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星的结婚照:政治专制与理性蒙蔽:义和团运动的悲剧酵母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10/06 18:12:31
政治专制与理性蒙蔽:义和团运动的悲剧酵母作者:蒋英州来源:作者赐稿来源日期:2011-6-8本站发布时间:2011-6-8 20:56:58阅读量:114次

  一

  从鸦片战争到义和团运动是清王朝衰亡时期,是中国历史上最屈辱的阶段。对于清朝的衰落,远在西洋的英国政治思想家密尔1861年在《代议制政府》里就指出了其根源。他说“中国的父亲式专制政治,对于把这些民族提高到他们已达到的文明程度来说都是很合适的工具。但是一经达到那种程度以后,由于缺乏精神自由和个性,他们就永远停止下来了。把他们带到目前状况的制度使他们完全无能力取得进步所需的这些条件;并由于该项制度并未崩溃和让位于别的制度,进一步的改进就停止了。”[1]当明太祖实行空前的专制集权体制的时候,西方国家开始实行“议会”这样的新制度而日益兴起;当清承明制而进一步高度强化专制集权的旧制度的时候,西方国家开始进入资产阶级革命而建立以分权为核心的新制度。到1898—1901年时新旧制度再次在清王朝的领土上交锋时,中国的专制集权制度再次屈服于西方的新制度。不一样的制度制造了不一样的国家命运。

  就清政府内部而言,也不是没有人认识到政治制度的衰败是清王朝走向没落的根源。冯桂芬出版的《校邠庐抗议》一书,指出中国政治制度落后于西方,要“反求”于西方,改良封建政治经济用人等方面的制度。曾任两江总督的张树声在1884年临终前夕的奏折里以中法马江海战为例,指出马江战败不是武器不如人,而是中国的政治制度落后所致,学习西方如果只“求其用”,只注重物质上的模仿,而“遗其体”,不从政治制度方面等着手,中国将“永不相及”,永远落后于西方。[2]但是这些切中要害的言论并没有引起整个统治集团的重视。虽然光绪帝曾日夜研读《校邠庐抗议》,也作出最大努力发动“戊戌变法”,但昙花一现,而地方政府响应的也是寥寥无几。变法维新失败后,以慈禧太后为首的最顽固的守旧派把持朝政,其核心人物都是皇族亲

  王,对民众和世界几乎一无所知,没有任何的科学知识也没有真正的统治经验,只有疯狂的反对维新改革以及维护其既得利益的情绪,并利用义和团运动来消解他们的心头之恨。但是义和团运动失败后的次年慈禧太后又谕令改革政要,开始“清末新政”,并恢复了一些“戊戌变法”的内容。

  从本质上说是这次政治改革是痛苦的历史抉择下的一次政治赌博,因为清政府面临的内忧外患已经达到了它的制度体系所能容忍的极限,要维持统治阶级的利益,唯一的选择就是改革。但要改革就必须放弃专制集权的统治方法,而被迫进行它所不愿,很不熟悉的新的君主立宪政治制度。但这是根本不可能的。从1908年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来看,是搬用日本的帝国宪法,与原来的专制统治没有实质的差别,而且对立宪派的立宪请愿进行极力镇压。统治集团消极对待改革与立宪派的失望与背离,使新政的失败就为期不远了。面对政治体制改革,各级当权者往往既不敢于也不愿轻易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在这种情况下要求清朝各级当权者自觉自愿地、积极主动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是不现实的。政治制度在僵化的同时必定禁锢统治集团的政治理性思维。但是统治阶级在灭顶之灾来临之际再次想打出改革旗号来挽救的时候,历史不会再次给他们机会。义和团运动失败带来的沉重灾难加速了清政府的崩溃,10年之后终于在辛亥革命的炮声中完结了它的性命。

  清末新政的失败清楚地表明政治制度对国家发展的重要影响。如果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或者重大的变革来临,将使得现有的统治阶级的利益遭到破坏,并可能被一种全新的利益关系格局所代替,那么国家权力在竭力维护这种统治阶级利益的同时,阻止或限制发展与变革,尽管这种阻碍或限制最终将会导致经济的崩溃和政治权力的全面瓦解,因为眼前的既得利益对于统治阶级来说是最重要的。[3]在统治阶级的利益最大化与社会产出最大化发生矛盾时,统治阶级总会自觉不自觉地利用政治制度维护他们的利益,牺牲社会利益,从而拒绝作出变革统治阶级的利益来促进国家与社会的发展。苏联的崩溃又给了我们教科书式的教训。从斯大林开始到戈尔巴乔夫上台前夕的50多年里,苏联逐渐自觉不自觉地形成了苏维埃国家政权的官僚化、布尔什维克党组织的权力化、领导干部的特权化、政治体制的集权化,发展成为专制主义与官僚主义,使苏维埃国家制度越来越脱离人民。[4]在这种体制下,整个官僚系统形成一个特权阶层,在名义上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党政干部,实质上是压迫人民的新的统治阶级。他们极力地维护和强化给他们带来优越地位和既得利益、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僵化过时的社会经济政治体制。在苏联垮台前,他们是最顽固最疯狂的反对改革的势力。而当改革已成为不可阻挡之势时,他们就运用手中的权力,把改革引上通向资本主义的轨道,并制定有利于自己,将公有资产名正言顺地据为己有的法规政策,采取多种方式操纵政治权力。因此苏联垮台后,在俄罗斯四分之三的新政府官员和三分之二的富翁是原来苏联各级党政机关的“干部”和“同志”。[5]不然我们为什么可以看见苏联几乎是一夜之间就崩溃,崩溃后的富翁几乎又是一夜之间出现。在这种高压的新式专制制度下,人民只是静静地等待它崩溃的来临,而不是去为保卫它作任何的努力。苏联解体的那一时刻没有人站出来发出一丝抗议的声音!因此,国家的崩溃在排除外来力量的入侵之外首先源于政治制度的合法性的消失。

  在义和团运动中暴露出的一个严重问题是中央政府的权威被地方政府漠视,直接导致了后来的军阀专制与中国四分五裂的局面。鸦片战争后清廷排外守旧,认为与洋人打交道有失天朝体面,因而对外交涉、签定条约基本交由督抚办理,总理衙门成立后更是依靠督抚,因而督抚日益坐大。义和团运动中南方督抚公然违抗中央政府的命令,与英美等国搞起了“东南互保”。这里姑且对它不作评价。可是无论如何,一个国家的中央政府对外宣战,而它的地方政府居然采取所谓的“中立”态度,拒绝参加作战,并与敌方结成同盟,至少在世界历史上也是一个奇闻!中央权威被漠视与地方权力坐大日益加深的时候,就是一个国家走向解体的征兆。在中国历史上只要出现这种情形,必定出现一段时间的军阀割据状态。东周、东汉、唐朝无一不证明了这点,而清王朝覆灭后的地方军阀又重演历史,给中国带来了无穷的灾难。即使到今天如何建立恰当的中央——地方关系以及确保中央权威,仍然是政治制度建设的一个难题。同时政治制度结构也无法有效解决区域分划与利益整合的难题。个人利益最大化、区域利益最大化仍然无时不刻在侵蚀国家与社会的整体利益。“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依然是官场畅行无阻的潜规则。现实政治中的诸多阳奉阴违现象无不说明了这个问题的严重性。我们依然处在这样一个怪圈当中,虽然我们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尚未形成自动运行的机制。虽然上级政府不断发出各种指令,但真正得到有效执行的仍然有限。下级机关和部门无视法治权威规避法律,拒不执行法律和上级政策决定的能力和智慧与日俱增。于是,我们口号上“法治”了,文件上“法治”了,但思想上,骨子里可能仍然是权大于法。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树立法治权威从而保障政府权威还任重道远。[6]

  那么,又如何看待义和团对当时中央与地方的政治权威的反抗呢?启蒙思想家潘恩说:“对于一项坏的法律,我一贯主张(也是我身体力行的)遵守,同时使用一切论据证明其错误,力求把它废除,这样做比强行违犯这条法律来得更好”。[7]这里潘恩认为恶法亦法,强调守法的秩序优先。事实上强调守法的秩序问题在于对反抗恶法带来的社会动荡的恐惧与担忧。的确义和团运动中的破坏性行为导致的国家与社会的灾难是巨大的。但问题在于有论据后用什么样的手段来废除恶法?亚里士多德认为专制政体的法律不是良好的法律,而是恶法。[8]只有暴力才能废除封建专制的恶法,中外概莫能外。虽然英国有所谓的不流血的“光荣革命”,但是前面如果没有流血的资产阶级革命与流血的查理一世,恐怕他们也光荣不起。事实上如果社会存在着恶法,那么,不守法就是一种自然现象,即使人们面临严厉的制裁,同样会公开或者隐蔽地违反这种恶法,因为恶法本身就孕育了人民反抗的权利——这是西方自然法论与社会契约论思想完整表达出来的人的自然权利。因此中国整个专制社会从头到尾都充斥着农民的反抗——一种严重违法的行为,也使得中国社会没有任何守法的精神传统。但是现实中我们又不能把不完善甚至包含错误的法律与制度定性为恶法。因为任何一项法律或制度在制定初期都可能不是完善的,即使象含蓄默认与宽泛解释的美国宪法也有27条修正案,但一经颁布就必须获得遵从。如果人们因其不完善或者包含了错误的条款而不加以遵守,并以这样的理由违背,那么法制权威、法治与法治意识就无从谈起,这就必须回到潘恩的思想。但是,我们要选择走向法治,则必须首先防止恶法与坏制度的产生;要防止它们的产生又只有好的政治文化!

  二

  长期以来,义和团运动一直饱受诟病的是它对当时的社会与文明的严重破坏以及造成的严重后果。但是,过多地指责义和团是没有充足的理由,关键要问产生的根源是什么!“人民只知道服从的话,这种政治要么是完美的,要么是专制的。”[9]专制社会里人民的服从达到一个极限后就会剧烈爆发。义和团运动就是在中国农民深受封建专制与殖民主义双重统治与剥削的重压下自发爆发的。义和团运动大规模爆发之前,在国家层面上洋务派发动了追求国家自强自富的洋务运动,但甲午战争宣告了它的失败。而1898年“戊戌变法”失败,也使资产阶级维新派的努力流产。在社会层面上冯秀全发动了天平天国运动,希图利用西方的宗教在中国建立一个人间天国,但1864年彻底失败。在这种百般艰难的挣扎下,中国的农民阶级再次起来挽救危亡的民族与国家。从“反清复明”到“扶清灭洋”标志着义和团从狭隘的大汉意识走向国家意识,尽管这种国家意识是粗陋直观的,而且在运动中也暴露出极端的敌视外来文明的态度与野蛮残忍的行为。但是义和团敌视现代文明和盲目排斥外国人以及外来文化的极端愚昧的行为不是农民天生就有的,是千百年的专制集权统治塑造的农民素质狭隘低下的表现。正因为封建统治者的自救与资产阶级维新派的变法都失败之后农民阶级的义和团才挺身而出。中国沦落到依靠一群用极端落后的武器与极端原始的巫术武装的农民来挽救,这是一种什么样的悲哀?如果前二者成功的话,还用得着不代表先进生产力与不占生产关系统治地位的农民阶级吗?正因为严酷的专制集权使农民成为制度的奴隶,失去了正常思维的资格与能力。“凡是人们的行动范围受到人为的限制的地方,他们的感情也就相应的变得狭隘与不健全。”[10]作为社会底层的农民,不可能有高深的知识与足够的智慧来认识一切,不可能将自身的沉重苦难与清政府的腐朽、侵略势力的凶残、国家民族危亡挽救之间的复杂关系作出正确的、理性的判断,也不可能提出先进的纲领与正确的行为指向来规范他们的斗争行为。他们也不可能将国家与政府区别开来,只能是简单朴质地将他们身上的双重灾难与清政府的危亡归咎于外来侵略,因此他们极力地、盲目地反对与仇视一切外来的东西。除却战争的需要外,这是他们的思想原动力。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是不是体现“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因为他们是真正的匹夫!的确也只能逞匹夫之勇!正是僵化的政治制度扼杀了洋务运动、戊戌变法、清末新政的活力,阻碍了国家的发展,又使义和团运动走上了一条异化的不归路——把禁锢了的潜藏在人民身上的巨大反抗外来侵略的力量爆发到反对现代文明的方向。

  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来看,制度是人的意识的产物。制度反映了人的理性程度,反过来人的理性又受制于制度理性。因此个人的理性存续至少需要两个相关的理性支撑:社会理性与制度理性。前者为个人理性的形成与发展提供生存环境,后者为个人理性转变为现实的行为提供制度保障。离开这两个理性的支撑,个人理性最终可能会被扼杀或淹没。在晚清社会中充斥的是贫穷与愚昧、动荡与冲突,理性何存?在完全专制社会中言出法随、朝令夕改、冷漠残忍,理性何来?因此动不动就用所谓的“理性”来评判与要求义和团的行为本身就值得商榷。在义和团运动中对一些官员的理性建议慈禧是充耳不闻,不但不接纳这些浅显的常识,而且大发专制淫威,把他们的脑袋砍掉!在朝廷中他们缺乏理性制度的支撑,在社会中又不可能积聚反对的力量,因此比较清醒的大臣们也只好保持缄默,让他们的理性躲进历史的角落。而整个社会的落后与愚昧,才会有义和团蒙昧主义式运动的兴起。要使公民具有理性的素质,首要的是制度理性。无制度理性而谈论社会理性或公民的普遍理性只可能是一种自欺欺人。“文化大革命”的最大悲哀就在于无数的人以理所当然的态度来进行错误的运动。[11]红卫兵火烧英国代办处,“破四旧”、“横扫一切牛鬼蛇神”、“打倒资产阶级反动学术权威”和“反帝”、“反修”中体现的清除外来事物的疯狂与不加分析地扫荡传统文化的狂热,农民起义式的剧烈的派系武装斗争都是义和团运动的翻版。这些行动体现的内在理路以及非理性方式与义和团运动是一脉相承的,他们的理性都被时代淹没了。我们要深刻认识到人的愚昧一旦脱离文明的人性的束缚,那么爆发出来的毁灭文明的力量将是惊人的。如果我们对历史中的丑陋一面采取猪八戒照镜子式的倒打一耙或者化丑为荣的态度,那么历史反射现实的作用就无从谈起。如果对历史的荣耀一面夸夸其谈,沉湎于所谓的盛世而沾沾自喜,那么这种历史的虚荣主义只会自欺欺人,腐蚀人民的理想与斗志,助长社会的浮躁、张狂与虚妄,使社会失去理性。

  因此义和团运动带来的沉重灾难不应该归咎于义和团本身,它只是腐朽的封建专制统治走到历史尽头时内外积累的矛盾集中爆发的结果。斯宾罗莎说过,叛乱、战争以及作奸犯科与其说是民性邪恶,不如说是由于政治腐败。从政治道德的角度来看,在问平民百姓的道德是否高尚之前,首先要问政治家的道德是否高尚。[12]在义和团运动中上至皇帝中至地方督抚下至知县的愚昧、残忍与荒唐都表现得淋漓尽致。这一切印证了政治文明中这样的观点:君主专制政体不需要政治道德的支撑。因此美国著名政治学家里普森说“独裁统治之灭亡根源于它自身的不道德。”[13]统治阶级尚且如此,我们难道要对他们治下的农民阶级的道德作苛求吗?但是慈禧太后的专制淫威也不是她与生俱来的,而是专制集权制度培育出来的。早在2300多年前柏拉图就认为暴君的根源不在于人的心理,而在于权力过分强大而又不受任何约束的政治职位。占据这个职位的人时间久了,不管当初心智多么正常都可能变成暴君。解决的办法是限制权力并建立一种机制将滥用权力的在职者赶下台去。他又说暴君在任上必须以一种疯狂的方式行事,根本不可能存在一种心智健全的暴君。[14]因此指望慈禧太后及其麾下的官员能够以一种国家理性的方式行事无异于缘木求鱼、天方夜谈。但是直到现在我们对这种不道德的专制集权,尤其是专制思想,仍然没有彻底根除,只要看看暴力征地与野蛮拆迁以及封建帝王臣子剧的泛滥就足够了,而且在立法过程中我们也似乎忘记了民国时期政治家王世杰的忠告:要保障人权的实现,就需要在思想上克服极权主义观念,在制度上限制统治者的权力。[15]

  政治的现代化一定要以人的现代化为根本前提,把提高人的素质与制度建设结合起来才能收到好的效果。人建立了制度,制度又塑造了人,因此一个人试图改变社会制度而不同时改变人的本性,那么,未改变的人性很快就会使那被改变了的制度卷土重来。也就是说,人仍然是政治中最重要的因素,无论是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怎样去改进优化提高,不去使人的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得以提高,一切改变的结果都将会失败。[16]中国人一直希望有英明的君主与清廉的官员来统治他们,直到现在人们仍然在延续这种历史情结。但是“好的专制政治完全是一种虚假的理想,它实际上是最无意义和最危险的奇异想法,在一个文明有所发展的国度,好的专制政治比坏的专制政治更为有害,因为它更加松懈和消磨人民的思想、感情和精力。”[17]经验也证明依靠制度的国家比依靠英雄人物的国家要稳定得多,同时制度的善良比个人的善良更具有意义。事实上明君与清官都不是封建制度的产物,只是一种道德人格,因此是靠不住的。相反在法治国家中不存在什么明君与清官。我们只有努力地去建立健全制度并使其良性运行,切实保护公民权利,提高公民素质,达到国家发展与社会进步,而不是将这些希望寄托于明君清官英雄式的人物身上。如果还是这样,只能表明我们的思想与行为仍然停留在封建小农社会阶段,制度无法健全完善,人性无法实现现代性转变。我们要走向法治社会,必须将制度与法律通过教育与实践内化为公民的思想意识,形成一种公民与社会的内在需求,现代法治方可扎根。

  公民的文明程度对政治有决定性的影响,反过来,政治制度的设置对公民的文明起到促进或者阻碍的作用,公民通过政治素质传递国家文明的程度。[18]相反也可以说公民的愚昧反映的是统治者的愚昧,因为统治者在使公民盲目服从下成为愚昧的牺牲品的同时他们也不能从社会中获取智慧,最终也成为愚昧的牺牲品。义和团运动的历史贡献就在于从极端的角度证明了人民的发展程度与统治者的文明程度是国家的灵魂。在清政府官员的极端愚昧与农民素质的极端低下的双重浇灌下,我们就不要指望大清王朝这棵腐朽的国家之树能够开出理性之花、结出智慧之果。因此,义和团运动带来的沉重灾难不可避免的降临在这个多灾多难的国家头上。

  三

  我们常常说历史不能假设,但是从辨证的角度来说,历史又是可以假设的。因为今天就是明天的历史,我们这一代人就是下一代人的历史。如果我们今天不能为明天的下一代人创造进一步发展的基础,从而让他们再次经历我们的悲剧,或者由于我们今天的错误为他们带来更多的苦难,那么这个责任应该由谁来承受?王羲之在《兰亭集序》中就说:“后之视今,亦犹今之视昔”。那么我们在批判慈禧太后为代表的清政府,批判义和团的盲目战争,我们有没有想过给下一代人留下什么?难道我们就只是目光短浅地考虑自己而没有责任为我们的明天的下一代创造良好的环境,从而让他们象现在我们批判清政府一样来批判我们?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观与以法治国难道仅仅只是一种策略,而不能上升为一种对我们自己负责的历史观吗?欲要后代走向文明与法治,自己必先向文明与法治转变!如果一个国家与民族缺乏对历史的反思与反省,那么他们的发展就失去了历史的动力,而现实力量因为缺乏社会传统的基础又容易扭曲变形。因此对义和团运动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深刻反思。

  历史是深邃的,从它深处吹来的风常常使人睁不开眼睛!

  记住史实是重要的,但更重要的是从历史史实中获得前进的动力!

  参考文献:

  [1][9][10][17] [英]密尔:代议制政府[M],商务印书馆,1982年6月;

  [2]谢俊美:政治制度与近代中国[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3月;

  [3]王沪宁:政治的逻辑[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9月;

  [4]刘德厚:广义政治论[M] ,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

  [5]奚广庆:成功与失误:斯大林社会主义国家思想及其实践[A],社会科学研究[J],2001年第2期;

  [6]http://finance.163.com:人大代表建议在全国开展尊重法治教育,2006-03-10,中国经济时报,

  [7]潘恩:潘恩选集[M],商务印书馆,1981年5月;

  [8]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商务印书馆,1981年5月;

  [11]林尚立:当代中国政治形态研究[M],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年1月;

  [12] [16] [18]虞崇胜:政治文明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2月;

  [13][美]里普森:政治学的重大问题[M],华夏出版社,2001年5月;

  [14][美]罗斯金:政治科学[M],华夏出版社,2001年1月;

  [15]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12月。        

(转载本文请注明“中国选举与治理网”首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