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梦西游4抓宠物:J市某食品有限公司销售虚假标注生产日期调味品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07 09:45:13

J市某食品有限公司

 

 

 

销售虚假标注生产日期调味品案

 

 

 

[案情]

 

 

 

当事人:J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JA工业区。

 

 

 

200521日,在Q市工商局组织的春节联合执法活动周中,Y县工商局、D县工商局的执法人员,在P镇农贸市场东大门门口旁,查获当事人正在销售标注生产日期为200522日——2005214日不等的鸡粉、鸡精等调味品计1411包。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涉嫌销售虚假标注生产日期调味品违法行为,当即予以扣留,并于同日立案调查。

 

 

 

[处罚]

 

 

 

经查实:Y县工商局认定:当事人销售虚假标注生产日期调味品的行为,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构成销售虚假标注生产日期食品违法行为。Y县工商局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于200537日以Y工商(200562号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当事人销售虚假标注生产日期食品案,即当事人销售的调味品(食品)违反法定标识,其销售的调味品存在标注了虚假即不真实的生产日期。在流通领域中,工商部门如何大胆尝试适用《食品卫生法》,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是工商部门提升对食品安全监管水平的新做法。正因为如此,在以往的食品安全监管中,由于对食品监管职权存在交叉,造成执法监管误区,适用《食品卫生法》查处食品违法案件自然很少,是造成食品安全监管不到位的重要原因之一,这一点是本案例分析的特别意义所在。现就此对如下问题作法律分析,仅与各位工商执法人员探索和商確。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食品流通领域任务和职责的依据

 

 

 

认清对食品流通领域监管职权的依据,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对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法定义务的关健。《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行政工作”。《食品卫生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范围内责任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可见,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使其发布“对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的决定,规定国务院各有关职能部门并制定其相应的食品卫生监管职权。这与《食品卫生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是一致的。国发[2004]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符合《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中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第三条第(一)项“进一步理顺有关监管部门的职责按照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明确职责。……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监管。……这次职责调整任务繁重,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认真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准备,确保200511日顺利实施”。综合上述法律规定和国务院决定,显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有对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定职权。国办发[2001]57号《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直属机构。该《通知》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根据国务院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质量监督方面的职责分工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流通领域的商品监督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按照上述分工,两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同一问题不能重复检查、重复处理”。即国务院各部和各委员会可以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和命令,行使其有关食品监督管理的任务和职责。上述的法律规定和国务院的决定与《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在法律的规定上是一致。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200511日起,对流通领域食品具有法定的监管职权。

 

 

 

有人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仅对“城乡集市贸易”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理由:《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城乡集市贸易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因此,工商部门不能对“城乡集市贸易”以外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笔者认为这是错误的也是片面的。因为:《食品卫生法》第三条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与《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九条“城乡集市贸易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的规定并不冲突,他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均属于《食品卫生法》规范。但国务院享有《宪法》第八十九条赋予的职权规定,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发布决定和命令和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国办发[2001]57号《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即来源于《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所制定,《通知》中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流通领域的商品监督管理”与国发[2004]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中的“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监管”是一致的,后者是前者的补充。可见,国发[2004]23号决定发布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200511日起,则依法享有担负食品流通环节监管的法定职权和任务,当然也包括对“城乡集市贸易”的食品卫生监管的法定职权和任务。

 

 

 

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食品流通领域案件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使食品卫生监督权的其他机关,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综上所述,自200511日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其职责和任务范围内,依法享有对食品流通领域的监督权,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适用《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对食品经营者在流通领域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规定的行为,根据《食品卫生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       涉及食品标识的相关法律规定

 

 

 

明确食品标识法律规定,是对当事人违反食品标识违法行为的定性和处罚的法律适用。在现行法律中,涉及食品标识的法律有《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保护法》。《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济,必须在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根据不同产品分别按照规定标出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份、保质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食品、食品添加济的产品说明书,不得有夸大或者虚假的宣传内容”。显然,其中的“等”则为“等”外“等”,而不是“等”内“等”。因为《消费者权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其产品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日期或者失效日期;……”。可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对食品标识的规定存在一定的补充空间,即他们都是对《食品卫生法》食品标识规定的补充,《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中的“等”是“等”外“等”,而不是“等”内“等”。即上述法律对食品标识的规定的相互兼容的。因此,执法人员可以根据上述法律对食品标识的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出正确合法的定性。因此,对本案当事人销售虚假标注生产日期调味品的行为,Y县工商局依据《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定性是正确合法的。

 

 

 

四、查处虚假标注生产日期食品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

 

 

 

在执法实践中,查处虚假标注生产日期食品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存在两种观点,这也是本案定性和法律适用的关健。一种观点认为,经营者销售虚假标注生产日期食品违法行为属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罚。理由:《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本案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罚。另一种观点认为,经营者销售虚假标注生产日期食品违法行为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是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构成销售虚假标注生产日期食品违法行为,应适用《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罚。理由:《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与《食品卫生法》均属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符合“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的规定条件,对查处食品经营违法行为而言,《食品卫生法》属“特别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属“一般规定”,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三条“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的规定,理所当然,查处虚假标注生产日期食品违法行为应适用《食品卫生法》。笔者支持后一种观点。因为无论综合法学理论或《立法法》等现行法律规定分析,后一种观点的法律依据更充分也更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因此,本案Y县工商局对当事人销售虚假标注生产日期食品违法行为,适用《食品卫生法》处罚也是有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