务”,百般阻绕彻查此事。一个月后,当中南局作出处理《决定》时,他为了惩处办案人员竟调转枪口,提出了令人意外的臆断,说香港来信是有人“制造混乱”“伪造的”。他声言“有人立功心切,写此信借特务机关之名,提供纪凯夫的“证据”,达到破案的目的”,矛头直指公安总局负责办理此案的彭其光同志。彭其光因坚持以证据定案的原则,没有顺应李之琏的干预,曾在党的会议上与他当面发生争执。为了压制彭其光,他曾派人对香港来信进行了专题反调查,目的在于给彭其光罗织罪名。但经调查,还是得出“怀疑彭其光与港信来历有关系,是没有根据的”的结论。(该调查结论的文档现存湖北省委、纪委)可是,由李之琏亲笔撰写、刊登在1952年2月26日《人民日报》上的“纪凯夫事件”《全案经过》中,竟然谎称:“更为严重的是,他们还用极卑劣恶毒的手段,伪造香港的特务来信,污蔑纪凯夫有政治问题。”这样的认定,对不明真相的读者来说“他们”自然是指周季方、宋瑛、彭其光所谓组成的“陷害集团”。李之琏如此颠倒黑白,借《人民日报》欺骗全党、全国人民,陷害无辜,但是这些行经,到他死都没有被公开揭露,受到应有的惩处。
十、相持不下的局面、
1952年1月7日,在以中南局纪委名义召集的会上,武汉市领导人与李之琏尖锐对立,双方面对面交锋。此时,中央组织部兼中央纪委的秘书长赵汉,又为处理所谓周季方支持宋瑛追查“匿名信”问题南下武汉。赵汉一行因接受了《人民日报》记者的观点,是奉命行事,所以他把党的纪检部门的职权,与二医院“盗案”的刑事问题搅混在了一起,因此堕入了一个完全背离司法原则的逻辑怪圈。依据武汉市公安机关的侦察认定,王守正、纪凯夫都是刑事“盗案”中的作案嫌疑人,二医院的案子为栽赃、陷害他人案。纪凯夫、王守正并非受“迫害”,反有陷害他人之嫌。但赵汉却硬性认定周季方、宋瑛对纪凯夫、王守正实施了“侵犯人权”,甚至要否定和抹掉纪、王二人在二医院“盗案”中的作案疑点,认定作案人是王清,进而还把“匿名信”问题与“盗案”问题串联起来。这样,由于李之琏一系列阴谋活动,形成了不是由司法机关凭证据断案,而演变为由上方纪检机关替代其它所有组织,向武汉市委、市府和公安机关施压的局面,致使中南局的领导也十分为难,陷于被动。在这样混乱局面的压力下,中共武汉市委和公安机关为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只得在保留意见的同时,按上方意图暂将纪凯夫释放,此时已没有可能再拘押另一嫌犯王守正。这样武断地压制、否定公安机关的侦察结论,和推翻中央直辖市一级市委、市府的意见,显然没有法律的依据,既违背了司法原则,也违背了党的组织原则。
十一、迄今不明的“主席指示”。
十几天后,又风闻“最高指示”下达,整个中南局的领导都陷入了迷惑状态。由于这个“主席指示”的内容没有文字凭据,中南局也没法在内部作正式传达,所以所有原中南局的领导人对此问题的说法都只是“据说”和“听说”,然而唯独李之琏却成为解读此问题的“权威”。按李之琏公开散布的说法是:毛主席先是让中央组织部副部长、中央纪委副书记安子文,给中南局主持工作的书记邓子恢打电话转达“主席指示”,“立即开除吴德峰的党籍”。但邓表示:“需要那样严重的处理吗?”安子文又向毛主席反映,主席很坚持,让安转告邓子恢,“你不开除他,连你一块开除”。并于51年元旦期间发来电报:
中南局:
周季方压制民主,打击报复,侵犯人权,立即逮捕法办。
毛泽东
(详见李之琏写的书《纪案始末》一书37页。对这个出自李之琏的电文,原中南局的所有领导,没有人能证实亲眼见过此电文。该电文也没有注明发电日期,连他本人始终也拿不出原始的凭据。)几十年后,有关组织在中央办公厅的帮助下,查遍所有中央、地方和原中南局的机要档案,以及中央专管毛主席文档的人员处,竟均未发现毛主席和党中央在“纪凯夫事件”定案前,指示中南局处理此案的任何(电报和电话)文档记录,更没有与李之琏所说要逮捕某某人和要开出某某人党籍,内容相一致的文件!     当年主持中南局工作的邓子恢同志也坦诚回忆:“1952年元月,安子文途径武汉没有找我,我也没找他,李之琏找安谈过,……主席对“纪案”没有任何批示。安子文没有给我打过电话,我也没有给安子文打过电话。1952年元月一天,毛主席秘书(可能是叶子龙)打电话给我说“纪凯夫事件”很严重,要把主要负责人周季方立即逮捕,我当时不了解情况,即把李雪峰同志找来商量……后来北京就再也没有人给我们打过电话了。第二天因接电话指示,马上召开中南局会议……为此电话开了好几次会”。(见邓子恢的证言)
邓老的证言明确否定了李之琏的说法,并证实了以下问题:一、在定案前,中南局从未接到过毛主席、党中央对处理此案的正式电令和指示;二、关于安子文给邓子恢打电话转达毛主席指示的说法,不仅邓子恢本人表明此间根本不曾与安子文通过电话,而且尔后安子文也不承认。那么李之琏是怎么知道毛、安、邓三方通话的内容?三、既然是毛主席发给中南局的“电报”,怎么连中南局主持工作的书记邓子恢都没亲眼看到,而唯一只有李之琏能全文引述,岂不是怪事!
近期,又经核对由中央文献研究室出版的《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中,也没有李之琏所引述的“主席电报”,以及与要抓人的“主席指示”相吻合的内容。
再者,当年唯一只有武汉市公安机关,在法定的第一时间对二医院“盗案”作过现场勘察和展开刑侦调查,掌握着第一手,也是唯一合法的证据。(当年原始的侦讯材料现仍保存在武汉市公安局)无论远在北京的上级,有过什么主观认定,与正常侦办二医院“盗案”没有事实关联,即便某些组织事后表示过什么态,那更是因听了李之琏的伪汇报,一级误导一级造成的恶果,决不能成为替代司法对一件刑事案件的裁定,这应是判定是非标准最基本的法制原则。所以不容置疑的是,这个迄今都不明的“主席指示”内容,是当年李之琏以势压人、强行给此案作定论的口实。而更为严重的是,既然当年是盲目根据这个“主席指示”定的案,惩处了那么多干部,还改组了直辖市一级的市委、政府,但至今却竟然连这个“主席指示”的原始凭据都查找不到,这等荒唐和悬疑是无论如何都不能自圆其说的。因此必须查清,隐藏此案背后混水摸鱼、伪造和假传“圣旨”等触犯刑律的重大悬疑!
十二、中南局仓促作出“纪凯夫事件”处理《决定》的经过
根据查证当年中南局的会议记录,以及相关档案材料,从中可以清楚地了解原中南局处理此案的经过,以及李之琏当时的作为。
1、中南局对此案的处理是十分被动的。如前所述,邓子恢书记接到称是传达“主席指示”的电话后,感到茫然。他思想并没有想通,不知为什么要逮捕自己十分熟悉的周季方同志,在宴请周季方作了一些安抚工作后,便紧急召开中南局常委会,但还是违心、不敢怠慢地执行了要抓人的“电话内容”。(见邓子恢、钱瑛的证言)
2、中南局常委会上,是由非常委的李之琏作的“案情汇报”。可奇怪的是,此前从未合法参与任何组织、到过现场、对案件作过客观调查的李之琏,此时竟可以成为中南局常委会上“案情”唯一的汇报人,而他所“汇报”的内容也不知道是代表和根据那个组织的调查结论,因为此前中南局没有任何组织对所谓“打击报复”问题作过调查,有过认定。却完全排斥和根本不听取武汉市委的意见和公安机关侦讯结果的汇报,使会议成了“一言堂”。几天后中南局在该案的处理中,对所有“事实”和“罪名”的认定内容,正是出自此时李之琏的伪汇报。这样,在政治压力的庇护下,李之琏此前所有干预此案的违法行为,还被套上了“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的组织外衣。
3、“汇报”中,李之琏先是将他提前编写的“简要报告”以并未作出正式结论“中南联合检查组”的名义抛出,确定王清是“盗案”的案犯。接着,他又跨出“联检组”的范围,(因“联检组”的报告中只字未涉及有打击报复的问题)进一步贩卖私货,污蔑武汉市委及领导人对二医院“盗案”“存在宗派主义思想……而发展成为严重的无组织无纪律”,“被蜕化分子王清和报复分子宋瑛所利用”,支持了对纪凯夫的“迫害”和“打击报复”。他还诬称中共武汉市委对王清采取庇护态度,造成公安机关“办案不公”,发生了对纪实施拘审、“刑讯逼供”、“制造伪证”等所谓问题,以此来否定公安机关的侦察结论,并栽赃、诬陷公安办案人员。他轻巧地把自己私下干预办案工作的违法行为说成是:问题“反映到中南局纪律检查委员会,该会派人参加了对此案的调查”,以此来蒙蔽中南局的常委们。他又移花接木,把前面所谈中央纪委、《人民日报》关于“匿名信”问题批评宋瑛等人的往事搬了出来,以此推论宋瑛等人在办理二医院盗案中有“借端报复”问题,从而拼凑了一个虚假“打击报复案”的基本框架。最后,他还用很大篇幅历数他老婆陈处舒在武汉市二医院任职时如何受到撤职处分;孙麦龄、纪凯夫、王守正等一伙人如何为陈处舒受处分到市政府请愿,遭周季方副市长当面批评;以及李、陈夫妇又曾数次托人找吴德峰市长说情,遭回绝等一连串问题,作为是他们这一伙人长期受到武汉市领导人“打击”、“迫害”的例证。(详见1952年1月30日中南局紧急会议记录)这样,他把二医院“盗案”的侦缉问题;陈处舒被撤职问题;所谓宋瑛处理匿名信问题三件事,人为地“串”到了一块,从而把侦办一件普通的刑事案件颠倒成为“打击报复”的政治案,并形成了他炮制“纪凯夫事件”的认定逻辑。
虽然李之琏给案情编造了大量的谎言,可是,正是他这些为老婆“伸冤”的言论和认定案情的逻辑,还是露出了问题的“马脚”,可以使人们看清李之琏在此案中精心谋划、所施展的一系列手段,至始至终都是围绕着要为他老婆被撤职问题翻案,要报复武汉市委及所有曾参与处分他老婆的相关干部,这样一个核心主题。因此,此时“借端报复”的正是李之琏等人!
4、李之琏拉大旗作虎皮认为胜卷在握,竟然还将陈处舒被撤职一事,列为是发生“纪案”问题的“前因”,正式写入了以中南局名义给中央的报告中,(该报告的文档,是文革后湖北省委复查时发现的)以此达到既可为老婆翻案,又能报复、惩处武汉市委及相关干部一箭双雕的目的。可是,依据李之琏这个不打自招的认定逻辑,却揭出了此案的谜底和问题的真相。他万万没想到,该报告白纸黑字却成为证实他阴谋行经有力的反证。
5、为了达到整肃武汉市委和陷害一大批干部之目的,李之琏还在52年1月31日以中南局名义写给中央的报告中称:“会议(指前一天, 52年1月30日的中南局紧急常委会)一致认为,此案不仅是一个压制民主侵犯人权的严重违法问题,且可能是一个反革命的阴谋暗害案”。他竟然编造有待查明武汉市委内部及“宋瑛、王清等是一个潜伏的反革命分子”问题上报中央。但经查对51年1月30日中南局的紧急会议记录,其中却丝毫没有涉及什么“潜伏的反革命分子”的内容。李之琏一系列伪造公文,阴谋制造假案的事实,昭然若揭。(详见中南局1951年1月30日紧急常委会议记录和1951年1月31日中南局向中央的报告)
中南局依据李之琏出于个人目的的伪汇报,于1952年1月28日(农历大年初二)以行政替代法律的方式,作出了《关于处理武汉市立第二医院盗款案的决定》。正如邓子恢同志所说,都是在“不了解情况”、因接到那个要抓人的“主席指示”电话,在几天内仓促所为。并即由李之琏先斩后奏具体操办:先实施逮捕有关干部;先写出定性的处理《决定》和《案情经过》公开见报,特别是撰写给他们扣上反党、反革命相关联的政治性社论造势、作铺垫;再将编造的假情况向中央及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这些定论的文字材料,都是经由李之琏亲自操笔筛选、编造,修改审定的,其主要来源又是由他老婆陈处舒串通王世勋、孙麦龄、纪凯夫、王守正等人提供的。把侦办一起分文未失、疑似“盗款未遂”的刑事案件,污蔑成整个中共武汉市委、政府和一大批党、政、司法干部“打击报复”纪凯夫等人震惊全国的政治大案,其认定的核心内容是:
1、王清盗窃钱财,嫁祸于人;
2、宋瑛藉端报复,陷害无辜,周季方压制民主,侵犯人权;
3、对武汉市委、市政府的措施要严加追究,制裁违法者。
4、对王世勋、孙麦龄、苏苇提出表扬,给纪凯夫恢复名誉;
5、责成中南局纪委查清所有犯错误的组织和个人。
十二、虚震全国的大结局。
从1952年1月29日起,周季方、宋瑛、王清、彭其光及刘自胜(“联合检查组”中持不同意见的成员)相继被捕,李之琏一手操办的相关报道连篇累赎。
在形势逼迫下,2月20日中共武汉市委的检讨报告,以及张平化、吴德峰、谢邦治和朱涤新等市委领导人的检讨在《长江日报》上公开发表,涉及干部几十余人,市内一片恐怖气氛!
继元月28日《决定》之后,中南局于2月26日又公开在《长江日报》头版登载了《关于武汉市委、市人民政府党组错误地处理二医院盗款案给武汉市委及市府党组和负责人的处分决定》,其中宣布了给武汉市领导人的处分,和改组武汉市委及市府党组的决定。还配发了《将隐藏在革命队伍中的坏分子清除出去》的社论,并《人民日报》予以转载。经查证档案和当年任《长江日报》的总编辑等人证明,这一系列的文件都是出自李之琏的手笔,给中共武汉市委及领导人和遭打击的一大批干部硬扣上“打击报复”、“坏分子”、“陷害集团”、“宗派分子”、“反党分子”、“混进党内的反革命分子”等骇人听闻的罪名,严重打击了建国初期刚建立的中央直辖市一级的人民政权——第一届中共武汉市委和武汉市人民政府。
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党组被改组。市委第一书记张平化被降职,第一副书记兼市政府党组书记、市长吴德峰、第二副书记谢邦治被撤销本兼各职,第三副书记兼副市长周季方被开除党籍、判刑九个月,市委常委、公安总局局长朱涤新受记过处分。此外,卫生局负责人宋瑛被开除党籍、判刑两年,公安总局副处长兼侦察科长彭其光被判刑一年;市二医院监委王清被开除党籍,判刑六年。另外市卫生局党总支委员苗洁沛、张洁、姜冰、王一南等几位,皆因曾在党的会议上对李之琏、陈处舒夫妇提出过批评,一并被定性为反党、宗派集团分子,受留党察看、党内警告和行政记过处分,同时所有中共武汉市委委员以及局以上领导干部,无论是否涉及此案都一律被勒令揭发市委的“错误”,公开表态检讨。接着,又对武汉市的干部和对此处理持不同意见的人作了大面积撤换,直至遭新任市长李先念同志的抵制,(见李先念52年肯定原市委及吴德峰等领导同志工作成绩的多次讲话)才暂罢甘休。
1952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宣判对王清、宋瑛、周季方、彭其光等4人的刑事判决。但该审判没有经过法定庭审程序,既没有向被告人出示定罪的言证、物证和人证,也没有当庭对定罪的依据进行核对、核实,当事人更没有行使申辩的权力,仅由审判长宣读判决书。而且该判决书的内容竟因事先没经法院审理,所以宣判人只是照本宣科。几十年后,在湖北省委复查“纪凯夫事件”中,据当年宣判此案的中南人民法院审判长刘昆林同志证明:“宣判前我没有看到和研究过什么材料,也没有看到什么口供……掌握这个案子的问题是李之琏,李之琏站在纪凯夫一边,因他老婆与纪凯夫、孙麦龄都在医院工作,关系密切,李之琏听他们的话。……正(整)个案子的过程是李之琏搞的。……我是按照中南局给的文件照本宣科,同时在判决书上我也没有签字。李之琏对该草稿进行了逐字逐句的审查和修改,经他修改后才正式定稿,作为后来审判时正式判决书。”(刘昆林的证言现存中共湖北省委、纪检委)事实再一次表明,连法院的判决书和司法的判决权也都被李之琏操控、代办,审判的内容只不过是按李之琏以中南局名义事先既定的“罪名”,宣判只是走了个形式,法律的公正遭到粗暴权力的践踏。
十三、几经复查,真相仍不能大白于天下,受陷害最深者始终不能昭雪。
迫于对“纪凯夫事件”处理不平的舆论压力,从1954年起,部分“纪案”当事人的处分陆续得以取销。1954年4月9日,中共中央电示中南局取消了对吴德峰的处分;同年4月14日,中共中央批准取消了对谢邦治的处分;同年7月23日,中南局批准取销了对朱涤新的处分;张平化仍在武汉市、湖北省继续担任主要领导职务;1955年,中共武汉市委对彭其光的问题也作了部分更正。但是,“纪凯夫事件”没有得到全面复查,李之琏在其中的阴谋活动更没能被揭露,成为历史悬案。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根据“纪凯夫事件”受害人的申诉,中央纪委与中共湖北省委、省纪委达成共识,中纪委并于1979年3月22日正式行文(见附件),委托湖北省委、省纪委“就近彻底复查“纪案”。对此次委托湖北省委复查“纪案”,中纪委常务书记王鹤寿还补充作了三点指示:一、委托湖北省委、纪委全面复查“纪案”问题;二、周季方病重可先解决他的问题;三、在复查中涉及有关李之琏的事,你们不要有顾虑,拜托你们查清。(李之琏因当年制造“纪凯夫事件”“有功”迁升到中央,文革后,他又任中纪委秘书长兼办公厅主任,继续对“纪案”的甄别、平反工作,进行疯狂干扰、抵制,并在中纪委审理室等关键部门培植“亲信”。)
1980年10月,中共湖北省委、纪委经过为期两年对全案复查,认定该案确系一起冤、假、错案,得出原中南局对该案的“定性是错误的,处理是不当的,应改正过来”的正式结论。1979年10月24日,经中共湖北省委决定,湖北省纪检委依据已经复查清楚的证据,以鄂纪审字04号文件,首先撤销在“纪案”中对周季方的处分,推翻了该案强加在他头上的所有定论和罪名。湖北省委、纪委还派专人赴京将该案的甑别、平反工作,向中纪委及领导人作了当面陈述。又于1980年10月和1981年9月,分别两次将经中共湖北省委通过彻底平反此案的《复查报告》,以及调查的证据材料正式报送中央纪委。同时湖北省委、纪委还将复查时发现李之琏个人在此案中的问题写出书面报告,一并报送了中央纪委。此间,中纪委第一书记陈云同志于1983年1月1日也根据宋瑛的申诉作了明确批示:“据说中纪委有阻力,请查清解决,事情已三十多年了”。批示中“阻力”显然是指李之琏等人。宋当时在铁路总医院工作,铁道部党组也根据胡耀邦的批示,组成了由纪委刘立清负责的复查组赴武汉等地调查,写出了复查报告,并列出了李之琏陷害宋瑛的一系列事实。据此,铁道部党组正式作出为宋瑛彻底平反的结论。在湖北省委和铁道部党组同时复查“纪凯夫事件”,决定为受害者彻底平反的局面下,李之琏惊恐万分,害怕自己炮制大冤案的阴谋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他非但不回避,反而在中纪委内散发他杜撰的“反复查报告”,并串通在中纪委审理室的亲信,拼命刁难、反对湖北省委复查此案得出的《复查报告》。当湖北省“纪案”复查组赴京与中纪委核对材料时,李之琏公然到场,在湖北省复查组提出要他遵守回避制度退出会场时,竟发生激烈争执,导致核对材料的工作终止,从此没有了下文。据后来李之琏在自己的书中表露,此间,他为阻绕给“纪案”平反,借职务之便四处活动,找遍了几乎当时中纪委、中顾委、中组部和党中央所有的领导人及其他们的秘书们进行游说,利用一丝可乘之机,就大做文章从上施压,在中纪委内部制造矛盾,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审理工作。即使受到王鹤寿书记的当面严厉批评,还是我行我素,甚至发展到严重失态,竟躲在楼道里窥听上级领导的谈话和打探湖北来京洽谈案件人员行踪的地步,可谓倾注了他在中纪委任职期间的全部精力。直至1988年8月,李之琏又乘支持湖北省委平反此案的王鹤寿等一批中央纪委领导人离退、换届之机,游说并不了解全面情况的新领导人,出炉了一份所谓《关于纪凯夫事件一案的批复稿》,武断地否定了湖北省委的复查结论。其核心内容是:中纪委会同中组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派人参加组成审理组,对此案进行了复核审理。认为一、原中南局的定论证据确凿,全案不能翻。二、因处理偏重,对吴德峰、谢邦治、朱涤新的处分予以撤消;对湖北省委撤消周季方的处分决定,可不作更改。三、认定纪凯夫、王守正在二医院盗案中没有问题,也没有政治问题。四、李之琏参与此案的处理是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湖北省纪委“纪案”复查组对他的指责,是不符合事实的。
所谓中纪委等的“联合审理”,不过是借用几个单位的名义、以势压人的官样文章,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懂得,公、检、法三家是互为制衡的办案机构,岂可“联合”,实属笑话。所谓审理的批复意见,实际上也是由中纪委审理室的某某某、某某等人按李之琏的意图专断的。某某找了宋瑛、彭其光和王清等人,恫吓他们不许翻案,态度赤裸、蛮横,根本不客观复查“纪案”中给他们硬强加,还公开登在《长江日报》和《人民日报》的主要罪名。这样的“联合审理”,其实也正是当年李之琏炮制“纪凯夫事件”时,采用“中南联合检查组”同样违法方式的故技重演,可竟然又一时得逞。
对于这个拖了八年的“批复稿”内容,导致湖北省委的平反工作搁浅,湖北省委、纪委及参与复查的同志,以及所有当年涉案人员都不能接收,并又纷纷上书。湖北省纪委书记杨青、省纪委检处长陈建武等人正式以湖北省“纪案”复查组名义和以中共普通党员的身份,对1988年中纪委的这一“批复稿”,提出了质疑:一、湖北省委、纪委“纪案”复查组,是根据湖北省委的指示和中央纪委来函正式委托的精神,全面复查此案的。湖北省委、纪委经过为期两年的复查,把掌握的证据和经湖北省委正式批准,应该彻底平反此案的《复查报告》报送了中纪委,但在长达近八年的漫长期间内没得到回复,这符不符合党中央关于行文、办文的条例规定,符不符合对案件认定实效的限制;既然是对湖北省委关于案件的“批复”,却采用便函或“稿”的形式;按组织原则,否定经省委一级正式复查的认定,需将事实和证据报经党中央明示,但却并未履行这一程序和应有手续。二、批复稿认定“证据确凿、全案不能翻”,可并没见到确凿的、能服人的证据材料,仅凭一纸行政文书,是无法否定湖北省委、纪委提供的复查证据和结论;三、早在1954年,党中央和中南局两级组织就已分别取销了对吴德峰、谢邦治、朱涤新同志处分的决定。此时“批复稿”再“撤消”一次,完全是虚应文章,旨在掩盖全案真相,拒不给受害最深的人平反昭雪。四、“批复稿”认定纪凯夫、王守正在“盗案”中没有作案嫌疑,但对该问题的认定是涉及应由司法机关依法、按程序和权限作判定的问题。当年武汉市公安机关依法展开刑侦调查,掌握了大量纪凯夫、王守正作案的事实和强有力的证据,并记录在案。可中途却受到李之琏的压制,司法机关的办案权无端被取代,部分证据材料还遭销毁,导致办案工作搁浅,失去了最后破案的时机。这正是原中南局处理此案的错误和问题所在,也是湖北省委根据此次复查提出有待“改正过来”的核心问题。至于几十年后纪、王的问题如何认定,还有没有继续破案的可能,那同样、更是应由司法机关依法、按程序作认定的问题,所以湖北省委、纪委在《复查报告》中并没有对纪、王问题作认定的内容。可是“批复稿”却答非所问,由党的高级纪检机关直接替代司法机关作认定,这显然缺乏和违背了应有的法律程序和原则;五、关于李之琏在“纪案”中的问题,湖北省纪委是遵照中纪委及领导人的指示原则,在复查中发现并据实上报的,并不是非组织行为。而“批复稿”却庇护将此说成是对李之琏个人的“指责”,明显是把组织关系与个人关系混为一谈,不符合办案原则。另外,李之琏在他写的报告中扬言要对湖北省委纪委书记、复查组负责人杨青等进行追查处理,更暴露了他当年炮制“纪凯夫事件”时的那种报复野心,其嚣张的态度,本身就是对中纪委的工作原则和党的纪律的漠视和公然践踏,实属罕见。 “批复稿”这一不论不类、不符合组织原则的内部“文件”,后来竟被李之琏纳入他个人署名的“文章”中,急不可待地在《炎黄春秋》等杂志上公开发表,赤裸裸地破坏了中纪委的纪律,成为压制其它组织平反“纪案”的“上方宝剑”,和这一伙人摇旗呐喊掩盖事实真相的“稻草”。
十四、历史的思考、
纵观全案,一桩极为普通、疑似“盗款未遂”的刑事案,从一发生,就被李之琏以党纪检查之名无休止地干预,搅得办案机关和党的一级市委、政府都难以行使自己的正当职权;后来又发展到竟以别的事由为托词,调动党的高级组织也不断从中滋事阻饶办案,直接取代和严重打乱了国家机器中党、政府、司法各职能机构正常的职权架构;最终,又虚以党中央主席的旨意采用政治方式进行压制,颠倒案件性质;并以非白即黑的逻辑临时给办案组织及人员罗织“打击报复”等罪名,强行惩处了一大批党政干部,导致直辖市一级的市委、政府党组被改组的严重政治后果;大量的证据又证实,造成这个恶果的成因,竟是这个“人为因素”出于要替老婆翻案的个人目的,欺上瞒下、施展阴谋的行为所致。可以说是开创了新中国伊始,以权代法、以权压法,公然打着维护党的旗号但却干着践踏党章、破坏党纪国法,甚至不惜串通犯罪嫌疑人和中统人员,极尽欺骗、伪造、诬陷之能事制造假案、冤案,进而谋取私利的恶劣典范。这一系列阴谋行经的得逞和至今该案的真相仍没有大白于天下,深刻地暴露出我们体制中的弊端:法制的缺失、权力没有得到有效的制衡、党内的专制残余及个人的腐败行径还有滋生的土壤等严重问题没有得到根本遏制。尤其是发生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共湖北省委、纪委等组织已经复查清楚了“纪凯夫事件”的真相,报到中纪委,不仅没有得到及时的更正和平反,反再一次遭到几乎是同样的人,采用同样方式和伎俩的压制,成为上述“纪凯夫事件”问题的延续。对此,当然不可能不引起社会的关注和人们的思考,深刻地反映出我国法制进程的艰难。
事实表明,任何权力如不纳入法制的范畴,必然会失去社会的公正原则,乃至被篡权者所利用,成为一些人维护私利、压制真理的工具。所以中国共产党的《章程》中早就明确:“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和眼下又制定了“以法治国”的方针。依照党的原则,1988年8月出笼的这个“批复稿”,其过程和方式,均不符合党的组织原则和国家的司法原则,粗暴地压制了中共湖北省委、中共铁道部党组,这两级党组织当时对“纪凯夫事件”进行了全面复查所得出的结论,和为平反“纪案”作出的可贵努力,以及受害人几十年来坚持不懈的申诉,继续在践踏法制,严重损害着党的威信。
历经“文革”之后,中央纪委能够明确委托湖北省委复查“纪凯夫事件”,应表明以个人崇拜压制真理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中共总书记胡耀邦,湖北省委第一书记陈丕显,中央纪委主要负责人陈云、王鹤寿、韩光等对复查工作的支持和对湖北省委客观复查结论的态度,充分显示了我们党内的健康力量。但是,中纪委对此案的审理却没有纳入法制的轨道,使本身就是涉案人的李之琏卡在党内的行政范围内达八年之久,最后弄出了个“批复稿”,再一次导致以权代法的恶果。中纪委负责人韩光对此就深有感触,离休后亲自登门向受害人宋瑛道歉,诚恳地表示自己在任内没能为此案的蒙冤者昭雪感到内疚。
至今,为彻底澄清和平反“纪凯夫事件”的斗争,已经持续了半个多世纪,逝去和在世的受害者及其家属、知情者仍在不断的申诉。当年该案发生的成因与长期反复仍得不到更正,所暴露的矛盾焦点和涵盖的问题,却正是当下我们提出要“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推进民主政治的进程”和贯彻“依法治国的方略”等极为重要的核心内容,依然是时下我们深化改革有待探究和不容绕过的课题,极具现实意义。所以我们只有真正把此案的问题纳入法律的范畴来考量,根除李之琏在党的机构里潜留的障碍,才能拨开迷雾、才能明辨是非还历史事实的真相和本来面目。我们坚信,正义、健康的力量,一定会战胜邪恶和谎言。
附:此案主要当事人和中共湖北省委、纪委复查此案负责人的谈话摘录:
张平化——1907——2003年,湖南人,1926参加北伐、27年入党、曾任红二方面军宣传部长,八路军358旅政委、120师宣传部长、东北民主联军政治部副主任;时任中共武汉市委第一书记、湖北省委第二书记、湖南省委第一书记、中共中央宣传部长、中央党校副校长等职。
1987年3月2日上午,张平化(时为中顾委委员)在北京就“纪案”答武汉市党史研究办公室人员说: “纪凯夫事件”是一个大冤案,积压、拖延了35年之久。直到现在,那些无辜受害者中的绝大数没有平反。35年了,时间不算短了,案子一直压着,那么多受害者还不给平反,这样对党、对人民都没有好处!
我看现在不要拖了才好!我衷心希望中共湖北省委、中共武汉市委坚持发扬党的实事求是的精神,像给周季方同志平反那样,敢于坚持真理,不要受那些不讲道理的人的干扰。我很不理解,有些人为什么那样怕给这些无辜受害者平反。给那些无辜受害者平反有什么不好?湖北省委给周季方平反有什么副作用?好得很!党内、党外都说好。省委在给周季方平反问题上树立了榜样。我希望武汉市委也要拿出这个能力来,为武汉市当时被错误处理的那些同志彻底平反。”
吴德峰——1896—1976年,湖北保康县人,1922年参加革命,1924年入党。曾任中共湖北省委军委书记、武汉国民革命政府公安局局长、27年党的“八七”会议后任湖北省革命委员会主席、工农革命军总司令,中共中央交通局局长、红二方面军保卫局局长、中共晋察冀中央局敌军工作部部长、中共郑州市委书记、时任中共武汉市委第一副书记兼市政府党组书记、市长。1954年后,历任中南军政委员会政法委副主任、国务院第一(政法)办公室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第四届全国人大常委。
1966年,在给有关方面的材料《“纪案”问题》中说:
1951年,武汉市立第二医院发生的一起“盗款未遂案”,我没有直接参与处理这个案子,我只参加过由张平化同志主持的几次汇报会。我在一次汇报会上针对王世勋的发言说过:“证据越多,反证就越多”的话。中央接到王世勋等人的告状信后,中组部派来了赵汉等人处理此案。会上张平化认为不是王清作案,中央纪委来人和王世勋认为是王清“盗款”。谢邦治一连问了七、八个为什么,问得赵汉直发怔。最后赵汉说,你们有宗派情绪。赵汉回京后,处理“决定”就见报了。对公安局查证的事实全然不顾,把三件不相关联的事硬性的联在一起,把一件刑事盗窃未遂案件演变成为所谓周季方、宋瑛、王清等干部勾结在一起“打击报复”、陷害医院文书纪凯夫的事件,并处理了武汉市大批干部,改组了武汉市委、市政府,撤我的职,降两级。宣布撤职是在德明饭店的会上,有民主人士参加。在对我的处分宣布前没有任何人找我谈过话,也没有经过基层组织讨论。宣布后李雪峰(中南局副书记兼组织部长)给我递了一个纸条,叫我立即表态,我觉得很突然、也很被动。我表态后,在场的不少人流了泪。
1953年夏,张执一(中南军政委会秘书长)说,你们的案子错了,但也不能再回去当市长了。1955年有次开政法办公会,罗瑞卿问我说:“你们那个案子搞错了,你为什么当时不讲话?” 我说:“那个案子本来就与我没有多大关系,……当时又有谁容我说半句话呢。”
有一次我到主席(毛泽东)那里汇报工作,主席没有问及那个案子的事和改组武汉市委的情况,似乎没有发生那回事似的。
谢邦治——1916年生,黑龙江省五常县人。1934年参加革命、入党,曾任北京大学中华民族解放先锋队队长、淮北区党委组织部部长、哈北地委书记兼哈北军分区政委、中共松江省委第二副书记,时任武汉市委第二副书记,1954年后历任长江航运局副局长、交通部部长助理、监察部副部长、驻保加利亚、阿富汗、上沃尔特、芬兰大使、司法部副部长、中央整党办公室副主任,1995年离休,现任中国人民对外友协会理事、中国法学会顾问。
1978年10月,在接受了复查人员谈话后又与武汉市党史办人员谈及此案,他说: “我首先不同意什么“纪凯夫事件”的说法。这个说法是极端错误的,应该是武汉市二医院“失款未遂案”。所谓纪凯夫事件的说法,就变成了整个武汉市打击一个医院文书纪凯夫,我们市委那时工作都忙不过来,凭什么要去打击一个医院的文书呢?武汉市二医院发生的本是个刑事案件,应由公安局破案,抓小偷就行了,后来却被中南的李之琏搞成了“纪凯夫事件”。最后越搞越复杂,越搞越离谱了。
中南局对武汉市二医院发生的“盗款未遂案”的处理,所有当时武汉市的干部都被株连。此事把中南局的主要领导人也搞糊涂了。这件事是怎么捅到中央去的,至今我还搞不懂。那时,我对中组部来汉的赵汉提出了八个为什么,并说定王清是盗窃犯是错误的决定。就整个“盗款未隧案”来说,是个假盗案。后来处理面那么大,处分那么重,所以说它是个冤案。又假又冤,还不错吗?到现在该是要平反昭雪的时候了。
周季方——1914——1995年、四川省宣汉县人,1933年参加革命、随红四方面军长征,曾任豫南特委宣传部长、苏中区党委组织部长、苏中军区政委、豫皖苏区党委副书记、中共洛阳市委书记、时任武汉市委第三副书记、副市长、1951年5月调任中南民政部副部长,1954年后历任国营五三农场场长、湖北省农垦厅副厅长、湖北省计委副主任;平反后任湖北省政协副主席。
1978年12月4日,向组织提交一份《在“纪凯夫事件”中我所经历的实际情况的报告》,报告中说:(当时)“我认为纪凯夫既有重大特嫌,又在此案中表现异乎寻常,很离奇。有制造盗款案、转移“镇反运动”视线,破坏“镇反运动”的情况。因此,决定要市公安局将纪凯夫拘留,继续侦查。
我是以“阴谋陷害、打击报复”之罪而宣布开除党籍、逮捕法办的,当时的《长江日报》发表和转载的文章更是肯定了我的这个罪名。因无事实根据,对我宣判时又变成“压制民主、侵犯人权”之罪,但判的刑同样是九个月。两个不同性质的罪名而判刑是否应该一样?
对纪凯夫我至今不认识,从无任何关系。在我的判决书上没有阴谋和打击等罪名,但在判其他人时又说我“伙同宋瑛、彭其光阴谋陷害、打击报复纪凯夫”。我当时是副市长,纪凯夫是个留用的旧人员,阴谋陷害他干什么?打击报复他干什么?对这样的一个人还需要组织一伙人搞阴谋陷害、去打击报复吗?这样先后是矛盾的,相互是矛盾的,如此自相矛盾的判决,这个判决本身就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朱涤新——1910——2002年,湖北阳新县人,1927年参加革命,曾任红一军团保卫部长、八路军115师保卫部部长、115师旅政治委员、东北民主联军热辽纵队政委、嫩江军区司令员兼政委;武汉军管会委员、警备区副司令员;时任武汉市委常委兼市公安总局局长。1953年后历任中南公安部副部长、湖北省政府副主席,曾任第一、第二、第三机械工业部副部长、中央监委委员、部监察组组长。
1978年10月在复查人员采访朱涤新后,根据记录整理出《侦破武汉市二医院“失款未遂案”,是公安部门的职责》一文。
“这是李之琏一手搞的政治陷害的大冤案。当时把武汉市的大批老干部给搞掉了。这在建国后党的历史上除“文革”外,还少有这样重大的冤案。这起冤案的导火线,是陈处舒打保姆。(李之琏的老婆)……此事经查实,市政府党组讨论决定,撤销陈处舒行政职务(市二医院副院长),为此事李之琏怀恨在心,后来利用武汉市二医院的“盗款未遂案”大搞报复。
周季方当时是武汉市副市长、分管政法、卫生、文教方面工作,宋瑛是当时卫生局副局长,她与周是上下级工作关系。彭其光是我公安局的侦察科长,他是受公安局领导批示办案的,与宋瑛毫无关系。说什么“周季方、宋瑛、彭其光等是有计划、有组织的阴谋陷害集团”,毫无事实根据,纯属诬陷”。
彭其光——1924年生,湖北武汉人。1939年参加新四军,曾任新四军五师15旅侦察参谋、团特派员、中共中央中原局社会部侦察科长、派江汉军区情报工作组组长,时任武汉市公安总局保卫处副处长兼侦察科长,后曾任武汉市公安局处长、航天部824厂党委书记。
在接受笔者访谈中说:“在奉命侦察‘盗案’当中,刘春星、刘珠月等同志组成破案小组,经过近三个月艰苦细致的工作,在调查仿配的保险柜钥匙上取得突破,使案情明朗化。可是我们的侦查结论与当时插手这个案子的某个人物的主观臆断和主观愿望相违背,他不顾事实,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组成所谓的‘联合检查组’取代公安办案,混淆是非,颠倒黑白,最终酿成一个奇案、冤案”。
“在一次重要的案情分析会上,中南局和武汉市主要领导人都出席听证,我代表公安部门据理力陈,致使主持人李之琏不悦,连声喊:‘我停止你发言!’原本中南局在“决定”中没有关于我的什么结论,可是在周季方、宋瑛、王清获罪被捕后,该主持人又提出:“将那个在会上发言的家伙也抓起来”,致使我蒙冤入狱,后来又加上“刑讯逼供”、“制造伪证”等莫须有的罪名判刑一年。”
杨青——1914年生,河北省清河县人。1936年参加革命、入党,曾任中共清河县委书记、冀南四地委(邢台)组织部长、冀南军区四分区政治部主任、中原局桐柏区党委二地委(驻马店)副书记、信阳地委副书记,中南局组织部干部处长、中共武汉市委组织部部长、武汉市委副书记、中南局组织部副部长、中央办公厅中央档案局局长、中共湖北省委、纪委书记。1979年任湖北省纪委书记时,主持复查“纪案”的工作。
杨青认为:“纪案”本是一起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正在调查、侦破。由于中南纪委秘书长李之琏撇开武汉市委、市政府直接插手、干预,终止了此案的侦破。后来,又在李之琏的操纵下演变成轰动一时的所谓‘纪凯夫事件’。就使这起小小的“刑事案”,导致错误地处理了一批老干部,并改组了武汉市委和市府党组。
从1952年至今,这个所谓的纪凯夫事件中,被错误处理的老干部和知情者,没有一个人停止过他们的申诉,这都是为了还历史本来面目。正因为这些申诉,当年原市委、市府党组的几位领导同志,所受处分得以取销。因为这个所谓的“事件”本来面目未予澄清,还有一部分同志的问题未获正确解决,有的老同志含冤而死,他们当然要不断向党组织反映情况。
在接到中纪委来文和中纪委王鹤寿书记的指示后,湖北省纪委专案人员经过两年的时间,将有关“纪案”的材料都调查、收集到了。当年武汉市公安总局在市委领导下,侦察科长彭其光等几名同志组成专门小组对市二医院盗款未遂案进行了细致的侦查,获得了确凿的人证、物证,写出了专题侦查报告和继续破案意见的报告,并报市委和两级公安部。彭其光不是案件中的人,而是公安部门的办案人员,工作是有成绩的,反而被中南纪委的主办人诬陷有罪并逮捕判刑,这是违法的!(1955年武汉市委改变了部分错误处理)从1951年7月到10月的侦查材料中,关于1951年3月22日钥匙的交接和仿制钥匙的侦查识别过程,都有详细的记载。湖北省委、纪委复查组,经亲往取证复查,都取得了确凿的人证、物证。这里特别提一个重要问题:原中南纪委秘书长李之琏在此案定论时,是以王清3月22日趁经手钥匙之机配制了另外一把,并用这把仿配的钥匙打开保险柜盗款之说来定罪的。事实上那把仿配的钥匙,当年经办案人员刘珠月等试验、鉴定打不开保险柜,(它还需打磨合配)而可以打开保险柜的两把原钥匙在4月12日发案时,都在出纳王守正手里。王守正在发案时间(4月12日6时后)不知去向,公安人员袁奋于7时后从刚回家的王守正手中取到这两把钥匙。定案者有意回避了这个事实。
身为中南纪委秘书长的李之琏,其职责是负责机关内部事务,是无权撇开职能处、室直接涉及案子的,这是常识和纪律。武汉市下属的二医院发生盗款未遂案,是刑事案,是辖区公安部门司法职权范围的事,这也是常识。而二医院案子一发生,李之琏只听一个人的反映,就立即越过市委,乘车直接到四区委书记苏苇家,叫苏苇出面要求公安四分局放人。李之琏称是钱瑛副部长让他去的,事实上钱瑛当时去了华南和湖南,不在武汉,这有确凿的证明材料。此问题的性质不在于受谁之命,而在于此作法是违背组织原则和司法办案原则的!
武汉市正在破案之际,李之琏亲自写信给中南局领导,提出组织“联检组”。“联检组”进驻医院三周,只是主观分析推敲,没有取得确凿的人证、物证,于12月26日写出了六个问题并未能肯定王清作案的报告。樊德智(联检组组长、中南纪委检查处长)此时在给邓子恢的信中也说:“不能肯定王清作案”。而李之琏早于“联检组”的“检查报告”,于12月20日亲自定案写成《简要报告》认定王清作案,并盗用联检组副组长罗启霖的签名。李之琏还背着中南局,上报他认定的不实材料,形成安子文亲自过问并派中组部秘书长赵汉赴武汉坐催中南局处理的态势。尔后,中南局匆匆在几天内作出的紧急处理 “决定”,其所有案情文件都是由李之琏撰写的:“简要报告”、“全案经过”、“处分决定”、“社论”、“中南局给中央的报告”等,连法院的“判决书”、也都是由他亲笔“逐字逐句”审查和修改的,由此造成历史上闻名的冤、假、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