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铮:关于开展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终期评估工作的通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14 05:49:04
关于开展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终期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终期评估方案

  一、评估依据

  (一)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二)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报告;

  (三)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

  (四)《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终期考核方案。

  二、评估目的

  (一)重点说清截至2010年年底《规划》建设目标、主要任务、重点项目、保障措施等完成情况,评估形成的实际工作能力。

  (二)总结经验,综合分析《规划》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为编制《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二五”规划》奠定基础。

  三、评估原则

  (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以《规划》要求为重点,围绕规划目标、主要任务、重点项目与保障措施等规划内容,全面分析环境监测、环境监察、核与辐射、环境科研、环境信息与统计、环境宣教等各个领域《规划》执行情况。同时,也可评估各地规划外项目开展情况。

  (二)自查为主,抽查为辅。《规划》评估以各地自查为主,应确保数据和结果真实有效。我部对重点地区、重大项目开展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与自查结果进行比对。

  (三)定量为主,定性为辅。对于《规划》中能够量化的目标、主要任务、重点项目、资金投入,进行定量评估。对于《规划》中涉及定性要求的指标,开展定性评估。

  四、评估内容

  (一)目标指标(是否实现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提出的目标)

  1.省、市、县三级监测站填平补齐配置相关常规(手工)监测仪器设备,到2010年,省、市级监测站全部达标,东、中、西部地区县级监测站达标率分别不低于90%、80%、60%(达标仅指仪器配置达标);

  2.省级环境监察机构建设全部达一级标准,地市级环境监察机构达二级标准的比例不低于90%,区县级环境监察机构达三级标准的比例不低于70%(达标仅指仪器配置达标);

  3.其他定性的建设目标指标。

  (二)主要任务

  1.逐步建立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

  2.加快建立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

  3.不断改善环境管理基础设施和条件。

  (三)重点项目

  1.环境质量监测项目;

  2.污染源监督性监测项目;

  3.环境应急监测项目;

  4.核与辐射环境监测项目;

  5.环境执法监督标准化建设项目;

  6.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项目;

  7.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项目;

  8.固体废物监管项目;

  9.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能力建设项目;

  10.国家环保机构基础设施和基本工作条件项目;

  11.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项目;

  12.环境宣传教育标准化建设项目;

  13.环境信息与统计能力建设项目。

  (四)资金投入

  1.中央预算内资金、中央财政资金;

  2.地方政府投入;

  3.企业自筹;

  4.银行贷款;

  5.赠款。

  (五)保障措施

  1.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的组织领导、责任落实、绩效评估的开展及项目效益责任考核的推行情况;

  2.培训制度的建立、监测监察人员轮训、县级主管领导和地县环保局长专题培训、环境监管队伍建立情况等;

  3.“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监管机制的建立健全、环保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落实、运营机制与信息发布机制建立等情况;

  4.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经费预算保障(含专项资金设立)、资金筹措渠道拓宽、长效机制建立、多元化投资机制的建立等情况;

  5.各级政府对形成规模化生产能力及引进国外先进技术集成创新的制造企业重点扶持和支持情况。

  另外,各省可根据需要对规划外工作进展进行评估。

  五、评估方式与程序

  本次评估在自查的基础上,结合重点地区与项目抽查、现场调研、专家座谈的方法进行综合评估。《规划》评估方式与程序如下:

  前期筹备:我部组织编制《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终期评估大纲》(附件二),设计调查评估表,开展终期评估工作。

  开展自查:按照评估方案和终期评估报告大纲的要求,规划内容中由中央本级单位负责实施的,由各中央本级单位编制评估报告;由地方负责实施的,由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部门编制评估报告。

  现场调研与座谈:在自查工作开展的同时,对部分地区《规划》实施情况开展现场调研与专家座谈,了解规划实施存在的问题及经验。

  抽查比对:在自查报告的基础上,我部组织对自查报告进行分析汇总,对重点地区、重大项目开展抽查,并与自查报告进行比对。

  综合评估:结合现场调研、专家座谈以及自查报告,对我部有关业务司局、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部门以及规划涉及的国家级环境监测、监察、核与辐射、宣教、信息、科研等有关部门及环境保护部派出机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形成《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终期评估报告》。

  六、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1年1月-4月底)

  拟定《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终期评估方案。

  (二)自查阶段(2011年4月)

  开展《规划》实施自查工作,并于5月20日前,将终期评估报告报我部规划财务司。

  (三)国家综合评估阶段(2011年5月底)

  开展报告审查、现场调研、专家座谈、抽查和综合评估,形成《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终期评估报告》。

  附件二:

  《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终期评估大纲

  第一章 《规划》实施情况

  1.《规划》对本省(本单位)的要求(各省、各单位结合各自要求,有选择性地编制以下章节)

  2.《规划》组织实施情况

  3.《规划》终期评估组织开展情况

  4.《规划》实施总体进展(概述)

  第二章 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实施评估

  1.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

  2.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能力建设

  3.应急监测能力建设

  4.核与辐射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上述每节分别包括以下内容:

  (1)《规划》主要任务、重点项目、投资、目标等完成情况

  (2)已形成的实际工作能力(提出反映能力建设成效的定量指标,如:监测范围与领域的拓展、监测频次的增加等)

  (3)此项工作开展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实施评估

  1.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

  2.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

  3.核与辐射监管能力建设

  4.固体废物监管能力建设

  5.自然保护区管护能力建设

  上述每节分别包括以下内容:

  (1)《规划》主要任务、重点项目、投资、目标等完成情况

  (2)已形成的实际工作能力(提出反映能力建设成效的定量指标,如:监察范围和频次的增加,投诉办结率的提高等)

  (3)此项工作开展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 环境管理基础设施与条件建设实施评估

  1.国家环保机构基础设施建设

  2.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建设

  3.环境宣传教育标准化建设

  4.环境信息与统计能力建设

  5.监测执法业务用房建设

  上述每节分别包括以下内容:

  (1)《规划》主要任务、重点项目、投资、目标等完成情况

  (2)已形成的实际工作能力(提出反映能力建设成效的定量指标,如建设面积、购置设备台套数等)

  (3)此项工作开展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 保障措施落实评估

  按照《规划》要求的保障措施(参照附件一中的四(五)保障措施部分)进行分节,包括措施落实与到位情况等内容

  第六章 规划外工作进展(如无可不写)

  本省在规划要求之外开展的工作(资金渠道与规模、建设内容含仪器设备种类与数量、空气与水自动监测站数量等)

  第七章 规划实施评估结论

  1.《规划》实施总体情况(成效、差距)

  2.《规划》实施存在的问题与经验总结

  3.本省(本单位)“十二五”能力建设需求

  4.对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二五”规划编制与实施的意见与建议  

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终期评估方案

  一、评估依据

  (一)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二)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报告;

  (三)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

  (四)《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终期考核方案。

  二、评估目的

  (一)重点说清截至2010年年底《规划》建设目标、主要任务、重点项目、保障措施等完成情况,评估形成的实际工作能力。

  (二)总结经验,综合分析《规划》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为编制《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二五”规划》奠定基础。

  三、评估原则

  (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以《规划》要求为重点,围绕规划目标、主要任务、重点项目与保障措施等规划内容,全面分析环境监测、环境监察、核与辐射、环境科研、环境信息与统计、环境宣教等各个领域《规划》执行情况。同时,也可评估各地规划外项目开展情况。

  (二)自查为主,抽查为辅。《规划》评估以各地自查为主,应确保数据和结果真实有效。我部对重点地区、重大项目开展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与自查结果进行比对。

  (三)定量为主,定性为辅。对于《规划》中能够量化的目标、主要任务、重点项目、资金投入,进行定量评估。对于《规划》中涉及定性要求的指标,开展定性评估。

  四、评估内容

  (一)目标指标(是否实现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提出的目标)

  1.省、市、县三级监测站填平补齐配置相关常规(手工)监测仪器设备,到2010年,省、市级监测站全部达标,东、中、西部地区县级监测站达标率分别不低于90%、80%、60%(达标仅指仪器配置达标);

  2.省级环境监察机构建设全部达一级标准,地市级环境监察机构达二级标准的比例不低于90%,区县级环境监察机构达三级标准的比例不低于70%(达标仅指仪器配置达标);

  3.其他定性的建设目标指标。

  (二)主要任务

  1.逐步建立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

  2.加快建立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

  3.不断改善环境管理基础设施和条件。

  (三)重点项目

  1.环境质量监测项目;

  2.污染源监督性监测项目;

  3.环境应急监测项目;

  4.核与辐射环境监测项目;

  5.环境执法监督标准化建设项目;

  6.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项目;

  7.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项目;

  8.固体废物监管项目;

  9.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能力建设项目;

  10.国家环保机构基础设施和基本工作条件项目;

  11.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项目;

  12.环境宣传教育标准化建设项目;

  13.环境信息与统计能力建设项目。

  (四)资金投入

  1.中央预算内资金、中央财政资金;

  2.地方政府投入;

  3.企业自筹;

  4.银行贷款;

  5.赠款。

  (五)保障措施

  1.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的组织领导、责任落实、绩效评估的开展及项目效益责任考核的推行情况;

  2.培训制度的建立、监测监察人员轮训、县级主管领导和地县环保局长专题培训、环境监管队伍建立情况等;

  3.“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监管机制的建立健全、环保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落实、运营机制与信息发布机制建立等情况;

  4.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经费预算保障(含专项资金设立)、资金筹措渠道拓宽、长效机制建立、多元化投资机制的建立等情况;

  5.各级政府对形成规模化生产能力及引进国外先进技术集成创新的制造企业重点扶持和支持情况。

  另外,各省可根据需要对规划外工作进展进行评估。

  五、评估方式与程序

  本次评估在自查的基础上,结合重点地区与项目抽查、现场调研、专家座谈的方法进行综合评估。《规划》评估方式与程序如下:

  前期筹备:我部组织编制《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终期评估大纲》(附件二),设计调查评估表,开展终期评估工作。

  开展自查:按照评估方案和终期评估报告大纲的要求,规划内容中由中央本级单位负责实施的,由各中央本级单位编制评估报告;由地方负责实施的,由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部门编制评估报告。

  现场调研与座谈:在自查工作开展的同时,对部分地区《规划》实施情况开展现场调研与专家座谈,了解规划实施存在的问题及经验。

  抽查比对:在自查报告的基础上,我部组织对自查报告进行分析汇总,对重点地区、重大项目开展抽查,并与自查报告进行比对。

  综合评估:结合现场调研、专家座谈以及自查报告,对我部有关业务司局、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部门以及规划涉及的国家级环境监测、监察、核与辐射、宣教、信息、科研等有关部门及环境保护部派出机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形成《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终期评估报告》。

  六、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1年1月-4月底)

  拟定《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终期评估方案。

  (二)自查阶段(2011年4月)

  开展《规划》实施自查工作,并于5月20日前,将终期评估报告报我部规划财务司。

  (三)国家综合评估阶段(2011年5月底)

  开展报告审查、现场调研、专家座谈、抽查和综合评估,形成《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终期评估报告》。

  附件二:

  《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终期评估大纲

  第一章 《规划》实施情况

  1.《规划》对本省(本单位)的要求(各省、各单位结合各自要求,有选择性地编制以下章节)

  2.《规划》组织实施情况

  3.《规划》终期评估组织开展情况

  4.《规划》实施总体进展(概述)

  第二章 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实施评估

  1.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

  2.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能力建设

  3.应急监测能力建设

  4.核与辐射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上述每节分别包括以下内容:

  (1)《规划》主要任务、重点项目、投资、目标等完成情况

  (2)已形成的实际工作能力(提出反映能力建设成效的定量指标,如:监测范围与领域的拓展、监测频次的增加等)

  (3)此项工作开展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实施评估

  1.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

  2.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

  3.核与辐射监管能力建设

  4.固体废物监管能力建设

  5.自然保护区管护能力建设

  上述每节分别包括以下内容:

  (1)《规划》主要任务、重点项目、投资、目标等完成情况

  (2)已形成的实际工作能力(提出反映能力建设成效的定量指标,如:监察范围和频次的增加,投诉办结率的提高等)

  (3)此项工作开展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 环境管理基础设施与条件建设实施评估

  1.国家环保机构基础设施建设

  2.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建设

  3.环境宣传教育标准化建设

  4.环境信息与统计能力建设

  5.监测执法业务用房建设

  上述每节分别包括以下内容:

  (1)《规划》主要任务、重点项目、投资、目标等完成情况

  (2)已形成的实际工作能力(提出反映能力建设成效的定量指标,如建设面积、购置设备台套数等)

  (3)此项工作开展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 保障措施落实评估

  按照《规划》要求的保障措施(参照附件一中的四(五)保障措施部分)进行分节,包括措施落实与到位情况等内容

  第六章 规划外工作进展(如无可不写)

  本省在规划要求之外开展的工作(资金渠道与规模、建设内容含仪器设备种类与数量、空气与水自动监测站数量等)

  第七章 规划实施评估结论

  1.《规划》实施总体情况(成效、差距)

  2.《规划》实施存在的问题与经验总结

  3.本省(本单位)“十二五”能力建设需求

  4.对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二五”规划编制与实施的意见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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