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水务集团公众号:不要糟蹋“私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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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糟蹋“私奔”

2011-05-20 05:16:00 来源: 广州日报(广州) 
生活骇客王佩(微博

一夜之间,“私奔”这个词火了,但很多人在使用的时候,并没有弄清其意义。在古代,私奔指的是两情相悦的男女,不经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等礼法约定的公开程序,私自完婚的行为。不是所有的牛奶都让人拉肚子,不是所有的男女媾合都叫私奔。

中国史书上最早的私奔记录见于《史记·司马相如列传》。卓文君是巨富卓王孙之女,偷听才子司马相如弹琴,仰慕其才华,夜半逃出家门,与之一起私奔成都,才有了文君当垆的佳话。

由此可见,所谓私奔是指男女双方为对抗社会关系网的控制而采取的一种极端的结合方式。但这事放到当代具体怎么操作,还真让人想不明白。

私奔应该是切断一切与外界的联系吧?那么私奔者所逃离的父母、配偶等利害关系人,可不可以报人口失踪呢?按照我国当前法律,一般来说,下落不明满四年,就可以宣告失踪,人民法院受理失踪案件之后,会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为期一年。如果公告期满,仍无失踪者的消息,就可以宣告死亡。难道私奔意味着玩失踪和被宣告死亡?

虽然私奔一方说放弃一切,但财产如何让渡,却是一个疑问。因为当事人没死,故不存在继承的问题。除非私奔之前,此人把所有银行户头,不动产产权证都改成配偶利害相关者的名字,否则谈不上任何放弃。相比之下,私奔者如果选择离婚,无论是财产对半分,还是净身出户,至少婚姻中无过错的一方可以得到法律认可的财产分配。如果不离不死,那么只有私奔者失踪五年以上被宣告死亡之后,其配偶才能继承相关的财产。这种等待岂不太漫长了。

另外,我还有一个疑问。在明知自己的配偶跟人私奔的情况下,能否控告配偶重婚罪呢?我咨询了学法律的朋友,他们认为这个情况非常复杂。如果私奔者跟别人只是在一起短期姘居,就不入罪,但如果长期同居构成事实婚姻的话,就算犯罪。听得我云里雾里,似乎咱们的法律只允许人们做露水夫妻,不鼓励他们做长久夫妻。

站在私奔者的立场上看,私奔之后如何生活,则是个大问题。正如鲁迅所揭示的那样,娜拉出走以后怎么办?不是堕落,就是回来。司马相如和卓文君私奔之后,过着家徒四壁、当垆卖酒的生活,但老丈人卓王孙看不过去,最后回心转意,分给他们家僮一百,钱财百万。相如和文君,归成都,买田宅,成为富人。所以,古人尽管私奔,但最终还是回归社会关系。古人常说“一床锦被遮过”,任何男女之间的私情丑闻,都因回归主流价值而被宽宥。

 

那么当代人私奔之后怎么办呢?隐居山林?还是大隐隐于市?还能跟过去的朋友圈来往吗?会一起出现在公共场合吗?私奔总不能整天关起门来吟诗唱歌吧?

也许有心人可以成立一家旅游公司,提供全套私奔代理服务。包括代写微博、发布公告,到大兴安岭深山老林落户,提供全套木屋、绿色天然食品、野生新鲜熊掌(如果私奔者能打过熊瞎子的话)。

不过,事实上,我把私奔这事想得太复杂了,人家不过就是沿用古代的一个叫法,跟真正的私奔没有任何关系。早晨一起床,我对老婆说:“咱们也私奔吧?”她先是惊讶,接着开心:“好啊,那装修公司的尾款可以不用付了!”这话说出了私奔的本质,私奔其实就是逃避责任和义务的含蓄叫法。

(本文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