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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管梓尧,男,2006年出生,汉族,临沂第21中学学生,住罗庄区罗庄供销社家属院。

法定代理人:管炜,男,197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罗庄区罗庄供销社家属院,系管梓尧之父。

被告:临沂第二十一中学,校长:王怀江,

地址:罗庄区商业街89号。

1,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人身伤害各项损失共计5359元。

2,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1年5月23日11时许,原告在被告学校组织就餐途中无故被他人拽倒受伤,后被学校送往罗庄中心医院救治,经诊断为颈部撕裂伤。原告认为,被告学校对在校学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而原告在被告组织就餐过程中,因被告管理失职造成原告被他人拽倒受伤,被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罗庄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管梓尧、管炜

2011年6月3日

1,            医药费259元;

2,            交通费100;

3,            精神抚慰金5000元。

 

共计535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