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幻:赵秉志:中国刑法改革深思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14 04:5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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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随着第八次刑法修正案的推进,刑法改革的问题再一次引来了人们的关注,中国当前的刑法改革面临哪些问题,我们又该如何理性看待刑法修正案的争议,有关这些问题,请著名法学专家,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赵秉志先生与我们共同探讨。
主持人:欢迎走进《世纪大讲堂》,这里是思想的盛宴,这里是学术的殿堂,随着第八次刑法修正案的推进,刑法改革的问题再一次引来了人们的关注,中国当前的刑法改革面临哪一些问题,我们又该如何理性看待刑法修正案的争议,有关这些问题,今天我们非常容幸地邀请到了著名法学专家,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赵秉志先生,掌声欢迎,那么我们先看一下大屏幕,一个介绍赵先生的短片。
1956年出生的赵秉志现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作为新中国第一位刑法学博士,赵秉志密切关注中国现代化进程对刑法提出的挑战,他曾经用十年时间全程参加中国立法机关制定刑法典的工作,他的刑法学研究也因之表现出强烈的前沿意识和现实感。
赵秉志:严刑峻法非治理贪污腐败最有效手段
刚才这个介绍中间,说您从1988年到1997年全程参加了中国立法机关制定刑法典的具体工作,那么这里我想先给我们的观众介绍一个常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刑法产生于哪一年。
嘉宾:1979年。
主持人:1979年,那么在此之前我们依据什么东西来断刑事案件。
嘉宾:在1979年之前的前30年,我们国家仅仅有几部单行刑法,涉及的面很窄,比如说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贿赂条例,妨害货币治罪条例,其它大量是靠当时一些内部的司法解释、司法文件。
主持人:是靠这个。
嘉宾:对。
主持人:那么从1979年到今天,第一部刑法这个颁布到现在应该是31年了,31年,刚才我们也说到,这是第八次刑法修正,那么这八次修正中间,是根据什么样的情况然后进行修正,八次修正各自的重点有什么不同。
嘉宾:首先应该说明一下,1979是第一部刑法典,到了1997年有了第二部刑法典,这八次修正是在1997年之后的。
主持人:1997年一直到现在。
嘉宾:1997年之后有八次修正了,1979年到1997年期间里还有25次的修正。
主持人:是这样,就是这个1997年的刑法典现在已经是八次修正了。
嘉宾:八次修正了。
主持人:那么这一次的这个刑法修正案,媒体比较关注,网上热议也很多,好像比较关注的是这一次好像就是说,用老百姓的话,用网民的话来说,是贪官可以不死了,好像是这点大家比较关注。这个是一个误解,应该说是这一次的修正,涉及到的十三个罪名,没有涉及到贪污罪、受贿罪,但是因为它跟贪污罪、受贿罪是一个性质,都是非暴力的经济类财产类的犯罪,加上我们有一位很有重要地位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在他的发言中谈到了,现在可以着手来研究贪污罪、受贿罪的死刑的废止问题。那么因此引起了很大的关注不是这一次,这一次没有涉及。
主持人:因为中国有一句古话叫做是乱世当用重典,或者说要重典治吏,吏就是官员了,重典治吏,我们老百姓有时候确实对贪官是恨之入骨,恨不能寝其皮食其肉。
嘉宾:这个用死刑,用严刑峻法是惩治腐败犯罪最有效的手段,那我说这个是不符合事实的,实际上从理论上分析也是不符合的,为什么贪官会前仆后继,真正是要使能够有效地防止的话,贝卡利亚作为一个著名的刑法学者,资产阶级启蒙刑法学者,说过一句很有名的话,我们的革命导师列宁非常赞赏,就是说刑法的有效性不是在它的残酷性,不是在它的非常严厉,而是在于刑事责任的不可避免性,也就是说贪官被查出的机率很高,被查出的机率很高,按照我们现代的说法就是,我们对于反贪倡廉要有刑事制裁的话,法网要严密,法网的推进它的实施也要能够有效,而不是在于严厉。
主持人:对,所以贪官的侥幸不是侥幸在说我抓起来以后是死还是活,他的侥幸是我能不能被抓起来。
嘉宾:你说的话特别对,这实际上这正是犯罪分子的想法,不是说我拿几百万、几千万换我一条命,或者是多少年的自由值不值,他连一天监牢都不愿意坐,如果说他肯定被抓住,我经常举一个例子,说我们现在惩治贪官,严刑峻法,只要发现全部都是死刑,但是你只能抓1%、2%、5%,跟我这个刑法没有那么重,但是我可以抓80%、90%,我相信对于犯罪的阻止,那么应该是后者而不是前者更为有效。
主持人:好,下面我们就进入正式演讲,大家欢迎。
赵秉志:刑法改革进步对国家对人民至关重要
我们知道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国家的基本的法律,刑法设置是不是科学合理,刑法要不要随着时代的发展来改革来进步,应该说对人民对国家都是至关重要的,我们中国由于1979年颁布了第一部的刑法典,新中国了,1997年修订第二部的刑法典,之后我们通过了一个单行刑法,和七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做了局部的修改,当前国家立法机关正在审议第八个刑法修正案,第八个刑法修正案,从内容上是极为重要的,它的重要程度我认为超过了以前八次的修改。
那么由于刑法修正案它是改革是改进,这样的话使刑法的改革问题,特别其中一些热点问题,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那么我今天关于中国刑法改革,是在我个人的以往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当前的一些热点问题,做了一个新的思考和探索,大体想讲五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关于中国刑法改革的必要性和理念。我们的现行的刑法之所以需要改革,那是由于这种刑法本身它存在各种各样的这个问题,各种各样的问题,或者说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那样的问题,但是这个改革不是推倒重来,为什么要提出改革呢,第一点就是因为社会发展,社会发展之后,出现了一些过去危害不严重的,或者过去没有出现的行为,现在需要把它作为犯罪来处理。
第二点,由于社会的发展,人们观念的改变,过去有一些作为犯罪处理,那么现在它的危害性不够了,要把它排除出刑法,那么第三点人们对一些重大的刑法问题的认识发生了改变,发生了变革,那么也要做出新的调整。
第三个方面就是要弥补这个现行刑法规范的一些不足之处,现行刑法的规范在刑法的结构方面还是存在着一些失衡的现象,同时在刑事处罚的轻重方面,也还有一些前后左右的关系有一些不够合理的,另外关于犯罪权利划定,犯罪的范围本身也还是有失当的地方,最后刑法的规范跟现代的法制发达的国家,跟我们有一些参加的国际条约公约的要求还有些差距,因此由于上述三个方面的原因,我们需要提出刑法改革的问题。
那么刑法改革需要有一个明确的目标,需要有与目标相配合的先进的理念,既然讲改革当然是先进理念了,我们刑法改革的目标离不开我们社会整体发展的一个目标了,那么结合到刑法本身的特点,我们提出来刑法改革的目标就是维护社会和谐,贯彻宽严相济,促进刑法的科学化和现代化、国际化。
赵秉志:死刑罪名中非暴力犯罪占约三分之二
那么下边我谈的这个第二个问题就是死刑制度的改革,死刑制度改革它有一个大的背景,我们国家的现行的死刑制度,从立法上来讲,1979年刑法典有27个死刑罪名,后来通过的军人违反职责性条例有11个,这38个死刑罪名应该说是1979年刑法在制定的时候就准备就涉及的,我们这里要指出来,11个军事犯罪的罪名,还有14个危害国家安全的都是备而不用的,很少用,那么普通犯罪当时只有13个死刑罪名,应该说这个范围还是大体适当的,非暴力犯罪,普通犯罪里边只有一种,这就是贪污罪,当时受贿罪是没有死刑的,但是改革开放拉开帷幕之后,随着各方面的情况的影响,特别是对外接触之后,那么一定的社会转型期我们的经济犯罪,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可以说比较严重,当时国家立法机关基于当时认识,也是实际的需要,增加了一些新的罪名,也加重了刑法,包括死刑,在1997年刑法典通过之前,我们立法上的单行刑法和刑法典里死刑罪名达到了70多个,经过1997刑法典整合,当时采取的,从今天看当时还是比较稳妥或者说有一些保守的做法,把当时的死刑罪名绝大多数纳入了刑法典里,刑法典里是68个死刑罪名,这是我们当前的68个死刑罪名,从1997年确立。
那么非暴力犯罪占了差不多接近2/3,这个数量、这个布局在全世界保留死刑的国家里边都是名列前茅的,而且特别是非暴力犯罪是非常突出的,我们知道非暴力犯罪,从它的犯罪性质上从各方面来考察,全世界设置死刑的国家是凤毛麟角,因为这是不适宜的,但是我们是特定时期的这么一个情况,这是一个立法的背景。
那么在司法中,一度的我们把死刑案件的核准权,相当大一部分下放到了省一级法院,2007年适应改革的需要,适应限制减少死刑的需要,最高法院作出了把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全部收回最高法院的这样一个决策,运行几年来大大地降低了死刑的数量,提高了死刑案件审判的质量,统一了死刑案件的标准,就在这么一个背景下,也就是说立法上在这之前没有迈出步伐,司法中已经,司法改革已经先行了,再加上我们的社会的发展,人权观念的进步,那么我们加入国际的条约公约的要求,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提出了改革死刑的问题,改革死刑在现阶段,大家的共识就是说,应该是承认认可现阶段我们国家还需要保留死刑,但是需要逐步地限制减少死刑,最终废止死刑,特别是近几年大家逐步认识到限制减少死刑,逐步的话它应该有步骤分阶段的,那么当务之急它的重点应该是对于非暴力犯罪经济性和其它类非经济性的非暴力犯罪,应该尽快地分阶段的分批的,我给它提出来叫成规模的来废止它的死刑,实际上我们这次刑法修正案八在这个方面可以说就作出了重要的,可以说迈出了重要的步伐,那么死刑制度改革要有哪些步骤,有哪些的措施,我们大体上看,主要有这么几个措施。
第一个就是要严格地限制死刑适用的范围,也就是从主体上来进行限制,我们现行刑法遵循的这个国际的大体的一个通行的做法,当然也是从我们国家实际出发,我们对于死刑是有严格的限制,这是主要表现在对于所有的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审判时候怀孕的妇女,是不能够适用死刑的,也包括不能适用死缓,但除此之外我们在主体上没有限制,经过这些年的这个理论和实践的探索,甚至考虑到我们国家的历史文化的传统,也考虑到联合国的相关的公约的一些倡导性的要求,以及相当一些法制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我们目前这些年里,理论界一直在探讨,对一种特定的群体,也就是达到一定年龄的老年人应该考虑禁止适用死刑,应该考虑禁止适用死刑,那么这次我们刑法修正案八,在这方面作出了可以说大胆的有意义的这样一个探索,刑法修正案八第三条的规定,说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对这个问题我们要看到,在立法审议中,在社会的讨论中,对这个问题还有很多不同的看法,比如说倒底应不应该对老年人禁用死刑,有肯定的声音,有反对的声音,这个反对的声音的最主要的理由就是,这违背这个适用刑法人人平等,而且老年人跟未成年人不一样,老年人他这个辨认控制能力,他的责任能力是完备的,不像未成年人是不完备的,那么另一种观点当然是认为是无论从人道主义,还是从老年人的责任能力的强弱来看,那么另外从刑法目的必要性上来看,对老年人应该考虑一定年龄段老年人不适用死刑,那么此外还有就是对什么年龄段的老年人不适用死刑,目前我们是规定是75周岁。
我个人认为对老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从理论和实践,从人道主义从国际惯例各个方面都是应该加以支持的,加以支持的。
第二点就是关于减少死刑罪名的数量问题,这次我们刑法修正案八提出了要削减13个死刑罪名,这13个死刑罪名属于经济犯罪的有九种,属于财产犯罪有一种,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犯罪的有三种,那么它一个特点就是经济类和其它类非暴力行为,第二个特点就是在司法实践中,很少用,用的不多的,或者说有些甚至多年来没有适用过的,主要跟这个相关联的就是像刚才我们的这个主持人提到的,一个问题就是说,它既然是非暴力犯罪是经济类的,那么跟它相关联的贪污罪、受贿罪,会不会下边也会马上考虑要废止死刑,这个我们的国情民意允许不允许。
我刚才已经提到,我认为贪污罪、受贿罪,这个在我们国家历史上有从严治吏的这么一个传统,在现代我们反贪倡廉的任务又比较艰巨,我们已经规定了这个死刑,我们现在是在严格限制死刑,包括对贪污罪、受贿罪也是严格限制,因此我们既然定上来了,我们的国情民意来看这方面的任务还比较重,那么因此现在不忙一下子把它废止,但是我们也要认定它是非暴力犯罪,它是涉及经济财产的,尽管它有职务的问题,它在将来或者说在不远的将来,也是要把它的废止死刑的问题提上来。
因此我不赞同那种说贪污罪受贿罪在很长的时间内都不能废止死刑,甚至有人说一百年都不要讨论这个问题,我觉得你说多少年不是拍拍脑袋想出来的,你要有社会发展做根据,你要有社会文明程度做根据,要有我们的观念的进步做根据,这是一个问题。
那么第二个问题就是其它的相近似的罪名,我们看到一个很突出的,就是集资诈骗罪,作为金融类诈骗类犯罪其它都废止死刑了,为什么这个集资诈骗罪还在保留,再比如说组织卖淫,组织卖淫强迫卖淫,侵犯人身危害比较严重,为什么强迫卖淫有死刑,组织卖淫也有死刑啊,这是后来增加的,为什么这一次不可以把它一并废止呢,这是一种见解一种观点,我个人看法认为,有道理,如果说我们立法机关原来把它纳入了,我认为也没有什么了不起的,也可以是通过的,但现在既然没有纳入,我们社会接受这样的总是有一个过程,有一个程度,因此我也赞成立法机关目前这样做法。
第三个方面这个死刑改革要注意的这个发挥的死缓制度的双重的功效,我们国家有一个创造,也就是说在保留死刑的情况下,由如果根据犯罪情节根本各方面的情况,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宣告死刑的同时,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两年期满之后如果再有故意犯罪,就要核准执行死刑,如果没有故意犯罪就要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符合一定的条件还可以减为有期徒刑。
这个制度不得了,这个制度可以说是在维护严厉制裁的同时,实际上有效地减少了司法实际执行死刑的数字,但是在长期的时间内,这个制度的适用本身是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的,在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案核准权之后,一年多的时间里,最高法院的报告里边,令人瞩目地提到,我们这个死缓制度首次它的数量超过了死刑立即执行,本来就应该超过的,但是过去没有做到,目前在这个死刑改革的情况下做到了,因此我们认为对死缓制度要发挥它的双重作用,一方面要重视它的适用,来切实地履行它能够减少死刑立即执行,替代死刑立即执行的这么一个功效,另一方面我们在立法的设计上,在司法的执行上也要考虑,也要考虑这个死缓制度它毕竟是一种死刑执行的方式,还应该有相当的严厉性,不能够它的执行力是过短就出来了,就放到社会上来了,因此我们这次刑法修正案八,对死缓犯的减刑假释做了严格的限制,要保证死缓犯执行到相当长的期限,这是关于死刑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