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天气预报一周:政策健忘症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10/04 02:54:48
 

忽然想到——盘点

□    陈四益 / 文    黄永厚 / 图

 2011-06-08 15:02:56

原载于《同舟共进》2011年第6期


  盘点,《辞海》的解释是指前任清点公家财物移交后任。现在的用途似乎更有扩大,且不管它。公家财物,可以是物质的,也可以是精神的,故而借用此词,粗略“盘点”一下执政党的风纪方面我们有过些什么“财物”。 

  盘点要有个范围。月底,商店门口挂块牌子,说是“月底盘存,停止营业”,那是盘点一月的存货。年终盘点,自然就是一年的时限了。本文的盘点,时间只限于1978~1982的5年间和1992~1997年的6年间。因为重要文献已有《三中全会以来》和《十四大以来》编选,有案可稽;内容只限党的风纪,不及其他;取材只择党中央的决定与指示。中央主要领导人的讲话固然重要,许多论述也极精辟,但毕竟以个人名义,或人之云亡,或久不在位,虽非人走茶凉,究竟不能保证依然有效,故忍痛割舍。还有一些原则性的论述,如反对个人专断、根绝派性、要讲真话、正确对待不同意见、保证党员权利不受侵犯、选举要充分体现选举人意志、不准搞特权等党内政治生活准则,由于没有权威部门的权威性评估,很难盘点其实行效果,所以即便属于党的决定范围,也碍难涉笔,只能就事论事,择其有硬性指标者盘点之。

   1980年7月30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坚持“少宣传个人”的几个问题的指示》。其中第一条说“从现在起,除非中央有专门决定,一律不得新建关于老一代革命家个人的纪念堂、纪念馆、纪念亭、纪念碑等建筑。正在建设的和虽已建成但尚可改造的,应尽可能改建为其他社会经济文化福利设施。”“至于现尚在世的中央领导同志的故乡、母校和曾经活动的场所,一律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纪念布置,已有的布置一律撤销,并须将撤销情况向中央报告”。

  30年过去,这一“指示”未闻撤销,但对个人的宣传有变本加厉之势,新的领导人的陵墓、碑石、纪念建筑远超前人,越来越宏伟,越来越壮观了。

  1981年5月7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各级领导干部要亲自动手起草重要文件,不要一切由秘书代劳的指示》。“指示”称这是进一步改善党的领导制度的重要措施。中央规定“今后,领导者(指各级党委的第一书记、分工负责某一方面工作的书记,国家机关的部长、省长、市长,其他各部门、各单位类推)个人的重要讲话、报告,一律要亲自动手起草。领导机关的重要文件,一律由领导者(或指定一位负责同志,或由若干人合作,一人负主责)亲自动手,亲自指导、主持起草工作。所谓亲自动手,主要是指领导者必须开动脑筋,提出文件的基本思想,包括主要的观点、意见、办法。”不但如此,还规定“在自己主管的会议上的主要发言和会议结论,也都要自己准备”。指示还说,“领导干部的讲话、报告,作为精神产品,应是他们的大脑这个加工厂制作出来的”,“是一种不能假手别人的艰苦的创造性劳动。如果没有这个过程,虽然写出了文件或讲了话,作了报告,但思想、观点和语言都是别人的”。“这实际上是放弃了自己的领导责任”,“是腐朽的官僚主义恶习在我们党的领导工作上的一种反映,是某些同志革命意志衰退、缺乏政治责任心、工作上失职或无能的一种表现”。

  这一指示发布至今,也已30年了,每当看到听到那些了无新意、全无个性、照抄照转的文件、报告时,每当报告人照本宣科甚至连句读都读不断时,我总怀疑,他们是否知道中央曾经有过这样一份“指示”。

  1993年4月2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的通知》;1995年4月30日又发布了《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

  前一个《通知》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离休、退休干部和受党政机关委托、聘任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特别是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包括礼仪庆典、新闻发布会和经济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变相形式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凡违背规定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者,要坚决追究,根据数额多少和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索要或暗示对方赠送礼金和有价证券的,要从重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惩处。”

  后一个《规定》要求:“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登记上交。”

  这两项规定,从此后的报道来看,似乎也形同虚设,追究未见“坚决”;处分未见“从重”。不然,每到节后,路边小店“回收”贵重烟酒等礼品的生意怎会那样火爆。现在的礼品烟酒,一条一瓶,都是上千上万了。

  1995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规定》要求各党政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的县(处)级领导干部必须申报的收入,包括1.工资;2.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3.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4.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如果申报人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收入的,由所在党组织、行政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责令其申报、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规定》发布至今已经过去15年了,不知怎的,报刊上的文章还在不断讨论实行领导干部收入申报。是《规定》不曾实行?是实行流于形式?还是《规定》已经撤销?未见解释,只好存而不论。

  1997年3月28日,中共中央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是到此时为止这方面内容最为详尽的一个文件了。《准则》开宗明义就说:“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新时期从严治党、端正党风的重要前提”。

  《准则》不仅规定了不准索要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不准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不准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还规定了不准个人经商、办企业;不准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不准公费出国旅游或者变相出国旅游;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及管辖的业务范围个人经商办企业和在外商独资企业任职;以及不准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不准违规配备、使用小汽车;不准擅自用公款配备、使用通信工具,等等。

  如果这些规定都得到了全面、严格的实施,那么,几千亿的公款吃喝,几千亿的公费旅游,几千亿的公车费用,究竟从何而来?而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违反此规定的不知凡几,也未闻怎样加以限制。 

  盘点一通,发现“存货”甚多,“销售”不畅。“积压”严重,“流通”受阻。

  2010年“两会”,有代表、委员提出议案,要求国家制定法规,杜绝所谓“公务用烟”。理由很简单也很直白:因为吸烟只是一种个人嗜好,国家没有理由为公务人员的个人嗜好买单。一切从事公务活动的场所都是公共场所(包括宾馆、餐厅、办公室、会议厅、接待厅、交通工具等),因而都是禁烟场所,不需要任何“公务用烟”。“公务用烟”这个名目根本不能成立。允许所谓“公务用烟”,就是滥用职权、侵耗国帑。此议案得到有关方面的回复,道是国家已有许多相关规定,无需另行制定。从上面简略盘点来看,已有的规定并未得到认真执行。如果规定是规定,我行我素,那么规定不过是挂在墙上的点缀,不订也罢。如果已有的规定还是想认真贯彻,那么,明确规定了的事项尚且碍难遵守,何况还没有点明的“公务用烟”?怎么可以用一个“已有相关规定”便一推了之!

  自从1980年陈云提出“执政党的党风问题是有关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迄今已经30年了。30年来,情况如何,值得盘点。1980年,胡耀邦看到一份材料,说有一个省,1至9月份请客送礼就花了1500万元,他说,如果别的省都这样,全国就得三四个亿。有些单位随便可以吃夜餐,每人3角钱,两千万人吃100天,就是几个亿。他把这些都归入挥霍国家和集体的财产,说——确实丢脸呀!他大概怎么也想不到,30年后仅公款吃喝早已超过那时千倍。那时,令老一辈忧心忡忡的党风,以今视之,只是风起于青之末。

  或曰:那时国力有限嘛。但是,国力充裕就是为了供官员挥霍?30年过去了,如何管好自己的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陈云同志的话依然值得我们深长思之。

  黄永厚先生切望埋葬这种无视党的政策与纪律的现象,画了一座“政策健忘症者墓”。这恐怕是一切厌恶恶劣风气的人们共同的良好愿望,相信不至于被人作无谓的臆想或引申。

  (作者系新华通讯社高级编辑、了望周刊社原副总编辑)

  来源:http://tzgjbk.blog.163.com/blog/static/12669256120115832565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