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纸巾:干部未经村民同意卖地 30余人持械索要土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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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未经村民同意卖地 30余人持械索要土地(图)

2011年06月27日 18:13 来源:陕西日报 参与互动(17)  【字体:↑大 ↓小蔡晓杰家被毁坏的围栏。 张英摄【点击查看其它图片】

  三十多名社会闲散人员,拿着土地证,闯入农家索要土地,双方持械对峙的景象,从3月17日起的一个月之内,在定边县贺圈镇梁圈村村民蔡晓杰家已经发生两次。

  因此,蔡晓杰弟兄两人不得不放下手中的生意,整天住在家里守卫土地。这是他们管理了30年的承包地,对方敢于雇人持械索要,因为他们手中有一张1997年办出的土地证。

  未经村民同意村上卖地

  自家承包地,为何别人能办出土地证?蔡家承包地位于定边县贺圈镇梁圈村,距离定边县城不到10公里。据村干部讲,1995年,梁圈村准备将村上的2000亩荒地改造开发成水浇地,由于没钱缴纳自筹资金,村上决定出卖307国道两侧的部分土地,而这些地,都是村民的承包地。开会讨论时,承包户都不同意。最后村干部“软硬兼施”,大部分承包户领了村上发的一亩300元的补偿款,近50亩承包地就这样被村上卖出。

 

  多名村干部证实,蔡晓杰父子一直不同意卖地,也没有领补偿款。但蔡晓杰一家承包地中的四亩,也被“卖出”。买蔡家四亩地的人,是主管本地区用电的时任砖井供电所所长李富贵。包括蔡家的四亩,李富贵此次共从梁圈村“买”走10亩地,并在1997年左右从定边县国土部门取得了国有土地证。

  村委会违规卖地随后遭到了村民的强烈反对。1996年开始,村民开始维权,历经定边检察院等部门的介入,2000年多数买地者与村民进行“调解”:部分土地买卖作废,部分买家加价维持买卖关系。

  干部拿着土地证率众要地

  历经此番“调解”,梁圈村的大部分卖地矛盾得到平息。但对于蔡家来说,却一步步走近暴风雨中。2009年3月,蔡晓杰将包括这四亩地在内的宅院出租,定边县市政管理所干部贺某带人前来阻挡,说李富贵将土地证转让给了他。全年如此阻挡了四次,蔡晓杰最后不得不放弃出租。今年3月17日,有人集结社会闲散人员三十多人,手持木棒马刀,冲入蔡家宅院,另一位户主,蔡晓杰的哥哥蔡晓社被迫发出以死捍卫土地的悲鸣,闲散人员才渐行散去。

  今年4月17日,又有三十多名社会闲杂人员,手持定边县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土地证,冲入蔡家宅院,要蔡家兄弟让出这四亩地,并用车辆堵塞大门,推倒围墙。蔡家兄弟操持铁锨拼命维护宅院,这些人才退去。

  土地证的持有者认为拿到土地证,就有了土地使用权,认为自己并无不当;蔡晓杰说:自从1981年,这块地就是我们家的承包地,村上卖地时,并没有履行合法的手续,我们家一直不同意,也从没有领任何补偿款、征地款,其他人有什么权利要这块土地?这些人怎么能办出土地证?

  利用管电权取得土地证?

  日前,记者通过定边县电力公司电话联系到了当事人李某。李某说,土地证他已经转手,他已经和这件事情没有什么关系。

  而在当地,不少人认为李某凭借当年任供电所长的权利向村上索要了这块地,并取得了土地证。

  梁圈村老支书梁应彩反映,李某“买”村上的地,并未支付一分钱,而是利用管电的权利取得。在梁圈村卖地时,李某是砖井供电所所长,主管梁圈村的生活用电、农用电和开垦改造水浇地的上电配电。在定边县检察院1998年做出的《关于对贺圈镇梁圈村的财务收支情况的调查说明》中,详细列出了“梁圈村出卖土地收入统计表”,表中显示,供电所所长李某买了10亩地(包括蔡家承包地四亩),金额1.2万元,没收据,没协议,村上的记账日期是1996年9月11日。2001年至2003年任村主任的梁应彩证明,他任村主任时,村上的账,也没有李某支付买地款的任何记录。

  供电所所长李某是否利用管电权利从村上白拿了10亩地?6月15日,记者到贺圈镇采访此事,一位老干部说,李某给梁圈村“贡献”很大,言下之意村上有所“回报”理所当然。

  时任村会计梁世诚说,李某的“贡献”就是在村上开发改造2000亩水浇地时,供电所没有刁难,积极配合。为了“感谢”李某,村上卖给李某的十亩地价格最便宜:一亩仅仅1200元,远低于卖给其他人的2000多元。

  6月16日,记者电话联系到了李某。对于买地是否向村上支付款项,李某没有正面回答,只是声称“有东西”。

  国土局:担心影响面太大

  李某如何从村上买的地?记者看到几份签订于1995年的《征用土地合同》,这些《征用土地合同》由李某的直系亲属或李某和梁圈村村委会签订,这些由个人和村上签订的《征用土地合同》就是李某取得土地证的主要依据。

  李某的土地证,一部分是直接办理,也有的以处罚补办的形式取得。定边县土地管理局1997年所做的《关于张会荣等二人非法买地的处理决定》决定:张会荣等二人于1995年私自购买梁圈村荒地一亩,作为宅基地使用。经贺圈土地所调查,已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47条,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及榆署发【1990】223号文件规定,研究决定:对张会荣等二人处以罚款五百元整;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贺圈土地所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否则,重新以重处理。张会荣是李某的母亲,是其中一个土地证的所有者。

  就这样,李某用全家几口人的名字,以三个土地证,将此四亩地办成了国有土地,办在了自己一家人名下。

  个人和村委会签订《征用土地合同》买卖土地并取得土地证是否合法有效?对此,定边县国土局一位主管副局长表示,此举不合法规,但在90年代,由于土地价值低,做法普遍粗糙,如果既成事实,当年罚款办证处置的并不见。

  蔡家承包地被别人办出土地证,持证者屡屡持械索地,蔡晓杰已经多次向定边县有关部门申诉此事,为何得不到依法处置?定边县国土局一位领导说,处理此事不难,但由于类似的土地买卖不少,担心纠正以后,造成更多的卖地者反悔,影响面过大。(记者 张英 韩承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