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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中央税收法规集锦
字体:[大 中 小]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09-09-30

一、2009年9月22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对原产于菲律宾老挝和柬埔寨的产品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2009年协定税率的通知》(税委会[2009]60号)。
《通知》指出,自2009年10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菲律宾、老挝、柬埔寨的产品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2009年协定税率。
二、2009年9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税服务厅内部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4号)。
《通知》指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推进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提高办税服务质量和效率,在前期统一开展推广应用办税服务厅外部标识工作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进一步规范办税服务厅内部标识。
三、2009年9月1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
《意见》明确,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省级财税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三个月内延期缴纳。
四、2009年9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
《通知》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中关于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五、2009年9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38号)。
《批复》明确,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而出口的货物,凡属于现有税收政策规定的特准退税范围,且按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账务处理的,无论是自产货物还是非自产货物,均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凡属于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按现行规定予以征税;不属于上述两类货物范围的,如生活用品等,实行免税办法。
六、2009年9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
《通知》明确了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七个有关问题。凡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定义中明确包括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收取的款项(即我国税法有关租金所得)的,有关所得应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税收协定对此规定的税率低于税收法律规定税率的,应适用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上述规定不适用于使用不动产产生的所得,使用不动产产生的所得适用税收协定不动产条款的规定。
七、2009年9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办发[2009]95号)。
《通知》明确,总局网站是国家税务总局的唯一官方网站,是中国政府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税务机关互联网站的龙头,是税务系统推行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开展税收宣传的重要媒体、服务纳税人的重要窗口、展示税务部门形象的重要渠道。《通知》明确了总局网站的职责分工、管理流程及网站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八、2009年9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2010-2012年纳税服务工作规划>的通知》(国税发[2009]131号)。
《通知》指出,为了进一步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工作,持续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税务总局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和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基础上,制定了《全国税务系统2010-2012年纳税服务工作规划》,该《规划》从规划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三方面规范全国纳税服务工作。
九、2009年9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
《通知》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十、2009年9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发布《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
该函对2009年度总局部分定点联系企业税收自查工作过程中基层税务机关和企业反映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印花税等6大税种的相关税收政策适用问题进行了明确。
十一、2009年9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9]485号)。
《通知》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已于2009年8月28日由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和捷克共和国驻华大使维捷斯拉夫·格雷普尔分别代表各自政府在北京正式签署。该协定待双方完成各自所需法律程序后生效执行。
十二、2009年9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二议定书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9]484号)。
《通知》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二议定书,已于2009年8月24日由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力和新加坡共和国国内税务局局长李金富分别代表各自政府在新加坡正式签署。该议定书还有待双方完成各自所需法律程序后生效执行。
十三、2009年9月3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07号)。
《通知》明确,根据财税[2008]10号文件的规定,对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海关特殊监管区内生产企业国内采购入区退税原材料清单”中列名的产品,进区按增值税法定征税率予以退税是指取消出口退税的产品。上述产品的出口退税率调整后,应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财税[2008]10号文件“海关特殊监管区内生产企业国内采购入区退税原材料清单”列名产品,如因海关商品编码发生变更,而产品特性描述按海关规定仍在列名产品范围的,按原规定的适用退税率执行。
十四、2009年8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8号)。
《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采取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其中涉及投资者保障基金筹集和管理等环节中的部分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及印花税。
《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期货交易所按风险准备金账户总额的15%和交易手续费的3%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期货公司按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十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期货公司破产清算所得;捐赠所得。不计入其应征企业所得税收入,
对期货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以及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期货保障基金公司根据《暂行办法》取得的期货交易所按风险准备金账户总额的15%和交易手续费的3%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期货公司按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十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收入;期货公司破产清算受偿收入;按规定从期货交易所取得的运营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十五、2009年8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8号)。
《通知》指出,《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是为全面加强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切实落实改进办税服务的各项举措,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源分布和税收征管工作需要,本着便利纳税人、降低征纳成本的原则,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厅。提倡国税局、地税局共建办税服务厅。
十六、2009年8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7号)。
《通知》指出,为进一步加强车辆购置税征缴管理工作,规范银行账户管理,实现税款直接入库,对车购税缴税方式、车购税缴税基本流程、撤并原车购税专用账户问题等进一步明确。为方便纳税人,提高征缴效率,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提供多元化缴税方式,包括银行卡刷卡缴税、转账缴税、现金缴税等,特别要大力推广应用POS机刷卡缴税,将车购税从纳税人银行卡账户直接划缴入库。已实施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广运用横向联网系统办理车购税缴库。
十七、2009年8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加工贸易纸质手册电子化有关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449号)。
《通知》指出,实行加工贸易电子化手册的出口企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加工贸易登记备案、核销业务时,无法提供纸质《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的,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推广应用H2000电子化手册系统的通知》(署加发[2008]57号)和《加贸司关于明确电子化手册纸面单证打印有关问题的通知》(加贸函[2009]6号)有关规定,企业可提供经海关盖章确认的加工贸易电子化纸质单证,税务机关据此办理有关加工贸易出口退税事宜。
十八、2009年8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对跨年度老合同实行营业税过渡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2号)。
《通知》明确,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境内应税行为的确定和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建筑、旅游、外汇转贷及其他营业税应税行为营业额的确定,按照合同到期日和2009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孰先的原则,实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0号]及相关规定执行的过渡政策。上述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税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扣缴义务人、人民币折合率、减免税优惠政策等其他涉税问题,自2009年1月1日起,应按照新条例和新细则的规定执行。文到之前纳税人已缴、多缴、已扣缴、多扣缴的营业税税款,允许从其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十九、2009年8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
《通知》明确,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税[2009]5号文件等规定,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通知》对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过程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征税项目的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和税额的计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以及资料报送和其他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二十、2009年8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在税务系统开展向第七届全国“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学习活动的通知》(国税函[2009]460号)。
《通知》指出,各级税务机关要把学习宣传“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的先进事迹,作为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公务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使全系统涌现出更多的“为人民服务、让人民满意”的模范公务员和先进公务员集体,造就一支忠诚于国家税收事业,模范执行税收政策法规,恪尽职守,依法行政,勤政为民的税务公务员队伍,促进税收事业的科学发展。
二十一、2009年8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
《通知》规定,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适用本办法,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规定的待遇除外。本办法所称税收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该履行的纳税义务。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凡未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有关税收协定待遇。
二十二、2009年8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
《通知》规定了,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的提取比例。规定了涉农贷款的种类及符合中小企业贷款的条件。
二十三、2009年8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0号)。
《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保险公司经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以下简称补贴险种)的,按不超过补贴险种当年保费收入25%的比例计提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具体计算公式是,本年度扣除的巨灾风险准备金=本年度保费收入×25%-上年度已在税前扣除的巨灾风险准备金结存余额。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保险公司应当按专款专用原则建立健全巨灾风险准备金管理使用制度。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同时附送巨灾风险准备金提取、使用情况的说明和报表。
二十四、2009年8月20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
《通知》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同时,取消相应整机和成套设备的进口免税政策。对国产装备尚不能完全满足需求,仍需进口的,作为过渡措施,经严格审核,以逐步降低优惠幅度、缩小免税范围的方式,在一定期限内继续给予进口优惠政策。自2009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重大技术装备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所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停止执行。
二十五、2009年8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公布2008年度2009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09]85号)。
《通知》明确2008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和2009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二十六、2009年8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发布《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率问题的通知》(货便函[2009]132号)。
《通知》明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号)规定,只对取消出口退税的列名原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加工产品出口的,按增值税法定税率予以退税。如上述列名原材料出口退税率进行了调整,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加工出口的,统一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
二十七、2009年8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03号)。
《通知》明确,经国务院批准,对有关国有股东按照《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国有股,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二十八、200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议定书和谅解备忘录的通知》(国税函[2009]396号)。
《通知》内容为修订2003年12月27日在澳门签订的《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达成的协议。
二十九、2009年7月21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9]84号)。
《通知》明确了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先征后返的职责分工、申报、审批工作规程及违规处理。
《通知》明确,为做好进口税收先征后返(以下简称返税)审批工作,规范报送审批程序,明确各有关部门在审批和监督过程中的责任,制定本办法。经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所有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先征后返的办理,均适用本办法。符合返税政策规定的进口企业(以下简称进口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货物名称、进口额度和实施时间申请办理返税手续。进口货物应返税款为海关填发的《海关专用缴款书》中缴纳入库的全部或部分税款,已经作为进项税抵扣的税款仍然可以享受返税政策。
三十、2009年7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中国农业银行重组改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4号)。
《通知》规定,中国农业银行对股改前没有提足的应付利息,可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予以补提并准予在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中国农业银行股改前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但未审批就已在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项目,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对符合损失确认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在损失发生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已在税前扣除但不符合损失确认条件的,统一调增2008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农业银行股改前少计的收益,在2008年度统一补缴企业所得税。
三十一、2009年7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打捞单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2号)。
《通知》规定,为支持我国救助打捞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交通运输部烟台、上海、广州打捞局从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继续免征打捞局的企业所得税和打捞收入的营业税。打捞局免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应转增国家资本金(或企业公积金),专项用于打捞装备的更新,不得用于利润分配或其他用途。
三十二、2009年6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2009年度部分定点联系企业税收自查工作安排的通知》(国税办发[2009]64号)。
《通知》明确2009年度国家税务总局部分定点联系企业税收自查工作安排。包括企业自查工作安排和税务机关督导工作安排。对于企业在自查工作中发现的税收问题,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要督促企业填制相应的工作底稿,不得隐瞒或私自处理。如发现企业自查不认真、不彻底,或者对自查督导工作不配合等情况,应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管理司。
三十三、2009年6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餐饮公司送餐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233号)。
《批复》明确,百胜餐饮(广东)有限公司主要经营中西餐饮服务、制作餐厅食品及冷热饮料,其设立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从事“必胜宅急送”业务,提供餐饮食品的送餐服务,其营业范围、食品制作工艺、操作流程及原材料成本构成与传统餐饮服务基本相同。因此,对该公司取得的餐饮食品送餐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应征收营业税。
三十四、2009年5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发布《关于2009年定点联系企业税收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20号)。
该函对做好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税收检查工作的工作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做出规定。2009年7月18日开始,税务总局将对各企业自查工作情况、工作底稿和相关资料进行复核,确定重点检查的对象和内容,开展下户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工作预计于2009年10月31日结束。
三十五、2009年5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定点联系企业2009年税收检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9]241号)。
《通知》明确,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中涉及石油化工、银行、保险、通信和发电行业等五个行业的11户企业及10户外资企业的税收检查工作将按照税收风险评估、自查和重点检查的程序逐步开展。其中,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负责组织实施税收风险评估和税收自查工作,税务总局稽查局负责按照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筛选出的检查对象和检查内容实施重点检查。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中其他企业的税收检查将按照税收自查和重点检查的程序开展,税务总局稽查局负责组织实施,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积极配合。
三十六、2009年4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发布《关于税务机关不得向出口企业收取费用的通知》(货便函[2009]66号)。
《通知》规定,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不利影响,国务院陆续做出了一系列宏观调控决策。近期国务院要求清理整顿对企业的各项收费,为此我司重申各级税务机关在出口退税工作中要牢固树立纳税服务意识,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在出口退税工作当中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出口企业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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