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排版 英文翻译:权力不对等 律师随时可能“被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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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不对等 律师随时可能“被伪证”
2011-6-28 1:36:01
权力不对等 律师随时可能“被伪证”

 
 
一起案情并不复杂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因缺乏除被告人口供外更翔实的证据,开审半年多未能判决。收集到与“已查明事实”不符的证人证言、为四名被告人做无罪辩护的四名辩护律师,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或监视居住(6月22日南方都市报)。
从报道中来看,这本是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2009年11月14日,裴金德等人与黄焕海等三人发生口角,被黄等三人追打后逃走。一名老乡看到后,遂叫来正在吃消夜的裴贵、杨炳棋、黄子富等人帮忙,在附近一个小卖部与黄焕海等三人再度发生冲突。后来,黄焕海被发现死在北海市水产码头的海中。经法医鉴定,死因为重度颅脑损伤。裴金德等四人被刑事拘留,公诉方证据认定该案为裴金德等人所为,但四人的四位辩护律师却有证据表明黄焕海的死亡并非四名当事人直接原因造成,并以此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致使案件审理陷入僵局。然而,今年6月14日,四位辩护律师先后被警方带走,以“妨碍作证罪”两人被刑事拘留,两人被监视居住,不仅如此,接受律师取证的三位女证人也被警方刑事拘留。
在法治社会里,律师肩负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依照法律规定来为当事人进行法律辩护,也是在维护法律的尊严与公平,按照民间的说法,其实就是在“据理力争”,同案件的另一方做公平的法律抗争,最后由法官来认定裁决。应当说,无论是原告起诉指控一方,还是被告方的辩护律师,在法律面前地位都是平等的。
但是,在刑事案件里,公诉方是检察院,取证方是公安机关,而相对的被告一方仅是个体的律师,在我们这个权力还没有完全淡出法律的社会里,可想而知是完全的不对等,公安机关有着法律赋予的强制权力,并且“抓起来再说”的习惯性办案一直还在延续,录了口供再去找证据是基本常态,而口供的录取基本上都是在实施强制措施后进行,以至于“刑讯逼供”现象屡禁不绝,本案中的被告也无例外的声称遭到了“刑讯逼供”,同样,对于关键证人证言的录取,摄于公安机关的权威,一般人都会产生很大的思想压力,在这种情况下提取的证据与律师会见证人所取得的证言相左甚至相反都应该是正常的,可以想象,一个人处于恐惧之中与在正常状态下回答同一问题,如果结果完全相同,那该具有多强的心理素质。但是,证据的真伪,却是公安机关“说了算”
证据如此,法庭上的“较量”,也足以让律师底气不足,出于律师的职业道德及对法律的理解,律师不可能不依照法律为当事人进行合法辩护,如果观点证据都与公诉方完全吻合,那也就失去了律师存在的意义,然而当律师的辩护及提交的证据与公诉方的相左或是相反,或者是言语“冲撞”了对方,对方完全可以凭借权力将“伪造证据”罪名强加于律师,采取强制措施让律师就范,从本案中看,无论是公诉方还是公安局,都没有具体掌握律师“妨碍作证”的证据,至于会见嫌疑人的摇头眨眼睛,到底有没有,是“暗示引诱”还是习惯性动作,谁又能做出明确界定,但是,相信刑拘后,一切都会向警方预想的方面发展。因为我们看到,接受律师取证的三个女孩也已经被警方刑拘。
实际上,自从李庄案发生以来,刑事案的辩护律师们已经变得“小心翼翼”,本案中的四位辩护律师已经非常注意“保护自己”,据报道中引用湖南知名律师杨金柱微薄证实,杨在新律师在会见杨炳棋的过程中,杨在新律师和杨忠汉律师在调查宋启玲、杨炳燕、潘凤和等三名证人的过程中,均采取了自我保护措施,如在开始调查前均告知证人作证的义务,证人在《律师调查笔录》每页均有签字,并且调查过程均有录音,完全可以证明自己的清白。但笔者要说的是这还是要看办案方的态度,如果知名律师陈有西公开发文认为的那样,一旦办案人员出现违法乱纪的现象,律师就可能成为最大的敌人,而实施打击报复简直轻而易举,律师也是人,在有可能律师饭碗不保的情况下,不能不考虑同权力“合作”。
四位律师被刑拘、监视居住,警方办案过程中的违法违规及程序错乱已经显现,最后的结果确实不容乐观,但无论什么样的结局,对律师这只队伍来说,都意味着执业空间的风险在加剧,或许还会成为新的“高危职业”,如果律师得不到充分尊重,个人执业安全得不到保证,如果有一天法庭的被告席上缺少律师的身影,法律的公平正义,恐怕就会成为人们可遇而不可求的奢望。(朱永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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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民
发表于2011-6-28 15:42:53
这一代国人还能等到法治国家的那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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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观
发表于2011-6-28 12:17:26
评5分
司法割据、以权谋私、徇私枉法、草菅人命、官官相护,丧失民心、必遭天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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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发表于2011-6-28 9:47:44
国家直接取消律师制度算了,不要再用来装饰门面,自欺欺人,愚弄善良的人们,愚弄正义的律师,让英雄的律师流血又流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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垣生
发表于2011-6-28 9:41:26
一个政法委,一个宣传部,起了极坏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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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冀章
发表于2011-6-28 8:17:19
从广西北海四律师伪证案看人治社会痼疾 一个李庄伪证案案已经弄得全国律师人心惶惶,李庄离开监狱的大门才三天,广西北海四律师因为同样的罪名被公安抓捕,更有甚者,广西北海公安不让为四位律师辩护的律师会见。广西公安刑讯逼供已经违反了《刑诉法》,不让会见律师又违反了《律师法》。其执行民警的理由是“别为难我,是领导指示的,本案特殊”,本案特殊,是间谍案吗?不是,不就是一个故意伤害案吗?不就是一个律师伪证案吗?这样普普通通的案子,能成为特殊的理由吗?能成为将《刑诉法》和《律师法》弃之敝履的理由吗?《刑诉法》和《律师法》是经过全国人大通过的国家法律,仅凭领导一句话,就可以违反吗?北海是国中之国吗?可以不遵守国家的法律吗?广西北海四律师案,起源于一起故意伤害案,有几个青年农民工,晚上喝了酒,斗殴,有一个人失踪了,最后发现死了,但这位死者并不在被围殴的两人之列,所有犯罪嫌疑人和证人的证词都反映,死者并不在围殴之列,与殴打者无关。北海公安无视事实,你不认罪,就打倒你认罪为止。如是就出现了嫌犯在法庭翻供,案件被法院退审的情况。广西南宁四个不同的律师事务所派出的四位律师分别为同一案年的四位犯罪嫌疑人辩护,四位律师有李庄案前车之鉴,小心翼翼,如履薄冰,又是录音,又是让供述人亲笔书写关于刑讯逼供的事实,然后签字画押。然而,这四位律师虽然认真守法,小心防范,但仍旧逃不脱北海公安的魔掌。北海公安本来就底气不足,名名有一个人死了,不办成杀人案,而是办成故意伤害案,说明北海公安心里明白,张冠不能李戴,做贼还是心虚,所以,你就招了吧,我们也不判你杀人死罪。最可恨的是那四位律师,硬是要寻找证人,发掘案件真相,让北海公安下不了台。没办法,一个字,抓!律师敢捋公安的虎须,抓!证人敢捋公安的虎须,抓!凡与公安分庭抗礼的人,全抓!所有嫌犯,所有证人,所有律师,全被抓进去,而且不允许会见律师!不要法律,法律在我广西北海这个地方不管用,法律在我广西北海这个地方就不能成为人们的挡箭牌,我北海公案这支箭,想射谁就射谁!这就是典型的人治社会,这就是人治社会不治的痼疾。如果有人不明白人治社会与法治社会的区别,就请到广西北海来!如果有人不知道无法无天这几个字怎么写,就请到广西北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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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点看法
发表于2011-6-28 6:42:26
律师为公民的合法权益而战斗,为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而战斗,为罪犯应该享受的法定权利而战斗。一些警察为自己的饭碗而战斗,一些警察为掩盖真相而战斗知法违法的领导为自己的面子和权力而战斗 这是一个律师已经指出的关键所在。希望更详细的阐述和宣传,唤醒所有中国人的良知。法律要保护人类最基本的良知,违法就是违背自己的良知。让我们和更多的人一起共同为人类的良知而战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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晒月亮想太阳
发表于2011-6-28 6:27:13
我们的法律是专政工具,别指望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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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敏涛
发表于2011-6-28 2:31:18
解读北海公安拒绝律师会见的潜台词寓意文/谭敏涛广西北海四律师妨害作证案发生后,杨金柱律师坦陈,愿意组建北方律师团予以声援,但被广西律师婉言谢绝——自己的事情自己可以干好。原想,广西律师这次定会力挽狂澜,顺利“救出”四位律师于囹圄之中,但我等太过乐观,北海公安一直限制律师会见,当地律师根本无能为力,万不得已,全国各路人马齐上阵,重新在全国律师界招兵买马,这次,共同召集了六位律师共赴北海,周日,各路律师纷至沓来进军北海,为四位律师和三位证人提供法律帮助,今日(27日)新委托的律师会见四位被关押律师,却均被拒绝会见并被告知:“特殊案件”、“领导说了算”、”不要为难我,我也要吃饭“,这样的拒绝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理由堪称中国特色,但到底特在何处?听我慢慢道来。 1、“特殊案件”意为:这是领导打过招呼的案件,根本就不允许律师会见,特殊就特殊在北海公安可以不把国家法律当回事,也要把领导指示当回事。如若本案只是一般案件,让律师会见那是顺理成章之事,但现在案件特殊,已经引得全国关注,本来北海公安就“做贼心虚”,怎还敢让律师会见呢?要是律师会见成功,岂不自己的如意算盘就泡汤了吗?到时,律师抓住北海公安违法办案的把柄,还怎让北海公安掩盖违法行径呢?所以,律师会见现在不是迟早的问题,而是就不允许让律师会见,待到开庭时再让律师辩护就是,这样,北海公安就可以将刑讯逼供坐实了,到时,律师又能把北海公安怎么办呢? 2、“领导说了算”意指律师能不能会见,不是具体的办案小卒可以决定,而是上面领导一句话的事,什么刑诉法,什么律师法,什么公安机关办案法律法规,统统不如领导的看法效力大,在地方政权中,法律只是国家颁布的糊弄人民的工具,只有地方领导的看法才是基层人员心中最大的法律。毕竟,像这样的拒绝律师会见,肯定不是一个办案民警可以决定得了的,而是背后更为权高位重的领导旨意,由此,这位办案民警道出了实情,律师能否会见,由领导说了算,不由办案人员说了算,据此,律师可以去找领导,看领导让会见不?如果领导答应,那当然可以会见,如果领导没空,或是找不到领导,那自然就是不让会见; 3、“不要为难我”意指:办案民警也是奉命行事,既然领导已经下发命令,那办案民警就只有服从的份,除非自己不想再干这一行,才敢违背领导命令让律师顺利会见。由此得知,办案民警也有难处,自己奉命行事何错之有?律师为什么要为难办案民警呢?今天要是他让律师会见了,明天可能饭碗就丢了,所以,为了自己的饭碗着想,办案民警只有听从领导命令,严防死守不让律师会见,其也请律师不要为难自己; 4、“我也要吃饭”意指,办案民警也不想得罪律师,也不想拒绝律师会见,但限制律师会见这是领导旨意,自己只有顺从的份而没有违抗的胆。律师以会见权的行使依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办案民警以领导意志维护领导权威。律师为公民权益而战,办案民警为自己饭碗而战,但是,律师维护的公民合法权益在办案民警和北海公安看来就是在砸自己的饭碗,因为北海公安前错已犯,就只有以后错来弥补,正如一个小谎需要更大的谎言来圆谎一样,北海公安之前的违法办案(刑讯逼供)就需要之后更大的违法行径来填补,限制律师会见即是一例,但绝不是最后一例,因为以后更大的违法之处还在等着律师,现在,就先从拒绝律师会见开始,之后的违法办案之后再说。综上,在北海四律师妨害作证案中,我们即可充分看到权力在司法中的作祟表现,政法委如若主导案件,公检法只会成为权力的走卒和走狗,办案民警只会把领导旨意当做心中的法律遵守,丝毫不会严格依法办案,也丝毫不会想到违法办案的后果有多严重。虽然在各类违法办案被媒体曝光并指责后,最后担责的还是具体办案人员,但我们也深知,处罚具体办案人员只是为了抚平民意,日后被处罚的具体办案人员不仅恢复原职,还可能官至高升,因为他听从了领导的旨意,是领导的贴心人,这样的好民警,领导怎会让其受罚呢?在北海四律师妨害作证案中,律师会见权被严重侵犯,这是北海公安继续违法掩盖其刑讯逼供事实的手段之一,我也敢肯定,日后,北海公安还会做出更大的违法行径,到时,我们又该如何面对和反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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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特工
发表于2011-6-28 1:41:50
北海四律师案,集中体现了地方司法腐败,地方割据,致使政令不畅、法令变质。地方官以权谋私、徇私枉法、草菅人命、官官相护,完全丧失了民心,严重损害了党国的公信力。律师界肩负着护法护国、反渎职侵权的历史使命。光武兄及前线律师团成员必将名垂青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