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打警察:反对现行向所有退休高职称人员倾斜并多次增加退休工资。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14 13:36:42

 

反对现行向所有退休高职称人员倾斜并多次增加退休工资。
有如下看法和建议:
一. 企业高工退休工资低于行政事业单位清洁工退休工资,这仅是一个表象,实质上反映了退休工资双轨制的制度不合理.和执行时的方法错误和不合法。
早些年退休的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企业厂长,经理,中层干部,工程师等人员退休工资何尝不低于行政事业单位清洁工的退休工资?
如前几年退休的一个挤身世界前十大港口的港务局(企业)局长退休工资同样低于行政事业单位清洁工的退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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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人员在职时,要为退休建立自己社保基金,每月缴费。而公务员为什么既不需缴费,退休后却高额享受呢?
2. 公务员在职和退休后享受的待遇只与国家经济发展成果有关,为什么不与企业职工在职和退休后的待遇水平挂钩呢? 为什么不与全国平均工资水平挂钩呢? 二者差距如此之大难道就是”特色”吗?执政为民吗?
社会主义不应该出现这种现象,资本主义也不会出现这种现象.(如日本政府和企业的退休工资实际上是挂钩的,公务员工资和大中型企业的工资有一定的比例。而中国实际上没有这样的一种机制,相互之间是分开的,于是彼此间就没有协调)
事实证明现行退休制度双轨制是错误的,已经到了天怒人怨地步,所以建议中央重新审视现行制度的利弊,果断决策。
二 在现行退休制度未修改前,仅向所有高职称人员(甚至包括1993年后才取得高职称人员)倾斜并多次额外增加退休工资,既掩盖不了制度的不合理,同时做法上也不合法,产生新的不公平,更不合理。师出无名。
1. 现行制度规定企业退休人员退休工资是以每个人在职时所缴纳养老保险基金总数计算的,与其所从事职业,职务等无关,仅和退休人员在职时的缴费水平,缴费年限挂钩,多缴费,多享受。在此制度未改变前,只向所有高职称人员倾斜并多次额外增加退休工资,是不合理也是不合法的。是对其他阶层,其他职业退休人员的不合理,不公平,不公正。
如果要补偿,只能针对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前----视作缴费工龄这部分进行修正。但与高职称无关。
2. 现在对视作缴费工龄这部分,是一刀切。由于不考虑各人参加工作初期的工作(学徒还是大学毕业生)和以后所承担的职责与工资水平差别,所以是不合理的。因为,如果解放后,一开始就建立了养老保险基金的话,那么不同类型人员在视作缴费工龄年限期间,相同年限所累积的基金数量现在肯定是大不一样的。
为合理起见,建议:
(1)对在视作缴费工龄年限期间参加工作大学毕业人员增加视作工龄若干年;
(2)对在此期间原国家干部身份科级以上人员,工程师以上等人员,分类一次性增加退休工资若干。
三. 把退休工资看作是社会(国家)在一个人年老后对其在工作期间所作贡献的一种合理回报和补偿的话,那么当已退休行政,事业单位人员中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实施)前尚不是国家干部身份的那部分人员在享受着该时段(1993年前)的公务员退休待遇同时,而在企业工作的原国家干部(1993年劳动部推行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被取消了干部身份)的退休人员却被剥夺享受该时段(1993年前)的此种退休待遇,这绝对是错误的。这样的社会无论如何是不能被认为是和谐的。
如果政府不准备改变现有退休制度的双轨制,那么为相对公正,公平,合理,必须承认历史,正视现实,对93年之前待遇应一视同仁。
建议:
1.应当对企业退休人员中(1993年劳动部推行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取消了干部身份的)原国家干部身份人员的退休工资分段进行改正;
2.1993年前的工作年限按公务员退休待遇计算退休工资,在此之后年限,按企业退休人员待遇计算退休工资。二者合并计算为该人员的退休工资;
3.今后调整退休工资,按上述分段进行调整。
共产党从来是奉行历史唯物主义的。作为诚信国家,负责的政府,不能一个文件改变了一批人的身份,又把以前客观存在的历史事实和已经的贡献也一笔抹煞。尽管这个问题是以前政府处理不当遗留下来的,但是共产党的领导没有改变。国家应还这部分人员的公平。如此改正也符合现今的制度,师出有名。增加的费用由国家直接划拨,不应由现行社保承担。这也是国家还历史旧帐,充实社保缺口的实际行动。
如果上述无法做到,那么则应当:
4.对已退休公务员(行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工资分段进行改正;
5.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行条例实施)前的工作年限按企业退休人员同等待遇计算退休工资。在此之后年限,按公务员退休待遇计算退休工资;二者合并计算为该人员的退休工资;
6.今后调整退休工资,按上述分段进行调整。
这样,既能达到二者之间的相对公平,也减少了国家的财政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