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缘地带hp:机动车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13 22:47:10
原创文章 作者:袁吉松  时间:2010-09-23 11:23:16 点击查看评论
《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要点解析
(一)概念的界定
①机动车辆。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坐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履带式车辆不属于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0km/h且整车重量超过40kg的,视为机动车辆。
②道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③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所赔偿的损害,只能是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即由于机动车驾驶活动而引发的事故(倾覆或者碰撞)。因此,如果损害不是因为机动车的驾驶活动造成的,即便损害与机动车有关,也不属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范畴。例如,扔石头伤害了出租车中的乘客;机动车上放置的易燃物品发生爆炸致人损害。
(二)“机动车一方”对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承担责任的一般规则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金不足以弥补的损失部分,按照下列规则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无过错责任:①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具有“故意”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②机动车一方“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管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是否具有“过失”,机动车一方仅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③机动车一方“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非机动车、行人具有“过失”的,可以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三)租赁、借用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责任的,其责任分担的规则是:
①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也就是说,基于所有人的意思,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的事实不影响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②保险金不足以赔偿的部分,由机动车的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所有人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需要注意两点:(a)该责任分担属于对外责任的分担,也就是受害人只能请求使用人承担责任,不能请求无过错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b)《侵权责任法》对此的精神是,由享有“运行利益的人”承担责任。
③如果所有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所有人应当与使用人承担按份责任,其责任的份额按照原因力的大小和过错程度确定。所有人的过错通常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a)提供的车辆不适驾(如上坡油门不好使,下坡刹车不好使),且未告知使用人。(b)未对使用人的驾驶资格进行合理审查。(c)未告知使用人机动车限速、限程等运行参数。(d)在借用人酒后、吸毒后将车出借。
(四)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0条的规定,当事人通过买卖、互易、赠与、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买卖等方式移转机动车所有权,已经交付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或者分期付款买卖出卖人保留所有权)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责任的,其责任分担规则是:①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②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例一〗甲将一辆小汽车赠与给乙,已经交付,但一直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一日,乙驾车闯红灯时将正在通过人行道的丙撞成重伤。此例中:①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丙的损害应当全部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②甲已经将机动车赠与乙并交付,虽未办理过户登记,(保险金不足以赔偿部分的)责任应当由乙承担,甲不承担责任。
〖例二〗甲将一辆小汽车赠与给乙,已经交付,但一直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乙将该车借给好友使用,乙的好友驾车闯红灯时将正在通过人行道的丙撞成重伤。此例中:①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丙的损害应当全部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②甲基于赠与已经交付该车,虽然甲还是名义上的所有权人,但所有权已经依照《物权法》第23条的规定移转给乙,甲不承担责任。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此时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所有人乙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由实际使用人乙的好友承担(保险金不足以赔偿部分的)责任。
(五)拼装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1条的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注意以下几点:①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且无法定免责事由。就是说,即使即使机动车一方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也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的“不超过10%的责任”的限额赔偿规则。②此情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因为这种机动车原本无法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③(a)所谓“拼装车”,指使用报废汽车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 、车架(统称“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可见“改装车”不属于拼装车。(b)所谓“报废机动车”,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六)盗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2条的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如果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责任的,按照以下规则分担责任:①(a)保险公司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原因在于,保险合同一般将此规定为免责事由。(b)如为抢救受害人具有必要性,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属于其法定义务,只要受害人请求,保险公司都应当事先垫付此种费用。(c)保险公司垫付后,有权向实际责任人追偿。②被盗抢者不承担责任,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③盗抢等违法行为并不等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所称的“机动车一方有过错”,如果盗抢者能证明自己的驾驶活动符合道路交通通行规则,但造成行人、非机动车一方损害的,则仍然可以使用“10%”的限额赔偿制度;同理,如果损害系非机动车、行人故意碰撞造成的,盗窃者无须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