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京浩结婚照:法官如何抵御人情关 有“家规”更需制度变革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10/05 21:02:20
只有法院和法官能按照司法之规律客观、公正、独立地履行职责,才可能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财新网】(记者 叶逗逗)2011年2月20日,最高法院通过官方消息透露,已于近日出台了《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下称《防止干扰办案的规定》),旨在加强对法院内部自我约束,抵御请托说情之风。

  按照最高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有关负责人的介绍,制定这份文件的背景在于,“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现象使法院的正常工作遭遇到严重的干扰,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为解决人情关系干扰办案工作的问题,决定从强化对法院内部人员的监督管理入手”,制定这一规定。

  《防止干扰办案的规定》全文尚没有对外正式公布,从最高法院发布的消息来看,这份文件的核心内容包括五个方面:

  第一,法院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本人审理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关系人,“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接触上述人员并可能引起社会公众及案件当事人合理怀疑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第二,法院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关系人转递涉案材料;不得违反规定打听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第三,法院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在职责范围之外收到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关系人递交、邮寄的涉案材料,应当送交本院立案信访部门处理,不得直接转交案件承办法院、案件承办部门及相关审判组织或者审判人员,也不得在涉案材料上签批任何意见。

  第四,法院领导和上级法院的工作人员非因履行职责,不得向审判组织和审判人员过问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向审判组织和审判人员批转涉案材料。

  第五,法院领导和上级法院工作人员过问案件要“全程留痕”,指导性意见要以书面的形式提出,或者由案件承办人记录在案;案件承办人应当将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法院工作人员提出指导性意见的批示、函文、记录等文字资料存入案件副卷备查,并在审判组织评议案件和讨论案件时作出说明。

  这是2011年最高法院发布的第二份有关法官“反腐倡廉”的文件。此前的2月16日,《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发布实施。

  可以说,这两份文件都是法院系统内部的约束性规定,属于法官们的“家规”。“家规”要得到切实遵守,更多要依赖于法官们的职业操守和司法环境,在中国司法行政化严重的当下,其实施前景堪忧。

  从中国目前的法院体系来看,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长之间都存在行政领导关系时,要一名普通的法官去抵抗领导们对案件的“过问”,还要把这些批示、函文、记录存到案卷中,这有多大的可能性?当院长和庭长等直接过问某一些“重大”“敏感”案件的时候,怎么区分“因履行职责”还是“非因履行职责”?

  信息的公开也是个问题。前述规定要求将那些“指导性”的批示、函文、记录等文字资料“存入案件副卷备查”,众所周知,副卷属于法院的内部文件,从来不对外公开。如果能够规定彻底一点,将本院领导或者上级法院对案件的“指导性”直接写入判决书,会不会更有效果?

  中国目前的司法现状是,法官没有独立审判权、律师不能充分参与法庭辩论、庭审公开不足的情况下,靠着法院内部的几个自律文件,恐怕于事无补。何况,法院本身也没有独立地位,要受制于外部的党政领导关系,面对这些外部的强力干预,院长往往也无可奈何,承办法官更如何抵御?

  对于杜绝“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原最高法院的院长肖扬曾经提出,要通过规范裁判标准、完善诉讼程序、强化公开审判、推行判案说理等监督指导措施来规范民商事案件的裁判行为。可以说,这一切都需要司法体系内外的改革,而只有法院和法官能按照司法之规律客观、公正、独立地履行职责,才可能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