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传力杆套筒工程量:关于正义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08 13:26:10

这两月讲授“新政治经济学”,因为是从斯密法学手稿开始的,就不可避免地总要思考“正义”问题。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尤其是他提出的差别原则,是否能够从经济学但非功利主义立场加以辩护呢?还是根本不可辩护,骨子里就是错误的呢?Mueller《Public Choice III》第25章,有一番评论,不错。其实,任何“原初位置”——罗尔斯的、海萨尼的、布坎南的,都不过是打算把卢梭的“社会契约”视角转换为威克塞尔的“全体一致同意”视角,我更愿意称之为布坎南的“立宪交易”视角。罗尔斯的困境就在于他无法在原初位置内开始任何立宪交易,权利的合理界定需要各权利主体之间发生交易(哈特提出的针对罗尔斯原则的反例)。

其实,一个直观并且大体正确的“正义”定义,就是“给每一个人应得的”。这一理念,从中西古代社会开始流行,至今仍有道德合法性。故而,今天的学术主流必须承接这一正义理念,否则,就难以想象今天的主流是否百年之后仍是主流。

什么是每一个人“应得的”?首先是康德的看法,也就是罗尔斯第一原则,即“等度自由”。其次,罗尔斯第二原则,即差别原则。但这里发生了“罗尔斯困境”,故第二原则的论证不能被我们接受,以致于这一原则本身也成为可疑的。公共选择学派的立场是,必须有立宪交易,所谓“立宪交易”,就是在无知面纱遮盖下的交易,故而,需要以非私人方式界定权利系统,例如,博弈形式和权利体系(Gardenfers 1981,Pattanaik and Suzumura 1996)。奈特的观点:所谓“应然”,从来就是演化着的应然而不是柏拉图式的应然。在社会演化中,掌握着解释权力的群体关于“应然”所达成的共识(基于“讨论”),无论那可能是什么,就会被社会接受为应然。以这一标准为基础,社会成员相互间可以发生权益的划分并达成关于正义原则的共识——给每一人应得的一份。

写了这篇日记之后的几天里,因为想不清楚这一问题,所以经常想,于是有了另一篇(2006年12月5日)日记,关于“嫉妒”的问题。那篇日记也在后来的几天内修改过几次,出于同样的理由——为了想清楚。如果那里的最后一段文字成为定论的话,那么,社会正义应与私人正义相区分,换句话说,哈耶克(1988)对“社会”与“正义”联用的批评,就不很正确。因为,很可能,确实有“私人”的正义感与“社会”的正义选择之间的重大差异。社会正义,如果沿袭奈特(1942、1944、1946)的思想,就是一个群体内的最具影响力的那些成员关于“每一成员应得的”所达成的共识,在这一共识之下,任一成员得到的与应得的之间的差异,是偏离“正义”的程度。这显然不同于私人正义,因为后者几乎唯一地依赖于每一成员主观判断之下的对具有可比性的那些成员所得与所支付代价的比较,而且这一比较可以产生嫉妒。

又由于普遍的信息不对称性,每一个人关于自身与他人之间的“可比性”的判断,不能被社会判断取代,也不能被任何他人的判断取代,所以,有了私人正义与社会正义这两概念之间的不可替代性。阿罗定理是假设了效用在主体之间的不可比性之后得到的一套结果。无嫉妒的效率之不可能性,于是可视为阿罗定理在“正义”和“效率”之间的权衡的一种拓展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