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恺女朋友是谁 照片:凤凰周刊:抚州爆炸案制造者的上访人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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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周刊:抚州爆炸案制造者的上访人生

2011年06月15日 16:22
来源:凤凰周刊 作者:南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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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爆炸发生在抚州市检察院内,停车场内一辆汽车被炸毁。(REUTERS)

后两次爆炸发生在临川区行政中心。(REUTERS)

2011年5月26日9时18分,江西抚州市检察院院内停车场发生汽车爆炸。9时29分,抚州市临川区行政中心西楼地下车库入口发生爆炸。9时45分,抚州临川区行政中心东广场发生汽车爆炸。

三次爆炸造成3人死亡,5人受伤。经警方现场勘查和鉴定,确定制造爆炸的犯罪嫌疑人系钱明奇,已在爆炸中当场死亡,另外2名死者系临川区行政中心保安何海根和徐应福。钱明奇是如何制造了这三次爆炸的,抚州方面至今没有披露任何消息。

对钱明奇,官方报道仅披露:52岁,无固定职业,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居民。

二次拆迁户

“无固定职业,就是自己做个小生意。”和钱明奇一起上访多年的张来义说。

据钱明奇女儿钱寒梅介绍,钱明奇只上了三四年学,便去做篾匠,此后又做过很多小生意:卖包子、卖肉、开饭店、收废品、卖花圈和寿衣。十几年前,钱开始做电冰棺出售租赁生意,直至事发。

钱明奇的妻子于2005年因病去世,二人育有两子一女,如今子女都已各自成家。30岁的大儿子钱寒勇,从十八九岁开始就在外打工,二儿子钱寒希在家跟着钱明奇做电冰棺生意,钱寒希负责租赁,钱明奇制造并出售电冰棺,两人各有一辆面包车。

1995年,抚临大道拓宽改造,钱明奇家的三间店面房被拆迁,随后被安置到苗莆。就是在这里,钱明奇、张来义、林美英、丁梅金等人成为了邻居。他们都在苗莆分到一块地,并且盖起新房子,“按政府要求,统一款式造5层。”

钱明奇的房子从1998年开建,至2000年前后建成并装修好入住。钱寒梅说,父亲觉得这辈子只能造这栋房子了,所以造得特别牢固,“防地震,花了50万。”

造房子的钱,除了钱明奇多年做生意的积蓄外,还借了一部分。钱明奇在这座房子上花了大价钱,这一点也得到张来义、林美英等人的证实:“钱明奇的房子造得最好”、“里面装修也最好”。

新房子住了不到三年,得知又被要求拆迁时,钱明奇“心都凉了一截”。

2002年4月28日,临川区政府的一张拆迁《通告》贴到了上顿渡镇的苗莆。《通告》称,京福高速公路江西段已进入全面实施阶段,途径临川区唱凯、上顿渡、青云办事处等地。《通告》要求,拆迁必须在2002年5月25日前完成,逾期未拆的,强制拆除,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通告》给出的拆迁补偿标准中提到,抚临路二次拆迁钢混结构360元/平方米,正是指苗圃一带。

经过一番抗拒后,钱明奇最终还是与青云街道办事处签署了《拆迁协议》,按360元/平方米的标准拿到了25万余元的补偿款,在签字下方,钱明奇还备注:如京福高速公路临川抚临段(二次拆迁)有补偿价格上浮或安置,享有同等待遇。

和钱明奇一样,苗莆其他20多家被拆迁户也签署了《拆迁协议》,拿到拆迁款。

随后因为觉得补偿价格太低,且没有安置宅地,钱明奇、张来义等8家拆迁户觉得不满,提出行政复议被驳回后,便将临川区政府和青云街道办事处告上了法院。

打官司两败

2001年底,江西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京福国道主干线温家圳至沙塘隘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动员会议纪要的通知》(赣府厅字【2001】177号)。

张来义说:“青云街道办事处当时给我们的177号文件里,删除了一句话:有关拆迁户的还建房,各级政府要安排好宅基地,统筹规划、妥善组织、大力帮助、力争使拆迁户在2002年中秋节前乔迁新居。”钱明奇等拆迁户认为,临川区政府、青云街道办隐瞒了177号文件关于土地安置的内容,属于欺诈。

8家拆迁户还认为,自家房屋并不在京福高速公路主干道上,只是在当时连接主干道的公路立交桥上(该立交桥已于2007年被拆除,目前所在地抛荒),因此补偿标准不应按照重点工程的标准补偿,而应按照《临川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若干规定》的城市拆迁标准:框架结构490元/平方米,砖架结构470元/平方米。

2004年,8家拆迁户将临川区政府和青云街道办事处起诉,要求变更《拆迁协议》,补差价并另行安置宅基地。

而临川区政府则称,签《拆迁协议》前,已通过多种形式宣传177号文件精神和拆迁实施方案,钱明奇等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明知仅有货币补偿而不另行安置土地,因此不存在欺诈。正因为不另行安置土地,所以才将省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提高到360元/平方米。据悉,177号文件中对于补偿标准规定为:砖混结构的房屋拆迁补偿费162元/平方米。

临川区政府还称,钱明奇被拆迁房屋属于京福高速公路建设规划范围内,拆迁补偿标准应按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征用土地的补偿规定,不能适用《临川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若干规定》。

临川区法院认为,从8家拆迁户的《拆迁协议》部分备注可认定,钱明奇等在签协议时明知不另行安置土地。2005年3月,临川区法院判决钱明奇等败诉。

但钱明奇等指出,法院判决依据的各类证据,内容并不完全一样,如青云街道办事处提供给被拆迁户的177号文件中“安排好宅基地”一句话被删除,拆迁时张贴的《通告》中并无明确“不另行安置”的规定。

5个月后,抚州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被拆迁户们又向抚州市中院申请再审,但被驳回。为此,钱明奇还曾在抚州市中院“绝食”4天。

因认为临川区法院和抚州市中院“庇护被告”,“篡改、伪造证据等枉法裁判”,钱明奇等人又向抚州市检察院和临川区检察院控告抚州市中院和临川区法院,请求立案调查,在检察院作出不立案通知书后,又申请复议。

因对检察院做出的决定不服,拆迁户们屡次向江西省检察院等处反映抚州市检察院的检察官“有法不依,违法不纠”。这次,钱明奇在抚州市检察院进行“静坐”以示抗议。钱明奇似乎比其他人更难妥协,每次只有他一个人去“绝食”、“静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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