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县社保局地址:北京市工商局公布首批27种消费类“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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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局公布首批27种消费类“霸王条款”
2011-06-07 15:24:00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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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  17、“会员因故意造成健身器械损坏的,应按原价的双倍赔偿;会员穿鞋造成地面损坏,双倍价值赔偿。27、“请客人在本单开出之日起一个月内来本店提取衣物,逾期本店有权自行处理。
逾期不改将予以行政处罚
本网快讯(记者 廖爱玲)今天上午,北京市工商局向社会公布了首批27种涉嫌违法的消费类“霸王条款”,并表示从即日起全市工商开始对这些违法条款开展行政指导,经营者逾期不改的,将予以行政处罚。
去年11月,市工商局要求经营者在2011年2月14日前对存在的违法格式条款自查自纠,今年3月,全市工商对北京现存的不公平“霸王条款”开始了全面收集,截至目前,全市共检查企业3929户,收集各类格式合同3115份,并通过市消协征集到279条,目前发现存在问题的消费类霸王条款558份,主要集中在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排除消费者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免除自身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免除自己对提供的商品服务应承担的保证责任、设定消费者应承担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合理数额等。
在今天公布的首批27种条款里,很多都是消费者经常见到的内容,像“所有赔偿要求必须在提取衣服时提出,出门恕不负责”、“违约责任,你有我无”、“该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还”、“请客人在本单开出之日起一个月内来本店提取衣物,逾期本店有权自行处理”等。
27种消费类“霸王条款”
1、“请勿在海滨浴场内追逐、打闹,如发生伤亡事故,后果自负。”
2、“在场地使用过程中,如有人身伤害,本公司不负责任。”
3、“客户送洗衣物因天灾、‘火灾’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衣物损坏的,本店恕不负责”。
4、“**公司不承担任何情况下可能造成的跑水、漏电、煤气泄漏等事故造成的损失。”
5、“装饰工程所在区域如果存在环境污染现象,则乙方有权拒绝检测,对甲方自行检测的结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本会所对于会员在所内遗失或遭窃的物品不承担赔偿责任。”或“酒店对个人贵重物品的丢失不负任何法律责任。”或“贵重物品妥善保管,遗失概不负责。”
7、“在停车场停放自行车每月每户**元,摩托车**元,轿车**元,车辆损坏或丢失以及车内物品的损坏或者丢失均由车主自己承担责任。”
8、“在壹个月内提取衣物,逾期则本店不负保管责任。”
9、“所有赔偿要求必须在提取衣服时提出,出门恕不负责。”
10、“本店商品售出一概不予退换。”或“打折商品不退不换。”或“奖品、赠品一律不实行三包。”
11、“消费者在验收合格后的十日内未结清工程款,将失去免费保修的资格。”
12、“购买后三天内将质保书寄回本厂,否则本厂不负保修责任。”
13、“我们建议您将发票开具为商品明细,否则您将无法享受产品厂商或‘**商城’的正常质保。”
14、“如遇不可抗力或**汽车公司对我店的发车计划做出临时调整及运输车延期送车时间等造成交车时间的延误,本店不负违约责任。”
15、“违约责任,你有我无”,即:在格式条款中仅规定消费者的违约责任,而对经营者自身的违约责任只字不提。
16、“本店承接一切送洗衣物,但对洗熨结果,如褪色、缩小,本店不负赔偿责任。”
17、“会员因故意造成健身器械损坏的,应按原价的双倍赔偿;会员穿鞋造成地面损坏,双倍价值赔偿。”
18、“买车人违约时,已付的购车款不予退回。”
19、“双方提前解除合同的,按未履行租期全部租金的50%作为违约赔偿金。”
20、“甲乙双方私自完成买卖交易的,双方按居间服务费双倍赔偿给丙方。”
21、“本中心有权根据市场价格情况酌情调整收费标准”
22、“购货方在签订此订货合同的同时,应向供货方交付不少于定货总数额的80%作为预定金。”
23、“该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还。”或“特价、降价、处理、打折商品,不与退换。”或 “促销商品,售出概不退换。”
24、“本超市保留修改和调整使用手册中各项条款及中止本卡使用的权利。”或“管理层有权酌情决定,随时修正、改变、删除或增订此会所守则。”
25、“甲乙双方不得拒绝丙方服务或要求退费。”
26、“该条款(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该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以及“我公司依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该合同进行解释”等。
27、“请客人在本单开出之日起一个月内来本店提取衣物,逾期本店有权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