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历史人物图片:疾控中心:大米添加增稠剂没有必要 可有条件使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07 15:41:48

    新华网北京5月21日电(记者周婷玉)中国疾控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副所长、第一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副秘书长王竹天研究员21日接受采访,就大米中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有关情况给予说明。

    近日,媒体报道《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允许在大米中添加双乙酸钠、脱乙酰甲壳素和淀粉磷酸酯钠三种食品添加剂。“在目前工艺条件下,大米使用增稠剂完全没有必要。”王竹天指出,淀粉磷酸酯钠是一种增稠剂,根据GB2760附录A“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及其A1、A2、A3三个表综合判定,大米中不允许使用淀粉磷酸酯钠,但大米制品,如米粉可有条件使用。

    他说,双乙酸钠、脱乙酰甲壳素和淀粉磷酸酯钠是卫生部按照食品添加剂审批程序于2007年以前审查批准并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的食品添加剂。双乙酸钠是一种常用防腐剂,可用于原粮、大米、糕点等;脱乙酰甲壳素作为被膜剂可用于大米。这两种食品添加剂用于大米,主要功能是大米保鲜、防止霉变。

    据介绍,2009年,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要求,卫生部及时启动《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的清理整合,并于2010年7月至9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同时在卫生部网站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在收到的1000多条意见中没有有关双乙酸钠和脱乙酰甲壳素在大米加工中使用的不同意见。2006年在修订本标准2007版时,曾公开征求意见也未收到不同意见。因此,新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延续了原《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关于双乙酸钠和脱乙酰甲壳素在大米加工中使用的规定。

    王竹天同时强调,《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明确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掩盖食品腐败变质,不得掩盖食品本身或者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不得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不得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在达到预期效果情况下应当尽可能降低食品添加剂在食品加工中的用量。为了使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监管等相关部门正确理解、使用GB2760-2011,卫生部已经启动食品添加剂标准宣传培训工作。

    依据《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的要求,如果某种食品添加剂不再具有技术必要性,或者有新的科学证据表明存在安全隐患的,卫生部将及时组织重新评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欢迎各方就正确使用和严格监管食品添加剂提出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