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生夏琉璃完结网盘:广东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结果 广东省政府门户网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14 04:35:37
广东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结果
行政执法主体:广东省新闻出版局
类别: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行政处罚一览表
序号
行政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依据
备注
1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的,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
取缔;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罚款。
《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2
1、出版、进口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2、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
3、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3
1、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家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
2、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
3、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4
1、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2、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3、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4、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
5、 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印刷、发行业务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5
出版单位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6
1、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刊期,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
2、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
3、出版单位未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
4、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5、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备案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7
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8
单位违反《出版管理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
自许可证吊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10年内不得担任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9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经营活动的
予以取缔;追究刑事责任;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罚款;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10
出版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明知或者应知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
追究刑事责任;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罚款;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11
1、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
2、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复制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
3、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进口音像制品的;
4、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
5、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12
音像出版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者外国的组织、个人合作制作音像制品,音像复制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委托复制境外音像制品,未经省级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或者未将复制的境外音像制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罚款;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13
1、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2、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
3、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规定的内容的;
4、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规定送交样本的;
5、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6、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
责令改正;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14
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
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许可证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15
1、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许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
2、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
3、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罚款;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16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印刷业管理条例》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罚款;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17
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
2、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
3、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4、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5、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18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
1、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2、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
3、 盗印他人出版物的;
4、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
5、征订、销售出版物的;
6、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7、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19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
1、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
2、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
3、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
4、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20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
1、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
2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
3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4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
5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
6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7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21
1、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
2、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
责令改正;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22
印刷企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
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印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23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
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24
1、地图印刷或者展示前未按照规定将试制样图报送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负责管理测绘工作部门审核的;
2、专题地图在印刷或者展示前未按规定将试制样图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
3、地图上国界线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绘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而出版的;
4、地图内容的表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错误的。
注销有关地图出版社的地图出版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25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地图出版活动或者超越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出版地图的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非法地图出版物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26
违反《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擅自出版法规汇编的
警告;责令停止出售;没收或者销毁出版物;没收非法收入,罚款;停业整顿;撤销出版社登记。
《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27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进口单位,擅自从事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进口、发行业务
取缔;没收电子出版物和从事非法活动的主要专用工具、设备以及违法所得;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
28
1、制作、出版、进口含有国家规定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的;
2、明知他人出版含有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而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及条码的;
3、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连续出版物名称,出版含有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的;
4、复制、发行、附赠明知含有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的
没收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备案或者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
29
出版、复制、发行、附赠明知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电子出版物的
没收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
30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及条码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七十七条
31
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连续出版物名称出版电子出版物的
取缔;没收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罚款。
《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七十八条
32
1、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未经批准出版境外电子出版物的;
2、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未经批准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的;
3、电子出版物制作、出版单位未经批准接受或者间接接受境外客户委托制作电子出版物的;
4、未经批准以经营为目的进口电子出版物的;
5、发行、附赠非电子出版物进口单位进口的电子出版物的;
6、发行、附赠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材类电子出版物的
没收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七十九条
33
1、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未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刊号及条码的;
2、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未取得合法手续复制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电子媒体非卖品的;
3、发行、附赠未经国家批准出版或者无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刊号及条码的电子出版物的;
4、发行、附赠无来源识别码的光盘类电子出版物的
警告;没收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八十条
34
1、超越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的;
2、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从非电子出版物出版、进口、总批发、批发单位进货或者无发货、进货凭证和目录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一条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八十一条
35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出版计划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未经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按照《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有关规定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一)
36
经营场所未张挂经营许可证的
警告;罚款。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
37
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改变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活动而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
警告;罚款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三)
38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未按规定送交电子出版物样品的
警告;罚款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四)
39
转借、出租、涂改电子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五)
40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事项举办电子出版物展览、展销、订货会的
罚款;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六)
41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新闻出版总署予以取缔;没收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及违法所得;罚款。
《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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