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潼南涪江大桥爆破:农作物重大病虫草害防控湖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04 21:01:23
时间:2010-08-10 10:15:26  来源:  作者:
第一章: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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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规范和加强农作物重大病虫草害防控湖北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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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验室是湖北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事农业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研人员、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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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湖北省科技发展方针,围绕湖北发展战略目标,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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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实验室是依托于湖北省农业科学院植保土肥研究所的科研实体。接受湖北省科技厅、湖北省农业科学院、湖北省农业科学院植保土肥研究所等有关上级组织的领导、督促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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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实验室机构设置及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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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验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岁,任期一届为五年。连任不超过二届,一般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八个月。实验室主任由湖北省农业科学院植保土肥研究所推荐,湖北省农业科学院聘任,省科技厅备案,副主任由湖北省农业科学院植保土肥研究所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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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对实验室科学研究、队伍建设、学术交流、财务、资产、专职人员聘任、行政后勤、安全卫生等实行统一管理,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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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验室下设5个研究室,即农作物病虫草害监测及预警研究室;新型环境友好型农药开发研究室;植保分子技术研究室 ;农作物病虫草害防控新技术研究室;外来生物的入侵风险评价及防控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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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各研究室根据工作需要可设3-5个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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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实验室下设办公室(秘书室)协助主任、副主任处理日常事务、仪器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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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审议实验室的各种学术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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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课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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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实现研究课题管理的规范化与制度化,体现重点实验室“开放、流动、联合、竟争”的运行管理机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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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验室的研究课题须符合本实验室的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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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验室实行以研究课题组为单位的经费核算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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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验室设立开放基金,网上挂题,自由申请,申请课题经学术委员会评审批准后,接受客座人员来室工作,资助的经费由实验室统一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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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为维护科研计划的严肃性,课题负责人应在每年年初或在课题开始前认真填写“研究工作计划”。开放基金课题的负责人须与本室签定“开放课题研究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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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为保证科研计划有效实施,课题组负责人应在每年12月30日前填报“研究工作进展表”,提交工作报告,并在全室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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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课题完成或结束时,课题负责人应上交研究总结报告、学术论文及500字左右的论文摘要,同时做好经费结算、仪器用品和试验材料整理、原始资料归档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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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实验室独立申请的课题,所获研究成果归实验室所有,根据具体情况研究者所在单位可部分分享;本实验室提供资助的开放基金课题,以及本室人员与客座人员共同申请、合作完成的课题、客座人员利用本室条件完成的课题,研究成果为本实验室及研究者所在单位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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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实验室课题发表论文应属本实验室名称。论文报告送出前应经课题组负责人和实验室主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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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实验室主任于年末向主管部门汇报,并上交研究工作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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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学术委员会职能与组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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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术委员会是本实验室的学术指导和审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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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术委员会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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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导和审议实验室的研究方向与主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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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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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定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申请指南、课题研究计划及课题负责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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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协调开放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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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过讲学、横向协作等多种形式支持实验室的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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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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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植物病虫草害生物学相关领域的知名同行专家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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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术委员会由15人组成,本单位成员占1/3,其余自国内外具有较高造诣的专家中选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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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湖北省农业科学院聘任,湖北省科技厅备案。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依托单位湖北省农业科学院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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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学术委员会每年召集全体会议1-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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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一届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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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实验室对外开放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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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面向国内外开放,并按照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任务,不断扩大开放度,积极促进科技合作与人才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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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验室遵循“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原则, 愿与国内外有关单位开展广泛的学术交流和建立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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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验室欢迎国内外学有专长、具有博士学位或相当水平的科研人员作为访问学者或客座研究员来室工作。研究内容、工作时间和所需经费等另作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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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验室欢迎室外研究人员自带经费或课题,利用实验室条件进行合作研究、完成研究生论文或进行其它短期研究,研究成果归来室人员原单位与本实验室共享。实验室外部人员来室工作需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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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实验室固定人员提出申请且符合实验室研究方向的课题,列入实验室研究计划,可优惠利用实验室仪器设备条件,所需科研经费由依托单位原课题组支出,研究成果为依托单位与实验室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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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实验室设立开放基金,并定期发布开放基金课题申请指南。开放基金课题研究成果为实验室与申请者原单位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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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开放基金的申请:凡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科研、教学人员及博士后人员均可按开放基金指南所列内容提出申请,年龄在45岁以下者优先。申请书须经单位同意签章方为有效。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可直接申请,中级职称人员申请时需经两名高级职称人员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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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负责基金课题的评审。开放基金课题资助时间一般为一年;对确有重要前景或重大进展的课题,可以资助两年或三年,但需在完成一个年度计划后,经评估同意方可再延续下个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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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开放基金课题申请一经批准,将于次年年初启动。获资助申请人需按申请课题内容填报课题计划任务书,按批准方案完成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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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开放基金课题一般要求申请者本人来实验室工作。开放基金限在本实验室内使用,不外拨申请人所在单位。开支项目包括科研业务费、试验材料费、仪器设备使用费、小型专用仪器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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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申请者因故不能按计划来实验室工作,须提前通知实验室,并说明推迟来室工作的原因。对不执行研究计划,实验室有权对该项目予以终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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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获开放基金资助的客座人员在本室工作期间,实验室给予技术、设备使用等方面的指导及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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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客座人员应遵守实验室的有关规章制度,按要求汇报研究进展。开放课题结束时,申请者向实验室提交课题档案, 包括研究报告、学术论文以及相关的原始资料。课题所属固定财产、剩余的试验材料及其结余经费交归实验室。逾期不按要求提交者,取消今后申请实验室开放基金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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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开放课题研究成果(论文、成果、专利等)为实验室与客座人员所在单位共享。客座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完成的论文,应先署实验室的名称,作者所在单位名可在文中并列;其它论文中包含实验室部分工作的,应同时署两个单位名称或在文中附注说明。实验室的正规署名为:农作物重大病虫草害防控湖北省重点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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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固定人员、流动人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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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实验室科研水平的不断提高,保证实验室队伍结构的相对稳定和体现流动、竞争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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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验室应保持一支精干高效的固定工作人员队伍,同时应有一支较强大的流动人员队伍(包括硕士生、博士生、博士后、客座研究人员以及高级访问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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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验室人员应努力拼搏、勇于开拓、不断创新,积极申请课题、争取多出成果、发表高水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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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验室鼓励室内人员进行学术交流,如日常学术进展报告、专题讲座及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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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实验室人员应关心实验室的发展,按实验室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年度报表汇总、科研进展汇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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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每年对实验室固定人员进行一次科研进展及研究成果情况评估。对有较好研究进展的实验室人员给予适当的奖励;对研究进展达不到实验室水平或出现其他不适宜继续作为实验室固定人员情况者,将取消其作为实验室固定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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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选择吸收科研工作突出者作为新的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特别是要注重选择吸收年轻研究人员加入实验室固定人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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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实验室积极为室内人员创造宽松的实验环境条件,提供仪器使用、开放基金资助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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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实验室对在室内科技活动中取得科技成果的实验室人员实行奖励政策。具体奖励办法参见“实验室关于对论文、专著和获奖成果实行奖励的暂行办法”。实验室人员在依托单位领取奖励后,实验室不再另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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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仪器设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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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验室聘请数位具有仪器设备使用经验且责任心强的科研人员,组成仪器设备管理小组(简称仪器组),与实验室专职管理人员共同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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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仪器设备管理小组实行统一领导、分工包干、责任到人的管理办法。(分工负责的名单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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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验室专职管理人员全面负责仪器设备的调配、使用、维修等管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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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实验室公共部分的钥匙由实验室综合管理办公室专人保管,需要进入的人员须向专管人员借用,借用人员不得私自配制钥匙,同时在使用期间应对所使用实验室的安全负责。客座研究人员或研究生进入实验室工作时,需经相关课题的负责人向实验室负责人报告,实习本科生不得单独进实验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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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实行预约登记、依先后顺序,按时使用,并根据工作量和工作性质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实验室的水电费、仪器消耗性部件补充、配件更新、仪器维修费用、实验室学术活动及其它日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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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仪器设备使用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仪器设备使用收费标准》。以使用机时计费。送样测试和在场测试的机时包括样品处理、设备调试、测试运行、结果分析与打印等过程所用的时间,上机操作的机时由工作人员与使用人两次交接仪器的时间来确定。机时数计算以 1小时为最小单位,不足1小时则以1小时计费。收费办法为:本单位研究人员仪器使用收费采用记账方式,每半年结算一次,由其课题负责人负责使用经费结算;客座研究人员,实行试验结束后一次性结清,使用经费从客座研究项目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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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经费使用管理:所收取的仪器设备测试费由所财务室集中管理,严格控制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以弥补仪器日常运转和保养经费,包括维持仪器日常维护必须的损耗(如水、电等),以及支付日后仪器维修、更换部件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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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使用实验室大型精密仪器须经专门培训,考核通过者方可独立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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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仪器管理人员应对初入实验室的流动人员(客座人员、研究生等)进行仪器操作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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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使用仪器前,要认真检查仪器所处状态是否正确,电、气、水管线连接是否符合标准,确认无误后方可启动。首次使用仪器须认真阅读操作手册和操作程序及使用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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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使用仪器应严格遵守操作程序。如发生故障或意外事故,应首先切断电、气、水源并及时报告,主动配合管理人员查明原因。管理人员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实验室主管负责人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同意后,管理人员负责联系修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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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损坏或发生事故的情况,视其损坏程度和情节,对责任者处以批评教育、书面检查、罚款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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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仪器使用完毕必须认真如实填写使用记录,洗净试验用具放回原处,并妥善处理废水及其他物品。离开实验室前要切断电、气、水源,关好门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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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实验室内的各种仪器、器具原则上不得借出实验室,特殊情况,需经实验室主任或副主任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方可借出。擅自借出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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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实验室内所有仪器的原始资料不得随意涂改或带走,因工作确需借阅须到管理人员处办理借阅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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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实验室内的各种仪器严禁随意搬动、拆卸或解体使用,因工作确需变动须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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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仪器设备管理小组人员的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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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熟练掌握所分管仪器设备的性能和操作使用程序或方法,编写出每件仪器设备的简要操作程序、使用规则和注意事项,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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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妥善保管好分管仪器设备及其配件和有关资料,不得丢失、损坏或随意外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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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指导和监督使用人员正确使用仪器设备、遵守操作规程、认真登记、保持仪器设备和室内的清洁、整齐。使用人员未遵守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时,管理组人员有权提出意见甚至停止其使用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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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检查原因,排除故障。如果自己不能排除故障,需请人维修或需换置零配件时,应及时报告实验室负责人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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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保证仪器设备正常运转、安全使用的前提下,应尽量做到让使用人员方便使用,即不仅在上班时间能使用,而且在下班时间及节假日也可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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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仪器设备管理小组人员如对以上各条款未能尽职,或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及配件等遗失或损坏时,将根据情节由使用人员或管理人员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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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使用者责任:实验室成员在使用仪器设备时,应严格遵守各种操作规程,一旦因违章操作等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时,将根据事故情节作出书面检讨,同时所在的课题组承担仪器损坏所需维修费(含维修成本)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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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实验室对仪器设备管理小组人员每月酬付劳务费(具体数额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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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安全保卫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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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验室内严禁吸烟,严禁私人使用电炉取暖、烧水、洗头、做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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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严格管理好水电、各种气瓶,在实验室研究人员下班前应切断不必要的电源、火源、关窗、锁门。节假日应检查仪器电源是否关闭,关好窗户,锁好门。节假日需要加班的人员,必须向实验室办公室报告登记,并明确加班期间的水、电、火、盗等安全责任,做好安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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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验室各房间的指定负责人要定期检查仪器设备和线路,及时保养,排除仪器故障,消除隐患,严禁仪器带故障工作,严防损毁仪器设备,确保仪器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如有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向实验室主任汇报,采取措施及时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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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要严格按操作规范使用、管理药品,对易燃、易爆、有毒药品要谨慎操作,做好防范措施,未用完的药品应严格按其性质注明标签存放箱柜内加锁,并由专人严格保管,要建立健全严格的领取使用登记制度。实验室使用有毒物质或进行能产生有危害气体的实验,应在不燃结构的通风橱内进行。凡涉及有毒、致癌物质操作(如EB)应在指定工作区进行;严禁带操作致癌药品的手套去处理仅需裸手操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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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实验室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指派专人负责与管理,其管理人员均应参加安全消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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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如遇紧急情况:水灾,应及时关闭本大楼外或本楼层总水伐;火灾,应及时切断电源,使用灭火器灭火,同时向所保卫处反应,必要时拨打"119"电话向消防部门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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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注意防盗,人人必须提高警惕性,克服麻痹思想,重视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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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室内卫生要定期打扫,保持室内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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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如有违反上述规定,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应追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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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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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实验室知识产权的保护,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鼓励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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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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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权和技术秘密。主要指本实验室所研究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设计、新配方、新品种等专利权和技术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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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标权和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本实验室注册的商标、商号等以及所拥有的未公开项目的设计、市场、经营、服务、财务、管理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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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著作权。主要指本实验室科研项目及产品的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及文档资料、影像、图片、教材、技术操作规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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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家法律规定保护的其它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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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实验室知识产权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协作、规范有序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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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验室设1名副主任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其他各相关业务部门指定本部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兼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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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负责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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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知识产权各类管理规定,协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划分各岗位的管理范围与职责,指导、监督、检查其他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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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核业务部门的申请,组织和建立知识产权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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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代表本实验室负责知识产权的申请等对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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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代表本实验室负责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诉讼等对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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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参与签订或审核涉及本专业知识产权内容的各类合同、协议,建立知识产权合同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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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组织宣传和学习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并交流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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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利用本实验室的条件或名义完成的职务劳动成果,属本实验室所有,任何其他实验室及个人,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让、销售、使用或侵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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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享有在有关成果文件上署名和取得相应荣誉、奖励及获得报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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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实验室的注册商标、商号等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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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专利是知识产权中的重要内容,在专利管理中涉及的具体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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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本实验室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实验室的有关规定,签订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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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在与其他实验室进行委托研究、委托开发或合作研究、合作开发时,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有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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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订立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合同)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实验室关于技术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明确约定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分配等。任何个人未经同意,不得以实验室的名义对外签订技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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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对于在知识产权形成、保护、管理及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或有效制止侵权、维护实验室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人员,将依据国家和本实验室的具体规定,给予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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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属于本实验室的技术成果在实施或转让后的收益,按国家和实验室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该项职务科技成果的发明人、设计人可按规定提取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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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违反本办法,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本实验室知识产权的,或造成实验室知识产权被侵犯的,将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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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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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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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验室工作档案是实验室建设与发展的真实记载,是实验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进一步加强实验室的管理,促进实验室工作朝着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的目标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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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验室工作档案必须保持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和连续性,要以实验室建立之日起开始建档,逐年积累,严加管理。ZV5湖北省农业科技创新中心
3、实验室指定人员进行档案管理,档案管理人员要高度负责,及时收集、定期整理,对接收的档案进行分类、编目。实行档案移交归档经手人签字制度,严格档案借阅手续,管理人员因工作变动时,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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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实验室主任及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及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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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实验室工作档案分为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两种形式,纸质档案以保存文件、资料的实物形式为基础,电子档案以保存文件、资料的电子形式为基础。实验室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上级主管部门对实验室档案工作的要求,同时保存档案的两种形式或只保存其中一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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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实验室纸质档案收录的内容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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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验室成立的申报、论证、批复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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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验室发展的建设规划、改革方案、实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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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重要价值的文件资料及批文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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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实验室工作人员(实验室主任、试验研究人员、管理及技术人员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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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实验室承担项目资料(科研、开发与社会服务等项目调研、立项、实施、结题、验收、鉴定、报奖、推广应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数据、声像等各种形式载体的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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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报送上级主管部门的各种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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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实验室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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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实验室经费预算及实际使用情况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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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实验室工作记录、工作日志、技术安全、环保检查记录及承担的其它任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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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实验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帐、卡及低值、耐用品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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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实验室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保养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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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实验室改建情况、仪器设备修旧利废、自制改进等情况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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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实验室工作人员考核、评估、奖罚、晋升等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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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实验室电子档案收录的内容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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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验室基本情况数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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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验项目数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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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验室专职工作人员数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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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实验项目电子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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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实验室仪器设备数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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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实验室其它固定资产及其重要配套设施数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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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实验室根据实际需要所形成的其它重要电子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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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凡归档的文件材料,要做到审查手续完备,格式统一,字迹工整,图样清晰,装订整洁,禁用字迹不牢固的书写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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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实验室工作档案的文件材料一般归档一份,重要和经常使用的应酌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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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涉及实验室工作档案的性质、保存期限、销毁等本办法未尽事宜,按院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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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违章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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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进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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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仪器设备不登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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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经许可搬动仪器设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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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经允许将实验室财产带出实验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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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经许可使用别人的试剂、器材影响他人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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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做完实验后不将其使用过的仪器、工作台面及场地打扫干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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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最后离开实验室而不关灯、水电及门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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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进行罚款及其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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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年内两次被通报批评者,罚款50元;3次被通报批评者,罚款200元,并责成当事人写出书面保证不得再犯,否则终止其使用本实验室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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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发生损坏、遗失仪器设备的事故后,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当事人应及时上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情况,经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领导组成的鉴定小组查证:凡属责任事故,当事人要承担责任和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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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所有违章操作造成仪器设备、设施损坏,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由本人所在课题组与重点实验室按7:3比例承担,同时对违章操作人员处以一定比例的罚款,罚款比例为:1000元以下经济损失者,每人每次罚款经济损失的5%;经济损失在1000 -5000元者,1000元部分按5%计,1000元-5000元之间部分按3%,即罚款额=1000×5%+(经济损失-1000)×3%;经济损失达5000-10000元者,5000元以下按前述方法计,5000元以上部分按2%计,即罚款额=1000×5%+(5000-1000)×3%+(经济损失-5000)×2% ;经济损失达10000元以上者,10000元以下部分按上述方法计,10000元以上部分按1%计,即罚款额=1000×5%+(5000-1000)×3%+(10000-5000)×2%+(经济损失-1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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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上各项处罚措施由实验室执行,罚款款项由所财务室从本人工资中扣除,实验室统一管理,所收费用进入财务室设立的实验室专款账户,以用于实验室仪器的维修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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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造成特大经济损失和环境污染,除赔偿损失外,还要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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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学术活动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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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实验室的对外学术交流,扩大实验室在国内外的知名度,实验室鼓励研究人员通过多种渠道邀请国内外有影响的专家、学者来室做学术报告、短期访问等学术活动。实验室对室内人员组织的高水平的学术活动提供仪器、场地和经费等方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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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术活动内容应符合实验室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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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邀请专家、学者应是在相关领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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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验室人员应以实验室名义进行邀请,并提前提交相关活动的书面报告,由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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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实验室对符合以上要求的学术活动提供仪器、场地和组织等方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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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应邀来实验室进行学术讲座的专家、学者(已在本室做阶段性研究和访问者除外),由实验室支付来访人员讲课费和外事招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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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实验室鼓励以上范围之外的各类小型学术交流、科研活动,但仅在场地和设备方面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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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每次学术活动资料由本次报告的直接联系人配合秘书室整理,由秘书室统一存档保管,以便用于上报材料、参考借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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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科技产出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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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大实验室的科技产出,鼓励科技人员多出成果,对署名本实验室的论文、专著、专利、成果等实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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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技学术论文及专著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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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奖励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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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核心学术刊物上正式发表的SCI收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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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的学术专著(不含论文集、译著等,学术专著字数应在20万字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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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学会主办的学报级研究论文,国内重要学术刊物研究论文【(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建立的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简称CSCD)核心库来源期刊(http://www.las.ac.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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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奖励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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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实验室为第一署名单位按标准全额奖励。若为第二完成单位,且本实验室科技人员为第三完成人(含)以内或者通讯作者,给予30%的奖励,只有个人排名没有实验室排名的不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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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对象原则上为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和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员。奖励款项由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主持分配(通讯作者和第一作者均为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时由两者协商决定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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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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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I收录论文以国际正式公布的最新影响因子(IF: Impact factor)数据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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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因子IF<1,每篇文章奖励: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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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因子IF≥1,  每篇文章奖励:影响因子IF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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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学会主办的学报级论文:每篇奖励500元。其它核心库来源期刊论文每篇奖励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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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专著:专著每部奖励5000元, 编著每部奖励3000元,主编每部奖励2000元、副主编每部奖励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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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领奖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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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科技人员于每年底,将本年度已刊用的论文单行本或复印件、论著交实验室办公室审核登记,实验室负责人审批后到所财务室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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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科技成果和发明专利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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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奖励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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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核准的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和国家技术发明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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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级科技奖励委员会核准的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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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授权的国家或国际发明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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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通过国家、省部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农作物新品种;已授权的新品种保护;制定国家和省级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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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级行业批准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意义的国家级证书如新农药、新软件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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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奖励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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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验室或湖北省农业科学院植保土肥研究所为第一完成单位按标准全额奖励。若为第二完成单位,给予30%的奖励。只有个人排名没有实验室或植保土肥所排名的不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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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对象原则上为实验室固定人员和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员。奖金由第一完成人主持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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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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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科技成果一等奖,每项奖励80000元;国家级科技成果二等奖,每项奖励40000元;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每项奖励20000元;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每项奖励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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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发明专利,每项奖励4000元;国内发明专利,已授权的新品种保护,已授权的新软件,每项奖励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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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授权的新品种、新农药,每项奖励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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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国家行业标准,每项奖励1000元;制定省级行业标准,每项奖励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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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科技成果不重复奖励,按最高奖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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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领奖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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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科技人员于每年底,将本年度获得的科技成果奖励证书、发明专利证书、已授权新品种、新农药和新软件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交实验室办公室审核登记,实验室负责人审批后到所财务室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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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奖励资金由各课题组从其横向项目结余经费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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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