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挤压机视频:甘肃金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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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和政府合伙欺负百姓

1997年7月4日,我向甘肃省天祝县抓喜秀龙沙金矿交63万1800元、华隆林场18万元,共计81万1800元,承包了由该县林业局华隆林场承包的,加价转包的一段采金场(300米长、60米宽)。有承包合同书和交款收据及抓喜秀龙沙金矿1997年6月19日对华隆林场的【04】号签订合同通知书。

2000年12月24日,天祝县的四大班子领导人,在县土地管理局会议室,召开各采金场承包人会议,宣布关闭沙金矿,废除承包合同有2000年12月26日《甘肃日报》报导的众所周知的事实为证。

我的承包合同未到期,在甘肃省国土资源厅给抓喜秀龙沙金矿核发的采矿许可证还有效(采矿许可证自1997年8月至2003年10月)的情况下,天祝县政府违反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法、合同法等多个法律,关闭了沙金矿、废除了承包合同。我共投入了400多万元(承包费和土方工程费等),还没采到金层,没有收益。

从2001年4月,我在天祝县、武威市、甘肃省的各层级上访,直到2005年6月,武威中院才给我立行政诉讼案,但是法院庇护政府违法行政,从武威中院、甘肃高院、最高法院全部驳回我的起诉。政府违法行政,不管投资人的死活,法院包庇政府违法。法院配合政府欺负百姓。

最高人民法院(2008)行监字第1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甘肃省高院(2007)甘行申字第7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甘肃省高院(2006)甘行申字笫069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甘肃省高院(2005)甘行终字第147号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行政裁定书》; 武威市中院(2005)武中行初字第09号驳回原告段明文的起诉《行政裁定书》。违反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违反抓喜秀龙沙金矿1997年6月19日【04】号通知书的事实。

华隆林场向抓喜秀龙沙金矿申请(要约)承包开采沙金,1997年6月19日抓喜秀龙沙金矿,通知(承诺)华隆林场签订承包合同,当日送达,送达双方均签字。依据合同法第22条、25条、44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承诺生效时)生效。所以抓喜秀龙沙金矿与华隆林场的承包合同于1997年6月19日承诺生效,自该日起合同亦生效。华隆林场于1997年6月19日取得了开采沙金的经营权。其合同生效时间先于申诉人与华隆林场1997年7月4日签订的合同生效期。

基于抓喜秀龙沙金矿1997年6月19日对华隆林场的【04】号通知,华隆林场才有加价(另增18万承包费)向外转包的依据。甘肃高院(2007)甘行申字第7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称:“申诉人1997年7月4日承包的系从华隆林场转包而来,此前华隆林场虽与申诉人签订了没有约定开采期限的《合同书》,但因华隆林场当时‘尚未取得承包经营权’的查明”,违反抓喜秀龙沙金矿1997年6月19日【04】号通知书这一事实。

各审法院没有依据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的规定保护申诉人与华隆林场1997年7月4日依法签订的承包合同。相反在认定合同的效力时,违反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侵害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申诉人与华隆林场1997年7月4日签订的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当事双方(华隆林场和申诉人)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据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权利和义务。抓喜秀龙沙金矿与华隆林场的承包合同,只对抓喜秀龙沙金矿与华隆林场有约束力。各审法院用‘抓喜秀龙沙金矿与华隆林场的承包合同’约束‘申诉人与华隆林场签订的承包合同’违反“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规定,是严重的侵权行为,应该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申诉人与华隆林场1997年7月4日签订的合同,没有约定开采期,是因为有开采标底(长300米、宽50米)和合同中的‘因无地质资料,盈亏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概不负责,并且不退还承包费’的约定加大了申诉人的承包风险,双方从善意的获取最大利益的考虑未约定开采期限,将标底采完为止。但华隆林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法条,单方增加‘履行期为2年,自1997年7月4日至1999年12月31日止’的合同内容。这是华隆林场的单方违约行为,应该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

自1997年7月4日至1999年12月31日止,不是2年时间,而是2年5个月26天。这是‘地球人都知道’的,小学生也会的算数题,可从一审武威中院、甘肃高院、到最高法院的审判法官们都认定擅自增加的这个合同内容有效。各审法官们肆意践踏公平、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百姓的合法权益指望谁用法律来保护。

我欠下巨额外债,无法偿还,政府和法院逼我走投无路。盼望最高法院能排除非法干扰,公正的立案再审。一切尊重事实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