途锐混合动力使用说明:亿元贪官为啥险些逃脱死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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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元贪官为啥险些逃脱死刑判决?

殷友成

2011年04月26日14:50   来源:人民网强国博客

亿元贪官为啥险些逃脱死刑判决?

笔者以为贪官的贪婪是相同的,但手段却有不同。贪官也在创新。亿元贪官玩 “新型贿赂”。

官司物达七年,前后几上几下,此案最后报到了高层,中纪委、最高检与最高法院出台了有关“新型贿赂”的规定与司法解释。

据新华社消息,亿元贪官姜人杰,在任苏州副市长时,运作一个“领导批示”就一次性获得地产商8250万元的贿赂。姜人杰没有直接把贿赂收进腰包,而是让行贿人帮其成立一个公司,再让其儿子来实际控制这家公司。

让姜人杰案审理如此低调、神秘和旷日持久的,正是此案自身的特殊性。与受贿罪构成要件相对应,该案在利用“职务便利”和“收受财物”上都与传统定义有所不同。该案最终被定性为“新型贿赂”,并直接促使中纪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规定的出台。

表面看来,南京市检察院指控姜人杰的“2006第28号”起诉书非常简单。整个指控只涉及5名行贿人,但其中最大的一笔就是8250万元。

借“壳”洗钱。

2003年8月,姜人杰帮助顾文彬成功置换了150亩土地。按公诉意见书,两个月后,顾文彬再将这块土地转让给苏州市天禾投资有限公司和苏州工业园区立达投资有限公司,共赚了近1.7亿元。

这是一个在土地价格飞涨的年代才有的“神话”,但是如果没有姜人杰从中帮忙,这150亩土地早就按照“土地出让后两年不开发必须收回”的规定收归国有了。顾文彬为此提出要和姜人杰平分这1.7亿元。

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三条也对应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为请托人给国家工作人员的出资额。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以受贿论处。

这两个文件都是针对“当前查办违纪案件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而姜人杰案被认为是促使这两个文件出台的诱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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