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生之不悔txt下载:2008全国房地产大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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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全国房地产大事记
  西安房地产信息网    www.800j.com.cn    时间:2008-12-23
    2008全国房地产一月大事记

    1月3日  国土部:今年起建设用地实行动态备案

从国土资源部获悉,为适应宏观调控需要,建立土地审批情况和供应情况的快速反应机制,我国从今年1月1日起实行建设用地动态备案。据悉,为进一步发挥建设用地备案在土地批后监管中的作用,掌握各地建设用地审批、供应和供后利用情况,提高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能力,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用地备案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建设用地备案的内容和范围进一步细化了指标,增加了使用建设用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指标和项目的位置坐标等。并且,在土地供应中新增了存量用地和土地利用开发要求等指标,进一步强化了对全程监管的要求。通知要求,各省市要利用分析建设用地审批和供应的相关数据,实时掌握新增建设用地的规模、节奏、产业分布和用途结构等情况,建立建设用地备案数据的分析机制。根据规定,各地要在对备案数据分析的基础上,按季度和年度定期形成分析报告(有条件的可形成月度报告)定期上报国土资源部。


    1月10日  建设部:挪用住宅维修金最高罚两倍

    日前,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办法规定,擅自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除没收违法所得,还可处以挪用金额最高两倍的罚款。办法规定,若发生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追回,并没收违法所得;另外,还可并处挪用金额最高两倍的罚款;挪用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另外,办法还规定,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但前提条件是,购买前,要经业主大会同意;如果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大会,则要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而且,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办法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实施。1998年12月16日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同时废止。


    1月17日  国务院以发文形式再次重申城里人禁买小产权房 

    从2007年6月建设部针对小产权房作出风险提示,国土部高调表示违规小产权房将拆除,到去年年底,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专题讨论,国家有关部门对小产权房的关注逐步升温。日前,国务院以发文的形式再次明确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小产权房。国务院1月17日公布《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再次给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定调——从严管理。《通知》规定,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严禁以各种名义,擅自扩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以及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针对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到农村占用耕地或农村建设用地,搞房地产开发从而形成所谓“小产权房”的问题,通知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严禁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严禁将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用于商品住宅开发。农村的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目前,我国存量建设用地利用普遍粗放,甚至出现闲置浪费现象。为保住18亿亩耕地红线,在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同时,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成为今后我国土地利用的根本方针。


    1月30日  国税总局公布《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并表示该准则从今年的1月1日起实施。据了解,房地产开发企业如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可选择由税务部门上门进行清算或委托税务中介机构进行审核鉴证。该准则规定,本准则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申报的信息实施必要审核程序,提出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并出具鉴证报告,增强税务机关对该项信息信任程度的一种鉴证业务。纳入税务机关行政监管并通过年检的税务师事务所,均可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


    2008全国房地产二月大事记

    2月1日  《土地登记办法》实行

    《土地登记办法》将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导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根据物权法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在对《土地登记规则》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基础上制定的《土地登记办法》共10章78条。《土地登记办法》规定,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域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土地登记实行归属地登记原则。国家实行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土地登记办法》还明确规定,依法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域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表示,过去,土地登记更多地被看做是行政管理的一种手段;现在,《土地登记办法》明确规定,土地登记是土地物权公示行为,应当依照申请进行。依法转让土地时,不登记没有法律效力。继承和赠予时,不用登记可以产生效力,但再转让时必须进行登记。这些都使土地登记的民事作用得到强化。


    2月25日  国土资源部:工业用地门槛提高

    国土资源部近日公布了新修订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该《指标》主要由控制指标、集约用地要求和指标应用说明等内容构成。控制指标包括投资强度和用地效率(包括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两类四项指标,每项指标都明确了控制“门槛”。新修订的《控制指标》把单位土地的投资额下限平均提高了15%,鼓励兴建多层厂房以提高容积率,同时要求工业项目建筑用地不得低于总用地量的30%,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和宾馆、培训中心。新指标还首次对绿地所占面积作出不得超过20%的上限规定。对工业项目建设用地进行指标控制,对土地利用效率有根本性的影响。


    2月26日  建设部:今年将启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

    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2月26日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建筑的节能性能和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与房价没有直接关系。建设部将在今年启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以推动绿色建筑获得市场的认可。仇保兴在回答有关节能和房价的问题时表示,国外推行节能建筑的经验已充分证明,节能性能和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与房价没有直接关系。以北京市为例,“节能改造的成本,每平方米是100—200多元”,与现在每平方米的实际房价相比比重较小。更重要的是,如果进行合理的技术改造之后,用户一般通过七到十年,最短五年,就可以把改造成本收回来。据透露,截至2007年10月,全国城镇新建建筑在设计阶段执行节能标准的比例为97%,施工阶段执行节能标准的比例为71%,分别比2006年提高了1个百分点和17个百分点。据此估算,2007年1—10月,新建的节能建筑可形成5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据建设部总工程师王铁宏透露,2007年10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建筑节能施工验收标准,所以,老百姓买到的新建住房应该是通过验收的合格的节能建筑。据介绍,今年我国还将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如太阳能和地热能。还将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进行强化,例如人离开后要关灯、停热,加强运行的管理,估计可以节约30%以上的能源。


    2月28日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落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

    国土资源部地籍司长高延利2月28日在该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日前实施的《土地调查条例》必将为更全面、彻底地摸清中国土地家底创造条件,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提供坚强的法律支撑。他说,保障土地调查工作有法可依、规范实施,是关系中国国民经济宏观调控有效与否的一件大事。只有获取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国土资源管理才能够充分履行参与经济宏观调控的职能,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平稳运行。通过土地调查,准确掌握耕地现状,及时监督各地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状况,才能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供基础信息支持,落实好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通过土地调查,进一步查清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状况,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才能够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土地调查条例》明确地提出,土地调查的目的,是全面查清土地资源和利用状况,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为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土地资源,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提供依据,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顺应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需要,坚守十八亿亩耕地红线,《土地调查条例》明确,进行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调查时,应当重点调查基本农田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 


    2008全国房地产三月大事记

    3月1日  建设部:新批商品房建设面积70%须90平方米以下

    建设部2月28日发布《关于做好住房建设规划与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制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各地新建住房结构比例,即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各城市要在3月底前制定并公布2009年住房建设计划,在6月底前制定并公布2008年至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建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制定住房建设规划与住房建设年度计划,要以国家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以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相关政策文件为依据。在2008年北京市住房建设规划中,除了1600万平方米商品住房,还包括新建廉租住房5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300万平方米,限价商品住房450万平方米,其他政策类住房350万平方米。


    3月5日  温家宝:从严控制新增建设用地特别是工业用地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3月5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说,要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坚持严把土地、信贷闸门和市场准入标准,要从严控制新增建设用地特别是工业用地,今年土地利用计划总规模控制在去年水平。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坚持扩大内需方针,调整投资和消费关系,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拉动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关键是合理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着力优化投资结构。坚持严把土地、信贷闸门和市场准入标准,特别要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新开工条件。温家宝强调,要坚决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提高限制发展行业的准入标准和项目资本金比例。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要坚决停建。加大对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重点领域和中西部地区的支持力度。从严控制新增建设用地特别是工业用地,今年土地利用计划总规模控制在去年水平。


    3月6日  国土部:廉租经适两限房用地应占供地总量七成

    为防止开发商“囤积”土地,单宗土地的开发建设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此外,各地要优先安排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用地。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两限房)建设用地,其年度供应总量不得低于住宅供应总量的70%,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日前,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确保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用地供应。《通知》要求,各地今后在供地上要优先考虑低收入家庭住房用地的供应。在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也要优先安排这一部分的用地。编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时,要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用地需求单独作出说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其年度供应总量不得低于住宅供应总量的70%。而依法报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中涉及的住宅用地,必须单独列出,其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建设用地也不得低于70%,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通知》提出,各地要合理控制单宗土地供应规模,缩短土地开发周期,每宗土地的开发建设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确保供应出去的土地能够及时开发建设,形成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有效供应。国土资源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对成片开发建设的土地,要统一规划,统一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分块供应,以增加土地供应的宗数,防止大面积‘圈占’土地现象的发生。”此外,国土资源部还要求,禁止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为名,以划拨的方式取得土地后挪用于商品住房开发。各地要加强对集资合作建房用地的管理,严禁新征用或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对国家机关搞集资合作建房的,一律不得供地。


    3月12日  国务院组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不再保留建设部

    新时期以来的第6次国务院机构改革拉开帷幕。根据11日披露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将新组建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改革后,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组成部门设置27个。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1日下午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听取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这次国务院改革涉及调整变动的机构共15个,正部级机构减少4个。


    3月18日  我国个人出租住房所得税本月起下调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获国务院批准并下发,对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住房租赁提出了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廉租房、经济适用房购房者,租房者免征印花税、廉租住房货币补贴个人所得税。从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按《通知》规定: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等等。《通知》规定,从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3月19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个人买经济适用房契税减半

    3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密集刊出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一系列通知,明确了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住房租赁发展等方面的有关税收政策。其中,《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通知》还指出,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通知》说,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单位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3月25日  建设部公布《房屋登记办法》

    为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制定并发布了《房屋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房屋登记簿首次现身房屋登记,房产证不再是房屋的唯一合法凭证,房屋登记簿的证据效力将高于房产证。《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办法》对于房主是未成年人情况的房屋登记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了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3月26日  人大代表提交《住宅法》建议稿议案

    3月25日据高通智库研究报告显示,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院长郑功成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加快住宅法的立法进程,通过法律规范来确立城乡居民的住宅权。郑功成表示,“随着近年来房价的不断攀升,住房问题越来越成为人们特别是基层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民生问题。住房问题涉及国家和政府责任。没有法律上的规范,很容易导致住房供应秩序混乱,也无法根治政府主导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和分配中的异化现象。”郑功成代表认为,我国制定出台住宅法的时机已经成熟。目前,我国已经通过了物权法,还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行政规章,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经过实践证明,可以上升到法律规范的层面。作为议案起草和领衔人,郑功成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法立法建议稿草案”,建议稿共分为总则、住宅规划、住宅建设、住宅市场、住宅保障、住宅管理、政策支持、法律责任等各个方面。


    3月31日  国土资源部:坚决停止供应别墅类房地产开发用地

    国土资源部高级官员3月28日在北京强调,今年要从严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严格审查新开工项目建设用地,坚决停止供应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中纪委驻国土资源部纪检组组长王寿祥28日在北京举行的“国土资源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谈到2008年工作任务时指出,要严格土地调控和监管,坚守十八亿亩耕地红线,坚决刹住乱占滥用农用地之风。同时,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从严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严格审查新开工项目建设用地,坚决停止供应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从严控制新设各类开发区,推进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土地供应,依法依规有效解决民生工程、新农村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用地问题。这位国土资源部高级官员表示,严格控制征地规模,严格农用地转用审批,严格禁止“以租代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严格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各项政策。加快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深化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完善征地补偿标准,规范征地程序,建立征地补偿监管机制,严禁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


    2008全国房地产四月大事记

    4月1日  第三轮土地规划修编定稿

    在经过三年的反复之后,第三轮全国土地利用规划纲要修编终于再次迎来了结束“长跑”的机会。3月21日,土地规划部际联席会议第六次全体会议召开,会议的唯一成果便是各个成员单位代表原则赞同新修订好的《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送审稿)》(以下简称《全国纲要》),同意尽快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4月2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加强廉租住房质量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加强廉租住房质量管理。通知要求,严格建设程序,加强建设管理。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按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程序执行。质量监督机构要根据廉租住房的建设特点,制订专门的质量监督方案,强化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和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落实有关方面责任,确保工程质量。规划部门要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生活和就业方面的实际情况,廉租住房项目尽可能安排在近期重点发展区域、产业集中区域和公共交通便利的区域。建设单位要对廉租住房质量全面负责,依法加强对设计、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保证住房建设的合理工期和造价。监理单位要对廉租住房建设实施旁站式监理。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通知明确,对廉租住房全面实施质量分户验收,确保每套住房都达到入住即可使用的条件。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住房交付时,要确保供水、供电、供暖、燃气、电信等设施达到使用要求。


    4月8日  住房保障条例已经列入2008年国务院立法计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齐骥4月8日在接受记者集体采访时透露,住房保障条例已列入2008年国务院立法计划。齐骥说,在去年的第四季度,建设部就已经开始着手起草住房保障条例,可能和“住宅法”相当接近。“我们先后组织了几次专家讨论会,也成立了起草工作小组。”齐骥透露,住房保障条例已经列入了2008年的国务院立法计划。“作为新组建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我们将会积极配合国务院负责立法的部门进行更大范围的调研,了解国内各地在住房保障当中所创造出来的好经验,也借鉴一些发达国家在保障住房方面的成功做法。”齐骥表示,如果一切顺利的话,相信不会用太长的时间这个条例就面世了。


    4月14日  我国建筑施工行业“蓝皮书”推出 

    《2007年中国建筑施工行业发展报告》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联合国家发改委投资研究所近日推出。这部被称为我国建筑施工行业的“蓝皮书”,着重对中国建筑施工行业发展总体形势和建筑施工行业农民工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就建筑施工行业农民工的现状、组织形式、社会保障、技能培训、群体特征等方面做了分项阐述。报告指出,约1/5外出农民工进入建筑施工领域,农民工已成为建筑施工业从业者主体;目前农民工的实际组织形式仍以包工头带领的各类非正规、非法人组织的施工队为主,直接受雇于劳务公司的农民工不到15.6%;受工资支付方式和“低价中标、垫资施工、肢解工程”等经营环境的影响,目前农民工能结清当年工资的比例为72.3%;解决农民工的问题应从制定国策、建立健全农民工组织形式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培训教育体系、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四个方面考虑,需要制定一套长治久安、可持续发展的政策。 


    4月16日  今后住房销售合同须注明节能信息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办法》(征询意见函)要求,新建住房在施工、销售现场,房屋销售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中,应对节能信息给予公示。根据该管理办法,新开工或销售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以及进行节能改造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既有民用建筑都必须进行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应在合同的“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栏目,增设建筑节能专项内容,由购房者和出售者对销售的商品房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的建筑节能信息作出承诺性约定。该管理办法还规定,对不按规定公示的相关单位,最高可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给予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2008全国房地产五月大事记

    5月9日  两部委规范房屋登记收费

    据中国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日前,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发布通知,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通知规定,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按通知规定,房屋登记费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房屋权属依法进行各类登记时,向申请人收取的费用。房屋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房屋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的房屋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中包含房屋权属证书费。房地产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免收证书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房屋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


    5月12日  四川汶川发生8.0级地震

    北京时间5月12日14时28分,在四川汶川县(北纬31度,东经103.4度)发生8.0级地震。据中央电视台消息,重庆、山西、陕西、湖北、北京等地都有震感。  


    5月18日  国务院决定5月19日至21日为全国哀悼日

    国务院今天发布公告宣布,为表达全国各族人民对四川汶川大地震遇难同胞的深切哀悼,国务院决定,2008年5月19日至21日为全国哀悼日。在此期间,全国和各驻外机构下半旗致哀,停止公共娱乐活动,外交部和我国驻外使领馆设立吊唁簿。5月19日14时28分起,全国人民默哀3分钟,届时汽车、火车、舰船鸣笛,防空警报鸣响。


    5月22日  我国房屋抗震标准将进行相应的修订 

    日前,国务院新闻办就四川抗震救灾情况举行第四次新闻发布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与行业发展司、标准定额司司长陈重表示,随着技术、经济和测量水平的提高,房屋抗震标准也将进行相应的修订。陈重说,50年来我国房屋抗震设防标准已经历过7次不同程度的修订和完善,目前的设防标准是依据国家监测地震动参数区域分布,划分不同地方应该设防的水平。随着技术、经济和测量水平的提高,国家地震动参数也在修订,房屋抗震标准也要进行相应的修订。关于建筑设防的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说,要按照国家地震部门提出来的区划要求进行调整,如果地震部门有了调整,建筑防震的标准也会相应作出调整。另外,此次地震后,有的居民拥有房产证,但是房屋没有了。针对如何安置这些居民的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说,在短时间内为这些居民全部建成永久性的住房非常困难。目前正在研究具体的方案。他举例说,可以先建相当数量的半永久房屋,满足一部分居民的居住需求,同时向部分投靠亲友的灾民提供补贴。针对将来建设的永久性房屋的产权问题,姜伟新说,会充分考虑原有产权的情况。


    2008全国房地产六月大事记

    6月1日  《节能法》46项配套国家标准实施 

    国家标准委近日宣布,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实施,推动节能减排工作,制定和修订了46项与节能法配套的国家标准,大部分标准已于6月1日起实施。此次发布的46项国家标准,包括22项高耗能产品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5项交通工具燃料经济性标准;11项终端用能产品能源效率标准;8项能源计量、能耗计算、经济运行等节能基础标准。其中新制定国家标准37项,修订国家标准9项,强制性国家标准36项。节能标准化是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的重要措施和技术保障,这些标准的制定结合了我国相关行业的总体发展状况、技术水平,参考了国外先进技术成果并进行了大量的试验验证,是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推动节能减排,规范市场的重要技术基础,对于深入推动节能法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6月3日  《地震灾区建筑垃圾处理技术导则》(试行)发布

    为规范地震灾区建筑垃圾处理工作,妥善处理地震灾区建筑垃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地震灾区建筑垃圾处理技术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导则》对建筑垃圾的涵盖范围,评估标准,清理、处置及资源化利用的方式和标准作出了规定,并对控制二次污染和保护有价值的古建筑残件提出了要求。《导则》要求灾区建筑垃圾处理责任部门,统一组织编制建筑垃圾评估、清运、处理处置、资源化利用和管理措施的具体实施计划,并由建设、环保、交通、卫生、文物等部门分工协作实施。对损毁建(构)筑物中的生活垃圾,以及生物性污染物、传染性污染源和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等特种垃圾,应在相关部门配合下进行分离后分流,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及时单独转运、处理。应将建筑垃圾与其他垃圾进行分流,去除建筑垃圾中的生活垃圾和特种垃圾,以减少建筑垃圾处理场所的二次污染。《导则》还对灾后重建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方式、处理场所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6月11日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公布施行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6月8日签署第526号国务院令,公布《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个专门针对一个地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条例,将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说,为了保障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积极、稳妥恢复灾区群众正常的生活、生产、学习、工作条件,促进灾区经济社会的恢复和发展,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和防震减灾法,制定此条例。条例确立了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方针和基本原则,规定了一系列制度和措施,是各地区各部门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行动指南和重要法律依据。条例共九章八十条,分为总则、过渡性安置、调查评估、恢复重建规划、恢复重建的实施、资金筹集与政策扶持、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


    6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开展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核定试点 

    国家税务总局消息,针对一些地区房屋买卖双方通过订立虚假合同低报成交价格、不如实申报缴纳有关税收的问题,税务总局建立了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制度,加强了房屋交易计税价格管理。为深化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夯实交易环节税收征管基础,进一步提高计税价格管理水平,税务总局决定,先在北京、重庆、青岛、深圳、南京、杭州、丹东等城市开展应用评税技术核定计税价格工作。税务总局出台意见指出,对于房地产交易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价格,逐步将房地产评税技术应用到计税价格的核定工作中。意见称,要按照房地产评税原理,在测算房地产基准价格和价格影响因素修正系数的工作基础上,开发计税价格核定模块,建立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应用功能,并将其应用到实际征管工作中核定计税价格,用核定结果与纳税人申报价格相比较,按照孰高原则确定计税价格,征收交易环节各项税收。在核定功能的应用过程中,通过定期评测核定效果,及时调整基准价格和价格影响因素修正系数,调整完善核定模块。同时,以公平、简便、有效化解征纳矛盾为原则,在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框架下,制定适合本地情况的争议处理办法。


    6月26日  我国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十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印发<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正式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该办法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今后将真正形成“一地受罚,处处受制”的失信惩戒机制,建立起全国统一的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办法规定,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理决定应给予公告: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者取消招标代理资格、取消在一定时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暂停项目执行或追回已拨付资金、暂停安排国家建设资金、暂停建设项目的审查批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公告的基本内容包括:被处理招标投标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违法行为、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处理时间和处理机关等。公告部门可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书直接进行公告。


    2008全国房地产七月大事记

    7月1日  《房屋登记办法》施行

    2008年1月22日建设部第147次会议通过的《房屋登记办法》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房屋登记办法》与原《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相比,体现了以下五个方面新的内容:

    一是坚持“登记为民”原则,做到登记自愿、申请自愿,方便人民群众办理登记,登记依申请而启动,明确登记时限,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是30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是60个工作日,对登记申请人的告知等方面的规定均体现了该原则。

    二是确立和细化了登记簿制度。明确了房屋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明确了登记簿的内容和形式,明确了房屋的登记依记载于登记簿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登记机关的审查职责。规定登记机构对登记申请审查的五个方面内容,登记机构对审查符合法定要件的登记申请应当予以登记,要求登记机关以形式审查为主,辅以相关的实质审查,明确部分登记类别房屋登记机构必须进行实地查看。合理地界定了登记机关权限,有利于提高办事效率。

    四是细化了《物权法》规定的登记类型。由原来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新增为初始登记、转移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地役权登记。同时对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登记、更正登记等登记类型做了具体化的规定,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五是对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登记纳入了《办法》的登记范围。以专章的形式把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纳入了调整范围,规定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宅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

    7月11日 三部委联合印发廉租房工作计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近日联合印发《2008年廉租住房工作计划》,提出了2008年廉租住房工作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并分解到各省(区、市)。计划提出,2008年底前,所有县城及以上城市都要根据国务院规定,对低保家庭中的住房困难户做到应保尽保,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扩大保障范围。2008年,新增廉租住房保障户数250万户(其中实物配租户数40万户),加上以前年度保障户数,累计廉租住房保障户数将达到350万户。计划要求,各地多渠道加大廉租住房筹集力度,重点落实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的政策,推进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并积极挖掘存量住房房源,加强廉租住房分配管理。


    7月14日 国土部发通知:2009年底合法宅基地全部“领证”

    国土资源部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力争在2009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国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做到权属纠纷基本解决,农民合法使用的宅基地全部发证到户。通知明确,对新申请宅基地的,当事人在办理宅基地用地审批的同时申请土地登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到即批即办,在住宅建成并实地检查合格后,报人民政府核发土地权利证书。对已有的宅基地,要充分利用已有宅基地权属来源材料,加快办理登记发证。在征地拆迁时,要依据宅基地使用权证书进行补偿。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和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工作,必须首先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 


    7月15日 住宅节能信息写入买房合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今后建设单位应在施工、销售现场张贴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该办法自7月15日实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房屋买卖合同应包括建筑节能专项内容,由当事人双方对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作出承诺性约定。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对节能措施的保修期作出明确规定。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对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护要求,门窗、采暖空调、通风照明等设施设备的使用注意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公示建筑节能信息的,将根据《节约能源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7月17日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出台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国土资源部日前下发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办法》明确规定,挂钩试点工作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建新拆旧项目区选点布局应当举行听证、论证,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对于擅自扩大试点范围,突破下达周转指标规模的,将停止该省(区、市)的挂钩试点工作,并相应扣减年度用地指标。


    7月21日 七部委联合整改住房公积金

    近日,全国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对各地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制和执行政策情况进行全面治理。事实上,《意见》自今年6月起便陆续印发各地。截至当前,北京、天津、四川、湖北、安徽等省市已经成立了相应的专项治理机构。根据《意见》,本次治理工作共分四个阶段,时间自今年6月至12月长达半年。


    7月22日 五部门发通知继续清查土地出让违法违规问题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计署五部门近日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各地继续组织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通知要求各地对2008年供应的建设用地情况进行清理,并加强对闲置土地有关处置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组织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土地管理、招商引资、优化投资和经济发展环境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中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进行清理,对于发现的问题,提请或督促原发布机构予以纠正。


    2008全国房地产八月大事记

    8月7日《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布

    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此外,国家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鼓励发展集中供热,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收费制度。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民用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8月14日 震区个人房贷最低首付比例下调为10%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汶川地震灾后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务措施的意见》,指导各金融机构全方位做好汶川地震灾后重建的金融支持与服务。自《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将对51个极重灾区县和重灾区县的行政区域内金融机构实行特殊金融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灾区的信贷投放,引导各类资金支持灾后重建工作。在住房信贷方面,降低了地震灾区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和首付款比例。灾区居民在灾后购置自住房的贷款利率下限由人民银行规定的现行水平(首套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85倍、二套为1.1倍)统一下调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6倍,商业银行可根据客户的还款能力等因素自主决定具体贷款利率水平;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下调为10%,具体首付比例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


    8月18日 外商投资房地产 下放至地方备案

    商务部近日发布《关于做好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材料进行核对。据了解,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外商投资房地产事项后(包括设立企业、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并购等),将原需报商务部备案的材料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核对。《通知》明确,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外商投资法律法规、房地产宏观调控措施和加强监管的相关规定,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核对,符合规定的,将填写完备并加盖省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公章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表》送商务部,商务部依法予以备案。


    8月18日 央行、银监会联合发文 严控建设用地项目贷款

    近日,央行、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金融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明确表示,“科学合理配置金融资源,形成对利用土地的有效约束和激励十分必要”。通知要求各金融机构应以严格限制粗放低效用地、积极支持节约集约用地为原则,以重大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工业设施建设、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商业性房地产等领域为重点,加强相应的信贷合法合规审查,进一步改进金融服务,积极引导和推动节约集约用地。


    8月21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所有恢复重建工程都纳入正常质量安全监管

    为切实保证汶川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房屋建筑工程(含需加固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恢复重建工程”)质量安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所有恢复重建工程,包括抗震加固工程,无论其资金来源方式如何,均应按规定纳入正常的质量安全监管。通知指出,汶川大地震造成了极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加紧恢复重建,是保障震区人们正常生活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件大事。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一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认真组织、精心建设,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扎实做好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为恢复重建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8月27日 保险法修订草案审议 委员建议禁止保险资金投机炒房

    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或许可以在遵守稳健、安全等原则上更宽。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的组成人员在审议保险法修订草案(下称“草案”)时对如何拓宽这一渠道提出了各种意见。“要给保险公司资金运营一点安全合理的渠道,同时,要有相应的措施,控制风险,对股票、房地产的投资要有一定的比例限制”,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华建敏认为,保险资金还可以投一些基础设施,比如,三峡电站、京沪高速铁路、首都机场等稳健的领域。


    8月28日 央行银监会下文:金融机构不得放贷给开发商买地

    央行和银监会公布《金融促进节约集约用地通知》,要求各金融机构严禁放贷给开发商买地。《通知》要求,严格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金融机构禁止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专门用于缴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贷款。此外,《通知》要求,对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开发商业性房地产的开发商,不得发放贷款;对购买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住房的城镇居民,不得发放住房贷款。


    2008全国房地产九月大事记

    9月5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文称 将逐步取消毛坯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再次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建质[2008]133号)(以下简称为《通知》),指出要完善扶持政策,推广全装修房。《通知》表示: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1999〕72号)和《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导则》(建住房〔2002〕190号),制定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引导和鼓励新建商品住宅一次装修到位或菜单式装修模式。要根据本地实际,科学规划,分步实施,逐步达到取消毛坯房,直接向消费者提供全装修成品房。


    9月8日 中央财政对灾区恢复重建贷款实施贴息政策

    为支持汶川地震灾区恢复重建工作,根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精神,财政部日前印发了《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管理办法》,中央财政对汶川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贷款实施贴息政策。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贴息政策的具体内容。贴息范围主要包括汶川地震灾区基础设施恢复重建、企业恢复生产和重建以及农业、林业恢复生产和重建贷款等。贴息期限为2008年5月12日至2011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发放的恢复重建贷款,贷款期限不长于3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贷款期限长于3年的,按3年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从灾后恢复重建基金中安排。《贴息办法》还规定了办理贴息程序和方式,有关部门和借款人职责、监督管理方式、违规处罚措施等内容。


    9月16日 央行决定下调贷款基准利率和存款准备金率

    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对下半年经济工作的部署,解决当前经济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落实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结构优化的原则,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持续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下调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和中小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从2008年9月16日起,下调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0.27个百分点,其他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按照短期多调、长期少调的原则作相应调整;存款基准利率保持不变。从2008年9月25日起,除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暂不下调外,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下调1个百分点,汶川地震重灾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下调2个百分点。


    9月16日 建设部通知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今天下发通知,根据2008年9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银发[2008]249号),现就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从2008年9月16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5年期以下(含5年)由现行的4.77%调整到4.59%,下调0.18个百分点;5年期以上由现行的5.22%调整到5.13%,下调0.09个百分点。


    9月18日 发改委等三部委:各地自行确定供热价格调价水平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三部委日前联合发出的《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按照政府财政、企业和用户共同负担的原则,综合采取价格、财政、税收等措施,适当缓解供热企业因煤价上涨而导致的经营困难。通知明确,各地供热价格调价水平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供热成本变化、居民承受能力以及对物价指数的影响自行确定;需调整居民供热价格的,要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中央财政将加大对相关采暖困难地区转移支付力度,省级财政将增加对困难地区的财政补助,地方政府则会增加供热专项补贴资金,加大对供热企业补贴力度。同时,为保障居民供热采暖,财政部等部门将继续给予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9月22日 两部委发布<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联合发布通知,批准发布由教育部负责编制的《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该《标准》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试行)》同时废止。通知指出,在农村普通中小学校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的有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通知称,考虑到全国各地情况差异很大,在具体执行时要实事求是,根据环境条件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合理规范和设计,不要不顾条件硬性追求达标。


    9月26日 土地管理法二次修订启航

    据悉,《土地管理法》的第二次修订已经在国土资源部内形成了正式修改方案,其中对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做出重要修改。在保持现行国家和集体土地所有制度不变的前提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经批准后可以转让、出租和抵押”。“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确定为法定不动产,建立全国统一的土地使用权法律体系,是本次修订的核心目标。”一位接近国土资源部的消息人士对记者说。该人士透露,目前修订方案还停留在部委层面,待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后,才能公开征求意见并提请人大审议。“由于各方对本次修订的内容十分谨慎,所以该方案不会在今年10月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上露面,最快也要等到明年上半年进入法定审核程序。”


    2008全国房地产十月大事记

    10月9日 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0.27个百分点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8年10月15日起下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从2008年10月9日起下调一年期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各0.27个百分点,其他期限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作相应调整。其中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五年以下(含五年)由4.59%降至4.32%,下调0.27个百分点,五年以上由5.13%降至4.86%,也下调0.27个百分点。

    10月10日 十七届三中全会或启动新“土改”

    30年前中国的改革就是肇始于农村,时至今日,高层再次部署新一轮改革由农村发轫。这也被看作是对改革开放30周年的一种充满现实意义的纪念方式。十七届三中全会将系统回顾总结30年来农村改革发展的进程和经验教训,部署新一轮农村改革。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在安徽省考察农村改革发展情况时表示,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分析人士认为,胡锦涛在视察安徽时的讲话为十七届三中全会定下了基调,也透露出可能会有突破性的政策出台。


    10月16日 户籍改革2020年前有望突破

    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我国总体上已进入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人民日报》刊文称,这一论断为户籍改革指明了方向,目前各地已不断推出户籍改革新举措,作为城乡一元化主要障碍的现行户籍制度将在2020年之前得到实质性改革。


    10月17日 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缩小政府征地范围

    政协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日前在北京开幕,参会全国政协常委集中学习了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文件。据悉,《决定》已明确今后政府征地范围将进一步缩小,仅限于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物权法》中尚未对“公共利益”的范围进行明确。根据之前的公开资料,截至2007年底,80%的农用地被征用后转做房地产开发、高速公路修建等建设用地。据悉,《决定》中仅对缩小征地范围进行了方向性的表述,其具体落实则有待于《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的修改。


    10月22日 个人首次购90平米以下住房契税税率下调到1%

    财政部22日宣布,从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印花税吧);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地方政府可制定鼓励住房消费的收费减免政策。财政部网站消息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今年第四季度,在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城乡低保对象等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的同时,国家有关部门将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加大资助困难学生、优抚救济、住房保障等方面的工作力度。


    10月24日 小产权房违法不允许再建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日前表示,小产权房违法,绝对不允许再建设,但政府将对已购者的合法利益予以保护。对于民众普遍关心的农村小产权房问题,陈锡文明确表示,小产权房违法,绝对不允许再建设。对于那些已经在农村购买了小产权房的消费着,国家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具体的解决措施。陈锡文说,很多消费者购买的时候,他不可能对国家的法律有这么多的了解,因此糊里糊涂就买了,觉得便宜就买了,对这些人的合法利益,政府是要给予保护的。


    10月27日 房贷新政今起执行 银行叫停房贷业务静待细则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今日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浮幅度调低至70%,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各档利率分别下调0.27个百分点。因立足于“支持扩大内需和居民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大原则,新政对优惠类型的界定和风险评估工作给出了区别性要求,因此新政细则的出台成为其得到有效落实的重要基础。根据央行新闻发言人10月22日的解释,金融机构应在10月27日前完成实施细则的拟定工作,并在之后对借款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另据业内人士透露,各大银行在10月22日获悉新政内容后均纷纷叫停正在进行的房贷业务,只等具体细则出台后重审信贷条件,希望给购房者更多信贷优惠。 


    10月29日 央行再次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8年10月30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由现行的3.87%下调至3.60%,下调0.27个百分点;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由现行的6.93%下调至6.66%,下调0.27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相应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保持不变。


    2008全国房地产十一月大事记

    11月1日 个人住房交易环节税率今起下调

    根据财政部10月22日的公告,从今天起,国家开始对个人住房交易环节的税收政策作出调整,降低住房交易税费。具体政策包括: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此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0月22日的公告,从10月27日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0.27个百分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


    11月13日 中央投资9000亿元建保障性住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齐骥表示,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的要求,2009至2011年,将增加200多万套的廉租住房400多万套的经济适用住房,另外还有220多万户林业、农垦、矿区的棚户区的改造,这样总的投资可能达到9000亿元,平均下来每年有3000多亿元的投入。如果把上下游的产业加在一起,每年保障性住房建设将带动投资近6000亿元。齐骥介绍,按照规划提出的工作目标,3年解决747万户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加上目前已解决的住房困难的200多万户低收入家庭,全国1000万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11月20日 国土资源部强调农村集体土地不得建商品住宅

    国土资源部近日强调,要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规范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行为,农村集体土地不得建设商品住宅。通知说,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非农建设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实行国家征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以及国防、军事等公益性用地继续实行国家征收;除用于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以及农村村民法定的宅基地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商品住宅、不得建设高尔夫球场、不得建设其他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政策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


    11月20日 明年起征地补偿标准渐提高

    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深化征地制度改革,从2009年起国家逐步适当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国土资源部近日发出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通知指出,征地问题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要进一步深化征地制度改革,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机制。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在原有划拨用地目录的基础上,抓紧研究确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范围,建立相应的协调裁决机制。国土资源部将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试点,加快健全和完善制度。通知强调,要完善征地补偿机制。按照被征土地同地同价原则,综合论证和听证结果,由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统一的征地补偿标准,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合理补偿,及时足额支付到位。各省(区、市)要抓紧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修订完善工作,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适当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经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从2009年起逐步公布实施。


    11月24日 严禁新增千亿中央资金用于机关办公楼等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23日介绍,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已出台《紧急落实新增1000亿元中央投资工作方案》,重申资金投向和安排原则,防止重复建设,盲目投资和“豆腐渣”工程。新增中央投资明确用于七个方面: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加快建设农村民生工程和农村基础设施;加快铁路、公路和机场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等社会事业发展;加快节能减排和生态建设工程;加快自主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以及灾后恢复重建。


    11月26日 央行决定下调存贷款基准利率1.08个百分点

    为贯彻落实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保证银行体系流动性充分供应,促进货币信贷稳定增长,发挥货币政策在支持经济增长中的积极作用,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下调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和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从2008年11月27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一年期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各1.08个百分点,其他期限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作相应调整。同时,下调中央银行再贷款、再贴现等利率。从2008年12月5日起,下调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大型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下调中小型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2个百分点。同时,继续对汶川地震灾区和农村金融机构执行优惠的存款准备金率。

来源:西安房地产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