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脱本色610攻略:政府的诚信在哪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14 10:12:10

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程占堂,男,1949122日生,汉族,  住盘锦市大洼县平安乡大房村

被申请人:盘锦市大洼县三角洲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贾启才 ,管理委员会主任

申请再审的事由:

申请人申请再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不服大洼县人民法院(1999)大经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和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盘中经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提出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曾于2000年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其材料已全部呈交该院申诉庭尹法官,经二次接洽后,因申请人之父母患病不能自理,申诉人因护理父母不能离开。但也找过多次一直不见尹法官,直到2009年母亲安葬后,才得以继续申请,申请人又重新委托王虹律师代为申请。王虹律师分别于200982日、86日、813日用特快专递寄送申诉材料139克、146克和信函47克给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唐学峰。20091112日又寄特快专递信一封,并于当日16点用邮政储蓄汇票号码09101383584201向唐学峰 汇款3000元。

2000年呈交的申请材料,至今不知贵院申诉庭如何处理,请求对我的申诉予以立案审理。

一、   政府的诚信在哪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是官告民,既称民事审判,自然要适用民事活动的准则,然而本案政府的诚信在哪里?

1992年国家投资在辽宁大洼辽河三角洲,筑坝拦海造田。《法制日报》199926在《今日周刊》栏目,刊登《垦荒人收获的不该是苦恼》的报道:1994年当地政府在报纸和电台上大力宣传,无论哪个省的的农民都可以来开发,承包土地三十年不变 。承包开发百亩以上者五年内免征农业税,三年内不收地租,只在开垦的第二年交区、村两级政府每亩15元,第三年每亩20元的管理费。并负责给开垦外来户批房基和落实户口,并就此签订了合同。但此后不久大洼县委下达(19969号文件,后政府采取换发土地使用证的方法重新与开垦户签订了“合同”,要开垦农民每亩地补交85元,无偿交100公斤水稻。交纳名目繁多的各项费用。其中村屯建设费每户30元,工程维修费每亩30元,水费每亩110元,机耕费每亩30元,排涝费每亩5元,站内工程费每亩5元,农业税每亩27.2元,工程管理费每亩20元,田间配套费每亩8元,抗旱粮每亩20斤,救灾粮每亩10斤。

以上是199926日《法制日报》报道内容。现在承包户每亩地向开发区交管理费298元。

申请人就是199412月与大洼县三角洲管委会签订《招标开发水田承包合同》,后又被以换发土地使用证的欺诈方、胁迫方法重新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

二、被申请人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签订的合同无效。

被申请人起诉申请人所依据的是《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第八条,“在对土地承包经营期间,乙方向甲方交纳的管理费、土地租金及其他费用,以及乙方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均按大洼县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这哪里是什么合同?这是奴隶主强迫奴隶签订的卖身契。该合同给承包农民什么义务?是政府让你交多少钱你交多少钱。

该合同根本不是承包户自愿签订的,而是政府采取欺诈和胁迫的手段,声称是办理土地使用证,而且不签订合同者无偿收回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三)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被申请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让广大承包户 怨声载道无以生存,被申请人的行为损害了政府形象,也就损害了国家利益。以“合同”这个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掠夺人民的非法目的。由此证明该《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第八条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均按大洼县人民政府(尚未出台)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哪里还有一点平等的气味呢?

本案申请人拒绝按大洼县委9号文件交纳每亩100公斤水稻,拒之有理,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该判决驳回起诉或驳回诉讼请求。

证明被申请人欺诈、胁迫的证据:199926日《法制日报》刊登的《“开发商”欠下八百多万元的费用》报道中称,“记者在村民手中看到了他们刚来时与开发区签订的合同。合同明确说明:土地使用年限为三十年。从第二年开始收管理费,每亩15元,第三年每亩20元,以后收什么费,合同没有说。(合同上实际说了:“按县统一政策规定执行”。只是农民是相信党和国家的政策的,没有想到“政策”可以随便向承包户收钱)

这份合同后来被宣布作废,三角洲管委会又与承包人签订了新合同。新合同规定:从第一年就收管理费,每亩30元,第二年40元,第三年50元。第四年以后不收管理费每亩收200斤实物地租。……承包人认为签订新合同是被强迫的。兴海村王朝华说:当时村里说是让去换土地使用证,并没有说是签合同。去签的时候,根本不让我们看合同,只说让我们签字就算了。签了字继续种地,不签字不许种地。周围所有的农民都证实,新合同就是这么签的。……人称“杨破烂” 的杨文生是个文盲,他说上级让干啥就干啥,没想到他们是设了个圈套让我钻,捺完手印就被套住了。

三、难以自圆其说的二审判决

一审判决:“一、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有效。二、由被告支付原告土地承包费2083700元,预交款1710500元,滞纳金182122元。合计人民币3976322元,诉讼费259500元由被告承担"。申请人不服,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确认1996520日合同第八条无效,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陈述了合同第八条内容即县政府文件违法的事实和理由。然而,令人不解的是二审法院并未依法对申请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反而判决:“一、撤销大洼县人民法院(1999)大经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二、维护大洼县人民法院(1999)大经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   

撤销一审判决的第一项的理由在哪里?一审判决的第一项是“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有效”。二审判决将该项撤销意味着认定双方所签订合同无效,但并未按无效合同处理。双方所签订的明明是《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合同条文中没有租赁二字,到目前为止,没有一部法律、法规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租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在立法机关编写的较权威的教科书中也明确指出:合同法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法律出版社)。二审判决把承包经营合同说成是租赁合同。只是为了给被申请人违法收回申请人承包的土地找一个难以成立的借口。

总之,一、二审判决为了维护政府的利益,不惜亵渎法律,枉法裁判,多年来申请人申请再审,高级法院均不予受理 ,但是申请人仍然对人民法院的公正心存希望,所以再次提出再审申请

                        此致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程占堂

                        201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