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听途说的反义词:沦为工资税的个税在惩罚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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沦为工资税的个税在惩罚劳动者

来源:中国经营报-中国经营网  时间: 2011-05-07 09:50   作者:梁发芾  字体:大  中  小这样一个设计非常不合理,甚至可以称之为‘弱智’的个人所得税制,事实上已经沦为工资税。

  近日,清华大学教授李稻葵在《新财富》上就改革个税制度发表署名文章:“这样一个设计非常不合理,甚至可以称之为‘弱智’的个人所得税制,事实上已经沦为工资税”,并提出一套解决方案。对于李稻葵的整套方案我并不完全赞同,但是他说个税沦为工资税倒是切中肯綮。

  可以以一些见诸媒体公开报道的数字来验证这个说法。胡舒立女士日前发布的广为转载的《真正需要的是减税》披露,“目前,中国个税收入总额中,征自工薪所得的收入超过6成”,而6年前的2005年国税总局的消息说,当年个税收入中工薪所得占一半。这就是说,个税中来自工资的贡献不但占了半壁江山,而且五六年来又提升了10个百分点。而另外也有权威消息说,我国居民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在1983年达到56.5%的峰值后,二十多年中持续下降了20个百分点。劳动报酬在GDP中的占比降低了,但是,来自工资收入的个税占税收总额的比例,同样也可以说占GDP的比例却持续增加。这个趋势匪夷所思,它只能证明,个税确实已经是一种主要针对工资的课税。

  个税沦为工资税,违背了税收伦理。

  为什么说它违背了税收伦理呢?原因在于,如果同样的所得,一种所得是纳税人通过辛勤劳动而取得的,另外的是通过别的方式比如投机、博彩或者继承而取得的,对于劳动所得征收了较高的税,而对于非劳动所得则征收较低的税甚至不征税,那么,这显然是通过政府的税收杠杆,通过歧视性的税收征管,既表彰了通过其他方式积累财富的人,也惩罚了通过劳动取得财富的人。如果一个社会中人们通过劳动本来赚不了什么钱,而一旦赚一点钱还要被锱铢必较地课以重税,那么,谁还愿意去做勤劳的劳动者呢?所以说,个税沦为工资税,是国家为增加收入,惩罚了守法勤劳的劳动者。

  任何社会,勤劳都是一种美德。因此,个税这个税种出现之后,对于向劳动工资征税就一直存在质疑和抗议。出于对这种抗议的回应,一些国家也对劳动所得和非劳动所得予以区别,或制定不同的税率,或对工资收入实行一定抵免。1907年,英国税制中明确对劳动所得实行低税,在美国,劳动所得可以享受相当的抵免,美国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提出负所得税的理论,国家对于劳动收入未达到某种水平的人,进行税收抵免,直到收入达到一定的高度为止。这有利于提高穷人努力工作的积极性。

  我国个税表面上虽然对工资收入有一定的优惠,但因为立法和执法的双重原因,使得劳动收入的税收不成比例地具有高税负。

  从立法的原因看,个税引入中国,一开始就有些变种,形成不良路径依赖。宣统二年即1911年,清朝度支部拟具了《所得税章程草案》,其中包括向工薪征收的个税,但没有来得及实行。到了民国,袁世凯、徐世昌以及后来的南京国民政府,都试办所得税,尤其南京政府在1936年通过《所得税暂行条例》,正式开征所得税。而无论是清朝,袁世凯、徐世昌还是蒋介石政府,其迫切引进所得税的初衷,都是为了应付财政窘迫的现实,为了得到更多的财政收入,对于所得税的公平分配的功能,无暇顾及。

  新政权建立后,到了1980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其目的主要是向来华工作的外国人的高工资征收,起征点是800元,那时中国人的平均月工资是64元。1986年,又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起征点是400元。就是说,那时候的这几部分别针对外国人和个体户等的法律条例,倒有一些公平分配的立法意图。1993年,将上述所得税法和暂行条例合并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这个法律规定起征点是800元,后来虽然调整过几次,但是,因为人们收入增加,尤其是通货膨胀的影响,现在,越来越多的工资收入者缴纳个税,而个税的缴纳者也以工薪阶层为主,个税实现公平分配的功能又让位于给政府提供财政收入的老路,其本身的公平性越来越差。

  从执行的角度来说,因为中国个税实行分类征收,源泉课税,雇主是雇员个税的法定扣缴人,政府只要抓住雇主这个“税收把柄”,就可以应收尽收,而其他收入则因为没有“税收把柄”,导致大量的偷漏税存在。在同样是为国纳税,如果工资收入者系统地被应收尽收而其他收入则能收则收,那么,这种税收征管本身就是选择性的,歧视性的,其结果必然是覆盖大部分所得的个税,最后只成为拿工资的劳动者的纳税义务。源泉扣税尽管征管成本低,但是其弊端也是一目了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