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 60升抱箍塑料桶:黄河论文—《善待有历史遗留问题的房屋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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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论文—《善待有历史遗留问题的房屋权属登记》 (2011-02-12 19:58:48)转载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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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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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历史遗留问题的房屋登记

 

善待有历史遗留问题的房屋权属登记

  

四川省自贡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 黄河

 

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

  

 

最近,某房屋登记机构遇到的一桩房屋权属登记业务,在该单位引起了很大的反响。互联网上业内某论坛对这桩房屋权属登记业务的讨论,引起了我的关注。

事情是这样的:

公民男和公民女是合法夫妻。公民女在公民男所在城市没有工作单位。公民男于1992年2月22日因病去世。公民男病逝后,公民女至今未婚。

在住房制度改革中,1993年,公民男的工作单位依据国务院《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1)30号),与公民女以公民男的名义签订了《××市住房制度改革购房合同》,公民女出资以公民男的名义购得房改房一套。该合同经所在市辖区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验、批准后,以公民男的名义办理了该房屋40%产权的房屋所有权证,公民男的工作单位占该房屋60%的产权。

1997年,公民男的工作单位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与公民女以公民男的名义签订了《××市住房制度改革部分产权转换全产权购房合同》,将该房屋剩余的60%产权以公民男的名义出售给公民女。该合同经所在市辖区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验、批准后,公民女以公民男的名义取得该房屋100%的产权。

现在,公民女年事已高。公民女持该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关证明,到某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请求将该房屋所有权更正为公民女个人所有。

对于这桩房屋权属登记业务,业内同行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公民女作为公民男的配偶,应先对该共有房屋“分割析产”。“分割析产”后的剩余部分,由公民女和公民男的法定继承人办理“继承公证”后,公民女才能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二种观点认为,公民男的工作单位对因病去世的公民男售房、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对因病去世的公民男售房和房管部门对因病去世的公民男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均是错误的,应予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