遥控客机:『天涯杂谈』 药家鑫若被“免死”的逻辑结果:社会回到“自然状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13 21:08:50
作者:石勇  发表日期:2011-5-26 23:39:00         随着药家鑫案进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期,以及最高法发布(对某些人)“尽量不判死刑立即执行”的“免死宣言”,“废除死刑”的声音又借势响起。更有熟谙政治斗争那一套的“法律精英”放话搅水:支持死刑的民意是“民粹”。

药家鑫会不会死?是否会有大批贪官获得庇护?我暂时不表示关注。我想证明的是,类似于药家鑫案之类的案件,“废除死刑”本身就缺乏道德正当性,其论证逻辑上自我挫败,显得非常伪善。

我还想证明:在这种情况下废除死刑,在逻辑上会导致,人们也有足够的道德理由把组成社会和国家时交出的生命被侵害而报复的权利收回来,回复霍布斯,甚至洛克笔下的“自然状态”。那恐怕既是“社会”,也是“文明”的末日。

看了一下“废除死刑”的理由,不得不说,没有玩出新的花样,还是“不能杀人”、“宽容”、“人道”、“防止误杀”等那一套陈词滥调,道德姿态非常高,好像站在了“文明”的制高点。同时,为了加强自己是个“文明人”的装13效果,还要违反游戏规则,指责反对废除死刑的人“嗜血”。

尽管非常厌恶这种装13,我也同样愿意加入“废除死刑派”的阵营,像某些人一样趋炎附势。就是说,在未来,当社会社会结构根本性地改变、无须死刑的惩罚机制都非常有效的时候,我愿意参与对废除死刑的呼吁。但起码在现在,如果尊重理性,而不像某些人那样无视逻辑,在道德上和逻辑上我都无法说服自己。

  在“废除死刑”论中,最有力的理由毫无疑问是生命权至上的道德原则,即有这样的一条绝对道德律令“不能杀人”。根据这一点,好像看起来可以推出“法律不能杀人”。于是,它逻辑地蕴涵着不能有“死刑”,假如有,就必须废除。这就是就生命权原则来说对废除死刑的逻辑推理。
    
  在这个逻辑链条中,作为前提的“生命权至上”原则毫无疑问没有问题,从“人类中心主义”的视角上看,它是足够正当的——尽管它是否也逻辑地蕴涵着其它动物,甚至植物也有“生命权”,从而人类不能“杀”它们而导致自己饿死,这一点并不清楚。
    
  但是,在“废除死刑”语境和情境中,这个逻辑推理越位、犯规了。只有在先追问了类似于药家鑫的杀人犯凭什么残忍地剥夺别人无辜的生命后,才能合乎逻辑地争论法律是否该剥夺他的生命,因为正是他剥夺别人生命的行为,导致法律要以剥夺他生命的方式对他进行惩罚。一句话,它欠缺推理的基础。
    
  “生命权至上”的道德原则无疑是一种抽象。而且在其语境中,其规范性是指一个人不能剥夺别人的生命,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权——尤其是保障那些自我保护能力很弱的人的人权。“法律不能杀人”最多是从这一表述中衍生出来的一个推论,但因为语境不符,是否成立本身就是一个问题。
    
  必须承认这个隐含的预设,在“法律不能杀人”这样的问题中,被“废除死刑”论者所假定不能杀的那个“人”,并不是一个像大多数人一样的无辜者,而是一个杀人犯。同时,在这个问题中,法律也并不是像药家鑫那样,无论一个人有没有过错都要杀人的自然人,而是一种对杀人行为进行惩罚的机制。所以,在“不能杀人”这个前提正确的基础上,“废除死刑”论者推理到第二步,逻辑就已经断裂——就是说,根本不能从“不能杀人”推出“法律不能杀人”。
    
  事实上,恰恰也是“不能杀人”这个道德原则,启动法律要对杀人犯进行惩罚。因此,推理的逻辑链条,应该从这里开始——追问像药家鑫之类的杀人犯,凭什么可以践踏“不可杀人”原则,残忍地剥夺一个无辜者的生命?他的杀人行为能够得到辩护吗?
    
  一种可以得到一定程度辩护的杀人行为,也许罪不至死,比如,被杀者有过错,先打了杀人者,或者威胁挑逗杀人者,导致他有了“激情”而杀人,比如夏俊峰案,判死就很不公。最极端的,就是一个人面临生命危险时,可以正当防卫而杀人,这时候他不仅不应该被判死,而且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但如果被杀者无过错,而杀他的人却可以不死,那么,对于完全无辜的被杀者来说就是不公正的。这逻辑地蕴涵着,他的生命权和杀人犯的生命权并不平等,事实上,杀人犯有某种特权。
    
  一旦回到杀人犯凭什么要剥夺一个无辜者的生命这一不可跃过、躲开的问题上,“废除死刑”论者的伪善和逻辑自败就全盘暴露。他们打算对像被药家鑫残忍剥杀害的张妙这些无辜者说些什么呢?表示遗憾?他们确实大言炎炎“生命权”,但难道就药家鑫这类人有“生命权”,而张妙这类人就该死?
    
  这一点太显而易见了:如果承认张妙们有不可被剥夺的生命权,那么,认为剥夺了别人生命权的人的生命权不可被剥夺,在逻辑上指向的就不是对生命权至上原则的信奉,而恰恰是对剥夺无辜者生命权的杀人犯的庇护,意思是,无辜者的生命权并不至上,倒是杀人者的生命权,可以凌驾于一切之上。之所以如此,原因仅仅是无辜者已经被杀害了,而杀人者还没受到法律的惩罚。这种逻辑,实际上预设了药家鑫这类剥夺别人生命权的人的生命权,要大于张妙这类人的生命权。
    
  也就是说,“废除死刑”论者所信奉的,根本不是什么生命权至上原则,而恰恰是“一部分人的生命权高于另一部分人的生命权”这个原则。他们本质上并非“文明人”,而是鼓吹生命不平等的特权主义者。
    
  所以,看起来非常奇怪,大言炎炎“生命权至上”的“废除死刑”论者,起劲为杀人犯做免死辩护时,本能地不去追问无辜的受害者凭什么要被杀人犯剥夺生命权,给杀人犯免死,是否能够提供给无辜的受害者一个可以接受的道德理由。事实上,他们好像忘记了无辜的受害者,好像争论到底杀人犯该不该免死,与无辜的受害者被杀害这件事完全无关——好像他就该死一样。
    
  在心理上,这又是一个逻辑链条:因为不敢正视自己的伪善和鼓吹杀人犯的生命特权,于是“废除死刑”论者不敢正视无辜的受害者及其家属的痛苦;而这样一来,注定有道德焦虑——为了消除道德焦虑,他们只能摆出“文明”、“宽容”的道德姿态自欺欺人。但这真不是“文明”、“宽容”,而是伪善、残忍。
    
  事实上,“文明”只是一个社会可以考虑废除死刑的文化条件,而不是废除死刑的理由。在逻辑上,只能是尽力促进社会的文明以达到对死刑的最终废除,而不是相反,否则,违背生命权平等原则,突破“天理”和“人心”的道德底线,只能加剧一个社会的野蛮化。从某种意义上讲,以“文明”的名义来论证药家鑫之类杀人犯杀了无辜者张妙可以不死的合理性,和以“革命”的名义来合理化杀人并无区别。
    
  以“宽容”的名义来为杀人犯免死辩护,更是一种赤裸祼的对他人权利的强奸。在“真相”得到满足的前提下,宽容的权利完全在于受害者,以及作为“苦主”的家属,而不是那些与此无关的人,特别是可以从法律中牟利、在道德上极为可疑的律师。在受害者无法“说话”的情况下,是否对杀人犯“宽容”完全是家属的专属权利,任何人都无权替代作出决定。“废除死刑”论者,在道德上更没有正当的权利利用舆论来使家属在伸张自己的权利时处于一个不利的地位。
    
  就是说,要一个别人没有任何过错就残忍地将别人杀害的杀人犯免死,从道德正当性上只有一个条件,就是他能否得到完全无辜的受害者,以及代受害者说话的家属的原谅。
    
  根据生命权平等的原则,每一个人在自己的生命受威胁时,都拥有正当自卫权。在自然状态中,他拥有报复的权利。进入政治社会,他像让渡其它一些权利一样,也让渡了报复的权利——这种报复的权利在用语中变成了法律对犯下抢劫、杀人等罪行的人的惩罚。这就是一个人如果被人杀了,根据让渡权利以组成政治社会的契约,他的家属不可以去报仇的原因。
    
  而在这个过程中,法律必须最大限度地尊重公正原则,根据过错标准,履行所有受托人因为让渡权利而对自己产生的具有规范性约束力的救济、惩罚责任。“废除死刑”论者说“法律杀人”,完全是一个低级层次的概念偷换。不是法律“杀人”,而是当一个人残忍地剥夺一个无辜者的生命时,他已经违背“生命权至上”原则,逻辑上已宣布放弃了自己的生命,并有无法推卸的义务为此进行担当。
    
  而正如公民在把自己的很多权利让渡给国家,同时也保留着反抗暴政的权利一样,一个人把自己报复的权利让渡出去,同样有一个防御性的预设:一旦法律极不公正,袒护凶手,他在道德上就有足够的正当性把报复的权利收回来。突破“天理”和“人心”道德底线的法律,相当于彻底撕毁了自己“代理”人们的报复权利的契约,而变成袒护一些人剥夺另一些人的生命权的暴力体系。如果是这样,也就相当于回到了原始丛林,人们当然有理由自己来解决问题——无论结果是什么。
    
  就药家鑫案来说,无论是水军的无耻表演,还是某些“精英”、媒体的别有用心,或者一些真诚或不真诚的“废除死刑”论者的鼓噪,都已经将中国社会推到一个十字路口。其结果,并不是如某些别有用心者想象的那样只是动摇某个结构,而可能是整个社会的崩盘。我相信,无数人正静静地等待着最高法对药家鑫的死刑复核结果,以便决定自己该怎么做。


作者:平凡的共和国主人 回复日期:2011-05-27 02:15:58 
    驳为药八刀请愿之五教授强词夺理之谬论
  1、今天我们为救赎一个罪恶的生命奔走呼吁,其价值也许十年之后才能够显现。
  
  驳斥:如果是真正的价值为什么十年以后才能够显现?如果十年以后的社会才适合的价值就十年以后再说,对于现代社会就是非价值,反价值,只能是别有用心。而且你们凭什么就以为自己代表了十年后的价值,就因为你们是教授(叫兽)?
  
  2、文明是什么?文明更是一种对生命本身的尊重、一种对那些伤害过我们的人的怀有仁慈之心的宽恕。
  
  驳斥:文明是对生命的尊重,不错,你们,药家鑫们,用尖刀刺入一个被他已经撞伤在地呻吟哀求的普通妇女的时候,去想到尊重生命了吗?
  不要说“伤害过我们”的用词,药家鑫没有伤害过你,也永远不会伤害到你!你有钱,有车,P民只会怕你开车撞过来扎八刀而你却不用担心P民用二手自行车撞你。
  你及家人没有被药八刀扎死,你凭什么可以以“我们”二字代表已经的张妙以及无数潜在的张妙去宽恕杀人犯,现在有资格说出宽恕二字的只有张妙家人,而不是教授们!
  
  3、药家鑫犯下不可饶恕的罪恶,但是我们一定要他一命偿一命吗?因为他弄死人我们就一定要弄死他吗?这种以血还血以牙还牙的方式是否是最文明的方式?药家鑫不尊重生命,我们是否也要跟他一样冷酷?
  
  驳斥:再说一遍。既然你五教授是保药命派,就不要老是我们我们,相信有很多人不愿意跟你“我们”。而且不是P民要他一命偿一命,是他自己残无人性的暴行,是法律判他死刑。如果他不该偿命两审法官都是傻瓜好了。
  他弄死人而让他当歌星唱《传奇》就是文明了。原初社会本无国家和法律,为了维护个人的生命权、财产权、自由权,人民让渡出自己的一部分权利给政府和法律,让法律和政府保护人民。此即文明的开始。法律是文明之源,文明社会最基本的尊重应该是对法律的尊重。药家鑫杀人是尊重法律了吗?你要改变法律判决结果尊重法律了吗?
  法律当初为什么设置死刑?难道对罪犯的惩罚作用和潜在犯罪分子的震慑作用和对无辜的生命的尊重的教化作用失效了吗?法律的尊严几个教授就可任意干涉,那样的社会才是一个无法无天的野蛮社会,何谈文明。
  
  4、药家鑫并不是平时作恶多端的恶人,他具有被改造好的可能。
  驳斥:说句心里话,本P民不但没有作恶多端,而且还经常行善,如果我杀死你们其中任意一个,我不止可能,而且保证永远不再杀人,出来后出色工作,你们中谁愿意?马加爵难道不可能改造好了,你们没有为他请命是因为他们没有给你们一样有车有钱?
  是不是以后刑法上写明:只要平时没有作恶多端,愿意被改造的人,杀人后一律免死。
  
  5、都是老百姓,钱来得都不容易,所以赔偿不仅是钱的事情,而且是一种对罪行的救赎愿望的表达。
  
  驳斥:监狱里面的都是共和国公民,当然都是老百姓,老百姓杀了老百姓就可以不适用法律。
  钱如果能够买下药家鑫的命,实际上也可以说钱买了张妙的命,如果这样,法律面前人人将是一句空话。有钱人杀人有钱买命,无钱人杀人一命抵命。有钱人凭什么比穷人更有机会活?法律是专门制定来对付穷人的?
  
  6、在全民一片喊杀声中,药家鑫案已经不再是一个单独的个案,而成为一个社会事件。因此从更高意义上来说,我们想挽救的,不仅是药家鑫年轻的生命,更是我们这个社会的平和和宽厚之心,我们这个民族的仁慈和宽恕之道。
  
  驳斥:如果说舆论干涉司法,你们倒不折不扣。已经二审通过判决,联手请命,难道不是为了干涉最高法的死刑复核。只准李教授、五教授、几百同学、狼心媒体干涉司法,P民们看不惯了张妙家人的可怜、无辜、无助,看不惯社会的可能堕落,说句良心话就犯戒了?言论自由有地位高低的差别吗?与舆论一致的判决就一定不合法,不正义了吗?
  宽恕了灭绝人性的杀人犯,亵渎了法律,宣扬了生命的不平等观念,就能够是这个社会人人都有平和和宽厚之心,——简直强盗逻辑!恰恰相反,连灭绝人性的杀人犯都不能绳之以法,将会有更多的屠刀举起来,将会有更多的张妙冤魂,将会有更多的社会不满和不平,将会迎来一个弱肉强食的时代。
  法律是社会和谐的最基本的琴弦——不能断!
  
作者:coldroc 回复日期:2011-05-27 09:49:54 
    当我看到这则新闻,正在感受到,现在的很多人都在谬论”读书无用论“,其实并非没有道理和原因,读书,一方面是读,另一方面是教,学成后去用。很简单的过程,如果读书无用,那么有可能是读的问题,就是学生不好好学的问题,另一方面就是教的问题,也就是老师传授的知识问题,传授的知识和思想不对,学好了也没有用啊,再者教对了,学好了,没有用处,没有用好,也是没有用的。当看到中国还有这样的教授,我终于明白了,为什么中国那么多呼声,读书无用论了,空穴来风,未必无因啊。。。。。
      
       对与这五个所谓教授的思想行为,真的是大为震撼,终于也明白了现在的很多呼声,教授就是叫兽,真是空穴来风,未必无因啊。。。。。
      
       对于五个叫兽的行为,有可能有以下几个目的:
      
       一,炒作: 一个学校的教授,为人师表,不好好的搞学问,不好好的教书育人,你炒作和什么劲啊,你真要全国人民都骂你了,咒你了,人肉你全家,公诸于世了你才开心?你这样的教授还是教授吗?据说教授应该是搞学问的吧,对与法律上的东西,你嚷什么嚷啊。要出名也不要以这么恶心的东西吧。
      
       二, 利益,不排除他们收了商业利益,一个教授为了利益而与法律较劲,还是教授吗?真是禽兽了。
      
      
       三,学术问题,这个问题真的值得商榷,口口声声说什么文明,爱,关怀,你是教授,你懂文明吗?你懂爱吗?你懂关怀吗?你今天说一个极度罪恶的身体和灵魂值得我们去关怀和原谅,去爱和尊重对吗? 你说”毫无疑问,药家鑫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无非就是饶他不死吧, 那我一个更文明,更爱,更关怀的做法,反正他也自首了,知道错了,我们就原谅他吧,连他的自由也给他吧,随便罚点钱,或者钱都不用罚了,还他一个自由,反正自由是人的最高权力啊,并把他的案底在档案中抹去,就当什么事都没有发生过,反正他不做也做了,人死也不能复生,他后续也能改正,就算他后续再犯,我们继续原谅他,直到把他感化为止,或许,直到他被另一个我们必须以文明的方式原谅的人杀掉为止,可以吗,这样更加体现了我们伟大中华人民的文明,宽容,包容,我们中华人民的历史性进步,若干年后,我们废弃我们所以的法律,实现真正的共产主义社会。。。。
      
       我想问的是,以你的方式,你能知道你能活多久吗? 你的生命会得到尊重吗?如果有一天,你的全家被鸡奸后碎尸,留你五个孤零零的活着,你会原谅那个自首并想改过自新的凶手吗?就算你会,我不知道那个凶手是否也会被别的凶手所杀,我们日常生活中一些普通的怨恨,威胁,风险等,都可以用杀戮来解决,不是吗,但是,一个充满随意杀戮的社会和国家,还有文明吗?国家要杀掉杀人凶手也是结果层层审批,慎重考虑的啊.
      
       另一方面,我们中华的千古文化,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且不说这个文化的合理性,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也是这样规定的啊,依法惩处犯罪有什么不对啊,你们五个说真相,事实并没有公开,那你公开啊,为他翻案可以啊,干什么要以文明的方式,亵渎中国的历史文化,企图推翻重建呢?企图说服执法人员违反法律的公平与威严呢?你们要想救药家鑫,可以,一个方法无非就是把真相公开,也就是把真相改写成没有违反法律,可以饶他不死,另一方法就是修改法律,修改故意杀人无须偿命。你说你们以文化的形式,让法官和全体大众去原谅和理解,你们是教授,难道连基本的办事程序都不明白吗?你们是以你们文化和博爱的精神,让法官和全体执法人员视法律为无物?去蔑视法律严肃性?你难道在学校也是这样吗,视校规校纪为无物?
      
       就算你的思想是进步的,学习西方的文化,你们为什么不是人民代表,可以向以文化的方式建议,修改现行的死刑法律?这才是解决知道啊。你们是什么样的教授?真是值得怀疑。
      
       鉴于五个所谓中国教授的行为,建议,一,强烈建议教育部领导派人介入调查,这个五个东西是这么混上教授职位,调查他们一定会有所发现。挽救这五个大学的学生。二,强烈建议,五个学校的学生联名要求五个东西引咎辞职,不然害了你们。你们想想,连一个基本办事程序都不尊重,视法律为无物的家伙能教你们什么呢?如果他们不走,建议你们尽快离开,你的青春浪费不起。一个不好的老师,绝对会害你一辈子,请三思。
      
       最后,请广大网友,联名抗议,誓将这个五个不合格的家伙,革去他们教授的头衔,也算是为中国的教育略尽棉力。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